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如某种“三违”行为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按“三违”性质比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有关职能科队依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对违章进行认定和处罚。特殊情况由矿委会研究另作处理。

第二章“三违”划分及处罚细则

第六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为基础,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的定性和判断,分为通用部分、一通三防部分、采掘部分、机电及设备部分、运输部分、火工品及放炮部分、地测防治水部分、地面安全部分等八个部分:

一、通用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的。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现场交接班的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情况,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6.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作业的。

7.携带烟草或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8.酒后下井、上岗的。

9.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毕强行作业的。

10.井下打架的。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的。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的。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的。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的。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的。

5.临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作业的。

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作业的。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8.地面要害场所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的。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的。

2.乘坐猴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3.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的。

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的。

5.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的。

6.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的。

8.上班迟到、早退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11.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的。

1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二、一通三防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因此导致瓦斯超限的。

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3)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的。

3.管理不善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5.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继续组织作业的。

6.隐瞒瓦斯超限的。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7.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8.掘进工作面瓦斯大于1.5%,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9.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而随意将瓦斯探头移开瓦斯超限的地点,致使瓦斯超限不能自动断电者。

10.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继续组织作业的。

11.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

12.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从瓦检员、安全员指挥的。

13.盲巷未及时设置栅栏、警标或未及时进行密闭的;随意进入盲巷及设置警戒、栅栏内的。

14.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瓦斯泄漏的。

15.出现循环风及出现循环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的。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井下所有烧焊必须有专项措施。

1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主扇停风后未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

2.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4.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的。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空班漏检的。

6.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

7.贯通巷道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8.随意停开局扇的。

9.未按通风设施质量构筑标准组织施工的。

10.携带不完好的仪器、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的。

1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组织作业的。

12.未按规定线路、时间检查瓦斯的。

1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1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15..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16.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口”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使用的抽放管路未安装气水分离器的。

4.随意拆卸防尘除尘设施的。

5.未制订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

时更换的。

6.风筒多处漏风,不及时处理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8.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的。

9.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0.配有便携式沼气报警仪而下井不随身携带的。

11.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安排作业的。

12.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不使用喷雾降尘或停机不停水的。

13.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采掘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2.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维修失修施工的。

3.开掘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无专门措施安排作业的。

5.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特殊条件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6.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的责任的。

7.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指煤巷锚杆支护参数修改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或人为截短锚杆(锚索)长度的。

8.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的或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9.放顶、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等作业无专用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0.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的。

11.掘进巷道架棚,打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12.锚杆、锚索、超前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

理的。

13.跨越运转溜子、皮带的。

14.处理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人员看护的。

15.溜子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处理皮带跑偏的。

16.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17.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的。

18.其它认为性质严重“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机与拉架、移溜、割煤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综采工作面未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的。

3.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的。

4.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超前支护区段的支护与规程不符的。

6.采煤机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的。

7.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

8.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

9.进入采煤运输机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的。

10.在溜子机头作业未停工作溜、机组、转载机的。

1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的。

12.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的。

13.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面溜子或站在机组上作业的。

14.在未闭锁的采掘机组运行范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的。

1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从下方钻过的。

16.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17.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1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护,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19.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的。

20.炮掘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的。

21.锚索、锚杆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22.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道不按措施执行的。

23.采掘工作面出现支护器材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24.锚杆、锚索、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不进行处理的。

2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的。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锚杆的安装角度、深度、外漏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拒绝处理的。

26.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要求的。

27.溜子、皮带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的。

28.无措施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的。

29.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超规定,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30.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或未组织学习的。

2.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采取措施的。

3.超前回棚、回柱作业的。

4.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的。

5.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6.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及以上继续使用的。

8.工作面使用漏液或失效液压支柱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9.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的。

10.液压支架没有足够的初撑力,接顶不实的。

11.端头、端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

12.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的。

13.打柱时,穿鞋、戴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

14.回柱时提前撤掉棚间拉杆的。

15.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的。

16.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进行使用的。

17.停止截割煤后,机组摇臂未放置落地的。

18.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的距离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拒绝处理的。

