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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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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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股东代表诉 讼制 度的不足 与完善

摘 要

我国股 东代表诉讼制度于 2 0 0 6 年的新《 公 司法》 中提 出, 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是一项重
出相关 规定 , 这 就在一 定程度 上导 致对 中小股 东的利益保 护 的不 如果 按照 《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 诉讼 管辖 地应 该是侵 权行 为地 、
足。 因此我 国在 2 0 0 6年修 改 的《 公 司法》 中也在 借鉴 别 国经 验和 被告 住所 。然而 , 股东代 表诉 讼涉 及 的多为 董事 、 监 事等 人 的侵
要的法律制度。 因此, 本文对股东诉讼的概念、 立法状况进行 了论述, 重点论述 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分 析 了我 国股 东代 表诉讼 制度 存在 的前 置程序 的 免除条件 不 明确 、 诉讼 费用不合理 、 诉 讼 管辖等缺 陷 , 并针 对这 些 问题提 出
了相 关的 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股 东代 表诉 讼 立法 前 置程序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8 ・ 0 2
我 国《 公司法 》 规定 了股 东诉讼 制度 的股 东代表 诉讼 由股 东 规 范缺 失应 予 以弥补 。
行使 ; 股 东代 表诉 讼 的原告 必须 是 公司的股 东 , 一人 或 多人 都可 以提起 股 东代表 诉讼 , 但并 非只 要 是公司 的股 东, 在 任何 条件 下 在 我 国《 公司法》 中没有 明确 规定 诉讼担 保 的适用 条件 。股 东诉讼代 表 制度 旨在 防止股 东滥 用诉 讼 权利 。但 是担保 诉讼 对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doc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doc

目录引言 (1)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1)(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1)(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 (2)(三)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2)(四)代表人诉讼的管辖 (3)(五)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3)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分析 (4)(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4)(二)立法规定的过于粗疏,不宜技术层面的操作 (6)(三)对代表人缺乏一种激励机制 (6)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7)(一)取消代表人诉讼的分类 (7)(二)管辖权问题 (8)(三)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9)(四)判决方式 (10)总结 (12)参考文献 (13)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作者姓名摘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究其根本,是共同诉讼的延伸。

我国对这个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现实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问题完善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从表面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第55条的规定,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试图克服“退出制”所衍生出来的弊端,但是也有其存在的弊端。

