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实现全区旧村及其周边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好转。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旧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原村(居)民于1993年撤县改区以前建造的,建筑质量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 ( 祖 ) 屋集中区。

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在原农村旧 ( 祖 ) 屋集中区基础上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全区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条件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适用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旧村整治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原则;

(二)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分类指引的原则;

(四)坚持整治改造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旧改办,全面组织实施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职责为: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的需要,起草旧村整治改造规范性文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

(四)负责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五)负责对申报的旧村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对旧村整治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区旧村整治改造的评估工作,制订全区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八)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征收;

(九)提供旧村整治改造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指导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协调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工作;

(十二)承办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旧改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区旧改办审核;

(三)参与辖区旧村整治改造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四)参与辖区旧村改造单位的确定;

(五)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六)对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管;

(七)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使用初步方案;

(八)承办区旧改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旧村综合治理

第七条区旧改办牵头,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租赁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参与开展全区旧村的摸底排查,划定全区旧村范围。根据《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旧村用地优先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便纳入城中村改造范畴。文化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旧村文物保护范围,并编制相应保护规划。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制定辖区内旧村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旧屋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旧村开展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摸底工作。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旧村人口的管理制度,全面登记旧村住户人口情况,建立暂住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条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旧村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业主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旧村房屋勒令限期整改或实行封闭管理,完成对全区旧村的有效控制,实现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根本好转。

第四章旧村整治改造模式

第十二条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根据改造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

第十三条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而进行环境净化、美化的旧村实行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资金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筹资金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整治改造总资金的51%。

第十四条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现状建筑物的拆除重建,较为彻底地改变旧村的空间形态,调整用地功能,消除旧村与城市用地布局和景观面貌的严重冲突,全面提升空间环境质量。

应当优先对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地区、居住环境质量极差的旧村开展全面改造。

第十五条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对以下情形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异地安置: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二)与城市发展或城市规划有严重冲突,以及处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需要整体搬迁的。

第十六条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旧村土地和整治环境恶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不具备重新改造条件的旧村,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征收。

完成政府征收的旧村土地,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用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造;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直接实施改造,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列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旧村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申请自主改造,或者申请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合作改造。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章旧村整治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我区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当在城市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包括城中村(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和非城中村类旧村(未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两部分。

第十九条旧村整治改造计划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向所在

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区旧改办审查;区旧改办对街道申报的年度旧村整治改造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在辖区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区规划、国土、建设、工商、房屋租赁等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改造范围内的调整用地红线、改变用地功能、新建、改建、扩建、产权转移、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严禁旧屋村业主自行违章拆建,改变旧屋现状。

第二十一条各街道旧改办负责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进行权属核查。已确权发证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发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由街道旧改办组织进行土地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

第二十二条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和改造性质。

(三)其它。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列入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五)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七)资金计划或证明。

(八)旧改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改造意向单位应按照2005年颁布的《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改造主体单位应按照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非城中村类项目,其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旧改办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组织实施政府征收。

第二十八条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安排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我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国土基金专项提留费用组成。每年从区国土基金中提取当年国土基金总收入的10%作为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项规划编制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调查、研究;

(二)资和补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扶持贫困村的整治改造;

(四)征收旧村用地和建筑;

(五)旧村综合整治;

(六)奖励在旧村整治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其它旧村整治改造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区旧改办在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旧改办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计划部门统筹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拆迁开发成本较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旧改办可委托专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补贴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综合整治项目和扶持贫困村的改造项目需要政府补贴时,由项目所在街道办拟定初步方案,经区旧改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符合招投标范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与具体改造案例分析

《京基水贝拆迁组—拆迁改造研讨会》 时间:2011-7-28 地点:水贝村京基旧改办公室 出席人:游力勇崔文来朱喜荣胡唐娟邵雷 主持人:邵雷 议题:深圳市城中村现状与旧改案例分析 章程: ◆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成功改造案例共享与失败案例分析 ◆结合案例集思广益为水贝项目出谋划策(研讨) ◆未雨绸缪下步工作应注意的地方(研讨) 一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南方某些城市由于改革开放和特区政策带来经济的飞跃城市化浪潮急速席卷各地部分村落转眼间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而发展初期政府因无力妥善安置村民不得已划定某些特殊地块作为原村民居住和维持生计的空间这些地块基本保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民面对着周围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发展为寻求土地空间的最大利用自发地以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对这些土地进行几乎是无序地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今天所谓的城中村问题。 1. 深圳特区内城中村现状分析 广州市有着138个城中村,杭州市有101个城中村,武汉市有147个城中村,没有哪一个城市像深圳这样有这么多的城中村,特区内共有173个自然村,约十万栋农民房,大部分高达5—8层,有不少超过10层,面积总量逾1亿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居住人口规模超过了500万。 城中村的存在一直是制约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档次的一个“瓶颈”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里房屋建筑质量差,人员复杂,卫生状况恶劣,消防隐患大,治安问题突出。片区通过功能改造与综合整治已难以奏效,拆除重建迫在眉睫。 2. 改造必要性 A 这是提升市容市貌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城中村地区功能定位模糊、土地使用性质的混乱、建筑物布局的随意性和风格的混杂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对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市容。从而降低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从市政建设来讲,城中村市政建设严重滞后,水电设施、排水管网、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与城市整体严重不配套, 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 要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必须改造杂乱无章的城中村,使城中村物质形态融入到城市整体中。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