19.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的。

20.设备在运转中司机脱岗的。

21.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监测仪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填写记录的。

22.打设单体液压柱、木点柱设时,未设防倒装置的。

23.网片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

2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

25.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崩倒装置的。

26.用顶、帮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使用的。

27.砂浆配比严重不符合规程规定进行施工的。

28.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

29.支设、回拆液压单体柱不按规定作业的。

30.喷硂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

31.掘进机没有照明进行作业的。

32.溜子、皮带、绞车、机组等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的。

33.架设超前棚时少于规定人员操作的。

34.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的。

35.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

36.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

四、机电及设备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的。“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2.带电作业的、明火操作,甩掉保护的。“带电作业”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的。

3.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的。

4.高压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工作票制度的。

5.违反规定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无措施井下烧焊或使用非防爆设备的。

6.设备运行过程中处理故障的。

7.发生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等严重失爆的。

8.溜子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处理皮带跑偏的。

9.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的。

10.电器设备停电后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牌或无专人看护作业的。

11.高压电器设备带电打开目测的。

12.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故障、强行送电、强行操作的。

13.造成井下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

14.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的。

15.甩掉三大保护或保护失灵仍继续操作设备的。

16.井下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打开电器设备检修的。

17.处理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专人看护的。

18.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

2、非专职机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的。

3.停电未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的。

4.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的。

5.未经请示同意擅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的。

6.甩掉电器保护或电器保护失灵或随意改动整定值的。

7.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的。

8.电器设备无防爆许可证下井使用的。

9.大型设备安装无专用措施的。

10.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

11.在未闭锁的采掘机组运行范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的。

22.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溜或站在机组上作业的。

13.设备的保护失效,未采取措施处理,强行作业的。

14.非专职和非值班电器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

15.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下方或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指挥作业的。

16.井上、下随意停、送电的。

17.井上、井下无计划停电的。

18.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19.现场处理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

20.电缆未测试绝缘、高压电缆未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的责任者。

2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而使用的。

2.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的。

3. 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4.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的。

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从下方钻过的。

6.私自甩掉某种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的。

7.液压联轴节防爆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8.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器设备的;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9.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的。

10.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

12.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而用敲打、喊话、晃灯等其它方式联系开

动设备的。

13.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的。

14.拉支架时,相邻两边的支架之间有人进行拉架作业的。

15.电器设备导线接头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16.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未按措施作业的。

17.掘进机、连续牵引绞车没有照明进行作业的。

18.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的。

19.发现矿灯不完好未进行检修继续使用的;发出不好完好矿灯的;矿灯不按规定进行维检修的。

20.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21.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试验项目试验投入使用的。

22. 未闭锁溜子进入机道作业的。

23.安装电气设备后未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的。

24.停电作业未按规定挂挂警示牌的。

25.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闹虚作假,漏检漏项者;

26.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的。

27.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

28.溜子、皮带、绞车、机组等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的。

29.井下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0.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的。

31.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的。

32.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的。

33.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专用工具、强装强拆的。

34.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35.未按规定清煤或无措施触及运转设备转动部位的。

36.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的。

37.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38.井下、井上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

39.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行的。

40.开关不上架的。

41.操作牌板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42.井下电气设备无包机牌或填写不全的。

43.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

44.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安排进行作业的。

45.井下带电电缆(除开关架之间的电缆、电钻电缆外)盘圈的。

46.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进行使用的。

47.不按规定悬挂电缆的。

48.停止截割煤后,机组摇臂未放置落地的。

4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

五、运输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不设警戒或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直接责任的。

2.扒车、跳车、蹬钩或扒乘皮带的。

3.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放过警戒区域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范围的。

4.梭车运输时往车上取放东西的。

5.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6.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把钩人员脱岗及运输区段内,相关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

