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法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加强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合作
01
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
加强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 与合作,推动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与发展。
02
国际法律交流与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活 动,分享法国法律经验和实践成 果,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3
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开展
加强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 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 发展法国法律体系。
稳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修订程序严格
法国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议会两院 的审议和通过,程序严格,确保法 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的作用
法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同时 判例法也发挥重要作用,为法律制 度的稳定性提供了补充。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司法独立
法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在 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法律适用的
判例法的灵活性
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变化,灵活地解 释和适用法律,使得法律 更加贴近现实。
判例法的指导作用
法国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 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 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
成文法的丰富性
除了民法典和行政法外, 法国还有商法、刑法、诉 讼法等成文法部门,形成 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关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带来的法律挑战,及时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确保科 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法国法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 经验,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简介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它被誉为是现代民法的开创者和经典之作。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国民法典的全文内容,包括其结构、主要条款和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结构法国民法典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人、财产和义务。
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章节,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方面。
人(Le Personnes)人部分主要探讨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包括法律主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状态的确立和终止等方面。
自然人(Les Personnes Physiques)1.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2.年龄和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4.名称和住所法人(Les Personnes Morales)1.法人的性质和分类2.法人的设立和终止3.法人的权利和义务4.法人的财产财产(Les Biens)财产部分主要涉及法律与财产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财产权(La Propriété)1.财产权的性质和保护2.财产权的取得方式3.财产权的限制和转让4.财产权的终止和恢复占有权(La Possession)1.占有权的获取和保护2.自然人和法人的占有权3.占有权的失去和终止4.占有权归属纠纷的解决义务(Les Obligations)义务部分主要讨论法律与合同、责任和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合同(Les Contrats)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合同的履行和解除3.合同的无效和终止4.合同纠纷的解决责任(La Responsabilité)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责任的确定和承担3.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责任纠纷的解决主要条款法国民法典全文收录了大量的条文,以下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条款。
1.第9条:法律是不偏不倚的2.第16条:人的权利以人的存在为基础3.第34条: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4.第544条: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5.第1382条: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典的典范,不仅对法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1. 简介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Code of Civil Enforcement Procedure in France)是法国民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该法律于2016年5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法国民事执行法。
2.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主要内容2.1 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合同纠纷、债务追偿、财产保全等。
2.2 执行程序的发起执行程序可以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提起,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启动。
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提起执行程序。
2.3 执行令的颁布一旦执行程序被法院受理,法院将颁布执行令,债务人必须按照执行令的要求履行义务。
执行令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交出财产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2.4 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具体步骤: 1. 执行令的送达:执行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给债务人,确保其知悉执行要求。
2. 财产调查:法院可以进行财产调查,确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 财产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财产拍卖: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将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5. 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强制拆除、强制清理等。
