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经典案例2021

2021经典案例有:

2021年3月12日,某公司员工王悦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以1.4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7000瓶“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给广西富川县的果农用于防治果树黄龙病,获取利润3850元。经计算,当事人的上述销售金额为28850元。

某养殖公司位于汉江河堤北侧,该公司利用闲置养殖圈舍改造成堆粪场堆粪,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类养殖废弃物,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3万元。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反渎职侵权局 一、案例 2021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某等人在某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争执过程中,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受轻微伤。辖区派出所所长某指示以涉嫌成心伤害对该俱乐部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次日,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发后,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屡次打给某,并通过某之妻何某帮助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分。王某并为此在某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某。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容许帮助,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21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某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某明知某俱乐部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分,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本钱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徇私、徇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成心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三〕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到达目的,均为该罪既遂。假设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

以案说法

案例:房东把房子卖了,我还可以继续租下去吗? 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查封了并将拍卖给了李某(一年前杨某曾以该房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 观点: 针对小王现在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小王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继续承租,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案例: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把房产卖给了李某,并过户了。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观点:针对小王的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认为,小王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继续主张承租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9月1日开始实行)。

《以案说法》案例

第二编家庭生活篇 典型案例1: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赵某今年17周岁,正在上高中。赵某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为其留下大笔遗产,赵某不用工作,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问: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赵某目前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虽然父母给其留下大笔遗产,其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显然不是其劳动所得,因此赵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2:监护人能拿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吗? 李某的父母都在当地医院上班,一家三口生活富裕,也有不少存款。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的父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李某成了孤儿,父母留下了数十万元的遗产。在李某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叔叔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李某,而且他的叔叔也愿意做李某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李某的叔叔做他的监护人。李某还有一个姑姑在外地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他的姑姑发现李某的叔叔把李某父母留给李某的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李某的姑姑觉得这样下去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李某的叔叔提出,李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李某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用。但是,李某的叔叔认为他是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李某的姑姑见说服不了李某的叔叔,便提出接替他做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叔叔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问:李某的叔叔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吗? 法律分析: 李某的叔叔不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的叔叔除为李某的利益外,无权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 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 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在今

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保险以案说法案例

保险以案说法案例 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服务,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还能够 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然而,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认为保险只是一 个“买卖合同”,不知道其实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下面就来看看一些保险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一:车险理赔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驾驶员,他在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时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他的 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于是他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在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之后,小王最终获得了5万的赔偿金,用来支付修理费用和零部 件购买费用。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对于车险理赔的具体流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需要对车辆损失 进行认定、评估和报价,以确保理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车 主的责任进行判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小李是一名白领,他在日常工作中因为长时间使用电脑而导致了手腕和眼睛的疾病, 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和体检。由于他购买了医疗保险,他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在 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小李只需要出示自己的医保卡和保险单,就能够享受到同等待遇的服务,并且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 小张是一位投资者,他在股市上投资了大量资金,并且购买了财产保险以保障自己的 投资风险。不幸的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他的投资发生了损失,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申请。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之后,保险公司最终向小张支付了40万的赔偿金,帮助他缓解了经济压力。 这个案例中,财产保险可以说是投资者必备的一种工具,能够帮助他们在投资风险较 大的时候获得保障,并缓解经济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和风险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 获得保障和支持。在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时候,需要理性分析和综合考虑自己的需求和 风险,以确保保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法律案例是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应用,也提供了给予良好法律性质以案说法。下面是一则经典的法律案例,以此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名称:梅丽莎与州政府的纠纷 案情概述:梅丽莎是一位曾因某种严重精神疾病被法庭判决剥夺了其行为能力的女性。她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了长期治疗。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梅丽莎向州政府提出了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然而,州政府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的精神疾病还没有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梅丽莎不服气,选择了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可以是全部行为能力,也可以是部分行为能力。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梅丽莎是否具有恢复行为能力以及州政府是否拥有剥夺其行为能力的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梅丽莎的精神疾病是否确实得到了康复。精神疾病的治愈往往需要医生的诊断和评估。如果梅丽莎已经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并经过医生的评估认为其精神疾病已经康复,那么她是可以提出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的。