7.斜坡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的。

8.无措施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的。

9.挂车数量超过规定造成运输事故的。

10.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的。

11.斜井提升物未按规定装车固定,造成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卸车的。

12.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造成运输事故的。

13.斜巷运输未安设挡车器、挡车栏、保险绳、声光信号灯不按规定使用的。

14.斜巷运输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或绳头的。

15.擅自拆除防跑车装置或人为造成防跑车装置失效的。

16.斜巷绞车地锚或压、戗柱出现松动、失效继续运输的。

17.斜巷放车不送电、放飞车的。

18.斜坡运输未挂保险绳的。

19.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操作的。

20.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小绞车不带电放车或在安有小绞车有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

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四超”车辆没有按“四超”规定运输的。

3.矿车掉道时用小绞车硬拉复位的。

4.运输大巷或各支巷口的道岔使用后未及时复位的。

5.小绞车运输时,不按规定操作的。

6.运输时,使用不合格联接装置的。

7.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未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运输的。

8.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的。

9.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10.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1.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作业的。

12.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3.横跨运行中的钢丝绳的。

14.料车材料等物件未绑牢,造成中途掉落的。

15.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通过后未及时关好风门、放好风帘的。

16.装车不合格进行运输的。

17.绞车绳有活套继续操作的。

18.输线路或设施,不具备运输条件而强行运输的。

19.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拔绳的。

20.小绞车运输时,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或车与车之间联接绳套过长超过规定的。

21.斜井(巷)运输,把钩工对所运输的物件或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装车、紧固、联车情况进行检查就发出信号的。

22.绞车运输或工作面回架,人员未躲开牵引钢丝绳运行范围的。

23.绞车手把过位、绞车闸皮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4.人力推车不遵守安全规程规定的。

25.乘坐梭车的。

26.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圈的。

27.小绞车运输时,矿车牵引绳通过拐弯巷,人员站立位置不当的。

28.推车进工作面、过弯道、前方有人时,未减速的。

29.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1.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的。

2.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

3.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的。

4.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5.有故障的车辆未及时更换而继续的。

6.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的。

8.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就开始运输的。

9.车辆从钢丝绳上压过的。

10.斜坡运输所挂保险不达要求的。

11.溜子、皮带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的。

12.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或检修的。

13.连续牵引绞车等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有安全隐患运行的。

14.绞车运行前,挂钩工未对车辆连接、装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的。

15.非紧急情况下让连续牵引绞车紧急停车的。

16.无极绳运输时未在行进方向头车上悬挂警示信号的。

17.车辆不按规定通过风门的。

18.乘坐猴车时,未按规定携带物件超规定的。

19.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操作按钮或信号、按钮未固定在牌板上继续使用的。

20.轨道质量不合格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1.铺轨、检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22.钉弯道时,未按规定将外轨加高、轨距加宽的。

23.未对运输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盲目推车的。

24.推车时未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低头推车的。

25.推车、连车时站立位置不当的。

26.绞车牌板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的。

27.绞车硐室、躲避硐室内乱放杂物的。

28.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的。

六、火工品及放炮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私藏火工品或私自将火工品带上井的。

2.放炮、贯通未设警戒人员或警戒人员脱岗的。

3.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区域的。

4.放炮母线长度、材质不符合规定或放炮时躲避距离、警戒距离不符规定放炮的。

5.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

6.工作面内出现异常情况强行装药放炮的。

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拒爆及支护等情况就开始作业的。

8.未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或留有残炮、拒爆未处理又进行交接的。

9.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放炮未安设防护设施,崩坏各种设施设备的。

2.井下放糊炮、明炮的。

3.非放炮专职人员放炮的。

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5.用残眼装药放炮的。

6.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的。

7.井下存放火工品的箱未上锁,又无专人看管的。

8.火工品存放距离距电气设备距离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9.放炮后违反规定提前进入工作面的。

10.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泡泥封堵或封堵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超量装药的。

2.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的。

3.放炮员放炮前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的。

4.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代替他人签字的。

5.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或背运炸药、雷管乘座猴车的。

6.未按规定进行进行雷管导通的。

7.放炮母线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8.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装炮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的。

