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损伤的法律责任研究
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

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论文摘要: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体育活动本身的危险性;教师疏于组织管理;场地设施存在隐患;医务监督不力。
阐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提出学校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应重视安全问题;区分运动损伤和伤害事故;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法规制度;设立意外伤残保险。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不但给学校体育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学生、家长带来了很大的生理、精神伤害,因此,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建立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体育伤害事故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1.1体育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学生对运动项目本身存在的危险缺乏预见,很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有些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等),竞争性、对抗性很强,特别是在激烈的比赛中,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强,具有争强好胜的特点,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1.2教师疏于组织管理有些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活动过程缺乏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也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如铅球、实心球两组互推时距离太近,容易造成砸伤;快速跑时每组安排过多队员易造成挤伤、摔伤等。
1.3场地设施存在隐患由于资金等原因,许多学校的场地器材条件较差,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篮球架不稳定、体操垫子太薄、跳箱山羊破旧等,均是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
1.4医务监督不力学生身体素质、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
浅谈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 校体 育伤害事故 主要是指 在体育课 、课外体 育锻
炼、 体育比赛及 因使用与体育 有关 的场地 、 器材 、 设施而引 起 的伤害。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存在风险 , 在高校体育中 , 学
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是很难避免的 , 体育 的性质决定 了 其具有伤害事故发生 的可能性和风险性。 高校体育教学 己进入了一个以“ 任 、 , 事故处理程序 、 事故损害
的赔偿 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等方 面做 出了一定的规定 , 但该《 办法》 中并没有 具体 区分适用 的对象 , 也就是没有 区 分无行为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完全行为能力人。
在伤害事 故 中, 一是要研究 法律 , 明确学校 和体育教
为本课题的理论支撑 。在对相关文献资料做重点分析的同
虽然从 2 0 年起 , 01 陆续有许多 中央和地方有关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的法规 出台 , 如教育部颁 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
时, 注意相关 文献资料之 间的相互补充 , 使获取 的文献资 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三 、 究 结 果 研
21 年 0 0 1 5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a i eJ u n l
Ma 2 y.01 1 Se ilNo.6 . 5 ra 1 5 No 0
总 第 15期 第 0 6 5期
浅谈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 法律 问题研究
⑥ 孙 建 芳
( 阳文 化 艺 术学 校 , 南 安 阳 4 50 ) 安 河 5 00
【 摘
要】要深入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法律 的适 用现状、 加强对高校体 育伤 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 目前
学校体育事故伤害赔偿的 困境等方 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 问题的 出 路在 于: 一在积极预 防, 二
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认定与防范

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认定与防范作者:丁海荣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3年第12期在发展素质教育的今天,学生的体育活动不断丰富多彩,学校体育运动得到大力发展。
