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2012
不为“退市”的退市制度

至此 ,我 同证券 市场退 市机制 基本形成 。2001年2月 , 有常态化 。据Wind数 据统计,截 至2018年 1月2日,共 有78
中国证 监会发布 《亏损公司暂停 上市 和终止上市实施 办 只 股 票 “披 星戴 帽 ”,被 交 易 所 实 施 风 险 警 示 ,占 }.市 公
法 》。同年4月,随着PT水仙 因连续4年亏损被依法退市, 司总数 的2.25%。2017年退市的上市公 司仅欣 泰电气与新
续 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 卜市公 司质量。
本次实 施办 法 ,主要 规定 了重大 违法 强制退市 的具
英 大证 券研 究所所 长李大霄 表示 ,目前 市场 上有一
体情 形和相关 程序。对 其他触 发退市 的情 形 的执 行力度 种误解 ,即认 为管理层推 出退市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大 量
强化,也在监管部 门的考虑之中。
2014年 7月,退市制 度再 度迎 来改革 在 坚持市场 化
细 化 重 大 违 法 强制 退 市 的 实 施 标 准 和 程 序 。
的 导 向下 ,确 立 了 “主 动 退市 ”和 “强 制 退 市 ”两 大体 系
可 以预 见,一场覆 盖整个资本市场的 “祛腐排 毒”行 其 中,“主动退 市”,赋 予上市公 司更 大的 自主决 策权 ,与
对 财务 状 况 严重 不 良、长 期 亏损 、“僵 尸企 业 ”等 符 合 退市 的 方向发 展 。即 退市 是 手段 .治 市才 是 目的。
挥优 胜劣汰 、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 益的功能。在 此背景下, “退 市制 度 不完 善 阻 碍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部 分 t-_市 公 州
2012年4月,深沪交 易所 就上市公 司退市制度 的方案公 开 业绩堪 忧,退市难影 响到市场 资源 配置的效率。”英大 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主板退市制度方案

主板退市制度方案2012年04月30日06:19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作者:蒋娅娅本报讯(记者蒋娅娅)创业板退市制度将于5月1日起实施,而紧随创业板脚步,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昨天也正式亮相。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板市场在退市标准上也更加严格,最近两年净资产为负,最近四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主板公司股票都将被终止上市。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主板市场退市条件主要包括:最近年度连续亏损、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宣告破产、公司解散等。
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一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因此,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对主板退市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丰富了退市标准体系,在现行条件基础上,增加了相关退市指标,特别是净资产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同时,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四年则终止上市。
除这两大指标,来自第三方机构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也被纳入了主板退市指标,即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退市标准还新增了相关市场指标,如上市公司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中小企业板公司低于3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均将终止上市,等等。
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安排,主板同样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公司退市后,可进入交易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股份的渠道。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规定及典型案例(PPT58张)

特别规定及典型案例介绍
二零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度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
第二章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 定及典型案例介绍
第一章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第一节 深交所退市标准体系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退市标准新旧对照
第三节 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 恢复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节 重新上市制度 第六节 新旧制度衔接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深交所每年都对各上市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考核。在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针对每次披露事项,深交所有关部 门均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动态评分。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目前主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 ( ) 、 证 券 时 报 网
式泄露信息,更不得据此进行内幕交易。
(一)总体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2.2.12还规定,“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
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600股,即拥有公司60%股份,7名董事候选人中有5名董事 由其推选;其他9 名股东共计持有 400股,合计拥有公司 40% 的股份,7 名董事 候选人中有2名由其推选。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 1000 × 5 =
创业板退市制度

历史上看,主板出现退市公司的现象极少,而中小板从未出现过退市公司。
能否真正改变股市垂死不退的现象尚需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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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
关键在于真正的落实执行 退市惩戒机制要及早跟上
确认所选股票中是否存在公司基本面“困难户”,务必避免有退市风险的 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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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点评
成熟市场的一小步,A股市场的一大步
起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制度出台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某些公司出局
退市涉及各种复杂关系,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
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对创业板的影响外,将对形同虚设的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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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11
证券简称 向日葵
所属行业 电气设备 下滑,今年有可能继续亏损。
点评 2011年扣非后实际亏损,基本面较差的光伏组件企业,受困于组件价格不断 公司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有亏损可能。MMORPG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作为二
300052 300081 300264
中青宝 恒信移动 佳创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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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解读
2012年5月4日 上海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Broad Resource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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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解读 二、面临退市压力的企业 三、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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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主板退市制度方案

主板退市制度方案主板退市制度是指股票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不符合退市标准而强制将其股票从交易所摘牌的制度。
退市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种主板退市制度方案,详细说明了退市标准和程序。
一、退市标准1.连续三年亏损且累计亏损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2.公司自上市之日起连续三年内累计净利润为负;3.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风险;4.公司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5.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严重欺骗投资者;6.其他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
二、退市程序1.主动退市申请:公司可以主动向股票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交易所将审核申请,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将被摘牌。
2.交易所发出退市警示:如果公司不符合退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退市警示,要求公司整改,限定整改期限。
3.主动摘牌:公司在限定整改期限内未能整改,或者明确表示无法整改的,可以主动申请摘牌,交易所将撤销其上市状态。
4.强制摘牌:公司在限定整改期限内未能整改,且不符合上市公司退市整治工作方案的公司,交易所可以强制摘牌。
三、退市风险防控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给投资者,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
2.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退市风险的出现。
3.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对于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调查力度,依法查处,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4.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四、退市制度1.降低退市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退市标准,减少因企业暂时困难而被退市的情况,避免对企业的伤害。
2.优化退市程序:简化退市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在退市过程中,要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退市的原因、后续处理措施等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
退市机制实施方案

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市场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退市机制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对于完善股票市场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退市机制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利益退市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市场稳定性。
2.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防范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3. 提高市场规范性完善的退市机制可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市场规范性和健康发展。
三、退市机制的实施方案1. 退市标准建立严格的退市标准,对于连续多年亏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约等情况的上市公司实施退市处理。
2. 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防范信息披露不实和误导性行为。
3. 退市程序规范退市程序,明确退市流程和时间节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4. 退市风险提示建立健全的退市风险提示机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5. 退市后续管理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规范退市公司的后续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退市机制的落实1. 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上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市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管措施,提高退市机制的执行力度。
3. 提高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退市公司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市场冲击和不良影响。
五、结语退市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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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本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退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本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恢复上市的审核期限恢复上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视同自动撤回恢复上市申请,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或者对本所决定所提复议的审核期限各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四、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本所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股份转让板的转让服务规则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本所将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转让板转让。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
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网站)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附件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两年新增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两年三年四年新增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新增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新增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新增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市条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新增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质量,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和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所起草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