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物立法初探(1)论文
借公物为公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公共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公共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财产等,它们的存在和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我国,借公物为公用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借公物为公用的行为,保障公共物品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借公物为公用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借公物为公用的定义借公物为公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借用的公共物品,用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益目的的行为。
三、借公物为公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借公物为公用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所有的公共物品,可以依法进行借用、出租、抵押等处分。
”(2)第六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公共物品,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损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借公物为公用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为赠与。
”(2)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为买卖。
”(3)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为租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借公物为公用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十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2)第三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受第三人追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借公物为公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借公物为公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占用公物(3篇)

第1篇一、引言公物是指由国家、集体或者单位所有的,用于公共利益的物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物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近年来,占用公物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占用公物,包括法律界定、处罚措施以及反思等方面。
二、法律界定1. 公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物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单位所有的,用于公共利益的物品。
”这里的公物主要包括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财产等。
2. 占用公物的定义占用公物,是指未经公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占有公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占公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公物行为,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2. 刑事处罚如前所述,侵占公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占用公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绿地某小区业主私自将公共绿地改造成私人花园,种植花草树木,搭建亭子。
经调查,该业主占用公共绿地面积达10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机关对该业主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2. 案例二:某单位员工擅自占用单位车辆某单位员工在下班后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员工因侵占公物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五、反思1. 提高法律意识占用公物现象频发,很大程度上源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为此,有必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众明白占用公物的危害性。
公有公共设施论文 公民权利保障论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有公共设施论文公民权利保障论文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摘要:伴随着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有公共设施正不断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旦夕祸福与这些公有公共设施密不可分。
公有公共设施的日益完善标志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与完善。
但是与公有公共设施日益丰富相对应的却是理论研究的滞后。
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明晰公有公共设施的内涵和外延,这无论是从公有公共方向的使用和维护方面,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公民权利一、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对于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可谓是见仁见智,不同的国家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见解。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公有公共设施,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众共同之利益与需要,为增进人民福利,而提供与公众使用的各类有体物或物之设备,如道路、公园、广场、航空站、车站、停车场、学校、市场、港埠、体育休憩游乐设备、消防、医疗卫生设施及邮政、电信、自来水等公共设施。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设置或管理,为公共使用目的而建造的设施。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物权法小论文

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因此,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两者并无内在冲突。
中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家。
中国物权法,要不要充分考虑公有制的现实,是中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之一。
目前,物权法学者对此多持回避的态度,似乎公有制与物权法无关或关系不大,这可能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一些学者并不认同公有制,但碍于公有制的政治意义,不便公开拒绝公有制对物权法的影响,或者企求以物权法寄托自己的政治理想;二是一些学者虽然认同公有制,但由于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时代被折腾得灰头土脸,为了划清界线不得不对公有制保持距离。
毕竟,“左”也是一顶沉重的帽子。
然而,问题并不会因为回避而得到解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评价公有制本身属于政治学的问题。
公有制被认为是与私有制截然对立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不仅是共产主义者,包括资本主义者,都习惯于以私有制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代表社会主义社会。