2.5 执行程序的监督与终结执行程序在进行过程中,法院会对其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程序终结。
3.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意义与影响3.1 保护债权人权益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债务。
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强制措施的设立,增加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压力,减少了拖欠债务的情况。
3.2 提高司法效率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对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使得程序更加明确和高效。
同时,法院的监督机制也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由拿破仑·波拿巴颁布,是法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它对现代国家和法律体系都具有深远影响,并成为了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法国民法典包括四本:人身权、财产权、修正、继承。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本书是法国社会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条款。
人身权人身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一部分就是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其中包含了各种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如自由、保护个人声誉、休息、个人名誉的保护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不可分割”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收买,也不可以被强制侵犯。
财产权财产权是保护个人财产和收入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二部分包含了各种规定,包括收入、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收入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私人财产,并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在法律规定下,财产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合法使用、转让或者出售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侵犯别人的财产权。
修正修正是有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法国民法典第三部分规定了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法院、仲裁、调解等。
法律的调解是最常用的方式,法院则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修正的规定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处理纠纷,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继承继承是有关财产继承和分配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四部分规定了继承和财产捐赠的规定,包括继承、遗嘱、财产分配、遗产税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效保护了自由财产的转移。
法国民法典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具有极高的地位,法国的很多法律仍然源于该法典。
而且,该法典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被广泛运用于国际私法和商业法等方面。
法国生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自由、家庭规划和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
法国作为一个人权保障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生育权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对个人自主和性别平等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法国生育权的法律框架、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夫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方式的权利。
法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法国生育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法国生育权的法律框架1. 宪法保障法国宪法第66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
”这一规定确立了生育权的宪法地位,为后续法律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2. 民法典规定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生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夫妻双方有共同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包括生育的时间和方式。
3. 专门法律为了进一步保障生育权,法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律,如《生育与家庭计划法》、《性别平等法》等。
三、法国生育权的具体法律规定1. 生育自由根据法国法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包括生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尊重对方的意愿。
2. 妇女权益保障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
例如,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有带薪休假,雇主不得解雇哺乳期妇女。
3. 儿童权益保障法国法律强调儿童权益,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利。
在生育问题上,国家鼓励家庭承担责任,同时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
4. 性别平等法国法律坚决反对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平等。
在生育问题上,国家禁止对妇女进行生育歧视,包括生育限制、强制绝育等。
5. 生育辅助技术法国法律允许使用生育辅助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
但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生育辅助技术需遵循自愿、知情同意的原则,并确保妇女权益。
6. 家庭规划法国法律鼓励家庭进行合理规划,提供生育、育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一、引言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它于1804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并为法国的民事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法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以深入了解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意义。