其次,州政府是否具备剥夺梅丽莎行为能力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剥夺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然而,剥夺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梅丽莎而言,州政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的精神疾病尚未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最后,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恢复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剥夺行为能力。法院将综合考虑梅丽莎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因素等,以做出相应的裁决。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关键是梅丽莎是否已经康复到可以恢复行为能力的程度。如果能提供清晰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梅丽莎的精神疾病得到了治愈,那么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为能力。同时,州政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能力仍然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并解释为何拒绝了梅丽莎的恢复行为能力的申请。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

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 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 一、案例分享:李华的交通违法案 案例描述:李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在驾驶汽车行驶途中频繁违反交通规则,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他经常超速行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行为,甚至在喝酒后还开车上路。这些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违法严重,更违背了良好的道德伦理。 案例分析: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且,他的行为也违背了人们对于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解和认同。这种违反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行为失范,更反映出李华个人的素质和人格方面的问题。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更应该引起我们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考和关注。 二、案例反思: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责任 通过对李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失范的体现,更与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密切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对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粗暴忽视,更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个人的道德修养应该从根本上塑造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应该要有自

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自觉将道德标准贯彻到交通出行过程中。同时,还应该具备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守法驾驶,并且时刻关注他人的安全和福祉。 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担负的义务,在李华案例中,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底线。因此,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道德建设中,从自我做起,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来推动社会道德规范的提高和完善。 三、案例的法律意义与法律教育 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在法律上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华的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对于李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这是保障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李华案例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加深对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理解,更可以加强对法律意义和法律教育的认识。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和尊重法律,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案例启示:以案倡德以案明责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可以通过经典案例来展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 1. 案例一: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7人受伤,给当地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起事故揭示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2. 案例二:四川汶川地震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7.8级特大地震,造成近7.7万人死亡、37.6万人受伤,给当地民众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这起地震灾害揭示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现象,引起了对安全生产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3. 案例三:山西焦煤集团矿难事故 2019年1月13日,山西焦煤集团的一座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1人死亡。这起矿难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引起了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4. 案例四:江苏镇江化工厂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苏镇江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5. 案例五:广东佛山火灾事故 2019年12月3日,广东佛山一家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工厂消防设施不完善、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引起了对工厂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 6. 案例六:江苏盐城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7. 案例七:河北承德火灾事故 2021年5月26日,河北承德一座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问题严重的现象,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深刻反思和整改。 8. 案例八:山东寿光煤矿事故 2021年11月23日,山东寿光一座煤矿发生事故,造成8人死亡。这起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以案说法振兴武馆火灾经典案例及感想

近日,央视披露了发生在今年6月25日的振兴武馆火灾,看完,心疼无以复加,扼腕叹息:在环环失守,一个多小时之后,蚊香引起的小火就这样酿成大灾,18条鲜活的小生命离我们而去。关于振兴武馆火灾这个经典案例,我有这些感想。 11月9日,央视公布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 一盘小小的蚊香 竟然成为引发火灾的元凶 1、2021年6月25号凌晨1:58分 振兴武馆一层南侧房间卷帘门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冒出。 2、32分钟后 已经很明显看到大量浓烟,从卷帘门上部缝隙涌出。几乎与此同时一名身穿白色睡衣的女士沿着事发建筑内部楼梯向2楼走去,来到2楼后,她仅是向学员宿舍区的各个房间来回看了看,就迅速转身下楼了。遗憾的是,隔壁房间发生的火情,并未引起她的警觉。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3、凌晨3点整 2楼学员宿舍隐隐约约传来呼噜声。熟睡中的孩子们并不知道一场巨大的灾难正向他们悄然逼近。 4、3:05:55 “头上都是汗都是汗,把我热醒了,我一看我说毁了。这都冒黑烟了。我一开开门这火都扑过来了。”3:05:55,被热醒的余某某跑了出来。但随后她又进入了起火房间。而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小时。 5、随后 “我想泼一下,我看泼不灭,我就出去了。”再次跑出来的余某某并没有将火灾扑灭,慌乱中她呼叫就在楼层另一个房间的儿媳妇,这时候火势并没有向其他房间蔓延,如果及时报警并叫醒楼上的学员及时逃生疏散,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她并没有这么做。