近几年,新闻媒体不断报道学校体育运动中出现的伤害事故,给学校体育工作敲响了警钟。
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学校和体育教师来说,对此也越来越谨慎。
因为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压力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
为了平息事件,要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么学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体育教师更是首当其冲,甚至成为直接责任人。
因此,对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认定与防范,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这从空间、时间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没有不当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进行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体育运动中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根据法理,凡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都必须要有三个条件:(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换和消失的法律依据;(2)权利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会发生的那种情况。
教育法律规范是决定它们之间关系性质的前提条件,没有教育法律规范,两者间就不能够形成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在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就决定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
不可否认,现有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从不同的方面和层次规定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定位为管理、教育、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现状简述

理不 善造 成 的学 生身 体伤 害事 故 。 ④ 由于 教师 的 不 当教育 行为 对 学 生身 体造 成 的伤 害事 故 。翁荣 ,彭勇 指 出学校 体 育伤 害事 故 的类 型 主要 有 :学校 责 任事 故 、学生 责 任事 故 、其它 因素的 责任 事故 、混 合型 责任 事故 。尹宏 指 出类型 有 :在 学校 负有 教 育管 理职 责 时 间和
学校体育伤害事 故研究现状简述
口 朱建明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12) 0 0 6
摘要 :本研究从文献视角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 究的几个问题进行 了深入分析,主要 包括:学校体育伤 害领域的事故定义概述、学校体育
伤 害 事故研 究 的现状 ( 因 、类 型 、责任 归责 等 ) 。研 究认 为 ,应 根据 学校体 育伤 害的流 行趋 势 ,完 善 学校体 育伤 害事 故 归责 及保 险 机 原 制 ,为制 定伤 害防范措施 给 与科 学依据 ,获得 促进 学校体 育安 全的最终 目的。 关键 词 :学校体 育伤 害 事 故归责 事 故预 防
为: “ 学校 事故 广 义上 讲指 在与 学校 教 育教 学有 关 的活动 中造成 的
在校 学 生及 工作 人 员 人身伤 害 、伤残 的事 件 ,它 与学 校 的管 理不 善 存在 因果 关系 。狭 义上 的学 校 事故 仅指 因学 校管 理不 善 而造 成 的在
校学 生 人身 伤 害事件 ”。 郭修 金和 周亦瑾 指 出学 生体 育伤 害 事故 是
围也不 应局 限于 中小 学 、幼 儿 园。 张厚福 等认 为学 校 体育 伤 害是 指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初探

摘 要 :通 过运 用 侵权 行为 法 理论 ,对 学校 体 育 中学生 伤害 事 故 的责任 认 定进 行详 细地 研 究和 论 证 ,阐释 了如 何
正 确认 定学校 体育伤 害事 故 的责任 、如何 妥善处 理学 生伤 害事故 、如 何确保 学校 体育 教学 活动 和课外 活动 的正 常开 展 、如何 确保 学校 、学生和 教师 的合 法权益 等 问题 ,以期对 当前 日益突 出的体育 争讼提 供借 鉴和 参考 。 关键 词 :学校体 育 ; 伤 害事 故; 责任 认定
分 清 责任 承 担 。20 年 8 2 02 月 1日,教 育 赛 中发 生并造 成学 生身体 伤害 事故 ;三 是
部颁 布 了 《 生伤 害 事故 处 理办 法 》 学 ,并 学校 管理 不善 ,学 生在体 育活 动 中发生 的
3 学 校体 育 中学 生 伤 害事 故 的 责任 认 定
纷 呈现增 多 的趋 势 。解 决和处理 这个特 殊 类 :一 是正 常 的体 育教 学活 动 中造 成 学生 害 事故 。
问题 的前 提无疑 是从 法律 角度分 析学校 体 身体受 到伤 害 的事 故 ;二是学 校组 织 的课
育伤 害责 任 的认 定 , 依此来 明确 责任主 体 , 外 、课 余体育 训练 活动 、或学 校运 动会 竞
等运 动 中难 以避免 的身体 损伤 ,都不 应列 球 ( 以碰 击性损 伤和 踝 、 关节扭 伤 为主 ) 膝
由于 学校体 育教 育的特 殊性 ,导致 学 入;一 些学生 的身 体本
校体 育伤害 事故 多发 。近几年 ,学 生家 长 任 ,但 若有 他人 故意侵 犯所 致则 除外 。
围 。由于学校 体育 教学 集体 公开性 ,期 间 范 、教 纲 要求 难达 到、 学生 缺 课跟 不 上 、
体育竞赛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探析