二、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和背景法国民法典的出现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上台后,为了解决各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律碎片化和不统一的问题,他决定制定一部普适全国、内容系统的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并成为法国的基本民事法律。
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1. 第一编:人的权利和义务该编规定了法定年龄、法定行为能力以及人身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定代理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对于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第二编:财产权财产权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储蓄权等方面的规定。
该编的规定对于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3. 第三编:各种权利的设立和行使该编主要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设立和行使的相关规则,如合同、债务、担保等。
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第四编:证据和时效该编规定了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规则,以及因特定时间限制而导致的权利丧失等问题。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5. 第五编:继承权该编规定了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这些规定是法国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基石,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 第六编: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该编规定了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的相关规则,如合伙协议、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法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7. 第七编: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该编规定了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1.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 第14条:提供对国际私法的引用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 第15-16条:确立了国家的原则,即法律适用国的法律适用。
2.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第3条:提供司法管辖和法院辖区的规则。
- 第14条:确立对国际私法争议案件适用的竞争规则。
3. 法国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 第110-1条:规定适用于国际贸易纠纷的特殊规则。
4. 国际公约:
- 1955年《公约规则关于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Convention de La Haye sur la loi applicable aux obligations alimentaires):解决国际家庭财产关系和联合财产的问题。
- 1980年《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范。
请注意,这只是法国国际私法的一些主要法律依据,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条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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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发轫地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最早创立了系统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发源国。
法国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法律,它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①较全面地接受了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结合某些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形成现代大陆法系法律的完整系统;②运用资产阶级政权,最早建立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制和统一的司法体系;③以成文法典为主,判例只供参考,严格区分立法与司法职能,一般否定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否定法官的造法作用;④存在独特的、与普通法院并列的行政法院体系,适用以判例和行政法规为主的行政法。
历史沿革法国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时期:日耳曼法时期(5~9世纪)公元5世纪以前,高卢全境主要适用罗马法。
日耳曼部落入侵以后,并未全部废止罗马法的效力,而是适用以部落为本位的属人法。
高卢罗马人仍适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落则适用各自的习惯法。
其中有的习惯法曾汇编成简单的法典,如《萨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等,为数众多,大都失传,西方学者贬称之为“蛮族法典”(见欧洲中世纪法律)。
这些习惯法反映了初期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同时又保留了氏族社会的残余。
例如,刑法上由同态复仇逐渐转变为因等而异的赎罪金,土地法上由公社土地所有转变为初期的嫡子继承制等。
讼案多为自诉,证明方式主要是誓证、神明裁判或决斗。
诸法并立时期(9~18世纪下半叶)封建制度下的法国经历过封建割据、等级代表制和君主专制3个阶段,其中以等级代表制持续时间较长。
法律制度虽历经变化,但发展缓慢,基本构成为各种法律并存;全国大陆以奥莱龙岛至日内瓦湖一线为界,北部为习惯法地区,南部为罗马法地区。
原来的部落习惯法已逐步为各地领主法庭所适用的地方习惯法所取代,有的后来经私人集编成册,发展为成文的习惯法,其最著者有《诺曼底大习惯法》;同时,还出现许多涉及商事和海事的城市习惯法,如《巴黎习惯法》等。
继12世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重新被发现、意大利开始注释和传播罗马法之后,罗马法在法国南部重新兴起,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急需。
中世纪的法国培养了一批熟悉罗马法的法官、学者,出版了一批罗马法论著,而且形成了自己的罗马法学派,即根源于注释法学派的人文主义法学派。
16世纪罗马法曾一度被查禁,但不久又恢复,权威更盛。
这种情况对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在中世纪的法国也起过重大作用,其适用范围虽仍仅限于异端罪、教会纪律、婚姻道德案件,但已有所扩大,兼及以宣誓订立的民事契约的纠纷以及信贷利息纠纷等。
宗教法庭的刑讯逼供、严刑峻罚不亚于其他国家。
封建制后期,国王陆续颁布各种敕令,镇压农奴起义,维护王室贵族的利益,但其法律权威一直不如英国。
资产阶级立法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末)除了革命后制定的《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以外,19世纪初拿破仑亲自审订的民法、刑法、商法、民诉、刑诉五部法典,对法国法是个根本改革。
其中的《法国民法典》,更是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等基本口号和立法原则。
虽历经修改,至今仍基本完整地适用。
它不但对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起了重大作用,而且长期以来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民法典拟订的楷模,或者被作为母法,或者在作了个别改动以后全面移植。
