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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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2019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

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

会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

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 6 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

(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净利润;

(四)成本管理能力;

(五)净资产收益率;

(六)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 100 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 6 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 分。

期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对照具体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位于参与本指标评价的公司前10% (含)、10%至20% (含)、20% 至 30% (含)、30% 至 40% (含)、40% 至 50% (含)、 50%至60% (含)的,分别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其他参

与本指标评价的公司加 0.1 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保险+期货”业务开展的总体情

况确定参评期货公司范围;

(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的,分别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

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增加服务实

体经济能力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 5 名、 6 至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51 至 60 名、 61 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 4 分、 3 分、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交持仓比高于全行业中位数的,减半加分;

(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的,分别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

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50% 的,减半加分;

(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的,分别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0.5 分、 0.25 分;

(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10 名、 11至 20名、 21至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的,分别加 0.5 分、 0.4 分、 0.3 分、 0.2 分、

0.1 分;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 名、 11至 20名、 21至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的,分别加 0.5 分、 0.4 分、 0.3 分、 0.2 分、

0.1 分;

(六)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位于行业前 5 名、 6至10 名、 11 至 15 名、16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的,分别加 1 分、 0.8分、 0.6分、0.4 分、 0.2 分,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评价期内存在资产管理产品不符合监管规定且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清理情形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

不予加分。规定分值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评价情况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 2 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

扣 0.5 分;

(二)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 1 分;期货

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 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

对外担保的,每次扣 2 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 2 分;

(五)未经资金和持仓验证,允许客户直接连入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每次

扣 2 分;

(六)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

风险准备金额 10% 的,扣 1 分;

(七)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八)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 分,最

高扣 2 分;任用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投资经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每人次扣0.5 分;任用不具备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 2 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3 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 2 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 3 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 0.25 分;

(十)未履行法规要求的许可程序擅自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 分;

(十一)信息技术评级未达到一类等级要求,扣 10 分;达到一类等级要求但未

达到应该达到的更高等级要求,扣 5 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 1 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出具警示函或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每次扣 2 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七项监管措施

的,每次扣 3 分;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被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每次扣 5 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

次扣 10 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 分;

(六)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 分;

(七)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出具警示函

或者监管谈话的,每人次扣 1 分;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人次扣 3 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人次扣 5 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人次扣8 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人次扣10 分。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同一事项被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

政处罚的,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 0.25 分。期货公司自行查处从业人员违规并移交中国期货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的,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豁免从业人员纪律处分扣分。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 分;期货公司的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25 分。期货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因参与证券市场相关业务违规被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比照执行。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因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除外;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内部管理、完成规范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不符合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标准的违规行为,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自行纠正上述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反映出期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对相关扣分予以加回。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可加 4 分;

(二)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 1 亿元整数倍的,每 1 倍数加 0.5 分,最高

加 2 分。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

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

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 2 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

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 2 分。

第四章公司类别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 A (AAA 、AA 、 A)、 B( BBB、

BB、B)、C(CCC、CC、C)、D 、E 等 5 类 11 个级别。

(一) A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

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 B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

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 C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

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 D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

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 E 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A( AAA 、 AA 、 A )、 B( BBB、 BB、 B)、C(CCC、CC、C)、D 等 4 类 10 个级

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

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 A 类。第二十八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

定为 E 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竞争力不予加分,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 D 类:

(一)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超范围经营;

(三)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四)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

(五)风险管理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

(六)参与或为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

(七)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

隐藏违规事实等。

期货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

事项上加倍扣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 1 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直接评为 D 类。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

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

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变化,不属于动态调整

的范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 E 类公司最高可调至 C 类 C 级, D 类公司最高可调至 C 类 CCC 级, A、B、C 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动态调整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

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所列违规情形,且截至申请日违规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

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结果的,

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

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1 次。风险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为评价期;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中国证监会于每年评价工作开始前向相关单位下发通知及工作指引,明确工作要求及操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以下材料:

(一)对照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上报评审委员会。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汇总计算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保险+期货”业务规模除外)、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分,上报评审委员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汇总计算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模指标得分,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