西方政客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时,无一不以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为内容和目的的所谓私有化为开路先锋,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幕足以说明私有制的政治价值。
同样,在中国25年的改革开放中,无论怎样与国际接轨,始终没有放弃公有制这面社会主义的旗帜,公有制被写入了宪法,成为中国现行宪政体制的核心内容。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评价公有制不是法学当然也不是物权法学的任务。
但法学者难免涉及公有制这根敏感的神经。
这首先是因为学者会有自己的政治立场——认同公有制或不认同公有制。
公物概念在中国法中的构建:必要与可能的开题报告

公物概念在中国法中的构建:必要与可能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物是指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财产,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公物的概念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尤其在近几年,随着合理用地、推进法治化进程等一系列重要的国家政策的实施,关于公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公物概念的构建在中国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当前国内外对公物概念的认识和理论,归纳公物的性质、法律特性以及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二、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调查,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文献、学术论文以及案例资料,分析公物概念在国内外的理论认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其次,根据实际案例,深入分析公物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从而找出公物概念构建在中国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最后,基于研究结果,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推进公物概念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完善和落实。
三、预期研究结果本文预计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研究成果:1、深入探讨公物的含义、性质、法律特性以及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对公物概念的认知水平。
2、分析当前国内外对公物概念的认识和理论,归纳公物概念构建在中国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适当的对策和建议。
3、通过实证研究,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管理挑战,探讨公物侵占的起因和演化过程,阐述公物保护的重要性,并对公物侵占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4、对比和分析公物概念在国际法和中国法中的异同之处,推进中国法律制度对公物的构建和完善。
论公物的源起、界定和特征

的、 面上 的或地下 的 )绿化设施或体育设施 、 地 、 儿 我国民国时期 曾留学 日本的学者范扬认为 , 广 童游乐场 、 大学和学校 、 医院或护养院 、 铁路 、 地铁 义 的公物 , 即泛指 国家或 自治团体直接或 间接为达 和有轨 电车 、 电信设施 、 邮政设施和广播设施 、 各种 到行政 目的所必要 的一切财产 ,包括财政财产 、 行 类 型 的行 政 大 楼 、 口 、 园 、 坝 、 院 、 庙 、 港 公 堤 剧 寺 图 政财产和公用财产三种 , 狭义的公物则仅指行政财 书馆 、 博物馆等。同时 , 于公共用途的考虑 , 基 我们
所 有 之物 ,] 一类 物就 是 民法意 义上 的物 。在 古 物” [ 1 这 是指 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供于公用或公共之
罗马法中, 对公物适用有别于私物的公物制度 , 公共 用的“ 有体物” 即公物。嘲 , 使用的公产 ( 如河流 ) 为不属 于任何人所有 的无主 我 国古代虽没有公物 的概念 , 但事实上也存在 物, 并且为不融通物 , 任何人均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物品, 譬如 闻名 中外的万里 在 法 国行 政 法 中 , 罗 马法 中的公 有 物 和 私有 长城和京杭大运河以及战国时秦国修建的都江堰 、 古 物的理论被继承和发展为公产和私产理论。 9 l 世纪 西 汉 时设 立 的太 学 、 朝 时设立 的书 院等 等 。这些 宋 初 , 国的民法学家蒲鲁东提出了公产和私产的划 都是现代意义上的公物。在我国古代法律 中虽没有 法 分, 他指 出 , 国家享有的财产权 与 民法 上的财产权 公物的概念 , 但也规定有对于侵 害公共使用 的道路 有所不 同, 甚至性质截然相反。他在 13 年 的《 83 公 街巷等公物的制裁制度 。例如 , 唐朝的《 唐律疏议》 产论》 中系统地 阐述 了公产理论 , 提出政治共 同体 规定 ,诸侵巷街 、 “ 阡陌者 , 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 , 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为公共财产 , 这些财产与私法上 笞五十。 各令复故。 虽种植 , 无所妨废者 , 不坐 ”“ ;侵 的财产不 同, 即不以营利为 目的 , 供公众使用 , 不得 巷街 、 阡陌 , 谓公行之所 , 若许私侵 , 便有所废 , 故杖 转让且不得作为取得实效标的。[3 1 政治共 同体的 七十”“ 1 3 0 ;若种植垦食 , 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 , 另一部分财产具有与私法上的财产相同的性质 。法 笞五十。各令依 旧。若巷陌宽闲, 虽有种植 , 无所妨 国公产法理论经德 国行政法学之父奥特 ・ 玛雅介绍 废者 , 小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 , 杖六十 ; 出水者 , 勿 而传人德国, 逐渐形成德 国法上的公物法理论 。公 论 。主司不禁 , 与同罪” 。北宋的《 宋建隆重详定刑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一):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论文【摘要】物权法中涉及很多与行政法相关的问题。
例如“公法遁入私法”的现象与行政法的内容相互联系;关于基层民众的自治组织对财产的支配问题和国家的间接行政相关联;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公权力的干预基础进行讨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和公权力间的关系等。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相互间关系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通过,强调了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并且明确规定了因物的归属权和利用产生的所有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物法权所规范的不仅仅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是规范因物的归属权问题和利用因物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法律的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私法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应当按照法律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权力的行使是存在边界和限制的。
对私人使用或者所有的物,公权力机关要介入必须具备干预基础。
干预基础是指行政公权力在哪种情况时才能干预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干预基础包括公共利益和法律授权两方面。
行政公权力的机关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行政行为。
为此,很多行政法相关方面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指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行政。
所有行政行为的界限和理由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私人追求的和大众福祉涉及的利益以及行政机关想要达到的大众福祉的区别。