10.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的。

11.装药后雷管小线未短接的。

12.放炮母线有破口,继续放炮的。

13.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七、地测、防治水部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发现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2.未按措施规定进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3.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未执行探放水规定放水进行掘进的。

4.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拔出钻杆的。

5.钻探老空时,无瓦检员在场作业的。

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三违”情节,给予300至500元经济处罚: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2.钻探工程无设计,无审核的。

3.未按规定收集小煤窑资料、调查井上、下地质情况的。

4.未按规定及时下发贯通通知书,造成无计划贯通或巷道出现较大偏差的。

5.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的。

6.钻孔人员在探地质构造及探放水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进尺的。

7.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8.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挂中腰线或中腰线出现较大偏差后未及时校验的。

2.在进行钻探作业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位置的。

3.导线测量时埋点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进行放线的。

5.未现场实际观测填写观测数据的。

6.未给生产队组提供水文预报(月报)的。

7.在上山斜孔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置的。

8.下发的贯通通知单、提供的测量资料、下发的探放水通知单内容有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 度(新编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分析及防范措施

煤矿三违分析及防范措施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煤矿三违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煤矿“三违”现象的现状及主要表现 1、违章作业 有很多工人觉得工作多年,过分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撞运气,不顾规章制度的约束,图省事,走捷径,凭自己的习惯和经验,对工作满不在乎,干起活来马马虎虎,冒险蛮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部分工人责任心不强,图省事、怕麻烦,在工作中容易导致思想麻痹,为了多出一些煤九不注意安全,甚至有意违章作业;有些人重效益、图节约,重生产、轻安全,只注重赶进尺、赶产量,忽视了安全工作;有些工人为了省事、省力气,有意识减少必要的程序而违章,久而久之,把有意识违章变成习惯性违章;还有很多工人无证上岗,未经培新或培训部合格就上岗,缺乏生产技能和紧急应变能力。 2、违章指挥 指挥者文化水平低,不熟悉案情技术规程,对生产现场不了解,盲目指挥,错误决策;明知道可能有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强令他人去干;明知道违反安全规程,为了抓生产,完任务,指挥违章作业。还有。在煤矿生产中,小到班长、技术员、大到副矿长、矿总工程师,他们在指挥中,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处于被动时,又找不到妥善处理办法,往往容易违心的让安全给生产让路。3、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的事,习以为常,但这往往会造成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有些工人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不在规定地点休息,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井下吸烟,到废弃巷道活动,视劳动纪律为儿戏。

二、煤矿“三违”现象的原因分析 1、职工素质低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采掘工作的人员是农民工,其中许多人文化素质低,有的甚至是文盲、半文盲,加上他们往往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所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差,缺乏不要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再加上对煤矿安全规程不够了解,容易违章出事。 2、生产至上心理 1)急功近利,一味追求产量和利润,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2)对待安全隐患不像解决生产问题那样迅速、果断。3)思想麻痹、走马观花。4)干部,工人都认为多出煤,就多效益,多一分收入,从而忽略安全,将安全摆在了次于生产的位置上。 3、侥幸心理 4、麻痹大意心理 5、焦虑急躁心理 6、投机取巧与懒惰心理 7、冒险蛮干心理 8、从众心理 9、逆反心理 10、盲目服从心理。 三、控制“三违”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安全设施的投入建设,减少事故发生产的概率。 2、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3、加强培训和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5、培养职工增加安全素质意识 6、强化管理人员安全模范作用和“三违”活动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 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 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 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

三违处罚制度

山西和顺正邦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为天,依法办矿”的原则,规范行为,奖惩并举,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推动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 1.井下巷道烧焊无呈报属违章指挥,处罚区队负责人500元、电钳工100元,未按呈报执行的处罚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瓦斯员每人100元。 2.酒后强行入井或地面岗位酒后上岗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并培训学习5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精力不集中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在岗期间睡岗的,处罚200元,并培训学习5天,现场人员看到而不制止的,连带处罚50元。 4.在工作期间打架、辱骂领导者,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5.不按规定要求乘坐猴车者,处罚100元。 6.无故违规早出井者,处罚50元。 7.在充灯区走廊、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处罚50元。 8.未按规定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50元,处罚当班班长50