6、紧接着 用于分隔着火房间与隔壁房间的彩钢板被烧穿,也就冲破了起火点与2楼学员宿舍的安全防线。房间内的物品随机过火,浓烟裹挟着大火沿着敞开式楼梯快速向2楼蔓延,由于2层学员宿舍门为普通木门,不能有效阻挡火灾的蔓延,直接将楼内的30多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7、3:06:50 起火建筑的1楼和2楼全部被大火吞噬,随后起火建筑内电源被烧毁。烟气堵住了2楼学员逃生的唯一通道,而学员宿舍的后窗又被防盗网封堵。 8、3:08:26 通过毗邻超市门口的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周围邻居陆续到场用水桶和盆接水灭火,也有邻居从自己的店里拿来灭火器灭火,然而在已经蔓延成势的大火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 9、3:09:26 楼下救火的人们,此时还没有想到2楼有30多个被浓烟烈火围困的孩子,3:09:26,一名穿白色衣服的人发现了楼上的异常情况,两分钟后,人们纷纷找来垫子,被褥铺在地上,并提示孩子们跳楼逃生。而这时已经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10、3:12:53 第1个学员跳楼逃生。随后又有多名学员相继跳楼逃生,但还有18名学员未能逃出火海。 这起火灾是因为居住在这个房间里面,一名62岁的老太太使用蚊香不慎引燃了方便面纸箱子和周边的衣物。 一盘小小的蚊香竟然成为引燃大火夺走18名学员生命的致命元凶,不禁令人扼腕叹息。 由于建筑内未安装自动火灾报警设施,导致火情,发现晚。加之房间之间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也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初期自救过程中,现场人员采用的是水桶和盆接水灭火,现场救火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及时引导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大大延误了有效的灭火救援时机,就这样人防物防环环失手,使这栋住了30多人的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了夺走18条鲜活生命的悲剧。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发言材料1: 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 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案例四是一起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件。案件中,甲方向乙方借款后,拖欠还款期限,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本次发言,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甲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甲方和乙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借款,这是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先知晓的。 其次,根据案例中的事实,甲方明知还款截止日却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财物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次,作为借款人,甲方不仅违约失信,还导致乙方无法按照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困扰和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 最后,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上。

这是合同双方在草拟合同时商定的一项违约金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甲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希望评委们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谢谢大家! 发言材料2: 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 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案例四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在我看来,除了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情中的具体细节。在借款合同中,甲方虽然没有按时还款,但甲方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如身体不适或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甲方的诚实信用和合理的解释。 其次,需要明确判定乙方在未收到还款的情况下,有没有催促甲方还款或与甲方协商其他解决方案。如果乙方没有采取任何

以案说法案例演讲稿

以案说法案例演讲稿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想与大家分享的是“以案说法”的案例。 案例发生在我所在的学校,一名同学因为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并被扣了10分的分数。作为学校纪律委员会的一员,我负责 召开了学校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在案例讨论期间,不同的意见冲突交织在一起。一部分同学认为作弊行为应该严厉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保护了其他同学的权益;另一部分同学则认为惩罚过重可能会影响同学的学习动力,也违背了教育教学的原则。面对这样的情况,我首先呼吁会议上的所有委员保持冷静,客观地去看待这个案例,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在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后,我提出了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作弊行为是违背规定的不良行为,不能被默许。其次,我们也要结合该同学的平时表现,给予必要的惩罚,并同时进行教育教导。最后,我们要关注整体的学校环境,加强道德教育和学业辅导,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学习氛围。 最终,在会议上得到了大部分委员的支持,并根据我的提议,该同学被要求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检讨。同时,他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道德教育课程,并加强学习指导。 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方

式。它可以帮助我们以客观、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仅对作弊行为给予了妥善的处理,还关注到了教育、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同学们,案例的处理往往需要我们具有客观公正的思维,理性地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寻求最大程度的公平和公正。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锻炼自己的判断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

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 一、引言 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通 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可以深入浅出地向人们传达法纪和道德的重要性。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二、背景 2.1安全隐患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各行各业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以「安全隐患案例」 为关键词,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可以让人们意识到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正确的预防和处置方法。 2.2纪律规范案例 管理纪律和规范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以「纪律规 范案例」为关键词,通过深入分析违纪行为和其带来的后果,可以向人们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规范。 2.3法律价值案例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和公正的象征,人们需要了解和遵守法律。以「法 律价值案例」为关键词,通过案例分享和法律解释,可以向人们传达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促使人们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三、案例分析与探讨 3.1安全隐患案例分析 在某工厂生产车间中,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严 重的人身伤害。该案例引发了公众对安全隐患问题的关注。通过以这个案例为切入点,可以向工人传达安全操作的重要性,使他们时刻保持警惕,不敢有任何马虎之处。