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 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 0 04]1 7 7号) 和《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 0 04]4 9号),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分为经营性改造方式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和旧村(城中村)更新改造统建上楼、安置原居民自住自用方式的旧村(城中村)自改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旧村(城中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年限较长、建筑质量低下、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旧(祖)屋集中区。 本细则所称旧城是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它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区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参与所在地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 改造项目。 旧村自改的改造主体单位是改造项目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条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是全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修改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单位: (四)其它重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事项。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案例10: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李丽,姚芳敏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改造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是城中村改造的难点。本案例探讨了深圳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适用于运筹学中对策论的教学。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冲突分析;对策论 1深圳城中村简介 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城市从中心区向外围不断扩张,使原本属于城区边缘的农村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这些村落仍保留着“一户一栋”的农村居住特点。不仅存在着社会治安较差、卫生环境恶化、土地权属不清、建筑功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深圳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结构的完善。因此,进行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决定。 自1992年,深圳就开始尝试城中村的改造。近年来,由于深圳市的发展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2005年公布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年)》,将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纳入城市规划中,统一布局和开发利用,推进深圳市的现代化建设。 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显示,至2007年底,深圳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廉租及政策性住房:城中村自建私房的比例为9:5:12,城中村内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市住房总面积的46%,已成为深圳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城市暂住人员住房问题研究》指出,近半(48.7%)的暂住人口住在城中村。村民、不同来源、不同职业的流动人口混杂居住在城中村中,造成城市治安紊乱,犯罪突发。同时村民在建造房屋时,往往优先考虑经济效益,为获取个体最大的经济利益,土地被村民用作最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强度高、密度大,常常出现“牵手搂”的现象,城中村的住房楼层也逐渐增加(见表1)。 表1. 城中村非正规住房各阶段的建设特征和形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为全面完成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化城市、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特制定本纲要。 一、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 深圳建市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但是,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市过去的城市建设主要着眼于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没有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布局和开发。经过多年的累积,违法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城中村不仅村内环境难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并以其违法经营的手段破坏了城市的公平发展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继续承担“改革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率先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积极创新发展机制,并先后作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和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同时,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规划和国土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区内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理性,也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深圳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结合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特区外新城建设,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城市运行机制,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总目标,以城市规划为先导,根据深入推进城市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尽量减少对城市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确保“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牢牢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方向,通过政策、规划、计划的适时调控,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努力使改造惠及所有的城中村和最广大的居民。同时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资源达成最好的工作目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索引号:G0001-0202-2011-00035 文件编号:新政文 发布机构:生成日期:2011-04-13 (2011)3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中小】来源:浏览1112 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一年三月三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 2013-09-12 09:27:25 来源:买房网字号:大小 简介:(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 (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 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 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 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拆管字[2008]第02号) 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 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 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8、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城指办发(2009)077号城中 村改造征地需提交的资料; 回迁安置用地可划拨、协议出让,40%出让金 9、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市政办函 (200 9)68号 回迁楼的位置、楼号等在总平图上标注; 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论城中村的成因及改造的必要性_以深圳市为例

