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和中国的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今天,刚好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100年纪念日,此时写这篇文章可谓意韵深长。
100年前的5月15日,风雨飘摇中的大清帝国修订法律管奉诏参酌东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也是自那一天开始,独步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延续前余年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文明古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步步与“祖宗成法”决裂,出现了一大批三千年未有之新型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在中国奠基。
但百年法律史并非平直的线形史。
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近现代法律,犹如一朵温室里的玫瑰,须有适宜的文化土壤、稳定的社会温湿度方能茁壮成长,而百年的战乱、动荡乃至改朝换代,使得百年法制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蹇的崎岖路。
直至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
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律,因为它是人类理性的直接体现,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因而由宪法作为检验制定法的标准。
在这一思想下,从而确立了宪法在近现代法治之路中至上的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法制进程,我们很容易看到,宪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在西方,宪法被认为是体现了理性与正义的自然法原则的载体,它是人民防范政府、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基石。
所以,可以说法治就是宪治。
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
百年大脉络翻开中国“宪政”的百年历史画卷,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百年里,大部分时间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甚是无法无天,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
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再到1946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
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 舆论。‛‚国会议员,不过国民之公仆, 并非有何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 制裁。‛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政治 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 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代 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 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孙 中山)——即主权在民。
‚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 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 宪法成,国本斯固。‛ ‚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 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 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 下共击之!‛(孙中山) 至少在国民的心理和意识上,法律 已开始上升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
‚社会风俗人心,从某些部分看来,辛亥革命 以后和以前大大改变了,所以卑贱、颓废、放荡 行为,有些少了,有些完全消灭了……总之,辛亥 革命无数头颅换来的,除推翻封建帝制以外,广大 民众的体格、品格相当提高了。‛(黄炎培 ) ‚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 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 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 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林伯渠) 总之,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 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 合法性模式,确立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 价值准则和新的观念。
法理型权威,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 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 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 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 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 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 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 治理的社会。 总之,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 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约和束缚。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救国之路

平
从 鸦 片战 争 以后 在 硝烟 弥 漫 中的 国人 再 也
,
洋务 运 动 的失 败
,
预 示 了 宪 政文 化在
”
观念
,
而 将 真 正 的 西 方 的 个 人 主 义和 自 由 主
。
不 能按 照 自己 原 来 的 规程 去 生存 了 本意
,
无 论 是否 出于
。
中 国落 地生 根 的艰 难 而 他们 所 坚持 的 中体 西用 的原 则 炸 为一 个文 化 上 的情 结一 直 困扰 着 中国人
中 国人 确立 了 民主 和科 学 这 两大价值 先马 刚门 轰轰 烈 烈 的宣 扬着 民主 容 纳个人 自由全 面 发 展 的社 会 的 对个人价值 的 崇尚
,
五 四运 动 的
,
的矛 盾 心境 开 始 了 学 习 西 方 的历 程
`
那么
”
化 的一 个基 本 范式
二
、
。
6
、
科学
,
更 呼 唤着 能