范 ”而不 是承 担 了法律 责任 。于 是 , 。 我们 就有 了一 个 问题 : 体育 对抗 中的致 害行 为与 其他 场合 的致 害行 为
有什 么不 同 ?难道 法律 管辖 的 主体范 围和 空 间领 域不包 括 从 事对抗 性体 育竞 赛 的运 动 员以及 相应 的运动 场 合 ?还 是 因 为对抗 性 体育 竞赛 中发生 的 人 身伤 害事 件 具有特 殊 性 , 能接 受竞 赛 规 则或 “ 内规 范 ” 只 业 的
第 9卷 第 2期 2009 年 6月
南 通纺 织职 业技 术学 院 学报 ( 合 版 ) 综
Ju n lo n o gTe te Vo ain lT c n lg le e o r a fNa tn xi c to a e h oo yColg l
Vo. 1 9.N . o2
制约, 而不 能 接受法 律 的制 约? 这就 是本文 所 要讨 论并 回答 的 问题 。
1 法律 意 义 上 的 人 身 损 害 行 为
法律 意义 的人 身权 内涵很 多 。我 们 在探讨 体 育竞赛 中人 身损 害的 法律责 任 问题 时 只涉及 公 民的身体 健 康权 。不 法 损害他 人 身体 健康 的行 为属 于一 种人 身 侵权 行 为 , 法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或 刑事 责任 或 者 依
失, 而未 见有 “ 权 人 ” 到 法律 的 一张 黄 牌或 者 红牌 或者 被 判 罚点球 或 者被责 只
令禁 赛若 干 时间 、 次 。这种 处 罚形式 , 仅是 执 行 了足球 比赛 的规 则 , 场 仅 或者 是执 行 了足球 协会 的 “ 内规 业
关键 词 :体 育运 动 ; 竞 赛对抗 ; 人 身损 害 ; 法律 责任
对大学生体育运动损伤的调查研究

前 的 大运 动 量 训 练 ,由于 这 种 训 练 多 为 各 系 部
学 生 干部 组 织 进 行 或 学 生 个 人 行 为 ,训 练 中缺
乏 专项 理论 知识 和正 确指 导 ,导 致致 伤率 高 。
大学生 运 动损 伤部 位见 表 3 。表 3显示 ,下 肢 运 动 损 伤 明显 多 于 上 肢 和 躯 干 部 位 , 占损 伤 总 数 的 7 .%。而下 肢损 伤 又 以踝 关 节损 伤为 多 1 3
第2 4卷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北 京 农 业 职业 学 院 学报
Ju a o e igA r u ua V ct nC l g or l f in g cl rl oa o oee n Bj i t i l
V0.4 N . 1 o1 2
J n2 O a .Ol
一
7 8—
赵宏 宇 :对 大 学生体 育运 动损 伤 的调查研 究
3.%;其次 是擦 伤 ,占 2 .%;拉 伤 、挫 伤 分 99 5 4
别 占 l. 78 %和 1 . 45 %。
运 动 对抗 激 烈 、技 巧 性 高 、运 动 量 和 强 度 大 密 切 相 关 ,再 加 上 运 动场 地 不 良 、人 员 拥 挤 等 原 因 ,易造 成 身 体 的损 伤 。 () 球 类项 目是大 群 2 体 运 动 ,参 与学 生众 多 ,人 员 基 数 远 远 大 于 其 他 项 目,表 面 上也 是造 成 损伤 率 高 的原 因之 一 。
1 . 数理统计法 :对所 收集数据进行数理 .2 2
统 计与分 析 。
【 收稿 日期】20 — 8 2 090—9
表 1 示 ,在 学 生 所 有 出现 的损 伤 中 ,以 显
学校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专题 论 述
学 校体 胄教 学 【 伤 害 事 故 晌原 因 及对 策 酮 究 】
安徽 理 工 大学体 育部 沈 涛
[ 摘 要】 由于体 育教 学的特殊性, 伤害事故的发 生屡见不鲜。本文对体育教 学中常见 的伤 害事 ̄ g- 类 , S, J 3 并在 此基础 上对其发 生 的原 因进行分析 , 对于如何预防此类事件提 出几点建议 , 希望能给体育工作 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 关键词 】 体育教 学 伤害事故 原 因 对策 1体育教学中常见的伤 害事故 . 体育教学 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多种多样, 本文所要讨论 的伤害事 故及其责任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 其一 , 是指针对学生发生的伤害 而言。 其二 , 所发生的伤 害须足 以能够引起法律上的赔偿 责任 。 以, 所 一 般来讲, 教学中一些轻微的扭伤 、 、 拉伤 挫伤 、 碰伤 、 摔伤等体育运动 中常 见的损伤 , 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 , 而不宜作为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 对待。其三 , 伤害发生的原因须与学校的教学设施或学校 的教学组织 、 管理 活动有关。故对于体育教学 中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本身无关 的伤害 , 如教学中突发雷击事件 使学生受伤 、 教学中学生被蜜蜂蜇伤 而 昏迷等, 则 不应认定为教学 中的伤害事故 。 通过上述分析 ,体育教学 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可分为三种情 况 : 第 因学校 的体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学校来能建立及严格 执行相关 的卫生保健制度引发的伤害事故。例如 :因运动器材年久失 修 、未及时更换或是因学校未能执行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的制度使学 生参加了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体育运动所导致的伤害等 。第 二, 因任课教师没有履行其应尽职责或责任心不强 、 职业道德缺失等引 发的伤害事故 。例如 : 由于教学中组织教法不当引起的学生伤害 、 由于 对学 生进行体罚引起的伤害等均属此类 。 第三 , 因学生 自身的不 当行为 引 发 的 伤 害 事 故 。 例 如 , 堂 上 突 发 的 学 生 打 架 事 件 所 引起 的 伤 害 、 课 学 生趁教师不注意私 自练习一些危险动作 引起 的伤害等。 2体育教学中伤 害事故 的原 因 . 21 .学校方面 211 ..场地 、 器材存有 不安全 隐患 因场地 、器材的原因造成的体育教学事故在此类事故 中占有很大 的比例 。