元。 9.未请假无故旷工者,罚款50元;迟到、早退处罚30元。 10.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或扰乱工作秩序,处罚50元, 11.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领导50元,设置不合理罚责任者50元,消防器材超期、失效未及时更换罚责任者50元,随意破坏消防设施给予责任者离岗学习,并处罚100元,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的,罚责任者50元。 12.带班队长接班后不检查工作面,有隐患不安排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13.在培训期间不认真听讲,扰乱秩序的,处罚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4.出入井前不接受检身者或扰乱检身秩序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停班培训3天,并处罚200元。 15.井下所有的牌板、压风自救箱及供水施救箱外表必须保持干净,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6.上级检查出供水、压风施救装置无水或无风现象,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17.凡出现违章指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停班(带家属)学习7天,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情节严重的按事故分析进行处理。 18.所管辖责任区发现脏、乱、差现象,一次处罚包区责任人100元,连带相关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50元,两次以上出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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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规定

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三违”处罚标准,杜绝随意处罚的不良行为,做到有章可特循、程序合理,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1、查出的“三违”行为,不能在现场作出处罚决定,要交安全科分析。安全科及时对“三违”行为组织分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次日必须把分析处理情况通知“三违”发生单位,并做好记录。安全、技术科出具罚款单据时,必须注明“三违”情节,处罚依据条款。 若某种“三违”行为为本规定中暂没有处罚规定的,按性质定出处罚标准并补充到本规定中,下一次出现类同“三违”时按本规定执行。 员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可以向矿“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析及核实。现场查出的“三违”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2、违犯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50元/人。 3、不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者罚20元/次,同时严禁上岗。 4、因工作原因辱骂安全管理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打人致伤者另行处理。 5、不持证上岗者的不得下井作业,强行下井者罚100元/人次(特

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6、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运输工区10元/个。20m范围内吸烟者罚50元/人。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 1、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罚100元/次。 2、施工地点无炸药箱或炸药箱损坏或无锁者,罚100元/次。 3、现场未使用雷管箱者,罚放炮员100元/次。 4、雷管、炸药混放,罚放炮员200元/次。 5、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6、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7、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处。 8、用放炮或放顶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管线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工区区长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机电运输处理规定 1、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100元。 2、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 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 A、由安全科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B、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C、“三违”人员在安全活动会或进班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D、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E、区科负责人和家属协管对其家访谈话。 F、“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亲属签字。 G、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H、“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一般“三违”处理程序: A、由安全科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

款。 B、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C、一般“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按照个人安全质量积分办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奖。 D、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取消安全质量奖。 E、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未在规定时间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会议精神,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矿长罚款500元。 2、每月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矿长罚款1000元。 3、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煤矿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矿长罚款500-1000元。 6、未组织每旬“双日”安全活动和技术等业务学习活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7、采区方案设计未审批前,组织施工,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二0一九年 xxxxxx矿发[2019]45号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

附: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 报送:xxx公司 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xxx煤矿办公室2019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目录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1)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4) 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5) 第四章采煤篇 (6) 第五章掘进篇 (10) 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13) 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16) 第八章涉爆篇 (19) 第九章文明生产篇 (21) 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 (22) 第十一章附则 (22)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抗工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05条在井下睡觉或闭目养神的(含地面上班时间内睡觉),根据情节处50元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6条未经同意,私拿他人工具使用,导致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处20元至50元罚款。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 为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行为,进一步落实两个规范(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三违”管理制度。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 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 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 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 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 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 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 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 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

