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作者:孔世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方面,在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事件,即案件的争点,通过当事人举证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直接决定着某一诉讼方的主张或者诉讼请求成立与否。
要保证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当事人的主张,就要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文章通过研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使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分配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民事诉状中举证责任的含义关于举证责任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等。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
这种说法盛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刚颁布时,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已被抛弃。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主观的证明责任或形式上的证明责任;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或实质上的举证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浅析民事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了部分 无效 的事实之后 , 如果 双方对其 余部分 是否有效 有争执 , 由原告对无 应
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事实负证 明责任 。相反的情况是 : 在立遗嘱时 , 包 含数项 处分的遗 嘱的一项处 分无效 , 不 会 自然地使 其他处 分项无效 , 只有 可推
定 的较 短 的 承 诺 期 限 。 受 要 约 人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他 将 这 一 迟 列 的 承诺 表 示 是 及 时
无效 的要件特征承担证明责任。由于错
误、 强制 或欺诈而 导致 的意思错误 , 由试
图 避 免 意 思 表 示 结 果 的 当事 人 承 担 证 明
诉讼请求 以 自己的或对方 当事人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意 思表 示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当事 人 , 当对 产 生 这 种 意 思 表 示 的 情 况 负 应
责任 , 即如果被告不 愿让作为诉讼 基础
证明责任 。其证 明方式有二 : 是用令 一
人信赖的再现意思表示的语言; 二是用根
的合 同生效 , 那么被告应负证 明责任。
于合 同诉 讼 中的证 明责任 的分配 , 笔者 在下文 中的关 于合同所产生 的各 种争议
情 形 下 的 阐 述 即 是 对此 项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印证 。
等行 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 的诸事实属 于妨碍要 件事实 , 以按照证 明责任 的 所 分配原则 , 装合 同有 效的原告对 此不负
内容 的确 定 来 判 断 。这 条 原 则 同样 适 用
意 思表示 的到达这一事 实负证 明责任 。
主 张 表 示 因被 撤 销 而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 需
实现 而被放弃 ” 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还 必须证 明 , 约定 或意定 的合 同格 式得到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已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
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对其存在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过于偏重于法律条文的结构分析,而无法顾及这种配置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
随着现代社会新类型案件的大量产生,凭借它们将越来越难以确保对这些新案件也能够实现对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在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时,应借鉴其他学说与经验,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修正。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规定被认为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说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广泛的影响。
该说法表面上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该说法是不确切的。
首先,不能把主张方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把“不利的诉讼后果完全等同于败诉。
在诉讼中,原告起诉自然会有诉讼请求,也就是有主张,所以会成为主张方,但并不是只有原告会是主张方,如果被告为了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一些权利妨碍事实或权利消灭事实,而其主张的事实又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那么此时,被告也是主张方,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诉讼中,主张的各种法律事实很多,有一些不完全与败诉相关,只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关。
何况败诉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如果存在几个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或某个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案件后果来说,很难用败诉和胜诉来描述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探析作者:张其瑞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1期张其瑞(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摘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涉及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是由哪方提供证据并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可以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举证的分配问题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在认识上也有模糊不清的问题。
因此,我们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涉及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是由哪方提供证据并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可以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谁提供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
在其看起来复杂的逻辑背后,归根结底就是两个方面:(1)在各诉讼主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中,哪方具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考:1.1 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举证责任是与诉讼结果相联系的一种责任,它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