3.2纪律规范案例分析 某大型企业中发生了一起员工违纪事件,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员工被 追责处理。该案例可以引发企业内部员工们对纪律和规范的思考,提醒他 们时刻铭记规章制度,从而确保工作环境的正常运转和企业形象的塑造。3.3法律价值案例分析 某国家发生一起侵权案件,侵害了个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的 分析,可以向公众传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提醒他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及 时维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实施方法 4.1案例讲解 在警示教育中,案例讲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通过讲解真实案例,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具体化,让人们更易理解并意识到其中 的重要性。 4.2互动式学习 通过与听众之间的互动,可以提高教育效果。可以组织小组讨论、角 色扮演等活动,让学员参与其中,加深对法律和纪律规范的理解和记忆。4.3多媒体辅助 使用多媒体辅助工具,如视频、音频等,可以更加生动直观地传达教 育内容。通过真实案例的视频演示或者专家解说,可以让学员更深入地理 解和体会案例带来的教训。 五、结论 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是一种生动有效的教育方式。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可以向人们传达法纪和道德的重要性,促使 人们自觉遵守规范,并以正确的行为选择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施 该教育方式时,可以采用案例讲解、互动式学习和多媒体辅助等方法,以 提高教育效果。珍惜和推广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理专题警示教育,是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2021年以案说法: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行为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接受劳务者承担

2021年以案说法: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行为过程中造成接受劳务者财产损失,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应当由接 受劳务者承担 我国法律对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损害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有明文规定,但对提供劳务者致使接受劳务者损害的赔偿并无明确规定。通常而言,提供劳务者的劳务行为是为接受劳务者产生利益,提供劳务者对损害产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应当由接受劳务者承担。 案例:2016年7月31日12时20分许,张某驾驶豫R89382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在南阳市金达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樊某),在确山县境内商桐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避让对面来车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车内柴油泄漏,致田地及地面附着物损坏,水井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8月2日,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因该起事故造成油品泄漏至赵某的承包地中,2016年8月2日经河南省确山仲裁分会调解,赵某与张某、樊某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张某、樊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承包地庄稼及土地治理损失费10000元,当庭付清。收款人赵某于2016年8月2日签字的收条显示:今收

樊某、张某赔偿款10000元整。当日,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据注明,仲裁费550元的交款单位为张某。樊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樊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725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樊某经济损失252190元。樊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樊某各项损失共计35419.5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审判:一、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劳务雇佣关系中,作为雇员在享有从雇主处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承担着安全生产劳动的义务,对雇主交办的工作应尽一个善意管理者应尽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专业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系其自身未尽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和雇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赔偿原告樊某的损失。樊某作为雇主,首先负有培训、教育、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张某辩称樊某未告知过被告需要安全应急应注意的事项,樊某未提供上述职责已正常履行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无论网络销售,还是实体店消费,商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确保商品无瑕疵,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交付标的物。如果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案例:2016年8月25日,马某在徐某开设于淘宝-天猫网的“随变数码城”网店购买苹果iPhone XR手机一部,订单信息显示该手机6.1英寸、黑色、官方标配、256GB、中国大陆,订单编号1191254210359943055,手机序列号为F2LYG66HKXKT,马某支付价款3400元。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涉案手机为国行正品。经马某官网查询,并经庭审中拨打苹果客服电话确认,显示涉案手机出厂并不是大陆版本,是其他地区版本,且出厂内存大小为64GB。现该手机设置-通用页面显示手机内存大小为256GB。通过阿里旺旺与徐某经营网店的客服沟通,客服提出退货退款,马某不同意,诉至法院,以徐某欺诈为由要求徐某退一赔三。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某退还马某购物货款3400元并给予马某购物三倍赔偿10200元,共计13600元。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交易快照显示徐某在商品页面承诺为为国行正品、内存为256GB,马某购买商品后,经官方网站查询,商品并非用于在中国大陆区域销售,且出厂内存64GB。徐某将非国行正品、出厂内存为64GB的商品拓展内存为256GB,以国行正品的价格向马某销售,且未告知马某拓展内存等情况,应当认定徐某具有告知商品虚假情况及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且上述情况属于商品重要信息,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的主要参考因素,马某亦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商品,故徐某的行为与马某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徐某销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马某有权要求徐某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马某要求徐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马某亦应向徐某退还涉案商品。徐某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马某要求增加赔偿价款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疾病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如何认定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疾病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何某卿自身所患疾病并不存在过错,如对何某卿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Ⅱ、参照鉴定意见中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以及外伤对何某卿死亡的参与度,酌情判定何某卿死亡前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卿死亡后产生的相关损失,根据参与度的鉴定结论,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5%的责任。 Ⅲ、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年老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审案号:(2019)渝0105民初5518号 二审案号:(2020)渝01民终4060号 再审案号:(2021)渝民申279号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9时50分,段某强驾驶小型客车与何某卿相撞,造成何某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卿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卿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皮肤软组