情况,确认事实。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并就数据差异与

期货公司核实,发现重大异常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应当核查反馈。

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

产管理产品采取纪律处分或自律处罚的,应当通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

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期货公司分类结

果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

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于每年评价工作结束后将期货公司的具体得分及所属类别书面告知期货

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书面

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

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二)“保险+期货”业务规模采用加权方式计算,其中承保货值、项目数量、实际赔付金额的权重系数分别为 0.8 、0.15 、 0.05 。

(三)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期货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P):

其中, i=评价期内的交易天数; a=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当日机构客户持仓量; A=该品种的当日机构客户总持仓;

2.某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

∑ Pr

其中, r=期货品种。

若某品种当年活跃度不足,可与其他相关活跃品种合并视为一个品种计算或不纳入计算。

(四)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是指对不同属性客户按不同权重综合计算的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个人客户、机构客户权重系数分别为0.5 、 1。

(五)期货业务收入,是指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之和。

(六)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

(七)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 / (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八)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 净资产。

(九)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是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从事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账户日均权益。

(十)成交持仓比,是指日均成交量/ 日均持仓量。

(十一)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 成交金额。

(十二)纪律处分,是指具有自律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经过立案调查程序采取的处分、处理、处罚、惩戒等自律管理措施。

(十三)剩余净资本,是指期货公司净资本减去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序号评价标准

1.公司治理

1.01

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1.02

期货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期货公司资产未被关联方占用,客户合法权益未受关联方侵害

1.03

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有效履行职责,股权转让期间的公司治理符合监管规定

1.0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及任免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1.05

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权,能够按规定履行职责

1.06

期货公司及其相关方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报备义务,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

2.0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能够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

2.02

部门设置与人员安排符合相关规定,财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合规等各项职能有效运转

2.03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备,能够有效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04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符合监管规定,营业部“四统一”有效执行

2.05

依法依规使用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与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2.06

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能够保障子公司持续合规经营

2.07

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管理体系

2.08

信息公示和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3.资本管理

正确计算各项风险监管指标

3.02

按时编制和上报风险监管报表

3.03

能够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开展压力测试,有效使用压力测试结果

3.04

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不存在严重影响资本补充和风险抵御能力的不利因素,能够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4.业务管理

4.01

为客户开立或注销期货账户符合相关规定

4.02

传递客户交易指令符合相关规定

4.03

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

4.04

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4.06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符合相关规定

4.07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符合相关规定

4.08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与代理销售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等机构的合作符合相关规定

4.09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5.客户管理

5.01

落实开户实名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5.02

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5.03

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依法为客户保密

5.04

华为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发放编号: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2013-01-01__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版次编制部门审 核主管领导 复核 相关领 导复核 总经理 审批 签发生效日期 A/00 2011-3-1 A/01 2013-1-1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责任感,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福利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除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特殊奖励之外的利益和服务,是公司整体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华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外派至其它公司的遵照其所在公司的福利制度执行。 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福利政策的确定、定期回顾与调整,负责确定福利项目及预算,对 所有福利进行实施。 4.2.财务管理部根据综合管理部确定的预算进行发放。 5.福利构成 公司福利由法定福利、普惠福利、特殊福利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附件1。 5.1.法定福利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给员工的基本保障性福利,包括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法定休假、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 5.2.普惠福利是公司提供给全体员工的保障性利益和服务,包括免费工作午餐、健康体检、 节日补贴、交通意外险、员工团队旅游活动、生日祝贺、新生儿祝贺、探望慰问生病员工等。 5.3.特殊福利是公司基于职位、职级或绩效而有所差异的福利,是对部分员工提供的额外福 利。具体执行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或通知。包括: 5.3.1.交通津贴:(其标准详见附件2:《各职级员工交通津贴等级表》。) 5.3.2.高绩效员工奖励:每年的高绩效员工(AA级员工)将一次性获得价值1万元旅游计划, 同时公司将提供5天额外带薪年假,并可携家属同往。旅游及休假计划须在次年12月31日前实施,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 6.福利执行的补充说明 6.1.借入/调入员工福利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修改完整版

