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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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恶性事件,涉及到了多名孩子的安全和生命问题。

案件
的犯罪构成涉及到了多个方面,下面就来对其进行考察。

一、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殴打、捆绑、饥饿或剥夺生活必需品等手段导致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受
到伤害的行为。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们长期受到家长的殴打、绑缚、饥饿等虐待
行为,其身体和心理都遭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罪状应该包括虐待罪。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正当手段对被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如打伤、刺伤、烧伤、毒伤等。

从案件中的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机对孩子进行烧伤,这就构成
了故意伤害罪。

三、强迫卖淫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涉及到了嫌疑人强迫儿童卖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的构成条件是明显的,第一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从事卖淫
活动;第二是诱骗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强迫卖淫行为既涉及到了
暴力威胁,又涉及到了诱骗,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四、故意杀人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有两名儿童死亡,而这是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指主
观恶意明显,采用某种手段导致人死亡的行为。

从案件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
机对两名儿童进行烧伤,这导致两名儿童死亡,该罪嫌成立。

总之,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体现了极大的恶性。

这些犯罪行为与正义和人道价值背
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南京虐童案是指一起在中国南京市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12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7岁男童被其独居监护人虐待致死。

这起案件揭露了儿童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和保护的讨论。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原因、社会反应和启示等方面对南京虐童案进行分析。

社会背景: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儿童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依然频发,南京虐童案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

事件经过:根据报道,南京虐童案的受害者是一名7岁男童,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归属于其祖母和外祖母。

然而,2024年底,祖母患病去世,外祖母也因病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7岁男童被其丧偶的监护人接回家。

在接回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该男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包括殴打、饿饿和恐吓等。

最终,男童因身体抵抗力下降导致感染而不治身亡。

案件原因:1.监护人的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在接收孩子时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是以虐待的手段来对待孩子,缺乏对孩子的爱和关怀。

2.社会的缺失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儿童虐待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并未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了他对孩子的虐待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社会反应:启示:1.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尽好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只有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儿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才能真正做到对儿童的保护。

3.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建立一个爱心、责任和协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儿童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南京虐童案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的案例。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努力。

对“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的专业分析

对“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的专业分析

对“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的专业分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陈琦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网络上称之谓“南京虐童案”,故以下称“南京虐童案”)的一审辩护词在专业水平上饱受业界非议,而该案辩护律师昨晚又在网络上“重磅首发”其“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下文称之为《刑事上诉状》)。

从专业水平的角度看,该案辩护律师对同行此前提出的合理意见置若罔闻,《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故撰文以评之。

一、《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所列理由并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刑事上诉状》第一部分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题,但并没有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哪部分事实存在错误,该部分的内容都是在强调一审判决错误地采信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这份关键证据,显然辩护律师混淆了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两个概念,导致文不对题。

《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说错误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有三:1.该案的鉴定意见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2. 倒签鉴定日期违反了鉴定程序;3.辩方法医专家认定孩子不构成轻伤的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属于国家机关对法律的“有权解释”,与鉴定人所依据的教科书相比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我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了解到该案的庭审直播记录情况后发现,《刑事上诉状》所陈述的这些理由并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

第一,该案鉴定意见由两名法医分别独立作出,程序上并无违法。

《刑事上诉状》称:“两名鉴定人当庭承认,对孩子的身体检查、书写鉴定书均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贾力法医只是在张法医写完鉴定书后看了一下,签了个名字”,并据此得出该鉴定意见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的结论,并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南京虐童案发生于2021年10月17日,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恶性伤害儿童事件。

该案的犯罪构成非常明确,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

故意伤害罪是本案中最重要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一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京虐童案中,患有严重 cerebral palsy(脑性瘫痪)的受害儿童遭受了持续而严重的虐待,包括多次用力摔打、殴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些虐待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罪也是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殴打、体罚、拘禁或其他方法,虐待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行为。

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持续虐待受害者,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身体和心理折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这些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拐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实施拐卖他人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拐卖人口罪。

虽然案件中的受害儿童并未被拐卖,但犯罪嫌疑人试图将受害儿童的监护权转让给他人并获取非法利益,这符合拐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将未满3周岁的儿童遗弃在无人照料的环境中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受害儿童遗弃在屋内多个月未给予任何照料和关怀,严重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南京虐童案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多个犯罪构成。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地审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作者:于茜仪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2015年4月3 日南京虐童案震惊全国,孩子受伤的照片令人触目惊心,媒体的报道,将孩子的母亲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母亲的审判和孩子的去处,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浦口区检察院的听证会举行后,宣布对母亲不予以逮捕,又掀起了热议。

但需要我们警醒的是,我们不能总在虐童悲剧发生之后,才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防止虐童行为的发生,并倡导全社会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意识。

社工也可以在相应的环节中进行介入,减少此类悲剧的在此发生。

让儿童在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关键词:儿童虐待;儿童权利保护;政策建议;社工介入1 案例回顾2015年4月3日,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布的一组图片在微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照片中,伤痕遍布在9岁男童施某的背部、手臂和腿部,上面还附着男童于6岁被收养,父母均为南京人的字样。

经调查,施某受虐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所以被用抓挠、跳绳以及踢踩等毒打,经法医鉴定为一级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公告,孩子的养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据悉,养母实质为男童的表姨,收养是为了孩子能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向南京浦口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