织脱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T细胞淋巴瘤、高血压、糖尿病、全身多处肉芽肿破溃。 2017年12月3日,何某卿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段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被告某财险重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何某卿系原告向某发的妻子,两人育有一子即原告向某阳,何某卿的父母均先于何某卿去世。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下事项:1.对何某卿生前住院医疗费用中治疗自身疾病用药与治疗交通事故产生的用药进行鉴定;2.对何某卿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关系,则对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9年9月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根据提供资料,从发生时间、发生部位等分析,不能单独量化分割外伤在治疗过程中的参与作用,其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联;2.建议以2017年4月6日交通事故损伤对何某卿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加重作用,相当于轻微原因认定为宜(参与度拟为5%)。 向某阳、向某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2911.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原告向某阳、向某发各项损失共计89,437.21元,段某强赔偿原告向某阳、向某发各项损失共计24,372.99元。

2021年以案说法: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商品房网签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

2021年以案说法: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商品房网签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也不是阻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据,在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前提下,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购房人即使进行网签登记其对涉案房产也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案例:2018年8月5日,金某(买受人)与东鑫公司(出卖人)签订180101093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为共有人,东鑫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宛城区汉治街道办事处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2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商品房出卖给金某、赵某,房屋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653.15元,总价款47.339万元。合同约定:2018年8月5日付款现金20.3339万元,缴纳比例42.96%;剩余房款27万元,采用商业银行贷款。2018年8月5日签订合同当日,金某、赵某支付房款20.3339万元,2018年9月18日交存

维修基金10041.70元。因金某个人原因该房屋未能如期办理出贷款,东鑫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短信通知金某于2019年3月20日前补齐剩余房款,逾期将解除合同。因金某未按期补交剩余房款,东鑫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金某、赵冉彤,要求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金某、赵某提出反诉。2019年9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13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赵冉彤向东鑫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及违约金。后东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终7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鑫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270000元及违约金,其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至房款付清之日止;驳回东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12月4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因东鑫公司拒绝接受金某、赵冉彤交付的房款及违约金,金某、赵冉彤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南阳市智圣公证处提存该款项,同日,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员余建涛通过邮寄方式向东鑫公司告知提存事宜。2014年12月18日,东鑫公司与于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东鑫公司将东鑫中央公园2#楼分包给于某。2019年3月25日,东鑫公司(甲方)与于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按目前形象进度应支付于某劳务承包费6760000元,已支付4624000元,下欠2136000元,因东鑫公司资金周转缺口大,为确保项目进度,将2#楼一单元1801室房屋,按每

2021年以案说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以案说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应当区分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或生产,应当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014年8月22日,康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单某现金2000000元,月利率6%,身份证号412927************,借款人康某。”同日,单某通过银行转账到康某账户200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康某书写承诺一份,载明:“本人于下周三之前付款2000000元(原借据欠款),利息470200元。康某”。2015年4月29日,康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关于借单某2000000元现金,至今因资金紧张未能归还,现计划于2015年9月底(9月30日)前归还本息3000000元,如逾期还款,我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0元,并同意单某有权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身份证号412927************,还款人康某。”同日,康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单某利息1000000元。康某”。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康某偿还单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

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再审申请人康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某主张的债权是由康某以个人名义于2014年向单某借款,所借款项亦是用于公司经营,康某也是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书,依照上述规定,康某应当与A公司就单某主张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单某以康某个人为被告主张其清偿责任,虽然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单某亦向该公司申报破产债权,但不能排除康某个人对该债务承担的责任,故康某认为该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单某与康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为6%,单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康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系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对单某要求康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