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向全国推广应用海事通APP的通告》(2024年第10号),海事通APP已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全国推广。
推广应用以来,船方通过海事通APP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优化海事政务服务,便利广大企业、群众办理业务,现明确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对外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
具体通告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12月15日起,统一使用海事通APP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其他办理同类业务的服务网站和APP将停用船舶进出港报告功能。
二、有关要求请广大企业、群众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及时调整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渠道,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21〕143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及时、准确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三、使用操作用户可扫描本通告附件二维码获取海事通APP下载渠道和船舶进出港报告操作指南,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400-80-12395”全国海事服务电话或海事通APP“进出港报告模块-帮助信息”咨询或提出工作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渠道和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11月25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目前,在内地建造并拟在香港登记的船舶,由于香港海事处注册审核的原因,一些船舶在离港时注册证明书原件尚不能提供到船上,导致船舶无法办理相关查验手续。
为便利船公司办理船舶查验手续,经与香港海事处协调,同意通过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替代原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新建船舶如需在取得香港船舶注册证明书原件前向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应在递交申请后,通知香港海事处有关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名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二、船舶在香港完成注册后,香港海事处将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至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
香港海事处发出信息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为: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三、受理船舶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船舶注册证明书后,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联系方式为:总注册主任/船舶及海员事务电话:(852)2852 4383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四、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相关申请文件和香港海事处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审核后,为船舶办理有关船舶出口岸手续。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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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等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为,强化代理人(包括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更好地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现就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
请各单位参照《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收集本辖区内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的信息,对现有的代理人信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海事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同时将代理人名单按统一格式(附件2)在本单位外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
请各单位参照《指南》,对辖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进行综合评估,逐步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三、努力提高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针对部分代理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责任心差、业务水平低的情况,督促代理单位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四、强化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督促代理人建立、健全业务代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船舶进出港许可代理代办业务,并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对弄虚作假的代理人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协同共管工作。
各单位要主动走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必要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业进行整顿,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有序。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通报记录不良代理的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提高航运公司和船员使用诚信、规范代理人的意识,努力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七、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狠抓内部管理,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纪律监督。
对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推诿刁难和选择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提高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具体的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在工作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
2012年11月5日附件1: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下简称“船舶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以下简称“船舶查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促进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应提交《船舶代理信息表》(见附表)和下列材料,以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布。
(一)船舶签证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批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的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船舶签证个人代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3.申请人签名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4.联系方式。
(三)船舶查验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对代理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实,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
三、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年度核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