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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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常见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这两种诉讼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围绕环境污染案件,探讨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概念、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环境污染行为的停止和修复。

相比个人起诉,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 整合资源:公益诉讼可以借助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增加诉讼的影响力和话语权;2.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团体,更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3. 惩罚力度:公益诉讼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对侵权企业予以制裁,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4. 修复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都有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强公益诉讼组织者的培训和法律援助,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二、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同一性质的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起诉,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共同维权、实现正当赔偿。

集体诉讼的特点如下:1. 维权效率高:集体诉讼可以减少重复诉讼,提高维权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2. 提升赔偿力度:集体诉讼有助于集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升赔偿和补偿的力度;3. 统一规范:集体诉讼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4. 促进企业行为改变:集体诉讼可以通过对侵权企业的法律制裁,促使其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集体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维权主体难以组织、诉讼费用负担过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升集体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第34卷第1期2022年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4No.1Jan.2022 收稿日期:2021-07-21基金项目:2021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础研究课题)“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选择问题研究”(2021YJ057)作者简介:高美艳(1981—),女,山西昔阳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段中强(1996—),男,河南南召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生,从事司法法务研究。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EB/OL].(2019-06-05).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2322.html.引文格式:高美艳,段中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4(1):70-7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高美艳,段中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摘 要: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

《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

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制度。

这两种制度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个人或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具体的案件,针对个体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个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和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种制度督促个人和单位严格控制污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经授权的公民、组织代表大众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法庭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更加宏观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对于环境问题的滞后反应,但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

它督促环保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缘起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但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直拖延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导致环境问题愈加严峻,反映出各方力量不能协同、协作和监管。

同时,环保部门法律人员并不足够多,再加上行政处罚手段单一,生态环境的整治难以得到长期的稳定。

于是,公益诉讼的作用便逐渐被认可,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它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跨越单个案件所能解决的局限性,进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有力工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公正、合理、有序的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公共利益、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有效的判断;调节公益性和个人性之间的矛盾;维护人民的生态权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呼应,维护了全社会共同利益,减少了环境非法损害的发生、发展和传播,共建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律生命周期,避免了对政府的过大依赖,还强化了监管责任的执行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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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

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公共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容应当具有非营利性,经营者不得通过该项目获取额外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
二者都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区别
第一,从原告的身份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其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这一点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截然相反,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些暂时未收到伤害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作为原告。

直接利害关系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

而环境侵权诉讼则是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第二,从原告的目的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其特点在于预防性。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诉求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其目的在于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从诉讼的对象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法或对违法现象不作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
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从诉讼与污染的先后顺序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先于污染,对尚未落实的项目进行阻止,而环境侵权诉讼必须在污染发生后,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起诉讼。

第五,从成本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大多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提起的诉讼,对诉求目的的实现欲望与实现能力较弱,其成本可以由社会承担。

而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其成本需由原告承担。

第六,从实践情况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相当尴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缺少理论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间长,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

而环境侵权诉讼发生在污染产生之后,容易收集证据,同时为追求私益救济,其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更有活力。

四、二者交叉时如何处理
二者交叉时,大多表现为以下情况:环境污染产生后,被侵权人由于各种条件上的不充分(例如难以收集证据、资金不够充分、对于环境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向社会请求帮助,最终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比较难以界定,如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目的是得到私益救济;如果作为环境侵权诉讼,其成本由社会承担,这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特征。

举个例子,某郊区修建的高架桥紧邻居民居住区。

高架桥由政府修建,动工前未征得附近居民同意,仅仅作出公示。

修建完成后车流量巨大,虽然有噪音隔离措施,但其隔音效果较差,附近居民日夜不得安宁,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上诉的意愿。

XX 日报的记者听说此事,赶来居民小区,进行采访报道,使此事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无偿帮助当地居民维权。

当地居民得知后,请律师上诉,提出要让政府拆除高架桥,赔偿自己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用。

本案中,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无偿帮助是非常明显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最终的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有明确的目的:获得私益救济。

我认为,本案应作为环境侵权诉讼来处理,但其在程序上必须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同时丧失了撤诉权,司法保障环境公益得不到最彻底的法律保护,就不会停止。

新闻的持续影响相当短暂,但环境污染却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持久的潜伏性,即使一次胜诉,也不排除侵权人为了得到巨大利益而买通原告撤诉、卷土重来的情况。

因此,二者交叉时,既应当给予原告获得救济的强烈欲望,又应该取消原告的撤诉权,才能使环境污染彻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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