主要包括 : 体育器 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 年久失修又没有及 时更换 , 安装不牢固 , 放置不合理 , 场地不平整等。 21 .. 生 保 健 制 度 不健 全 2卫 根据有关规定 ,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 建立学生体质健 康卡, 纳入学生档案 , 对一些有特异 体质 、 慢性疾病及残疾 的学生要有 所 了解 , 在体育课中要特别 注意及 区别对待 。 有些学校由于卫生保健制 度不健全 , 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或检查不认真 , 对学生身体 状况 不了解 , 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 生。 22教师方面 。 221 .. 教师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不足 , 重视不够 有些教师在体育课中只注重教 , 而忽视安全问题 , 上课时对要注意 的安全事项讲解不清 、 要求不严。而学生天性活泼好动 , 麻痹大意 因而 导致运动损伤 , 如迎 面接力 , 师一定 要强调用哪只手交 接棒 , 教 交棒后 的跑动方 向; 抛实心球时 , 一定 要强调同抛 、 同捡 。这些知识简单 , 教师 不着 重指 出, 学生体会不到 , 练习时稍一松懈就易造成伤害事故 。 222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 中存在的隐患不够重视 . . 学生在初学阶段对技术动作要领掌握不熟练 ,练 习时又不按要求 做; 保护 、 帮助不及时 , 不到位。这类 隐患主要隐藏在体操项 目中, 由于 保护 帮助过程 中站位的时机 、 方法不正确 , 学习的难度稍大就会容易 出 现受伤 。对抗性项 目, 学生不能控制好 自己的情绪和动作。主要 隐患在 游戏、 球类项 目中。在集体性项 目练 习中, 人员多 , 对抗激烈 , 面热烈 , 场 学生积极性高 , 易激动 , 学生往 往 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 动作 自控力差 , 碰 撞 时互相保护能力差 , 这些 都可造成损伤 。 Z23 -教师之间场地协调不合要求 有 的学校 由于实际情况 , 导致场地划分不合理或同场做几种练 习, 随 意穿 越 投 掷 区 , 些 都会 引 发伤 害事 故 。 这 224课 的 安 排 不 当 .. 运动时人体机能总有一定的变化规律 。在体育教学 中,应将难度 大 , 高的练 习安排在稳定阶段 , 强度 如果安排在疲劳阶段就易引起伤害 事 故。局部负担过大也是课程 安排不 当的表现 。 225课 的 组 织 不 合 理 .. 教师没有按照课堂常规去进行 ,如不能及时的安排见习生或有伤 病的学生 、 准备活动没有很好的组织学生去做 、 在课间不能及时 的处理 好 突发事情 等等 , 这些都会引起 不同程度 的伤害事故发生。 23 生 方 面 .学 有些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 由于受伤害者 自身所造成 的,主要表现 为: 身体素质太差或存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 , 不能适应正常 的体育 教学; 技术动作不正确或未按教学要求从事超 出自己运动水平 的练 习; 不遵守课堂纪律 , 不听从教师的指挥 , 自行动或和 同学打闹等 。由于 擅 学生 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运动损 伤或伤害事故屡见不鲜 , 些事故不仅 这 影响了正 常的学校秩序 , 也给学生 自己的身心带来一定的伤害。 2 . 4其他方面 由于体育活动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竞技性 ,特别是对于有一定 冲撞 性 的项 目 如篮球 、 足球等 , 课堂过程中 , 特别是教学 比赛 中, 身体 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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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损伤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学校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可避免。
,学校体育运动中的伤害在一般原则上也要遵循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在伤害后果的认定上,要结合不同体育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规则本身所准许的身体接触强度来认定,确定责任主体也要区分伤害是在课堂还是课外、是有组织的还是自由活动、学校以及老师有没有过错等决定责任的有无,以及由谁来承担。
本研究对于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损伤的法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下。
体育运动是一类具有极强对抗性的身体活动,由于这种很强的对抗性,才使得体育运动具有了提高身体素质、训练运动技能、增强身体灵活性的作用。
同时现代职业体育运动由于商业因素的渗透,使得各种竞技比赛变得非常激烈和残酷。
这些因素更加加剧了体育运动的对抗性。
同时无形中也对学校体育运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当然,不同的体育运动形式,对抗性的表现也会有一些差异,有的体育运动如篮球、足球、橄榄球等表现为一种参与者之间激烈的身体冲撞,比赛双方队员在场内会经常因为争夺而发生身体上的冲撞。
在这种体育运动中,伤害就是难免和经常性的。
有些体育运动如排球、乒乓球以及田径运动的许多项目,就正常的比赛本身而言,并不需要比赛双方的身体接触,这类体育运动中由于队员之间的相互冲撞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概率就小得多了。
当然对于后一类不直接发生身体冲撞的体育运动,并非不会产生伤害。
