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司法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司法系统的门槛,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考生为了取得高分,不惜采取作弊手段。
对此,我国法律对司法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作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考试中作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将依法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作弊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声誉损害作弊行为一旦被曝光,作弊者将面临严重的声誉损害。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招摇撞骗罪只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B.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C. 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D.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差异很大2. 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构成非法行医罪B.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C.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构成医疗事故罪D. 不构成犯罪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 )A. 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 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 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D.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4. 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
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贩卖毒品罪B. 诈骗罪C. 制造毒品罪D. 非法经营罪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 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6. 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 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7.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 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8. 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某系⼀抢劫案的被害⼈。
关于⾼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权要求不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 B.如公安机关不⽴案,有权要求告知不⽴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被害⼈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控告⼈、举报⼈如果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他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并且将不⽴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案的,应当将不⽴案的原因告知控告⼈⾼某。
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被害⼈。
如果犯罪嫌疑⼈、被害⼈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
被害⼈如果不服,可以⾃收到决定书后七⽇以内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
对⼈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被害⼈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作⼈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某到该部门洽谈⼯作,趁有关⼈员临时离开将⼀部照相机窃⾛。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
关于本案,负责⽴案侦查的是下列哪⼀机关?(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使侦查权。
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童职责的李某利⽤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童案属于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民检察院直接⾃⾏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民检察院直接⾃⾏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
下列哪⼀⼈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 ( )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 B.郭某的⼉⼦,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司法⾏政部门负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的范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发布时间:2018-08-06 07:49: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承诺等形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二年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在答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四)擅自关闭计算机、大幅度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析

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析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考试作弊⾏为多发,特别是利⽤信息技术⼿段作弊活动迅速蔓延,形成了相互依赖、分⼯严密的利益链条。
为了有效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维护社会诚信,2015年11⽉1⽇起施⾏的刑九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84条之⼀,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代考试罪。
为了界定该条的适⽤,2019年9⽉3⽇,最⾼法、最⾼检正式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先是考试范围的界定。
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刑法第284条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且以列举的⽅式规定了⼏类常见、熟知的考试类型:普通⾼等学校招⽣考试、研究⽣招⽣考试、⾼等教育⾃学考试、成⼈⾼等学校招⽣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公务员录⽤考试;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主管部门以及⾏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惩治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为,对于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为,不以本罪论处,但并不代表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为不构成犯罪。
解释第10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产、销售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利⽤信息⽹络罪,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组织作弊如果在考试中或者考试后被查处,属于是犯罪既遂,这类情形是没有异议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第十五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十五条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至263条)。
(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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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2016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被喻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究竟有多难?考生作弊一旦被
发现咋办?第15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于9月24日、25日举行。
近日,这场含金量高、通过率低的考试再次成为焦点。
交汇点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今年的司法考试报名人数高达3.5万余人,创历史新高。
相比于去年的“史上最严”,今年“没
有最严,只有更严”,考生一旦被发现作弊,将被处以刑罚。
通过率超18%,不乏有人为证明能力应试
都说“司考难,难于上青天”,可到底有多难?通过率又有多低?这是不少司考人关注的问题。
交汇点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司考虽难,但江苏通过率相对比较“乐观”。
司法厅负责司法考试
的何处长表示,2014年江苏司考通过率为18.84%,2015年通过率
为19.05%,均在全国前列。
“我们曾做过从第一次司法考试至今的
通过率统计,平均都在18%以上,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不低的。
”
司考通过后就面临就业的问题,那么,通过司法考试“独木桥”的考生一般都从事什么行业?何处长透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就业
一般有四个方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当然也不乏一
些为证明自身能力去考试者。
“能通过考试的,只要你想,一般都
能从事法律行业。
”何处长称,虽然有四个就业方向,但大多数人
还是当了律师。
随后,他通过一组数据向记者验证了这个说法,
“从2010年开始,江苏律师人数从1.1万余人增长到1.8万余人,每年平均增长10%左右,这个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而律师均来自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
至于律师业为何成为司考通过者的“香饽饽”,何处长坦言,这与律师的收入分不开,“在江苏,一年挣几百万上千万的律师大有
人在,吸引力还是很大的。
”
去年“史上最严”,两名考生被取消成绩
即将举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达3.5万余人,较去年增长19.6%,再创历史新高。
这就不免有人发问,都说司考难,怎么还有那么多人挤破脑袋想挤这个“独木桥”?对此,何处长称有两个原因,首先,随着老百姓
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其次也不外乎一些
客观原因,如今后报名司法考试可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不少人
都想赶在这一两年“突围”。
当然,报考人数的节节攀升,还需要面对公平公正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江苏去年经历了“史上最严”司法考试,考生“刷脸”入场。
何处长透露,2014年司法考试时,在徐州曾发生替考的情况,最后考生被处以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罚。
而2015年,在“史上最严”考规的震慑下,江苏并未在考试中
发现作弊情况。
不过,司法部在阅卷时却发现了两张答案雷同的考卷,这两张考卷是来自南京和淮安的两名考生,最后二人均被取消
单科成绩。
今年司考一旦作弊将被追刑责
为防作弊,今年的司法考试江苏会有哪些具体动作?何处长透露,相比于去年的严,今年的司法考试只有更严。
去年,江苏只是在全
省部分考区试点“刷脸”入场,而今年,“刷脸”入场将覆盖全省
13个考区1100多个考场,每名考生都要经过人脸识别。
不仅如此,一些高科技设备如进出勘测仪、无线电设备也会正常运用。
而最值
得关注的是,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一旦作弊将被追究刑责。
何
处长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三种涉及考试作弊的犯
罪情形,首先,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
“过去发现考试作弊处罚太轻,今年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首次司法考试,相信应该对预备考试作弊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何处长还提醒广大考生,认真复习充分准备,做到诚信参考,切勿被社会上的不法人员诱骗购买所谓的答案,一旦被发现作弊,
负面影响将伴随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