这五部法典是奠定大陆法系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1793~1794年雅各宾政权所制定的关于取缔投机、限制物价的法令,特别是关于分配和拍卖逃亡贵族和地主土地的若干法令,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中最激进、最彻底的措施。
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初尝试。
巴黎公社法律包括关于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镇压反革命、缉捕逃亡敌人和保护劳动人民的各项法令,它和公社政权一样,虽只存在了很短时间,但它是世界上第一批无产阶级法律。
现代立法时期(20世纪)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经济危机和阶级矛盾不断尖锐化的情况下,法国对原有法律不作根本变动,而是通过增订特别法、修改条文和重新解释等方式,使法律适应统治的需要。
除了宪法几经更迭外,在劳工法和公司法方面制定了新的单行法,对商法和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
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大,反映了社会的趋势;各部门法的社会化倾向,反映了国家扩大对经济的干预,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现代立法的又一特点是行政法规大量增加。
宪法现行的是1958年宪法,所建立的政体,西方学者有称之为“欧洲议会制与美国式总统制的混合体”,或称之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政体(见法国宪法)。
法国成文宪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象美国那样突出,表现在:①行政法比较发达,有关这方面的许多宪法原则均具体见诸行政法;②法官无权以某一法律违宪为理由而宣布其无效或拒绝加以适用;③宪法的理论研究多着重于一般抽象原则,如人权、自由等,而且大部分课题纳入政治学的范围;关于共和国与共同体的关系又纳入海外法(旧称殖民地法)的研究范围。
行政法法国重视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
19世纪以前,行政法的成文法规不多。
1804年民法典制定以后,行政诉讼的解决一般以民法为准,但其判决从不直接援引民法。
其后,由于民法原则不尽适合于行政诉讼,而且行政法令增多,行政法已成独立部门,其构成以行政法院的判例为主,行政法的发展反而成为民法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但行政法不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均不如民法严密和明确。
法国行政法院兼具审查行政法令和处理行政诉讼之权,因而其判例不但对诉讼有拘束力,而且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法令的制订。
刑法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和刑罚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这部法典一直沿用至今,只作过某些局部性修改。
曾两度酝酿重订《刑法典》,均未成事实。
20世纪3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针对游行罢工和恐怖活动的单行法令,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
由违警法院审决的违警处罚的范围不断扩大。
对海军和陆军官兵,分别适用《海军刑法典》(1938)和《陆军刑法典》(1928)。
对海商航运,1926年曾另订有兼具行政和刑事性质的法典,以后并曾数次修改。
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迄今继续有效。
20世纪40年代曾设立起草委员会,着手重订民法典,但历时20年后撤销。
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除对约20%的条文作过修改外,还以颁布特别法和承认某些判例的拘束力等方式补充《民法典》之不足。
一百多年来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由于公司企业的发展,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②加强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私人对财产的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丧失原来的绝对性,如准许飞机飞越私人土地上空,政府有权拆除机场附近一定距离内的、包括私人建筑物在内的障碍物,有权征用荒弃土地等。
③对契约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和干预,允许契约的多样化。
例如,某些行业适用特许制,出现例如公用事业契约的三方契约形式。
④家庭、婚姻关系上在几经反复后,法律上最终赋予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财产上的平等权利;离婚自由在法律上获得保障,以及妻子作生前赠与不必经丈夫同意等(见《法国民法典》)。
税法法国的税法复杂多变,自成体系,既有别于行政法,又有别于民法。
直接税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大部分间接税争议,如印花税、登记税争议,则由普通法院管辖。
税法争议有时适用民法,有时不适用。
例如,遗产拍卖时如拍卖人为继承人,不按民法解释为遗产的承受,而按税法解释为财产买卖,应予征税。
税收争议即使由普通法院受理,税收当局仍有权在审理或判决前与应纳税人协议其罚款数额,这一点又区别于普通民事刑事争议。
法国税法法典主要有二,即《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
这两部法典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该管行政部门可以不经立法机关同意而每年以政令增加新的规定,以适应情况的变化;一是《普通税法典》可随时由行政当局以法令增补附录,内容包括公共行政规则、行政法院命令、一般法规和部级机关增订的条文。
法国税法的适用有一特殊原则:条文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
但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态度不尽相同,前者遵守较为严格。
商法《法国商法典》的规定多属具体规则,至于一般原则,均见诸《民法典》。
商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末期的海商规则和商业行会的习惯。
随着以国际公约和协议为主要构成的海商法的成为独立部门,以及中世纪行会的消失,商法是否应单独成法,在法国曾引起较大争论。
20世纪40年代曾建立从事重订商法和公司法的委员会,但未有结果而撤销。
目前法国实际施行的商法,是大量的有关商业团体、支票、流通证券、银行、股票交易和破产的各种法规。
其主管机构为商事法庭,由各该管辖区内的商人担任法官,职业法官不与闻其事,但其上诉级仍为普通法院。
劳工法法国劳工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的。
当时,由于工人运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政府陆续公布了某些保护童工、保障工伤者利益以及允许组织工会等方面的法律。
随着关于雇佣契约、工资、失业救济、集体合同,特别是关于罢工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加,处理缺乏准绳,各种有关劳资关系的行政规则即应运而生,数量繁多。
1901年建立了《劳工与社会福利法典》起草委员会,拟定了包括7编的法典草案,即:国际劳工公约、劳工条例、职业团体、法庭、调解与仲裁、劳工保险、福利与救助。
前4编在20年代先后经议会通过,以后又均经过多次修改,而且补充了不少单行法令。
1955年开始了统一编纂和修订全部劳工法规的工作,至1982年尚未完成。
劳资纠纷的解决机构,在过去数十年中几经变化。
现在,基层设有劳资法庭。
其最高审级为1950年建立的最高仲裁法庭,但其裁决无强制力。
诉讼法法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但是,程序法往往被视为从属于实体法,不象英美法系那样受到法官与学者的重视,程序的欠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也较小。
拿破仑所制定的五部法典中有两部是诉讼法典,其中,《刑事诉讼法典》业已废止。
1959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
不论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法国的规定都是大陆法系中最典型的。
以刑事诉讼为例,起诉的检察官垄断制、审理的法官审问制、陪审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有固定审级的统一法院体系等,都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见法国法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