但是,必须清楚,这种运动中的伤害往往是出于正常比赛的原因,如由于运动员自己的身体素质原因、由于比赛双方发生争执而相互撕打,以及由于相关人员如球迷的发泄不满等都会造成运动员的身体伤害。
但是,这种形式的伤害不是我们在本文中所要讨论的重点。
本文作者主要想把精力放在出于比赛需要而引发的身体冲撞,并继而造成伤害时法律责任的认定。
我们讨论的对象是在校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而且我们主要针对的是出于运动的需要而发生的身体冲撞引起的伤害责任。
因此,以下的伤害责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发生在学校以外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虽然伤害发生在学校以内,但并非是在体育运动中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打架斗殴等)导致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以及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这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当然是我们判断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的基础。
我们所提到的基本原理对于学校中学生体育运动中的伤害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完全适用的。
但是,我们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体育运动毕竟有不同于其他活动的地方,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责任的认定也会有差异。
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无力也不打算全面探讨体育运动中各种伤害的法律责任,这显然也不是一篇论文所能容纳的。
因此,以下笔者仅仅就若干专门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伤害的后果体育运动毕竟是一种具有极强对抗性的身体活动,可以说,大多数体育运动,为了竞争的需要,参与者之间身体上的冲撞是难免的,也是必要的。
因此,伤害(在这里先不管轻重)是难免的。
但是,运动场并不是决斗场,参与者的目的不在于和对手决一死战,而是通过参与体育活动而达到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目的。
因此,体育运动中,为了避免由于过分的冲撞而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一般都通过比赛规则对冲撞进行程度上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冲撞。
由于特定体育运动所允许的冲撞力度不一,导致某一体育运动中,通常情况下对伤害的认定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橄榄球、足球、篮球比赛中,比赛双方身体往往会频繁地接触,而拳击、武术、散打比赛更是以直接攻击对方身体为目标。
因此,这类运动项目中,对伤害的程度认定上也相应的有所提高,也就是说,在其他场合可以认定为轻微的伤害,在以上所提到的运动项目中,就不应当认定为伤害。
没有人会因为拳击运动中被对方打肿了脸或者鼻孔流血而认为受到了伤害。
另外的一些体育运动如田径类等项目,则一般不发生比赛双方的身体直接接触。
因此,比赛一方出于比赛的需要给对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在认定伤害上,对程度的界定就比以上如拳击、武术等运动项目要低一些。
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是出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需要而导致身体接触所造成的伤害。
如果有人非出于比赛本身的需要而故意地致对方受伤,如足球运动中用故意脚踢对方致其受伤,则其意图明显地属于故意伤害。
另外,如果队员严重违反运动规则,造成对方队员受伤,这时,在认定伤害上,则无须考虑特定运动项目的特殊要求,直接按照民法上对伤害的一般认定标准来认定即可。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即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上,必须吸收相关运动项目的体育方面专家来参与伤害的认定。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笔者认为,相对于外行而言,这些专家能准确地评定某一加害人的行为究竟属于规则以内的合理的冲撞,还是超出规则即犯规行为所导致的伤害。
如果是前者,则不应当判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是后者,则行为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了伤害,究竟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常并不一目了然。
也许有人会想当然地认为,谁直接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谁就应当是当然的责任承担者。
但事实是,无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还是按照公平原则,这种理解都是有问题的。
比如,在学生体育课上课当中,如果是由于器材的安全性方面的原因导致有人受到伤害,则作为单位的学校和相关的任课老师便难辞其咎。
因为,学校有义务保障体育课所使用的器材在安全上是没有问题的,老师有义务在课前认真检查上课所用器材的安全性能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有没有损坏以致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
如果学校在任课老师提醒器材有安全隐患而置之不理,或者老师没有检查上课用器材或者检查不仔细。
那么,显然作为学校和老师,其主观上便是有过错的,他应当为其过错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另外,学生在课外自愿参与的体育运动所导致的损害除了器材/场地方面的原因外,学校和老师不应当承担伤害的责任。