论城中村的成因及改造的必要性:以深圳市为例 邵任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背景下的一种特殊的“亦城亦村”现象,在物理形态上已经完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空间形态和结构的改变并不能掩盖“城中村”内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村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政府行为密不可分。虽然城中村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功能不可否认,但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中村;成因;改造;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80X(2010)07-0055-03 Discussing on the causes and the necessity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A Case Study of shenzhen city SHAO Ren-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Abstract:Village in the urban is in nature a kind of special phenomenon of both“city and country”against the context of China ur-banization.Although it has been one part of the ubran in physical shape,the change of the space form and structure cannot conceal kinds of problems in village in the urban.These problems are related with villagers,but also closely the government action.The histori-cal status and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 can not be denied,but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 is inevita-ble. Key words:village in the urban;cause;modification;necessity 城中村是在中国城市化背景下出现的特殊的城市包围农村的现象。在城市的快速变迁的过程中,城市扩张与农村城市化几乎在同一时间发生,这对城市的物理形态和社会形态的改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城中村从形成之初起就成为地方政府改造的目标,特别是城市发展用地越来越稀缺的今天,城中村的土地必须作为可再开发土地资源进行盘活,以释放存量土地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因此,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本文将以深圳市为例,深入探讨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且对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问题 深圳市城中村的积弊已经阻碍了现代化城市发展,也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灾区”,深圳市城中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违规乱建。根据深圳市政府文件,每户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楼高不超过三层。但在租金的巨大利益驱动下,多数村民把住宅基底面积扩大到100平方米以上,楼高多数在八九层甚至更高,无论是宅基地面积还是楼层高度都严重超过了政府的规划范围。这带来政府治理的困境:一方面,这些都是违规违章建筑,理应拆除。但这些违章建筑数量太多,租金数量巨大,是村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拆除这些建筑不仅浪费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将引发村民激烈的群体对抗和冲突,让政府无可奈何。而且没有了租金收入,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也相应加重了。另一方面,法不责众有现实困境,但如果任其发展,则让政府的规章制度变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火灾隐患。由于村民总想在最有限的空间内建设最大面积的住房,违规加宽加高成为城中村建筑普遍现象。“握手楼”、“一线天”非常贴切地描述了城中村建筑的现状。街道内的电线、电话线等就像一张张蜘蛛网,布满了整个街道狭窄的空间。另外,每户都住满了外来工,外来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极容易引发火灾。但是,由于楼与楼的间距非常小,街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进不了村内,损失难以估量。 3.社会问题。城中村村民仅仅依靠房屋出租就获得了 · 55 · 第32卷第7期2010年7月 宜春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ichun College Vol.32,No.7 July.2010 收稿日期:2010-06-02 作者简介:邵任薇(1978—),女,江西九江人,讲师,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和地方政府治理。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优化策略研究

专稿 摘要:30年来快速发展使得深圳市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土地资源约束。在“四个难以为继”的巨大压力下,深圳于2004年开启了城中村改造的序幕,呈现出主体多元、方式多样、项目运作、规划统筹等特点。然而,调研中发现规划着重于技术手段,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安置补偿存在漏洞、政府角色缺位与错位并存、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使城中村改造工作陷入困境。本文提出通过重视社会更新,发挥规划师的沟通作用,建立实施评价和反馈机制,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出让,重塑政府角色,理顺拆迁工作机制,完善运行措施从而优化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策略,推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优化策略;深圳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for30years, Shenzhen has to face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land resource constrains.Under the great pressure of“four unsustainable”,Shenzhen started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s in city in2004.And the program shows the feature of pluralistic main,multiple mode,project operation,planning prevailed,dealing with illegal construction by preventing and diverting.However, the program cannot be conducted opportunely because there is something wrong with planning,land manage-ment,demolition,government’s role,regulatory and le-gal.The paper suggests Shenzhen should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by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social updates, have the planners act as rational communicators to guid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establish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s,achiev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by improving land bank and regulating land transactions,reshape government’s role,focus on resettlement,operate the effective measures.So we can have a healthy city. Keywords:villages in city;reconstruction;opti-mistic strategies;Shenzhen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面临日趋严峻的土地资源形势,城中村改造无疑成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竞争力的砝码。近年来,学者关于城中村的特征、问题、形成机制等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城中村是当前快速城市化发展背景下,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与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矛盾调和的产物,是原农村居民在政府管理缺位和趋利政策引导下,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表现,是以租赁经济为支撑、以流动人口为主体的低收入居住社区。这一特殊空间的改造同样引起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普遍认为应以土地利用作为解决矛盾的切入点,通过规范土地市场,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内容,将集体土地转制实现国有化,并以宅基地入股的形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利益,在实施上则主张通过“自我原位塑造”来实现功能和景观的改善。此外,立足于城市社会学的分析逐渐增多,呼吁各界客观认识表情复杂的城中村,人文尺度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原则之一被确立下来。从根本上讲,城中村改造涉及到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违法建筑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村民发展、流动人口住房供给等多个层面,需要建立起推动多方共同参与,维护利益均衡和社会公平的改造机制。这些研究为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实践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但大多停留在理念和理论层面的探讨,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策略需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色和问题予以优化。 一、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特点 城中村是城市化过度与城市化不足并存的产物,满足社会廉租住房需求的同时,形成了“以地生财”为特征的封闭经济体系,“三非经济”汇聚严重影响城市健康发展。2004年,出于应对日趋严峻的土地资源形势的需要,深圳市开始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其运作过程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兼顾多方利益诉求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多样化改造模式 深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总体可以概括为市场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在“完善功能配套”的既定目标下,通过政策、规划进行调控和引导。根据城中村各自的条件,具体改造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按投资主体可以划分为政府工程、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自改、开发商实施改造以及合作改造等四种基本类型;按用地功能可以划分为公益性项目、产业升级项目、商品开发项目等类型;按建筑物的拆建比例,可以划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包括异地重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 2.以项目承包制为主要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过程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优化策略研究 □叶磊1马学广2 (1.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广东深圳518055;2.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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