4月16日,检察院就此案件邀请18人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不同意批准逮捕。

4月19日下午,南京检察院公布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决定。

再一次将案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 存在的问题(1)首先,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不明确。

关于儿童虐待的概念界定,由于文化背景差异等,有着不同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躯体的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剥削”[1]。

中国近年来典型法律案例(3篇)

中国近年来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因与受害者杜某某有旧怨,持刀将杜某某及其母亲杀害。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张扣扣被判死刑。

此案反映了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严厉打击。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李锦莲故意杀人案2015年,贵州省铜仁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李锦莲因与受害者发生纠纷,将其杀害。

李锦莲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次申诉,最终被改判无罪。

李锦莲故意杀人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此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为冤假错案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同时,此案也提醒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张志超强奸案2005年,河南省许昌市发生一起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经过多次申诉,张志超的辩护律师发现了关键证据,证明张志超并非作案者。

2019年,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此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人权保障。

张志超强奸案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了公正的司法结果,同时也为我国司法公正树立了典范。

四、李文星被骗致死案2018年,河北邯郸市发生一起招聘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文星被骗至天津,被逼债者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李文星被骗致死案成为打击网络招聘诈骗的典型案例。

李文星被骗致死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社会治安的重视。

此案的成功破获,为受害者家属讨回了公道,同时也警示社会,要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刘燕文案2019年,四川省广安市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

犯罪嫌疑人刘燕文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死亡。

刘燕文被判处死刑。

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此案警示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六、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案2018年,北京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暴露出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浅析虐童事件

浅析虐童事件

浅析虐童事件作者:王凤娇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7期摘要:近几年,虐童事件的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与反思。

本文以南京虐童事件为典型案例,7个具体案例,阐述儿童虐待现象,并结合国外预防和惩治虐童行为的经验,重构虐童观念以及提出有效应对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的维权防护网。

关键词:虐童;重构观念;防护网2015年南京的虐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毒打孩子的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孩子被新生母亲接回安徽老家抚养。

此次虐童案让我们不禁思考:这种行为到底是管教过严还是虐待?什么是虐待?小宝以前就遭遇过养母毒打,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出现这种情况,有关部门能为小宝做些什么?一、虐童的界定(一)虐童的定义虐童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皮艺军(2013)认为,虐童狭义是指成年人采用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方法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心理、精神、性、财产和其他权利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广义是指应当包括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侵犯行为,或者说,指的是所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美国联邦法律对虐童的定义是“任何行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儿童身体和感情的受伤、儿童受到性虐待或盘剥;任何行为或非能行为导致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立即可能。

”(二)虐童侵犯形式虐童的侵犯形式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对肉体的侵害,即对孩子的徒手的和使用各种器具的伤害。

二是对心理和精神的伤害,即用漠视、持续地恐吓、辱骂、威胁给孩子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伤害。

三是对性的侵害,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和猥亵。

四是对财产的侵占,用暴力或欺诈方式侵占未成年人合法财产。

二、虐童观念的重构1.虐童行为长期被社会所忽视,不是常识性的忽视,而是一种选择性的遗忘,从来就没有把这个真的当回事。

有关儿童保护的国际讨论会上,部分专家坚信,家长打孩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打孩子是中国文化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

案例一:2014年广州惠州的5岁女童小婷被母亲用衣架毒打,从阁楼上摔下来。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作者:包宜鑫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2015年,南京发生的虐童案引发了全国震动,也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理论界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探讨。

本文基于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问题,从实体、程序、结果、社会影响几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关键词】虐童案;刑法;问题一、案件概括:2015年4月4日,一组南京市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

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

随后,南京警方介入调查,并于4月5日凌晨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童养母李征琴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虐童案。

2015年9月3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征琴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实体问题本案中李征琴与施某的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成为本案讨论的焦点之一。

法庭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因此认定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

无论其夫妻二人无共同生育子女而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还是提交的收养证明存在虚假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笔者认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公诉人在庭审中有关收养关系的证明对本案的判定无意义。

纵观本案不可否认李与施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之间这种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应承认为家庭成员关系,施某应视为与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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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法律事实
首先,在李征琴和被害人施某某之间监护关系的产生上,法律事实是李征琴夫妇的收养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而本案中,李征琴收养施某某的行为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行为,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与施某某之间将形成法定的监护关系,依法可以对施某某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李征琴对施某某的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作为被害人施某某的监护人,李征琴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施某某的义务。

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李征琴以“教育”施某某为理由,对施某某进行身体上的侵害,给施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法律争议
首先,本案中监护关系产生的正当性。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其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以将监护职责进行移交。

一方面,案件发生后,施某某的生父母是施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监护能力,施某某生父母转移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是否合法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被害人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将施某某进行送养,依据我国《收
养法》的规定,李征琴夫妇并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其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重要的文件系伪造,因而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和施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是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而监护关系产生前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就值得怀疑。

其次,本案中监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值得保护。

本案中李征琴以对施某某进行“教育”的目的对施某某进行了体罚,该体罚行为是否是合法的监护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如果李征琴对施某某实施的“教育”行为是否在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限度之内,是否是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如果是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那么其“教育”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在监护关系的规定上,尽管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给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提供了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总则》颁行之前,能否适用本条的规定,对李征琴的监护人资格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尚存法律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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