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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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优秀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鼓励其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积极投身国防科技事业,根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9]11号)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国防科技奖学金计划的通知》(教财函[2009]17号)的精神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人[2009]160号)的要求,就我校做好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在有关高校设立国防科技奖学金的有关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培养高素质的国防科技人才为目标,建立、健全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机制,认真做好国防科技奖学金的组织、评选、管理工作,为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施人才战略储备而努力,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国防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二、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1、评选专业:经上级领导部门审核确定的相关学科专业。
2、评选对象:原则上在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一年级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中评选,实行滚动管理,择优汰劣。
3、评选条件: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志于投身国防科技事业;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⑶、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⑷、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⑸、身体健康。
三、国防科技奖学金评选名额、标准及年限1、名额分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下达的国防科技奖学金学科专业名额的相关要求。
2、奖励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学科专业要求和当年各高校申报国防科技奖学金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奖学金额度,原则上标准为10000元/人/年。
3、发放年限:从第二学年开始发放国防科技奖学金,本科生不超过4年,硕士生、博士生不超过3年。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正文:----------------------------------------------------------------------------------------------------------------------------------------------------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7年4月4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及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应用于国防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武器装备、国防工程建设成果;航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于国防建设所产生的成果;国防科研中的重大预研性成果;国防技术基础工作和军事特种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申报部门均应注明密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
第二章评奖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行业组组成。
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设立。
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该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评审、批准一等奖项目,批准所属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技情报、军用标准、国防计量等行业评审组。
2023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手册

2023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手册引言:国防科学技术奖是我国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国防科研领域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而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奖项。
本手册旨在向广大科研人员介绍关于2023年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参与提名的科研工作者们可以通过本手册了解到奖项的背景、评选标准、奖项类别等内容,从而更好地为提名做准备。
一、奖项背景国防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科学技术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表彰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选具有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评审体系,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国防科研工作者们努力和成果得以充分肯定的重要途径。
二、奖项类别2023年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立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奖级。
这些奖项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技术难度、创新性和实用性来评定。
根据不同的奖项类别,对参评科技成果的要求和评选标准也有所不同。
特等奖: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防军工领域取得了极为重要的突破和应用,具有重大军事意义和战略价值。
一等奖:在国防军工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的军事意义和战略价值。
二等奖:在国防军工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军事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等奖:在国防军工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军事意义。
三、奖项申报与推荐1.申报对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对象包括个人和集体。
个人奖项的提名对象为个人科研工作者,集体奖项的提名对象为科研团队或单位。
2.提名程序(1)个人奖项的提名: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内部推荐,提出候选人名单,并附有候选人的科研成果、推荐意见等资料。
(2)集体奖项的提名: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内部推荐,提出申报材料,详细描述集体科研工作的特点、取得的成果和创新性。
3.提交材料提名人应提交相关推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科研成果报告,论文、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信等。
四、评选标准评选国防科学技术奖的标准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实用性和对国防建设和军事工业发展的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联合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联合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制
度改革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新技术新工艺》
【年(卷),期】2018(0)2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力支撑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建设,为实现新时代强国强军目标注入强大动力,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联合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总页数】1页(P32-32)
【关键词】科学技术奖励;国防科技;制度改革;工业体系;信息化;海洋强国;中国特色;科技奖励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8
【相关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2.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智能船舶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J], 工业和信息化部[1];交通运输部[1];国防科工局[1]
3.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防科工局
总装备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印发《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2018年度)》,包含溶剂型清洗剂 [J],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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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

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定义和意义3.获得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条件和标准4.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评选流程5.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奖励和荣誉6.结论正文【引言】国防科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表彰在国防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我国设立了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
本文将对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定义、条件、评选流程以及奖励和荣誉进行详细介绍。
【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定义和意义】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是我国国防科技领域的一项重要荣誉,主要授予在国防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这一荣誉不仅彰显了获奖者在国防科技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国防科技事业的高度重视。
【获得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条件和标准】要获得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1.在国防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发明,对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有重要意义;2.在国防科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取得重要学术成果,对国防科技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3.在国防科技项目中担任关键技术岗位,工作成绩显著,对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
【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评选流程】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评选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推荐:由个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和标准推荐人选;2.审核: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业绩评估;3.评审:由国防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4.审批:获奖名单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5.表彰:对获得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奖励和荣誉】获得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的个人将受到以下奖励和荣誉:1.颁发荣誉证书,记载其获奖事迹;2.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对其贡献的的物质奖励;3.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其职业发展给予支持。
【结论】个人国防科技三等功是我国对在国防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高度荣誉。
2023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手册

2023国防科学技术奖提名手册一、奖项简介国防科学技术奖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旨在表彰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个人和团队,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
该奖项设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不同级别,并提供奖金及相关荣誉证书。
二、奖项设置1.一等奖一等奖是对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的最高奖项。
2.二等奖二等奖是对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个人和团队的重要奖项。
3.三等奖三等奖是对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和团队的基础奖项。
4.优秀奖优秀奖是对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展现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特别表彰。
三、提名资格1.提名人员提名人员可以是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单位等从事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也可以是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2.提名条件提名人员需要在国防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
3.提名数量每个提名单位对同一项成果的提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同一项成果和同一名个人或团队的提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四、提名程序1.提名材料准备(1)提名申报书:包括提名单位信息、被提名人信息、成果基本情况、论证材料等内容;(2)成果材料:包括成果的研究背景、创新点、技术指标、应用价值等详细资料;(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的获奖情况、专利信息、论文发表情况、技术转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提名材料提交提名单位将提名材料按要求整理和提交至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邮箱,并报送纸质材料至指定地址。
3.提名材料初审评审机构对提交的提名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奖项条件和标准的提名对象,并进行进一步评审。
5.评审和评选评审委员会将对初审通过的提名对象进行深入评审和评选,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并组织颁奖仪式。
六、提名要求1.提名材料真实性提名单位需要确保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经授权的材料将导致提名资格被取消。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一)国防技术发明奖;(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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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
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
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
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
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
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
益。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
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
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
主任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
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25一29人组成。
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
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
各专业评
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
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
负责。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50 内为异议期。
自公布之日起70 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
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
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
奖金。
第二十七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
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
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实行回避制度。
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
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
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国防科学技术桨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
财政部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
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
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 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