而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是民事权益纠纷的裁定者,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胜败并无瓜葛;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是相联系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所以也不应承担举证责任。
明确来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仅仅是裁判证明责任,而且在此期间的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目的是裁判证明,是国家赋予其公正、公平审理案件职责,是义务,绝对不能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看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 ) 三 肯定 者应 负举证 责任 , 否定 者不负 举证 责任
在 罗 马 时代 , 有 “ 就 一切 被 推定 为 否定 之 人 之利 益 ” “ 主 张之 人有 证 明义 务 , 否定 之人 无 之 ” 这 ,为 为 ,
一
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 谁 主张谁举 证原 则 一) 这 一原则 是各 国 民事 诉讼 法普遍 适 用的原则 。 当
第 2 卷第 1 8 期
Vo . 8 NO. 12 1
萍 乡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 u n l f n xa gCo lg o r a g in le e o Pi
2l O 1年 2月
Fe . 0 1 b 2 1
论 民事 诉 讼举 证 责 任分 配 —— 以真 实案例 为 样本
出有利被 告 的裁判 。
方 调查两人 无偷盗行为。法医鉴定 两人均为轻微 伤。协 商 未果 后, 家属 一怒 之下将小 区物 管告 上法庭 , 要求 赔 偿 医疗费、 交通 费、 误工费及 精神 损害赔 偿费共1 3万 元。 但小 区物 管公 司与保安 均否认有 殴打行为 。 ① 在该 案件 中, 原告 的胜诉 与举 证责 任分 配有 密切 的关 系。 此类案 件如何 分 配举 证 责任 , 何特 殊之 处? 有
裁量权是举证责任规定 的有力补充 , 但常被滥用 , 限制人身 自由权 的民事案件应 明确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 内。
关键 词 : 举证 责任 ; 平 ; 配 ; 法裁 量 公 分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9 4 ( 0 10 一O 3 一O 1 0 — 19 2 1 ) 1 O 4 3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决。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上,原则上,每一方当事人都应承担证明责任,即各自主张的事实应由各自提供证据。
这是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激励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审慎考虑和认真准备。
然而,实际上,证明责任并不完全对等,它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提供是否存在某种事实的证据,而证明责任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事实主张的证明整个过程。
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责任,而证明责任则更加综合和全面。
证明责任是法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事实争议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举证情况,来判定各自的证明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更充分的了解,应当为了提供证据而付出一定的努力。
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法官有权对其不利推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力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法官可能会认为对方的主张更有说服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可能存在一定的倾斜。
比如,在某些特殊关系中,法律可能要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特殊保护,从而加重了其证明责任。
例如,在消费者和商业交易关系中,法律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商家往往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此外,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可能对于解雇原因等事实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通常拥有更大的证明责任。
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法官还应当注意合理构建有利于事实查清的证明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等权利能够充分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采取调查取证、举证倒置等特殊程序,以促进事实的真实,而不是过分追求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证明责任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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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倒置, 其中 《 规定》 第 $ 条第 ! 款关于合同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真正依照法 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具有一般的普遍性意义。某地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执 ( 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会纪要》第 $ 条指出:“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当事 ( 人, 只需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反之, 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凡主 ") 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者法 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反之, 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 ) 二 法官裁量原则 《 规定》第 % 条确定了可以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 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般情形下提出证据责任应当由提出争执点的当事人承担, 但因对方当 事人有取得和控制证据的特殊条件而由其举证有失公平的情况除外。 德国最高法院在 !&’( 年审 理一起防鸡瘟药质量损害赔偿案中认为, 作为药品使用者的原告难以证明上述事实。 为解决原告 举证的困难, 法院裁定证明责任倒置, 由被告药厂承担。 三、 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 这里有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件, 顾某在某工艺美术商厦购买一颗 !&&& 年 ! 月 "# 日上午 !) 点, “ 标签上注明 “ 天然黄水晶球” 的工艺品。顾某当时要求鉴定, 但售货小姐表示: 你去鉴定吧, 有什 “ 么问题找我们。” 顾某于是花了 "&** 元将球买下, 并得到发票和信誉卡。信誉卡上写明: 假一赔 “ 直径 十” 。此后, 顾某随即前往某某珠宝测试鉴定处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写明: 球重 "(&+ ( 克, 方解石” 。 