在物权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强调体现在对涉及影响到公民的不动产等重大权益问题时。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具备干预基础,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
在实际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宪法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在物權法制定时,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发生了激烈辩论。
曾经一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才能有效地限制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征收权力,使群众利益遭受侵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公物立法初探(1)论文【论文摘要】公物法可以归入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
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平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
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管理法通则》。
其内容应当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管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管理行为。
【论文关键词】公物;公物管理法通则;基本原则;公共用途【正文】我国公物立法目前采取的是分散、多级立法的模式,并且仅仅在公路、航道等少数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如《公路法》、《水法》、《航道管理条例》等。
现行公物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围绕公物公共用途保护而确立的一般规则没有得到体现,使用人和公物附近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缺乏系统规定,且严重缺乏防止公物管理权力滥用的条款。
由于缺少整体的思路来规范我国公物的设置、利用与管理行为,致使公物使用致害事故频发,公物使用商业化、地方化、贵族化的现象严重,公物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能有效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作用,因此,尽快制定我国《公物管理法通则》就显得非常的迫切。
为了推进我国公物立法的进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物管理法的地位、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然后结合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物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公物立法的模式进行了探讨,以供广大读者讨论。
一、公物管理法的地位公物管理法所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设置与管理公物以及公民利用公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受到公物管理法调整的结果,即为公物管理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物,主要包括公众用公物、公营造物公物和行政财产。
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利用人,以及受公物运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公物的私法所有权人、与公物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公物附近居民等。
关于公物管理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一是行政组织法。
公物,尤其是行政财产,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因而与作为人的手段的公务员相对应,理所当然应为行政组织法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与公务员法相当。
二是给付行政法。
给付行政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
而通过公众用公物、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的设置和经营来给公众提供日常的公共服务,则为给付行政的重要内容。
因此,就有关调整公众用公物和公共设施中的公物之设置、利用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而言,公物法属于给付行政法。
三是经济行政法。
公路、航道、机场、铁路网等公物的建设与修缮,本身意味着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经济基础设施的开发,是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不仅公众可以通过对公物的利用而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公物附近不动产价值也将因此增加或减少。
再者,人工公物的设置是通过公共工程建设或者政府采购活动完成的,在本身耗费国家大量财政资金的同时,也使建筑商或者供应厂商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如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的市场主体,就必然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可以将公物管理法纳入经济行政法的范畴。
四是环境法。
由于公物的存在及其利用,对公物周围的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制造噪音、大气污染与水污染等,因而有必要将对环境的考虑作为公物管理的重要一环来考虑,同时为更好地解决公物与环境的问题,还应将公物法作为环境法的一环来论述。
“对于人类长期构筑起来的社会性环境,即像道路、港湾和桥梁之类生活必不可缺的要素,或者人类在历史上构筑起来的文化遗产等,作为能够广泛地丰富人类生活的资源,也是有价值的;在如此之意义上,它们也应包含于这个‘环境’之中。
”事实上,我国的《水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身就是环境法的一部分。
因此,就有关公众用公物的立法而言,将其放入环境法的范畴也是合适的。
五是行政行为法。
公物已经成为保障所有公民基本人权,提高所有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
公民要具体行使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游行与示威自由、受教育权等,都离不开对公众用公物的利用,如对博物馆的利用是对公民进行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
与此相对应,公物管理者的职责就在于保护公物命名所确立的公共用途不受侵犯,并对使用者使用公物的活动进行管理。
正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公物法的重点就应当是如何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规范和控制公物管理者的行为,以确保使用者能够自由、免费(或低费)和平等利用公物。
因此,公物管理法可归入行政行为法的范畴。
六是公共设施法。
公共设施在德国是指公共机构(例如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公营造物)和公物(包括免费供公众使用的公众用物和为确定目的而供使用的行政财产)的总称。
而在日本,公共设施则主要是为了取代传统的公营造物而出现的概念,不仅包括公众用公物,也包括公营造物以及狭义的公企业。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将公物法放入公共设施法中加以研究者,认为公共设施法包括公物法、公营造物法、公企业法和公用负担法。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公物法纳入公共设施法的范畴。
二、公物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要确立其基本原则,以便为该法的执行、解释与适用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弥补该法的漏洞与不足。
除了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外,公物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1.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的原则。