最 终从 技术 层 面转 移 到制 度层 面 进 而高 举 宪 政 的大 旗 究的
“
甲 午海战的失败
,
让 维 新 派 更 加 笃 信仅 习 西
迫 难 以静 下 心来 体 味宪 政 的精 髓 宪政 之 于西 方
,
首 先 要解 决 的 是 这 两个 问题 的 选择
。
,
师什 么
”
,
以及 如 何
师夷
”
方技 艺 不足 以救 国
“
,
他们 发 现 了 西 方宪 政 文化 中 的
,
并 不是 先进 的 中 国人 所深 信 的 与西 方 的富 强有 着 必 然 的联 系 的 f段 定
民国时期宪政

民国时期宪政一、民国时期宪政思想及中国化路径1.孙中山宪政思想。
1903年,孙中山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思想。
1905年10月《民报》第一次发刊词将孙中山的主张归纳为“三民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民族主义要从与生俱来的“种姓”出发,“异种残之,外邦逼之”要求民族独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但是,仅仅依靠民族主义也是不能解决君主专制政体的。
“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民族主义是不允许别族来抢夺本民族的政权。
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达到了“破坏”旧政权的目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辛亥革命之后,我国结束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出现了政治和政党等政坛新气象,建立了中华民国。
从1906年到1924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侧重于“人民有权”。
他主张不走三权分立的老路,不重蹈西方代议政治的覆辙,发明了“权能分治,以权制能”。
认为只有利用“五权宪法”组织政府,才能形成完全的政府及政府机关,即:五权宪法。
孙中山强调政府五种治权之间的分工合作,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政府权力要受到民意的制约,人民可以控制政府,但是人民对政府具有支配的地位。
1906年秋冬,孙中山指出要想建成和完善民国,就要分三个时期进行。
即:军阀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其中军阀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时代;约法之治则是军政府总揽国事的时代;宪法之治是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
民国初期,孙中山信奉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主张效仿西方的政党政治,把国民党建成西方式普通政党。
直到反袁失败后,孙中山面对北洋军阀的武力政治,开始清除自己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成分[4],改变了自己的政治策略,从而形成了自己晚年的开明专制论。
受到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揭开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政运动。
2.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及其影响。
1929年,国民党发布了一道《人权与约法》,但是这个《约法》并没有禁止官方对人权的侵犯。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大国崛起之路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统一和崛起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领导人民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中华民国。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
在中国南方,南京革命政府成立,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文化教育的法令,制订了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采取改进教育制度﹑革新教育内容等措施,促进了南方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的迅速繁荣发展。
然而此时在中国北方,袁世凯挟天子以令诸侯,控制着北京满清政府,掌握着广大北方地区,他是北方中国的掌舵人。
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代表,袁世凯决不是站在历史潮流前头引导社会前进的人物。
袁世凯维护的是他的个人利益,“大清王朝”已经走到末日,成为历史前进的绊脚石,可是袁世凯却是借着这个招牌在建立一个属于他自己的“军阀帝国”。
南京革命政府在短时期内没有军事实力去彻底推翻北京满清政府,而北京满清政府呢,也暂时没有能力去摧毁对方,南北对峙,两个政府进入了人僵持阶段……“休养生息,扩军备战,一统北方。
”是南京革命政府的既定国策。
南京革命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审时度势,充分利用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足的优势,大办工厂,大力发展中国加工制造业,由于南京革命政府没有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因而借着一战的春风使中国制造传销到世界,大发战争财,为经济的继续发展打下了基础……当然,辛亥革命取得的成功毕竟有限。
北京满清政府所代表的封建势力在中国北方的统治依旧根深蒂固,并不是一两次冲击就能推倒的。
辛亥革命没有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孙中山期盼的“共和”并没有完全实现,中国北方人民的悲惨境遇依然如故。
在南方中国,西方殖民者的踪迹依然存在,南京革命政府还没有能力完全驱逐那些外国侵略势力,所以只好暂时承认他们在华的利益,以换取列强的支持……而在北方中国,这些情况更甚,北京满清政府为了保卫现有地盘和企图将来的反攻,因而不得不用出卖各种主权的方式向西方力强不断借款扩充军力和购买装备,导致主权不断丧失,殖民地化不断加深,北中国人民生活更加困苦,不断有人穿越袁世凯守卫的长江边界偷渡南下……看看南北对峙,北京满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百业凋敝,民不聊生。
辛亥革命“宪治”对新中国“法治”的影响

孙中山是一个典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结合的人物。孙中山之国际视野,比一般人开阔。在新旧时代交替中, 相对同时代的先进中国人,孙中山首倡革命并第一个提出推翻君主专制,“创立合众政府”。鸦片战争近百年来, 中国几乎所有的大事件,都与国际环境密切相关。辛亥革命也不例外。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深受 国际外部环境的影响。史扶邻说:“中国没有哪位政治人物像孙中山那样一直易受外部影响。日本为他提供了迅 速实现现代化理想的先例;英国和美国提供了现代化的制度模式:俄国人则提供了组织方法。”孙中山早期的政 治理念,是以美国的“宪治”模式为追求目标。孙中山自己坦率承认,他的三民主义就是起源于美国,与林肯的“民 有、民治、民享”相通,“民有、民治、民享就是本大总统生平所提倡之三民主义。”