“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

“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 管理制度 二零一三年一月

“三违”管理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安全奖惩力度,激起全矿工人“人人抓安全”的热潮,使我矿安全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出台的《三违查处与考核办法》现制定如下“三违”查处奖励办法。 二、适应范围井下各队组工人、班组长及各科室科员 矿建一队、矿建五队、矿建六队、矿建八队、综采一队、 综采二队 通风队、运输队、机电队、皮带队、探水队 通风科、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 三、归口管理 各队组工人及班组长所抓“三违”指标报各队队长并由队长和安监科共同与当事人核实认定,“三违”行为事实清楚无异议后,具体组织实施奖励。 四、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核实认定的“三违”处罚奖励定期进行通报公布,公布时间:每月30日。 五、奖励标准 1、工人每抓一条“三违”,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100元;属严

重三违行为奖励200元。 2、各科室科员在完成安监科下达的“三违”指标的基础上,多完成一条,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50元;属严重三违行为奖励100元。 六、奖励时间 反“三违”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和所在单位队长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上报“三违”指标后,分管队长与安监科核实认定,如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奖金及时兑现。 三违人员或队组接到三违通知后,必须在两天内到安监科交罚款,如不按时交回,对被罚款人或队组停班处理。 七、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所用的资金全部来自对“三违”查处人员的罚款。 八、本安全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XXX煤矿三违处罚办法概论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XXX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安发[20××]×号 关于印发《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年×月××日 主题词:安全处罚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公司党委、公司工会 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师、各单位、存档(共印35份)□□□□煤业有限公司二○××年×月××日印 打字:○○○校对:○○○ □□□□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各专业。 二、执行处罚时已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到具体责任人,无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按施工地点的区域界定执行。 三、现场查处的隐患在本规定中找不到处罚标准的在走动管理卡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人,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按规定落实处罚。 四、在合同期内,具有师徒合同关系的徒弟违章的视老师(包括临时指定的老师)违章。 五、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的标准,按本规定中的“停止作业”、“一般违章”、“严重违章”规定的条款执行。对一种违章行为的处罚在其它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重处罚的原则执行。 六、停止作业的处罚 被公司各级人员停止作业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凡整改不合格、隐患未解除而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被上级机关停止作业的加倍处罚。 停止作业的具体程序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七、“三违”行为的处罚 违章人员是指危及安全行为(或隐患)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的,只对被联责人员罚款,被联责人不记违章。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抓“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华航煤矿“三违”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华航煤矿矿委会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抓“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

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第21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参考文本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 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附件8 许疃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有效减少和控制“三违”现象,真正树立“违章是管理干部最大的耻辱”、“违章害人害己”的意识,使干部职工不敢“三违”、不愿“三违”。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曹佩永、刘凯 副组长:黄正练、徐敬、石秀宝、翟建廷、周拥军、孟祥兵、王庆永、陈令峰 成员:周家快、赵宏志、丁卫平、庆先斌、晏正义、徐雪亮、赵文斌、黄华、侯保桦、周新平、 郭灿、王士峰、孙文涛 领导小组下设“三违”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三违”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完善“三违”标准、分类、积分考核办法;负责录入、定性、公示、学习组织、处罚、惩处、入档等工作。 二、建立反“三违”齐抓共管责任制 1.建立健全“三违”排查、治理、帮教体系,建立以“防、查、反、教、罚”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三违”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防范“三违”事故。 2.科(区)党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对“三违”人员负管理、教育责任;跟班干部、班队长是安全生产现场指

挥者,对“三违”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职工是现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三违”人员负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责任,有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力。 3.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对“三违”有制止、查处、管理工作责任。 三、“三违”的界定 1.“三违”指在生产作业时间内、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2.视“三违”行为的安全风险程度,把“三违”行为界定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安全管理“红线”四类。界定标准详见《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四、“三违”管理制度 (一)“三违”告知 1.“三违”核定,必须在现场进行确认,制止其违章行为,告知其违章原因,现场向施工单位跟班干部确认。 2.安监处、督查办要利用井口公示栏、矿早会、矿网站、协同工作平台等媒介及时公布“三违”情况。 3.基层单位接到安监处或督查办下发的“三违”告知单后,必须当天告知“三违”本人(不在矿电话告知)。否则,对“三违”罚款单接收人员处罚100元。 4.“三违”人员必须按《“三违”人员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安监处报告,参加培训。 5.安监处负责在每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周“三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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