公司员工福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使公司的福利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与公司本部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转正的员工。 第三条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六险一金) 凡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包含试用期员工),均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六大保险,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凡是本公司正式员工(转正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工资总额的6%-12%)进行购买。 第四条节日礼品 元旦节、端午节、中秋节、三八妇女节、国庆节等节日,公司发放节日礼品。 第五条生日祝贺 每位员工生日,享受生日礼金。 第六条结婚祝贺 员工结婚,享受结婚礼金。 第七条生育祝贺 女员工生育,或男员工配偶生育,公司委托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礼金。

第八条生病看望 员工或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遭遇重大疾病者,公司委托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到医院进行走访慰问,并给予慰问金。 第九条丧葬慰问金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丧葬,每次给予慰问金。 第十条体检 每年公司统一提供一次常规体检的机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团队活动费 在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将定期组织团建等相关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通讯及交通补贴 员工根据岗位级别,享受不同等级的通讯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人事部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完整版)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能,体现公司热爱、重视员工的精神,实现公司福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福利待遇是公司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形式,为实现企业和员工的长期共同发展并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该福利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3.1人力行政部 3.1.1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1.2负责福利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1.3负责福利的管理申报、申购与发放; 3.2财务部 3.2.1负责福利项目费用报销; 3.3公司主管领导 3.3.1负责对福利申请的批准与监督; 3.3.2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相关慰问。 四、福利项目 4.1法定假期、公休假及福利性假期; 4.2福利金:节日礼金(春节、三八妇女节、端午节、儿童节、中秋节)、婚礼贺金、住院尉问金、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费;通讯补贴; 4.3保险类: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4.4工龄工资:又称年功工资; 4.5其他福利:生活补贴、体检、旅游、购车补贴等。 五、福利项目内容及标准 5.1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正常上班期间每周的休息日;

5.2 法定假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半天) 4、清明节(1天) 5、五一劳动节(1天) 6、端午节(1天) 7、中秋节(1天) 8、国庆节(3天) 5.3 福利性假期 5.4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 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享受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 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5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5天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 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己自理。 5.6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男职工在符合条件计划生育规定条件下,在孩子出生7天内可享受10天的带薪假。产假期间享受基本 工资待遇。 5.7 工伤假 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一经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期间按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5.8年休假 对于入职满1年的正式员工而享有的年度假期,具体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入职累计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休假天数。具体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3天;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需在次年休完过期不补。5.9批准程序和规定 5.9.1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工伤假等,均有部门主管审批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超出规定的天数,一律按照事假进行处理。没有得到批准同意而自行请假,或假后没有及时补办手续的,一律按 照旷工处理。 5.9.2公司员工休假应一次性修完,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 5.9.3 各部门员工休假时间由本人提出,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进行安排,部门人员不得

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公司制订健全和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提供激励性强且充满人情味的福利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福利的调查、分析、设计、实施、反馈、调整等过程的控制。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均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福利。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福利委员会负责设计、制订公司员工福利体系制度,对福利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公司福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有关福利提出申请。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福利制度。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福利管理的原则。 (1)补偿性原则:福利是对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员工薪资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 (2)平等性原则:公司员工均有享受公司各种福利的平等权利。 (3)弹性灵活原则:员工可在同等条件下自由选择享受公司的福利。 (4)差异性原则:员工福利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5)透明性原则:公司所有福利的制度、形式、执行都是公开的。 (6)结合实际原则:注重福利成本与效果的结合,员工福利随公司经济效益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7)创新原则:公司福利形式会多样化,随社会和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第七条福利状况调查与分析。 (1)福利委员会每年9月份开展福利状况调查工作,由会长编制员工福利调查方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员工薪酬福利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调查的目的。 ②调查的范围(市场状况、同行业水平、竞争对手情况)。 ③调查的对象。 ④调查的项目及内容。 ⑤调查的方式。 (2)调查的方式一般采用面谈和调查问卷两种,会长根据福利调查的项目及内容编制福利调查问卷表和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根据公司企业理念,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第二章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社会保险 1、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正式员工(包括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2、公司与参保员工缴费比例 ①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具体内容参见相关保险规定条例。 ②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第五条住房公基金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正式员工购买住房公基金。 2、缴费比例:个人10%,公司10%。 第六条各种补助 1、各种补助 2、节日贺礼

