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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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有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定本绩效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目标导向原则。

以公司战略目标和部门、个人工作目标为导向,确定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绩效指标既包括定量指标,也包括定性指标,全面评价员工绩效。

(4)沟通与反馈原则。

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反馈,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员工绩效提升。

二、绩效指标体系1. 公司绩效指标公司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财务指标、客户指标、内部运营指标和学习与成长指标等。

(1)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收益率等。

(2)客户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客户留存率、新客户开发数量等。

(3)内部运营指标:如交易执行效率、风险管理水平、合规经营情况等。

(4)学习与成长指标:如员工培训覆盖率、员工满意度、员工晋升率等。

2. 部门绩效指标部门绩效指标根据公司绩效指标和部门职责进行分解确定。

每个部门的绩效指标应包括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3. 个人绩效指标个人绩效指标根据部门绩效指标和个人岗位职责进行分解确定。

个人绩效指标应包括工作业绩指标、工作能力指标和工作态度指标等。

三、绩效评价1. 评价周期公司绩效评价周期为年度,部门绩效评价周期为季度,个人绩效评价周期为月度。

2. 评价方法(1)公司绩效评价采用关键绩效指标法(KPI)和平衡计分卡法(BSC)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2)部门绩效评价采用目标管理法(MBO)和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3)个人绩效评价采用360 度评价法和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3. 评价等级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1)优秀:绩效表现卓越,显著超出预期目标,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突出。

新版证监会行业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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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 73~ 75 大类
— 12 —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
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
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
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
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
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
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 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 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 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 对煤矿瓦斯气 (煤层气) 的开采; 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 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 化烃的活动, 还包括对含沥青的 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 以及 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 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
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
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本门类包括 61 和 62 大类
61 住宿业
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 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
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
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
本门类包括 51 和 52 大类, 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 动和零售活动
— 9—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 10 —
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 (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 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 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 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 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 ( 公司 ) 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 ,也包括不 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 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 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 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附件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条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第七条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一)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身份证件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失效等情形的;(二)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三)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四)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关注的;(五)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分类】其他正文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近期,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5号),经期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期货公司分类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确定了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

中国证监会鼓励期货公司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水平的前提下,稳健发展,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1年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如下:期货公司2021年评级永安期货AA银河期货AA 中信期货AA 国泰君安AA 浙商期货AA 国投安信期货AA 广发期货AA 东证期货AA 光大期货AA 中粮期货AA 中信建投AA 南华期货AA 瑞达期货AA 方正中期期货AA 申银万国AA 五矿期货AA 华泰期货AA 海通期货A 新湖期货A 宏源期货A 鲁证期货A 上海中期A 国信期货A 平安期货A 招商期货A 建信期货A 中金期货A徽商期货A 东海期货A 国贸期货A 长江期货A 华安期货A 弘业期货A 东吴期货A 渤海期货A 中银国际期A货兴业期货A 华融融达期A货东航期货BBB东方财富期BBB 货一德期货BBB 格林大华BBB 华西期货BBB 国联期货BBB 混沌天成BBB 财信期货BBB 摩根大通BBB 信达期货BBB 中电投先融BBB 金瑞期货BBB 宝城期货BBB 国海良时BBB 山西三立BBB 创元期货BBB大有期货BBB 中国国际期BBB 货国元期货BBB 广州期货BBB 海证期货BBB 河北恒银BBB 金鹏期货BBB 美尔雅期货BBB 上海大陆BBB 安粮期货BBB 华创期货BBB 大地期货BBB 华联期货BBB 国金期货BBB 首创期货BBB 英大期货BBB 锦泰期货BBB首创京都期BB 货中融汇信BB 西南期货BB 中投天琪期BB 货上海浙石BB 和融期货BB 福能期货BB 云财富期货BB 盛达期货BB 中大期货BB瑞银期货BB 中原期货BB 华金期货BB 长安期货BB 宁证期货BB 中财期货BB 民生期货BB 金汇期货BB 先锋期货BB 乾坤期货BB 中衍期货BB 汇鑫期货BB 金石期货BB 华龙期货BB 倍特期货BB 铜冠金源BB 东兴期货BB 浙江新世纪BB 期货中航期货BB 冠通期货BB 红塔期货BB 金元期货BB 中天期货BB 海航期货BB 迈科期货BB 恒力期货BB 第一创业BB 中钢期货BB 瑞奇期货B广金期货B 华闻期货B 中州期货B 江苏东华B 鑫鼎盛期货B 恒泰期货B 道通期货B 国富期货B 大越期货B 招金期货B 国盛期货B 天富期货B 神华期货B 新晟期货B 国都期货B 永商期货B 上海东亚B 晟鑫期货B 津投期货B 西部期货B 云晨期货CCC 通惠期货CCC 天鸿期货CCC 华鑫期货CCC 长城期货CCC 华融期货CC 九州期货CC 财达期货CC 金信期货C 前海期货C东方汇金期D 货和合期货D 上海东方D 新纪元期货D。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整理)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整理)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附件1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反映挂牌公司经济活动特点,规范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规章制度,制定《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型指引》)。

第二条《管理型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管理型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机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可自愿使用,但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第四条《管理型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当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分类原则与方法第五条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首先从最高层门类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门类下判断公司的大类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小类。

第六条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具体分类方法:(一)挂牌公司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将其归入该项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二)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收入比重最高业务(相同类别的主营业务产品合并同类项)的营业收入高于次高行业5个百分点之上,将其归于该项业务所属的行业类别,无论该业务的营业利润情况如何。

(三)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并且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前两项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之差在5个百分点之内,归于其中营业利润最高的业务所属的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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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 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三)成本管理能力,计算公式为: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盈利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期货业务盈利=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期货业务盈利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期货业务盈利的算术平均值。 (四)净利润,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营业部数量以期货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证”齐全的营业部数量为准,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与全行业营业部数量之比。 (五)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为会计年度内各月月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值。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报和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其中,“规定分值”每年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分类评价情况分别审议确定。 三、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 对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采取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共三个指标: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五十条。上述指标的计算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 (一)客户资产保护

1.第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关于登记和上报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82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2.第项,“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3.第项,“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4.第项,“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及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5.第项,“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开户的情形;(2)期货公司开户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3)期货公司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升级和改造交易结算系统,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准确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监控中心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进行规范与清理;(4)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期货公司按照《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配套规则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6.第项,“交易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规关于交易环节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二)资本充足 1.第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增净资本的情形。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2.第项,“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机制,能够动态计算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2)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担动态监控工作;(3)期货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3.第项,“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三)公司治理 1.第项,“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2.第项,“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3.第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本项评价标准为: (1)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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