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其他文书- 其他文书)

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其他文书- 其他文书)
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其他文书- 其他文书)

一、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1.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一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

2.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二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之一

3.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三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之二

二、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

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9号

2.某法院一审案件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9号

三、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

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10号2.某法院一审案件先予执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10号之一3.某法院一审案件中间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10号4.某法院一审案件最终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10号之一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1780467.html,/ws/detail12367.html

裁判文书(确认合同不成立)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王妍丽,女,汉族,干部。 原告王怀多,男,汉族,干部。 原告贾凡平,女,汉族,教师。 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信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钰洁,女,汉族,个体户。 原告王妍丽、王怀多、贾凡平诉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李钰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李钰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李钰洁为申请双联农户贷款,伪造三原告签名,冒用三原告名义与担保公司签订2013通联保陇阳字第53号、54号、55号《第三方保证合同》,骗取双联贷款40万元,被告李钰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担保公司遂通知三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才知道自己被他人冒用订立了第三方保证合同的事实。因原告没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亲笔签名,合同缺乏成立的有效要件,故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 被告担保公司辩称,按照通渭县双联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该笔贷款由陇阳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签字,并向我公司承诺所有信息真实有效。由陇阳乡政府对该笔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借款有追还和连带清偿的责任,故陇阳乡政府应列为本案被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卡、收入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说明原告同意为李钰洁承担保证责任,故2013年通联陇阳字第53号、54号、55号《第三方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为其辩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双联农户担保申请表一份,陇阳乡政府文件一份,证明陇阳乡政府承诺李钰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追偿及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

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

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来了,财务同志很着急,领导同志很淡定,这个嘛,不就算个税吗,你们看看别人如何搞的,再说政策没有出来,着急啥! 亲们,看过俺们翰邦研究院的孙律师整理的这些个资料,就可能需要刮目相看了。 随着增值税欲全行业一网拉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势必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量大了,二是不懂税的人多,三是算计税的人也多了。但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虚开者有何责任没(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样本分析 为此我们特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811780467.html,/zgcpwsw/)选取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20个案件样本,依据样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的要件构成: (a)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样本分析,在20个样本中: --直接以企业为被告的为7个,这7个都是单位和法人为共同被告; --以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开票事务负责人为被告的有8个(单位因为被注销或由于单位是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文书总结

2014.01-2014. 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 民事判决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XX诉被告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xx 元,共计x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 2、……。 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证据x无异议。 被告x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答辩称:……。 ……拟证明被告…… 原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据……,判决如下:

一、…… 二、…… 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xxxx(上一级)法院。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代理审判员xx X年X月X日(大写) 书记员xx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申请执行xx案,上述生效判决判令:xx应向xx合计支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xx名下财产以xx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负责人吕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被告徐倩,女,1985 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

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长弓。委托代理人:张震宇。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

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 T0017447-T0017451号)。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一、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1780467.html,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

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题要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法官经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最后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同时制作民事判决书,然后当庭向当事人宣判。那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如果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呢?此时是否也要公开?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 进行了解。 ▲一、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

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 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 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明知这种情况,侵权人还故意把判决书的内容到处公开宣扬的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侵权。 ▲二、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的话,那么送达当事人就会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法律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六大难题 刘先超 裁判文书上网是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无疑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竹山县人民法院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裁判文书上网,统计近3个月上网情况,笔者认为,在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贫困山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还存在以下六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倒逼司法公正的“利器”,需要每个法官自觉参与、认真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仍拘泥于传统办案习惯,重审判执行轻司法公开的陈旧理念根深蒂固,阳光司法意识不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文书上网前需要开展技术处理、修改核对和编辑上传等工作,不上网的文书还要制表报批,势必增加办案工作量,一些法官不重视、怕麻烦,消极被动对待裁判文书上网,导致文书上网率偏低。 二是文书质量不够高,不敢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自信的具体体现,但这种自信需裁判文书这个“优质司法产品”做支撑。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贫困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裁判文书在标点用语、证据分析、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质量还不够高,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缺乏足够自信,担心文书上网后会引起社会公众挑刺找错、引发网络舆情事件,并因此增风险、出洋相、担责任,不敢大胆、全面地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各项要求。