3、其他贺礼(公司列支) 第七条员工教育培训 为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员工自身发展,企业为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相关培训,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培训实施要领。 第八条劳动保护 1、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公司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动用品,并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公司时,须到管理部交还劳保用品。 3、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九条各种休假 1、国家法定假日 2、带薪年假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序号期货公司名称分类评价结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AA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A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AA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AA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AA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AA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AA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AA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AA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金瑞期货有限公司AA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AA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AA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A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AA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A 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A 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A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A 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A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A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A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A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A 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A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A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A 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A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A 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国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A 中航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BBB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BBB 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BBB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BBB 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冠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越期货有限公司BBB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证员工应有享受福利的权利,有效控制福利开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所有外聘和兼职人员、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均不在全部享受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制度基于公司年收入完成当年计划,如年收入低于年计划,有关条款将作适当调整。 员工福利分类 第四条公司员工福利分为以下部分: 1)员工休假: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期)、丧假、病假 2)员工保险:社会保险制度 3)员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 4)员工教育进修:员工专业培训、进修,提倡高学历继续教育 5)贺仪和奠仪:员工结婚礼金、员工生育礼金、生日贺礼、丧亡补助金 6)其他:员工健康检查、员工免费午餐、员工国内外旅游 员工休假 第五条凡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均为公司员工的有薪假期,包括: 1)元旦:放假一天 2)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 3)国庆节:放假三天 4)春节:放假三天

第六条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假期为一年7~10天。带薪年假根据公司工作性质特点,现一般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一次性休完。 第七条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包括路程在内),员工可自愿分为一次或二次休假,每年探亲假路费只报销往返各一次。 2)父母在外地居住的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0天(包括路程在内)。 3)父母在外地居住的已婚员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包括路程在内)。 4)每年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自愿两年休假一次的,则已婚员工可一次累计休30天、未婚员工可一次累计休15天(包括路程在内)。 第八条初婚员工享有3天婚假,晚婚员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2周。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90天,晚育(24周岁以上)女职工可增加产假60天。男性员工可享有陪产假3天。 第十条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家居城镇的员工享有丧假3天;家居农村的员工享有丧假7天,路程时间另计。 第十一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18个月的医疗期:

公司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福利及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目的】为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体现企业人性化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和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制度。 【适用围】公司所有职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职工福利是职工劳动的间接报酬,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辅助形式,企业福利费应纳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二条福利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符合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目标。(3)、必须满足职工的正常生活及心理需求。(4)、符合企业的报酬政策及制度。(5)、能够激励大部分职工,使企业对职工产生凝聚力。(6)、符合成本原则,企业能负担得起。 第二章日常福利 第三条公司每月为职工发放价值不低于5元的日常用品。这些日常用品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牙膏、牙刷、卫生纸等,每季度由综合人事部负责调剂集中发放一次,每季度为职工发放一条价值在5元左右的毛巾,中途离职的员工不再发放。 第四条公司每年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补贴。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7、8三个月,发放取暖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1、2月,月发放标准均为20元。

第三章节假日福利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按国家法定节日放假(每年的法定节日共11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因施工任务紧或公司有重大事情不能休息的职工,公司给予安排适当时间调休。 第六条中国的民俗传统节日中秋节、春节除放假外,公司给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礼品。其中中秋节不低于150元,春节不低于200元。第七条每逢我国的传统春节,公司将为职工举办一次会餐。不能统一会餐的,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其标准为每桌不高于800元,其标准均含烟、酒、茶水费用。 第八条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年带薪休假(不含在法定节日,以下同)为1天,工作满二年的年带薪休假为2天,以此类推,最多年休假天数不能超过7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处理,工资按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公司安排调休。 第九条与配偶异地分居,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可享受一次为期7天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无工资),可报销往返路费。 第十条职工婚假、丧假(是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均为3天,上班后凭相关证明到综合人事部确认后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超过三天需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无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产假为3个月,假期的工资按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福利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法定福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2011年08月16日07:57来源:期货日报作者:曲德辉 本报讯(记者曲德辉)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向市场公开。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总体结果为:A类20家,占比12.3%,其中AA级3家,A级17家;B 类39家,占比23.9%,其中BBB级14家,BB级15家,B级10家;C类79家,占比48.5%,其中CCC级21家,CC级39家,C级19家;D类25家,占比15.3%。在参与分类评价的163家期货公司中,中国国际、永安、中粮获得AA级,华泰长城、广发、南华、海通、银河、浙商、江苏弘业、鲁证、万达、浙江中大、新湖、中证、中钢、国泰君安、上海中期、国投中谷、申银万国等17家公司获得A级。 经过三年的实践,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日趋成熟,已经能够科学地反映期货公司实际情况,此前有部分期货公司多次呼吁监管部门公布分类评价结果,提高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决定从2011年起尝试在每年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通过期货日报和中期协网站向社会公开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三次评价,也是分类监管制度修订后的首次评价。今年的分类评价结果充分体现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表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突出合规经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始终将合规监管放在首位。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从整个评价分值看,总分是120分,基础分项100分,加分项20分。 二是强调行业价值。修订后的分类评价制度在原有合规、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三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这一指标体系,引导期货公司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实体产业的能力。 三是引导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期货公司仅仅是合规,没有市场竞争力,难以成为行业的

