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生儿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南京市新生儿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南京市新生儿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南京新生儿医疗保险新规

一、关于参保手续

办理流程:

(一)家长需先为新生儿报户口,取得身份证号码。

(二)带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1、户口本(首页和小孩户口页的复印件)

2、父母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3、一张蓝底的新生儿电子照片(大小为252X312),或者现场拍照。(三)参保后,可以当天办理市民卡,35日后领卡。市民卡建议选择工商银行。可办理代扣手续,以后每年只要卡中有钱,就能自动扣款,自动续保。

二、关于费用

新生儿缴费标准为120元/年(如果新生儿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建市民卡费用20元。

三、关于参保后待遇

1、就医需要刷卡。当时结算,不能后续报销。

2、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三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医保主要保三类:

(一)普通门诊。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二)大病门诊。基金没有起付限,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住院。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

比例。

一级医院,起付3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院,起付4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院,起付5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南京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及相关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本级统筹所属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为参保对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及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宁取得就业许可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退休(职)人员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务工及自由职业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帐户,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省、市政府规定标准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省、市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1%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职工数当月有增减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其重新就业时,在新录用单位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 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可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本人如不继续缴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调离本市,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职工从外地调入本市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职)的人员,在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其他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办理流程: 1、领表——患有医保政策所规定的门慢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或就诊医院领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个病种需两张申请表)。 2、认定——患者持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或出院小结,到三级定点医院(其中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Ⅰ型、Ⅱ型可以到二级医疗机构认定)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相关部门审核盖章(我院为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 3、送件——用人单位或患者本人需准备好以下三份材料:医院审核盖章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市民卡及下列材料之一:①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②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③近一年来相关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到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1号,咨询电话025-12333,乘坐7、13、19、37、41、48、83、306路莫愁湖公园站下;乘21、80、75路水西门站下;乘28、133、127路长虹北路下)。 4、定点——门慢患者可定点三家医疗机构,即非社区医疗机构一家、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一家。专科医院可直接就诊无需定点。(二)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转换流程: 1、患者持市民卡到任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办理即可。门慢定点医院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 2、定点医院转入我院的门慢患者也可持卡到我院医保办直接办理。 (三)门慢补助标准:

备注:我院为非社区医疗机构。 二、门诊统筹政策 (一)门诊统筹纳入范围: 门诊统筹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如非门慢疾病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按门诊统筹的待遇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进行结算。 (二)门诊统筹就诊注意事项: 1、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专科医院可直接作为首诊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门慢补助限额使用完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无需转诊。 3、门特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 4、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XX年南京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XX年南京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医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这个问题,而南京的医保又该如何报销呢?下面是的xx年南京医保门诊报销流程,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南京医保报销流程 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 职工医保: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 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 2、门诊慢性病 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4、门诊特定项目

5、精神疾病门诊、住院 6、家庭病床 7、住院 8、大病医疗救助 9、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 2、门诊大病。“居民”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仅指放化疗,一般为6个月)、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六种门诊大病。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3、住院。 4、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5、住院医疗费补助。 6、生育。符合生育规定的参保居民,应凭“南京市民卡”、结婚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先到户籍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0

第7单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P347)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区、市)不同(通常为19%),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提供。(2019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 (1)职工王某,月缴费工资14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 (2)职工李某,月缴费工资为85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学生参保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南京市民卡》(参保后,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办理报销。 二、保障待遇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南京市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1、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作者:

-----------------------日期: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 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也 __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 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 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 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 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建立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组织,负责对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监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按月缴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他用人单位按国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工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组成。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5%缴费,在职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不缴费。 (3)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西宁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2%比例缴费(按8%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按4.2%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参保缴费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已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次缴费截止时间3个月内续保缴费,如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中断新参保,即再次激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医保住院待遇与连续参保人员一致)。再次缴费是,只能从当前时间开始参保缴费。中断未缴费月不能进行补缴,缴费年限可累计及算。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组成 个人账户有个人缴费部分(2%)和单位缴纳划转部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划转)组成。(2)个人账户的划入 40岁以下单位缴纳部分划入1%,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1%=3%; 41岁-50岁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4%; 51岁以上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5%,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5%=4.5% 灵活就业人员按8%缴费,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为:40岁以下划入3%;41-50岁划入4%;51岁以上划入4.5%。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底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次年。个人账户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标准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7年12月03日 15时53分 2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按实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筹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待遇 (一)报销政策: 定点医院级 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额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350 250 83% 88% 18万元 二级医院 450 350 83% 88% 三级医院 3000元以内为 500 3000元以上为 600 3000元以内为400 3000元以上为500 80% 85% 批准转外地 治疗 600 500 所住医院 所住医院

(二)个人账户: 职工年龄 单位职工 灵和就业人员 35岁以 下 单位缴费工资的0.7%+职工本人缴纳的2% 缴费工资的2.7% 36-45岁 单位缴费工资的1.2%+职工本人缴纳的 2% 缴费工资的3.2% 46岁以上 单位缴费工资的1.7%+职工本人缴纳的2% 缴费工资的3.7% 退休人 员 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4.5% 同左 (三)门诊慢性特殊病补助:补助标准1400元/年,认定一次享受3年,每年直接划入门诊个人账户。 四、特殊病种范围(十八种):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高脂血症);⑵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Ⅲ级);⑶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Ⅲ级);⑷原发性高血压Ⅱ、Ⅲ期(合并心、脑肾器质性损害一项或一项以上);⑸全瘫痪(肌力在Ⅰ级以内);⑹脑血管疾病(伴有并发症);⑺肝硬化(失代偿期);⑻糖尿病伴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症;⑼慢性肾功能衰竭;⑽系统性红斑狼疮;⑾肺部结核(Ⅰ型肺结核除外);⑿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⒀甲状腺机能亢进症;⒁慢性再生障级别比 例 级别比例 其他情况说明:年内住院逐次降10%起付线;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等按单项比例规定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1 / 28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10-12-30 浏览次数: 576 保护视力色: 一、办理流程: 1、领表——患有本表所列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向用人 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领取 并填写本表(一式两份)。 2、认定——患者持本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 单或出院小结,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期、 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以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 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 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3、送件——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带医疗机 构审核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到市医保中 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送件同时附下列材料之一:①审核 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②相关病种的病 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③近一年来相关门诊病历、 检查报告单原件等。 4、定点——门诊慢性病人员定点医院可选三家,即: 中医(中西医结合)、社区和非社区医疗机构各一家;定 点药店可选一家。专科疾病在专科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定点。 二、就诊流程: 1、就诊:①患者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到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②挂“门慢”号 ③就诊④开具相关检查和处方⑤刷卡 (交费)取药。 2、购药:①患者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到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②挂“门慢”号

③就诊④开处方⑤加盖外配处方章 ⑥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定的定点药店刷卡(交费)购药。 三、补助标准 四、定点变更: 1、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后,若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可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南京市民卡)到南京市任一家三级以下具有门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定点变更。市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受理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变更。 2、门诊慢性病人员定点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 3、门诊慢性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信药店名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参考模板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 2011-8-10) 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与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地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除省级机关及其职工外,在宁所有部、省属和外地驻宁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如何参保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4.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以内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人的定额医疗补助等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费用、定点零售药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5.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