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公物,其特定目的都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命名行为确定的。
这种命名行为既确定了公物的公共用途,也明确了公物管理权力的权限范围以及私法所有权人的“剩余财产权”的界限。
不仅公物管理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得损害公物命名所确立的公共目的的实现,不能妨碍使用者进行符合公物目的的使用,而且公物利用人不得采取任何损害公物本来目的的利用措施,以及作为公物的私法财产权人只能在不损害公物公共用途的范围内行使其对公物的“剩余财产权”。
2.平等对待原则。
将某种财产设定为公物,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公众对该项财产的利用不因公民的自然特征或者社会特征而有所区别或受到限制。
如果有使用者被限制对公物加以利用或者不能从中得到好处,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就将面临严重的障碍。
例如,公物收费一旦过高,穷人就可能无法对公物加以利用,其实质就是对穷人实行变相的歧视,从而使得道路、公园、公立学校等公共设施变成只有有钱人才能利用的“特权人的设施”,穷人或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就将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公物使用上的平等原则,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4条规定:“普通公共地方团体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居民利用公共设施。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就居民利用公共设施一事不得采取不当的歧视性措施”。
同理,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我国也应确立公物使用上的平等对待原则。
3.利益衡量原则。
狭义的利益衡量原则指的是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
该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公物的设置与管理领域。
不仅公物管理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物目的的实现而采取限制利用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措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而且公物设置机关在决定是否用纳税人的钱来设置公物以及设置怎样的公物、采取怎样的设置方式与程序时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必须权衡所追求的目的确实能够带来的利益以及所花费的成本之间是否相称。
广义的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公物管理机关在作出任何一项决定前必须合理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矛盾,要求在设置、管理和废止公物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方方面面的影响,并对相互冲突的利益按照“量广质高”标准进行公正、合理的权衡。
例如,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时,就面临公共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机动车停车需要之间的冲突、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等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机动车静止交通出行者与自行车、行人出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机动车流动交通与静止交通出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有关部门的利益与路外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的利益之间的冲突等。
对于这种多元利益冲突,单纯运用比例原则已经无法解决,相反必须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作出一个使得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兼顾的决定,或者在利益无法协调时根据“量广质高”标准作出相应的衡量决定。
4.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宪法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公物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于公物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因此,不仅应当在公物法上确认每个利用人对公物应当享有的权利,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物管理权,而且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严格控制公物设置所需要的费用,确保公物的质量,保障公众对公物设置过程的参与;应严格控制公物收费的范围、标准及其用途,明确利用许可的存在范围、条件和标准,完善有关公物利用的许可程序,明确公物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公物管理机关的监督力度。
三、我国公物立法模式之选择公物立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统一法典模式;二是类型化单行法模式;三是完全未类型化的单行法模式;四是单行法与判例法相结合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指全国制定所有公物均统一适用的法典,如制定《公物管理法通则》。
在统一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单行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管理不同公物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的必要性。
第二种模式是全国并未制定出所有公物均统一适用的法典,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物制定出了相对统一的单行法。
例如,《公路法》就是对所有类型的公路均适用的法律。
按照这样一种立法模式,我国就应相应制定《湖泊管理法》、《河流管理法》、《海洋管理法》、《公园管理法》等对同一类型公物均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三种模式是根本不制定适用于所有公物的《公物管理法通则》,有关公物的管理,完全通过有关没有类型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如《青海湖管理条例》、《中山陵公园管理条例》。
按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我国就必须花费巨大的立法成本,方能制定出依法管理公物所需要的成千上万的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
第四种模式是指全国没有制定出所有公物均适用的《公物管理法通则》,但却结合各类公物不同的功用与特点制定出了有关公物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等,只不过由于这些单行法不可能预见到公物管理领域发生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借助行政法院的判例来规范公物管理行为,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
这种模式主要为法国、德国目前所采用。
鉴于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建立判例制度的条件,而第三种模式又要花费过大的立法成本,因此,第三种模式和第四种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国需要结合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作为我国公物立法模式:一方面必须根据公物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出统一的《公物管理法通则》,并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管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管理行为,从而为各个领域的公物管理提供基本的规则和准绳;另一方面需要在对公物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公物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