三是操作技能不熟练,上不好。裁判文书上网需要每个办案法官亲自操作,并能熟练操作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和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对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两个系统的操作水平提出较高要求。但因部分法官对文书上网有关规定理解不透,多数大龄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偏低,两个系统应用时间不长、系统应用技能培训不够等因素,影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质量。 四是考评机制不完善,上不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只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统计通报、上网率考评和督促检查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且对法官及相关操作人员如何追责、院庭长如何担责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加上基层法院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管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管理机制,不能有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五是范围对象不详尽,上不全。虽然最高法院和湖北高院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还是不够详尽,对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否包括决定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单指民事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还是包括含有调解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含有调解内容的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定书是否应当上网,应当删除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包括姓名和出生日期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拿捏不准、把握不好,易出现该上的不上、不该上的却上等问题发生。 六是基础数据难提取,上不准。计算裁判文书上网率所需的生效裁判文书数和不上网生效裁判文书数这两项基础数据,目前还无法直接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提取,让办案单位申报又不一定客观,从案卷中提取工作量太大且时效性太差,因此难以准确、及时反映裁判文书上网率。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 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 1快捷检索框 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 (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 (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 (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 2高级检索窗口 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 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 3在结果中检索 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 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 (1)关联文书 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 (2)分裂引导树

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 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 (1)关联文书 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 (2)目录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 (3)概要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 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 1查询模板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 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 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 载收藏的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调 查 报 告 56 档案管理 2/2019 总第237期 1 引言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以来,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只能从期刊报道中获得少量案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为我们获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全文中含有“档案”一词的案件始见于1997年,截至2018年9月19日共计675005篇。而案件名称包含“档案”一词的案件最早出现于2006年,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计956篇。这就为开展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调查分析与定量研究提供了数据来源。 我们认为,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定量研究,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档案”司法实践的总体现状、特点与趋势,不仅能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档案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档案法学研究内容的拓展。 2 数据来源、检索说明与研究指标 数据来源:数据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带的检索系统。 检索条件:检索项=案件,检索词=档案,检索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检索结果:共得到样本956个。 研究指标:使用裁判年份、案由、法院层级、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类型、关键词六个指标项。 3 数据呈现及初步分析 3.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均92件,整体呈上升趋势。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 及占比,见表1。 表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及占比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摘 要:2006-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956篇,年均92件,整体呈递增趋势。案由以民 事为主,行政、刑事为辅。案件多数集中在基层,各层级法院裁判文书数量与法院层级高低成负相关关系。不同审判程序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与案件审理次数成负相关关系,以一二审为主。裁判文书类型以裁定书为主,判决书为辅,内容主要与公民和法人及其财产、合同协议、权利、权益、行为相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涉及档案的案件数量较大,档案司法研究已是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档案学界应当着力于“档案司法”概念化,关注档案司法实践,将民事档案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档案业界应当强化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职,加强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 关键词:档案司法;裁判文书;定量分析 Abstract: In 2006-2018, there are 956 cases of refereeing documents containing the name of "archives" published by the"Chinese Judgment Document Network", with an average of 92 cases per year, showing an increasing overall trend. The case types are mainly civil cases and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cases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Most of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number of court judgments at each leve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court level. The number of judgment documents produced by different trials procedures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trials,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trials are the main ones. The types of judgment document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ruling, and the judgment is 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is mainly related to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ir propert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ehaviors.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arch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large, and archival judici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realistic issue that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rchival industries need to face together. The archives academic community should focus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rchive justice",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rchives, and incorporate the civi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archives into the scope of "archive justice" research. The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performing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all members 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law. Keywords: Archive justice; Judicial judgment documents; Quantitative analysis 陈忠海,吴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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