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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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对学生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具有唯一性的12位个人学号;编码规则如下:4位入学年份+1位学制+4位校内自编专业代码+3位流水号。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牵头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查验录取通知书上的学生录取图像、新生身份证上的头像和报到新生本人三者是否人像一致。

(五)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体育运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正常入学、学习、训练和生活,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奖励与处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按照《体育运动学校招生暂行规定》进行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第七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第八条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操行考核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期成绩评定方法: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占40%。

第十一条学生升留级、毕业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训练、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期间,按照学校规定,暂停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以下简称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培养品学兼优的特殊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是指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由我校根据招生规定,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的学生。

艺术特长生是指具有艺术特长,由我校根据招生规定,按照艺术特长生标准招收的学生。

第三条特长生在刻苦训练、努力创造佳绩、为校争光、积极带动学校文体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

特长生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各类课程学分要求如下:1.理论课中所有必修课学分;2.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3.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学分的80%。

4.校选课学分不作要求。

其未修课程学分数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获得相应奖励学分或训练学分。

第四条特长生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五条为参加必要的校内外大型演出活动或重大比赛,校团委和体育部与学生所在院(部)协商后,可以报教务处调整参演或参赛学生的上课时间或短期停课,由此耽误的课程可事后进行补课,课程考试可采取缓考方式处理。

非参演或参赛学生按正常进度上课和考试。

第六条特长生的成绩管理1.学生因缺交作业、旷课、缺做实验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因考试舞弊、旷考等原因而未获得课程成绩,按实际情况记载,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2.平时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成绩记载时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3.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特长生的教学要求与普通本科生同等对待,不作特别考虑。

其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实际评分和原始考试卷面分按比例折算后如实记载。

第七条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每学年由体育部、校团委提供训练日志、参赛及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部)集中审核处理一次。

每次获奖只能享受当学年的加分。

若一学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获奖,按高等级奖项计算,不重复累加计算。

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其总评不及格课程成绩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平时成绩记载不予更改。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体育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体育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体育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荣誉,服从学校管理。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爱他人,乐于助人。

3.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环境,保持宿舍整洁。

4.尊敬教练,遵守训练纪律,积极参加训练,提高运动技能。

5.遵守比赛规则,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7.按时作息,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卫生。

8.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校园和谐。

三、学生纪律要求1.上课、训练、活动等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3.训练期间,服从教练安排,不得擅自离场。

4.比赛期间,服从裁判判决,不得有报复行为。

5.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等。

6.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7.不得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得侮辱他人。

8.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

四、学生考核与奖惩1.考核内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考核方式:平时表现、考试成绩、训练成绩、比赛成绩等。

3.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处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附则1.本制度由体育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体育学校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文明、向上的校园环境。

体校

体校

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为国家培养高水平顶尖体育后备人才,创建设施好、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令人向往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和办学目标第二条学校名称: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

创立于1984年。

学制3年。

校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149号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办出体育特色、培养竞技品牌、突出教育实效、造就复合人才学校精神:立足省运、冲击全运、瞄准奥运办学理念: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着眼未来、积极提高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面向21世纪,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思想高远、情趣高尚、身体健康、会学习、能创造、有个性,具有现代意识、国际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近期目标是:以科研为先导,以完成省运会参赛任务为主线,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使每个学生都感到教给他的东西终身受用不尽;使学习成为一种快乐的工作。

为省和国家培养高素质顶尖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第八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应届中学毕业生入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5人。

第九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条对家庭贫困生的学生可以实行救助,对训练成绩突出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原校保存备查。

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学校由朝阳市体育局主管,设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3人,下设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科、训练一科、训练二科、体育场、业余体校、教务科、学生科、保卫科、总务科、伙食科。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学校运动员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的运动水平,促进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第二条:任务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和运动水平。

2、促进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3、充分发挥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提高学校的知名度.5、学校根据运动员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努力使运动员成为朝气蓬勃、积极向上、智慧多元的杨中人,努力成为有诚实守信之品质、开拓创新之能力、终身学习之素质、能主动和谐发展的现代公民。

第二章运动员资格认定第三条:所有学校运动员在入学后,应经过运动员注册,方具备学生运动员资格.注册事项如下:1、填写《运动员登记表》;2、学校体育教师或专业教练的推荐;3、学校行政审批。

第四条:运动员如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处理,同时取消运动员资格.第三章管理第五条:组织1.教导处是运动员的行政管理部门,政教处和体育教研组是执行落实部门。

2.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校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形式。

第六条:管理1、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中学学生操行评定与评先奖励条件》、《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暂行条件》、《中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中学学生常规准则》等规章制度,听从老师和教练的教诲.无论在校内、校外,都要时刻牢记杨自己的学生身份,维护学校荣誉,以自己良好的言行和优异的比赛成绩为学校增光添彩。

2、对运动员参赛成绩的管理采用积分制:参加国家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9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7分;参加市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6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的加4分;参加区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3分,第二、三名的加2分,第四、五名、六名的加1分,参赛而未获名次的加0。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特长生的全面管理,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文化、高竞技体育水平的新型人才。

建设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的运动队。

实现天津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在国内高校领先,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目标;促进我校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招生录取第一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按有关政策下达本年度体育特长生的招生额度,由主管校领导、校招办、纪检及高水平运动队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对拟招生的特长生进行体育运动专项测试。

网上对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报考原则。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必须如实的向学校提供运动等级证书及近两年的运动成绩证明,经发现弄虚作假(含隐瞒伤病)者即取消测试资格。

第三条专项测试合格者,由负责主管专项测试的教练员、组长及竞训中心主任三方签字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张榜公示方可通过。

第四条公示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特长生由高水平运动队汇总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审核后,在教育部招生网上进行全国公式,并参加当年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

第五条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统一录取分数线以上者,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二、入学注册第六条高水平运动特长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天津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根据学校的要求,高水平运动队田径、桥牌、龙舟项目特长生统一安排在竞训中心学习,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学管理第八条高水平运动队特长生教学计划依据学校的整体规划单独制定,纳入教务处教学管理中。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特长生应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考试制度。

遵守课堂纪律。

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十条竞训中心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对高水平运动特长学生共同管理、建设,校内外聘请教师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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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1]体群字131号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

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各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

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

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

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

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
者留级。

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

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

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

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

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输转学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五条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

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

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


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并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凡受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外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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