据此, 当日下午 !# 点时, 顾某要求商家按信誉卡上的承诺赔偿, 但交涉未果。 $(+ ’,,, 顾某将工艺美术商厦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顾某拿去鉴定的 同年 * 月 "% 日, 假水晶球是否就是被告出售的产品?被告主张 “ 此球非彼球” , 原告则主张 “ 此球乃彼球” , 而双方 又都难以确切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顾某必须拿出令人 信服的证据, 故判顾某败诉。二审法院仍持此观点, 维持原判。 ( ) 一 本诉系争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 本案纷争为合同纠纷,系争合同即原告顾某与被告某工艺美术商厦签订的已实际交付的商 “ ( 品买卖合同。 根据《 合同法》 第 !" 条的规定, 标的: 天然黄水晶球” 工 对该合同要件分析如下: !) ( “ ” ) ( ) ( ) ( ) ( ) 艺品 以下简称 水晶球 ; " 数量: 天然黄水晶 参照相关珠宝质量标准 ;* 价 ! 个;# 质量: ( ( 格: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在某工艺美术商厦即时交付; 信誉卡上写 "&** 元; $) ’)违约责任: “ 明: 假一赔十” , 即如果被告卖给原告的宝石是假的, 应赔偿原告 "&**) 元。 原告顾某在购买水晶球时要求被告鉴定, 但被告拒绝, 于是, 被告只能自行到别处对水晶球 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却证明购得的水晶球是假的, 原告遂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交付买卖合同标的水 晶球的义务,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诉的争议焦点是顾某拿去鉴定的假水晶球是否就是被告出售的产品? 被告主张“ 此球非彼 球” , 原告则主张“ 此球乃彼球” 。 ( 二) 原告的主张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 "&**) 元。 ( ) ( ) ( 原告应证明的事实: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被告没有履行交 ! " #) 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 ( 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 《 规定》 第 $ 条第 ! 款的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 !) 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只要就足以引 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成立,就买卖合同而 言, 标的物和价格就是最基本的条款, 因此, 原告须证明买卖合同标的物及价格是明确的。 鉴于本 ・ !"# ・
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原告还须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 原告须证明自己 ") ( 原告须 已经履行了购买标的物的义务, 即付款义务, 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是最好的证明方法。 $) 证明被告交付的水晶球有质量瑕疵, 提供相应的鉴定证明。 (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举证及证明情况是: 就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 原告提供了发票 !) 就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提供的发 和信誉卡, 被告也不否认, 该事实可以得到证明。( ") 票也可以印证, 被告也不否认, 该事实也可以得到证明。( 就被告交付原告的水晶球有质量瑕 $) “ 疵, 原告提供了城隍庙的豫园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对水晶球的鉴定书, 写明: 球重 "%&’ % 克, 直 方解石” 。但被告否认原告提交鉴定及索赔的“ 此球” 系被告交付原告的“ 彼球” 。 径 (%’ )**, ( 三) 被告的主张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被告否认原告提交鉴定及索赔的 “ 此球” 非被告交付原告的 “ 彼球” , 主张 “ 此球非彼球” , 因 此, 被告无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和必须搞清楚的关键问题。 是否谁先起诉, 谁就必须完全证明其主张的实事呢?即原告不仅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还要 证明该权利不存在障碍。 比如, 原告追讨欠款, 除了拿出欠条外还要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没有 抵销等情况呢?不尽然, 笔者认为, 诸如时效、 抵销等问题并非原告的主张所涉及的实事, 而应是 被告的抗辩主张, 这些实事超出了原告的主张范围, 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未能证明超过时效或抵销 的事实, 仅仅以否认欠款为由, 那么显然被告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这一观点, 与关于证明 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理论是一致的。 在诉讼中, 原告提出主张, 被告可能承认、 否认或者抗辩、 反驳, 对于被告如何承担证明责任, ( ) 笔者认为: 单纯的否认不是独立的主张, 否认者不负举证责任。 即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对其 ! 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前提下, 否认该主张的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 反驳原告的主 ") 张, 是针对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新的主张, 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只须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 原、 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可以归纳为: 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 明责任, 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样, 我们再来分析案例中被告某工艺美 术商厦的证明责任就容易多了, 被告在诉讼中不是单纯地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是提出了抗辩 “ ” 主张, 即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 原告提交法庭的 此球 不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 “ 彼球” 。 那么, 被告就有责任证明其抗辩主张。 同时, 笔者认为, 被告应该承担该证明责任还有如下几点理 由: 《 其一, 规定》 第 ( 条第 " 款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对于买卖合同此类双务合同而言, 原告须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须履行交付水晶球义 务, 双方应各自承担证明责任。 其二, 根据 《 合同法》 第 !(+、 原告应当及时鉴定水晶 !(% 条关于对买卖标的物的检验的规定, 球, 在被告不提供该项鉴定服务的情况下, 原告只得到他处鉴定。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 买受人应当 及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 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原告在当天下午就将水晶球的鉴定报告交给被告, 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 务, 并且, 没有第二种解决及时鉴定水晶球问题的方法。 因此, 被告不能将自己不提供鉴定服务的 不利后果转嫁给原告, 既不给顾客鉴定商品, 又不让顾客到别处鉴定, 一旦鉴定结果不利于自己, 就说顾客调了包。 《 其三, 规定》 第 +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 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如果法官要求原告不仅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还要证明该权利不 存在障碍,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凭发票和实物后仍不足以证明商品的出处, 那么, 显然这样 ・ !"# ・