因为学生资源参与体育运动,对特定体育运动中所包含的风险应当是清楚的,因此如果其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而没有故意侵权的存在,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这样认为。
当然,现实中也经常有由于加害一方和受害一方共同作用导致最终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如老师在上课前未组织学生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讲解注意事项,上课过程中对于需要保护才能进行的运动项目未采取保护或者保护不当,受伤害的学生自己擅自活动,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这种情形下,责任的承担显然就不仅仅是哪一方的事情,而是应由双方来共同承担。
但是,必须注意到,共同承担决不意味着每个人的责任大小是一样的。
它只是表明大家都有过错,因而需要共同来承担最终的伤害后果。
至于实际的承担份额,则需考虑不同人的责任大小来确定。
同时,在民事赔偿实践中有时也要考虑到责任人的承受能力,以及特定地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关于承担责任的数额本文中我们只探讨人身损害,因此如果由于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了财产方面的损失,当然也需要责任人加以赔偿。
只不过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因此在此从略。
民事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区分三种不同的伤害等级来确定。
如果是一般的伤害,则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
由于绝大多数在校学生都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对这些人,这部分可以不予赔偿(有收入的当然应当赔偿)。
关于医疗费的数额应当以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所记载的数据为准,营养费则一般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适当确定数额。
如果受害人在学校体育运动中造成人身残疾,只是部分功能丧失,不能再恢复,此时就要根据残疾的等级来具体决定赔偿数额。
一般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范围以外,还要根据残疾的程度,赔偿其不能工作或者工作能力下降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准为参照依据。
这意味着,在不同的伤害案件中,即使伤害是相同程度的,加害方的责任大小也没有区别,但仅仅由于受伤害一方所在地区生活水准的不同,会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上有区别。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实际上就是精神痛苦。
按理讲,不管多大的伤害,都会有精神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针对精神痛苦的一项赔偿项目。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人身伤害都应当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但是,在法技术上,应当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因为,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只要有精神损害,就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则一方面会使当事人不堪重负,同时也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以补偿而非惩罚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设立宗旨。
四、关于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未成年人一般都有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担任监护人的是单位,或者虽非单位,但是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时,家长往往以学生的伤害是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因此便要求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认为加害一方的学生监护人反而没有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责任,这种理解在情理上有一定道理。
但是却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相吻合。
还有人认为向单位索赔比向个人要求能更有可能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上会多一些,这种理解是没有丝毫道理的。
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是对别人造成损害并且按照法律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谁有承担能力谁就承担。
有责任承担损失和有能力承担损失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对于暂时不能足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方,可以判决分期分批赔偿。
吉林油田高中体育组李云翔20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