孙中山思想几乎与时俱进。比起国内其他党派领袖,孙中山的国际化特色最明显。早在1903年,孙中山就 提出“建立民国”。“民国”的概念直接来源于林肯思想,林肯是孙中山少年时代就崇拜的英雄偶像。孙中山解释说: “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有言日: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1905年,孙中山在中国同 盟会政纲提出“建国民政府”,并在第二年正式采用“中华民国”名称。孙中山说:“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 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这句话包含了立国的政体和国体,民主是政体,共和是国体,实行宪法治国…即依 法治国。
401
都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997年党的寸4 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
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国政治发展历程

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国政治发展历程辛亥革命被称为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它标志着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和民主化道路的开启。
然而,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政治发展历程经历了很多曲折和波折,从封建帝制到共和民主,再到军阀混战和内战连连,最终走向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这一历程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与选择。
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迎来了短暂的民主时期。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被推举为临时大总统。
国民党成为党国政府唯一合法执政党,迅速推动立宪政治和由宪政转向民主政治。
但是,整个时期政治和经济都陷入混乱和危机之中,国共两党矛盾激化,加上共产党在中国的崛起,导致整个国家陷入分裂局面。
1927年,国共两党的分裂和“北伐”失败,标志着中国进入了长期的内战和动荡时期。
1931年,日本侵入中国东北,拉开了中国抗日战争的序幕。
这场战争把分裂的中国重新凝聚起来,也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前奏。
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进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时期。
中国先后实行了计划经济、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政策,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革不断推进。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提倡科技创新和国力强盛,这些政治和经济的改革与变化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环境影响。
然而,中国的政治和经济改革还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
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仍需要更深的政治改革,包括依法治国和民主化。
经济上,中国经济的发展依然存在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性改革和转型,进一步提高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此外,中国还需要处理好国际关系和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以及交流。
综上所述,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政治发展历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
从封建帝制到共和民主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和社会变革。
但中国人民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的实践证明,中国有信心和能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持续走向更加繁荣、稳定和和谐的未来。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导言风云激荡的二十世纪已然成为历史,上一世纪是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发生剧烈动荡与深刻变化的一个世纪,而其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在上世纪前半叶数度与宪政民主失之交臂,以至于整个民族在后半叶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早在清王朝末期,即十九世纪末,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都涌现出一大批志士仁人,他们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前仆后继,牺牲奋斗。
中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建立起“共和国”的国家。
从上世纪初至今,中国共产生过13部宪法草案和宪法。
然而时至今日,除台湾和港澳少数地区率先实行宪政民主制外,广大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旧徘徊在宪政的大门之外,与世界潮流相隔绝。
沉思百年中国行宪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和奋争,当有益于未来的中国宪政转型与宪政政体的最终实现。
须加以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法律及历史学界专业人士,在此仅就笔者阅读到的有关资料,作一梳理介绍,并加以自己的认识,亦为时间不充裕的网友了解这一段历史提供便利。
由于个人学识和掌握的资料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方家指正。
据陈奎德先生<中国的宪法与宪政>,1949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宪法及宪法草案: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4. 《曹鲲宪法》(1923年)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以下将主要以此为线索,分述其产生背景和要义,总结各阶段之经验教训。
一、清末“预备立宪”与《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是伴随着辛亥革命之前的晚清十年“新政”,由体制内外一批矢志改革、锐意图强的“立宪派”极力促成的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和平宪制变革。
以往由于意识形态的粗暴干预,官修“正史”对此均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或以“预备立宪”只是变中国为“君主宪制”,没有打倒皇帝,而斥其为“反动”或“垂死挣扎”,而对诸如“太平天国”、义和拳之流“暴民政治”却大加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