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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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遵守《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

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大学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9]34号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是指我校基于校级或院级合作协议,与国(境)外高校互派并联合培养的学生(本办法仅指派出学生)。

实施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是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规范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派出学生培养模式1.学生先在我校学习,然后交换到国(境)外高校学习。

2.学生先在我校学习,然后交换到国(境)外高校学习,再回校继续学习。

3.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短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学习或实习。

第二条申请条件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学习成绩优良;(3)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4)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选拔程序1. 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国际交流联合培养申请表(本科层次)》,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 预审: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并将初选结果报教务处。

3. 审定: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将派出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国(境)外高校推荐。

第四条学籍管理1.学生派出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2.派出学生及其亲属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协议书》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派出学生签署。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第一条为标准学校招收、培育、治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供应便利,增进教育对外沟通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治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方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承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方法其次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治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育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标准治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敬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治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育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托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担当国际学生的治理和效劳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讨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育、治理和效劳制度,详细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育。

其次章招生治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育力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展备案。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第八条国际学生须持X1或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为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到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国际学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并如实填写国际学生办公室要求签订的文件,领取宿舍钥匙和国际学生手册,上交办理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新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证;没有按时缴纳学杂费用及无特殊情况未请假或逾期报到2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学时,必须按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国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国际学院请假并申请暂缓注册。

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未缴纳者不可办理居留许可,并不予注册。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超过2周,视为自动退学,国际学院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以及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为各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

各二级学院举办夏令营、冬令营、短期来华学习、培训项目等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备案。

第五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国际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单位。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相关学院研究并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国际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相关二级学院应明确国际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作出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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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我校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进一步提高国际学生服务水平,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我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三、学校国际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国际学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费缴交与报到注册
一、学费缴交。

1、新生。

XX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录取国际学生名单提前通知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学生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入学须知要求国际学生提前将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应缴纳的费用缴存到学校指定账户,陈爱礼国际学院及时为报到国际学生办理银行卡。

2、老生。

通知要按时缴存。

学费一旦交纳,凡因国际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

二、报到注册。

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陈爱礼国际学院报到,由陈爱礼国际学院安排其住宿。

学生由一英寸、二英寸正面免冠照片各4张和8张。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

三、到我校留学的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

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四、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五、在开学报到期间, 陈爱礼国际学院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

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自行前往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六、新生报到后,陈爱礼国际学院为其办理学生证。

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陈爱礼国际学院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非专班学历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陈爱礼国际学院的通知到相关专业学院选课。

八、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习与纪律
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

二、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历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参照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生处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进修生因病、因事缺课在四课时及以下者,应首先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四课时以上十课时以下者,应书面向课任老师请假。

超过十课时的请假,应书面征得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陈爱礼国际学院批准。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均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全学期应学课时的30%时,报厦门出入境管理处,屡教不改者,按退学处理。

四、国际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五、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通知及时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如果是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六、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出入境签证与居留证办理
一、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报到后,须及时与陈爱礼国际学院联系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

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1、持X签证的国际学生,须到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厦门市第一医院正对面)办理居留证。

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办理长期居留证;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办理临时居留证。

如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居留证者,将受到公安局的处罚。

2、持F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150——180天的国际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证;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证(不包括F多次出入境的签证)。

学习期限半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变更签证,办理居留证。

3、办理居留证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JW202表(自费生)或JW201表(公费生);由厦门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体检验证证明书(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学生不需要健康证明);学校专用介绍信;2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居留证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二、留学期间,居留证延期、变更等,须提前10天向陈爱礼国际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10天向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四、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延期、变更,按公安局规定交费,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自理。

五、学生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

如果丢失护照、居留证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陈爱礼国际学院国际学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

经批准后可前往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补办手续。

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除了应当及时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声明作废,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六、国际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我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

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活动管理
一、明确陈爱礼国际学院承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二、陈爱礼国际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三、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四、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五、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行。

举行庆祝活动时,必须遵守:由学校指定场所和规定时间;只限本校来华国际学生和本校其他人员参加。

六、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七、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八、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住宿管理
一、国际学生入境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原则上由我校同一安排留学生公寓居住。

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需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或两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住宿费。

四、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

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五、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国际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六、国际学生如在校外居住,需事先到陈爱礼国际学院申请办理好有关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签订外宿安全协议,并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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