一、 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和法律适用原则 通常认为,证明责任一词一直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 任、 说服责任、 证明责任, 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实时 ( 真伪不明的状态) , 规定应由哪 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另一种是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 形式上的举 证责任、 证据提出责任、 形式上的举证责任, 即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 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 而向法院提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按照法律、 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三个层次顺次适用。我国对证 明责任分配采用的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范的立法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民事诉 ( )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第 & 条的规定,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再参照司法解释的规 定。上述依据都无法奏效时, 最后才能诉诸法官的裁量。 二、 我国证据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及裁量原则 ( 一)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 《 民事诉讼法》 第 .- 条, 规定了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规定》 第 " 条规定了两种意 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充分体现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 点, 缺乏实用性。《 规定》 第 -、 合同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 (、 . 条分别规定了侵权诉讼、
的举证责任承担对于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为, 原告已经穷尽一切合法、 可能 的证明手段了。但对于被告, 其完全可以做到充分识别水晶球是否就是已经出售的商品, 就举证 能力而言远远超过原告。 所以, 笔者认为, 原告已经证明了其主张, 而被告虽然否认了原告的主张, 但并没有对其抗辩 主张予以充分证明, 故本案的法官应认定原告已经对其主张作了充分证明, 判令被告败诉。 三、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转移的辨析 在上述案例的分析中, 并没有任何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却由于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明 而承担了败诉后果。 这是否属于诉讼法理论中某些学者提出的“ 证明责任转移” 的情况呢? 回答应 是否定的, 恰恰相反, 笔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不能转移的。 ( ) “ 一 证明责任转移” 的概念 在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体系中, 存在着 “ 证明责任转移” 的理论, 即在民事诉讼中, 承诺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 的提供证据责任, 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否认经本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提供反证后, 承担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所承担的提供 证据责任。 该理论认为: 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 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相反, 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 也可能从被告方转移到 原告方。 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就可以不再举证。 另一 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种主张, 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至此, 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 如果他也 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也可不再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再以事实反驳, 他就应当对其主张再提 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时, 举证责任又一次发生了转换。 ( 二) 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转移的辨析 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 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就已经是明确的, 原告须对自己的 主张一一证明, 符合证明事实要件。除法定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发生, 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求 被告举证时, 被告通常不承担证明责任, 但是, 如果原告证明充分, 被告仅仅是否认而没有反驳的 话, 被告可能会承担败诉责任。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 在前述案例中, 原告须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 效、 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被告没有履行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 三项法律关 系要件分别予以证明, 被告只须通过事实证明其中一项要件不成立, 即可否定原告的主张, 但如 果被告仅仅对三项要件予以否认而不作充分的证明, 那么, 法官将会在原告证明充分的前提下判 定原告胜诉。 笔者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 证明责任是在法律中抽象地加以规定的责任的规范, 它不会因 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对诉讼活动态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证明责任的规定不是关于证明 的规定, 而是关于没有证明的规定, 在诉讼开始或诉讼进行中,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后果的责任规 范都不会发生适用的问题, 因为事实是否真伪不明并不清楚, 只有在审理完结之时, 证明责任才 表现出来。因此, 在诉讼过程中, 原、 被告都可能会承担证明责任, 这不是因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导 致的, 而是因为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征, 在诉讼程序启动伊始就对证明责任进行了分配; 在诉讼过 程中, 法官根据情势的变化, 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 证责任的承担, 这只是在少数情况下使用的平衡手段; 在诉讼结束时, 法官根据当事人证明的情 况, 判定由哪一方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