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最全最新)

四川XXXX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编号版次 文件名称福利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 人力行政中 心 编写人力行政中心审核批准 日期2012/5/01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集体归属感和打造企业的凝聚力,充分体现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对员工的关怀与尊爱,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分公司、各门店等所有分支机构编制内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除外)的福利管理。 1.3 责任部门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起草、解释与修订,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并签发执行。 1.4 修订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本制度修订原则以更全面的考虑广大员工利益进行实时修订为原则。 1.5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2年05月1日起生效,与本制度配套的《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亦同时生效,凡与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冲突的文件与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章福利结构 2.1 福利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计划性、协调性的原则。 合理性:所有的福利都意味着企业的投入或支出,因此力求以最小费用达到最大效果。 必要性:企业提供的福利尽量与员工需求保持一致。 计划性:福利制度的实施建立在预算及审核的基础之上。 协调性:企业福利是法定福利的补充,没有必要与其重叠,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利用。 2.2 本制度所指员工福利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法定性福利:指企业为满足国家法定性要求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

节假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

通用性福利:指企业针对全体员工所实行的带有通常普遍性的福利。包括活动基金、节日礼金、慰问礼金、餐饮补贴等。 职务性福利:指企业根据各职务工作性质特点所提供的有一定针对性的福利。包括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内部招待费、商业保险等。 激励性福利:指企业为鼓励关键岗位员工在公司长期工作,或对优秀员工所提供一种带激励性质的福利。包括旅游活动、旅游奖励及其他福利等。 第三章法定性福利 3.1 社会保险 3.1.1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3.1.2 归口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在所在地社保局开户,人力行政部门负责归口办理。 3.1.3 社保购买的条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转正员工,由人力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引进的特殊人才可在试用期开始购买,视具体情况报人力行政总监审批后执行。 3.1.4 社保缴费管理:社保中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缴费数额从公司福利费中提取并支付,属于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数额,由公司从员工当月薪资中扣除并代缴。 3.1.5 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从员工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日前离职者,当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 15 日后离职者,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 3.1.6 员工社保卡由社保局制作完成后,由人力行政部门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损坏及遗失由员工个人负责。 3.1.7 社保申办、变更、转移及相关待遇的享受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3.2 法定节假日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相关制度,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3.3劳动保护 公司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办公环境、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和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

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是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

员工福利管理系列制度

员工福利管理系列制度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表达企业人性化治理理念,公司为职员提供给相应的劳保福利及津贴福利等待遇,劳保福利包括:工服、用餐、工号牌等;薪酬福利包括:房补、话补、交通补助、工龄工资、年终奖、全勤奖、年度公休假等。现逐一规范如下: 一、工服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员着装的综合治理,规范职员的着装标准,规范职员服装等物品的申领、发放、治理的程序,既使职员充分享受公司的福利,又杜绝财产白费的行为,公司特对职员着装作出如下规定: 1、服装的申购: ①、公司安排大规模更换服装时,各部门负责统计数目、型号和要求;各 门店人力专管负责统计各类服装数目以及申购标准。 ②、各部门补充服装,具体数目和标准每月统计一次,汇总完毕后,交公 司人力资源部作申购打算。 ③、采购部凭人力资源部汇总、董事长和总经理签批的申购单联系厂家、 选择式样、洽谈价格、确定制作厂家、签订制作合同并制作。(购买标 准详见《职员服装配备标准》)。 ④、制作完毕后,各分店进行服装验收、入库,然后按照需求进行发放。 2、服装领取: ①、各部门进行服装整体更换时,必须将原先的旧服装清洗洁净、叠放整齐,并登记入库治理。 ②、新入职的职员凭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开具的《物品配备通知单》,在库房领取工作服装。 ③、领用服装的职员个人必须在库房《服装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并 标明发放服装的规格、品名、单价、数量等。 3、服装的收取: ①、库房依照各部门提供的打算,全面登记职员的服装.入职职员在领取 服装时,必须在《服装发放登记表》中填写姓名、职务及部门,标明发 放服装的规格、品名、单价、数量等。 ②、离职职职员必须将服装清洗洁净后退还库房,才能够办理离职手续。 库房必须在《离职明细表》中标明回收服装的规格、品名、单价、数量 等。

全国十大期货公司排名2019

全国十大期货公司排名2019 1、金荣中国 金荣中国金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荣中国”),2010 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成立,专注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贵金属网上投资服务。金荣中国目前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A类84号行员,主要经营伦敦金、伦敦银、实物黄金、人民币公斤条等贵金属业务。 同时,金荣中国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国际会员,代理上海金、银、等贵金属业务。依托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百年历史中形成的卓越地位,金荣中国严格遵循其规章制度,审查内部团队成员,保证交易环境公平、透明。 2、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上海,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经过十年的发展,国信期货快速成长为全国性大型专业化期货公司,综合实力稳居行业前十。国信期货坚持“贴近市场、贴近行业、贴近投资者”的服务理念,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期货研究、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服务。 3、国泰君安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投行业务扎根上海总部、并设立北京、深圳投行团队,同香港公司投行达成良性互动协作,并与母公司全国三百余家营业网点一道共同开发维护客户,以满足全国各机构客户的多元融资需求。 同时,致力于满足客户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需求,根据客户的不同发展阶段,以专业的能力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理财规划建议、跨境资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等多样化的投资方案,提供真正有助于客户财富增长的投资建议,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30日,前身是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期货”),2007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收购金牛期货,2011年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吸收合并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5、方正中期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简称“方正中期期货”)是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控股的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作为中国期货行业最早成立的公司之一,方正中期期货以传统经纪业务为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内部指引第3号)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 第一章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 一、风险监管报表是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订的、能够全面反映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及相关信息的系列报表,包括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净资本计算表(SR-2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SR-3表)、分离资产报表(SR-4表)、权益变动表(SR-5表)、经营业务报表(SR-6表)、客户管理报表(SR-7表)共7张报表。 二、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的要求编制、报送和保存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工作,报表编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风险监管报表的准确性。 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三、在增加期货交易品种等情况下,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下载更新后的风险监管报表模版,并按照更新后的格式填列风险监管报表。 风险监管报表应当与6张财务报表和30张报表附注一并填报,

但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年度报表,不需每月填报。 各月度报表中的有关期间说明如下:风险监管报表的“上期”指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指当年初,利润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附注的期间与财务报表的期间相同,即资产、负债和权益类项目附注的“年初”指当年初(附表20中期货风险准备金的“期初”指当月初),损益项目附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 四、风险监管报表与财务报表数据间钩稽关系的设置情况。为减少手工填报工作量,提高填报准确性,风险监管报表中设定了大量对数据自动调取和计算的公式,已设定公式的表格项目以灰色和“-”表示,期货公司不需手工填列,也不能更改。除设定公式自动生成的外,其他项目的数据应据实手工填列,其中,“上期数”根据上期相应报表中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期初数”根据上期报表的“期末数”据实手工填列,如发现上期报表有错误,应据实填报本期报表,同时对上期报表进行更正。 五、每张风险监管报表有“编制单位”、“许可证号”、“编制日期”项目,在表格部分之下有“责任人”、“附注”项目,期货公司应据实认真填列。 期货公司应认真据实填写“附注”项目,根据《试行办法》、本指引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具体填报项目的金额、性质、变动幅度等相关信息,以增加风险监管报表的有效信息含量,方便公司内外部报表使用人的使用。 六、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提供专项说明,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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