本文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论述,对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便后文对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几点比较应该急迫解决的问题,并在最后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希望能共同探讨诉讼代表人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当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者应诉比较困难或者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首先对原告张某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张 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因此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接着,法院对该案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 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
中心
01 引言
03 立法完善 05 结论
目录
02 司法适用 04 案例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解释为中心
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等法 律法规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演示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 为中心,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通过明确原告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细化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强化法院的 职权以及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等措施,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从而更 好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股东代 表诉讼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原告资格、法律适用和证据等因素,并积极引导当事 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以达到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
(3)强化法院的职权。可以赋予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时更大的职 权,如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4)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为激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可以设立相 应的奖励机制,如对胜诉股东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款项等。
案例探讨
以某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甲公司高管乙某在担任公司 董事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产借给丙公司使用,导致甲公司 利益受损。甲公司股东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乙某承 担赔偿责任。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理 研究 论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 干 00 月
论我 ( 京 出入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北京 北
摘 要 : 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源于公 司内部机制难以平衡 的两个利益冲 突大股 东与中小股 东的利益冲突, 股 股东与经 营管理者的利益 冲突。 对 股东 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 对原告 的资格限制应放宽 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 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当通 应 应 知公 司作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关键 词: 东 代表诉讼 第三人 股 前言: 代 表诉 讼不 符合 现行 法律 而无法 进行诉 讼。第三 ,公司 参 与诉 讼 随着 经 济社 会的 发展 ,公 司越 来越 成 为我 幽经 济领 域 巾的 l 有利 于夯 清事 实, 约 诉讼成 本 。 公司作为侵 害行 为 的直接 受害 丰 节 体,公 司的正 常和 规范 运转对 我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具有 毋庸 置疑 者, 诉讼 争议 的事 实是 清楚 的 , 且股 东代表 诉讼 耍经 过前置 程 刈 并 在前置 程序 审查 中. 司也 就对 案件事 实进 行 了认真 的审查, 公 有 的影 响。在 公司 的 内部 ,股 东之 问的利 益之 争及其 解 决越来越 受 序 , 到 法律 的重 视 。如 何通 过法 律的规 制解 决股 东之 问 的纠纷 , 就 这 深入 的 了解 公训参 与诉讼 , 以基于 自己所知事实 向法院进 行陈 可 是建立股 东 代表诉 讼制 度 的思考 。它 的建立 具有 乖大 的意 义,它 述 , 讼 公正解 决足 很有 利的 。 对诉 有利 于切 实维 护股 东权益 , 扩大 股东 维权 范刚 , 护 中小股东 的合 保 2公司 在诉 讼 中的地位 . 法权 益 , 动 中嗣公 司和经 济的健 康发 鼹 , 立法 中还存 在很 多不 推 但 在我 国现 行法 律框 架下 , 不可 能作为 原告 参加诉 讼 。 为 公司 足 之处 . 需要 继续 不断完 善 奉文 尝试依 据我 因 《 公司法 》 的现 行 股 东代表诉 讼的提起就 是基 于公司怠 于行使诉权 而 引起 的, 是 也就 规定 , 我隔股 东代 表 诉讼制度 做一 些分 析和 建议 。 对 公 司不愿 意作为 原告起 诉侵害者, 法院不 能违背 公 司的真 实意思 强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内涵 、 特征 和功 能 制 其作 为原 告参 加诉讼 。 如果 强制公 司作 为原 告参加 诉讼, 则提起 1 东代表 诉 讼的 内涵 . 股 诉 讼 的原告 股东就 无 立足之 地,也就 小成其 为股 东代 表诉 讼。其 股东代 表诉讼 足指 当公司 的正 当权 益受到侵 害, 是受到 有 次, 特别 即使 强制 公 司作 为原告 参加诉 讼, 为公司 足控制 掌握 在不愿 因 控制 权的股 东、 母公 刊、 事和管理 人员 的侵害, 蕈 而公司 怠于行 使诉 起诉 的控般 股东及 董事 等手 l完 全可 以以 到庭 等办法 来达到撤 : , 权时, 合法定 条件 的股东 以 自己的名义 为公司 的利益对 实施侵 害 诉 不应 诉的 目的 凶此, 公司列 为原 告在 实践 中足行 不通 的。 符 把 行 为人提起 的诉 讼。 如 果将 公司列 为 被 告, 与作 为原告 的股 尔处在 了对 立面, 缘 但 公司作 为一个 独立泫 人, 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 义 依法 告股 东对公 司并无 诉 讼请求 而是 为了维护 公司 的利益, 果股东 的 如 务 。 公司 自身权 益受 到侵 害 时, 当 应当 以 自己的名 义主 张权利 。 但 诉请 是要 求侵 害人将 财 产返还 公 司或 向公司赔 偿损 失, 旦肿诉 , ~ 是在公 叫怠于追 究违 法者法 律责任 时, 予股东代表 公司 向进法者 同为被 告的公 司便 是受 益者 。 赋 起诉 的权利 , 是一种 有 效 的救 济 方式 。对 中小股 东而 吉, 是实现 它 此 , 与现 行 民诉 法 冲突 的情 况下, 公司列 为无独 立请 将 股东权 利,弥 补公 司治理 接轨 缺 陷和其 他救 济方 法 足的必 要予 求权 的第 三人较 适 合我 国现 行 的诉 讼法律 框架, 有利 :法 院查清事 r 段 。它在 防 止公 司董 事 、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滥 川职权 侵害 实, 于执 行 。 诉 讼中, 司是 无权变 更 、 经 便 在 公 承认和放 弃 事人 的诉 公司 和小 股东合 泫权 益方 商发挥 着 晕要 作用 ,它可 以有效 地对控 讼请 求, 无权 请求和 解和 申请执行,} 1 在诉讼 中仍 有 自己独立 的诉 _ i 股股 东的优 势地位 进 行制衡 , 克服控 制 者的权 力滥 用, 最终 也可 以 讼地位 , 自己的名义 参加 诉讼, 以 有权选 择辅 助 的~方 。 实现 公 司利 益 的最人 化 。 三 、 国股 东代 表诉讼 制度 的完善 我 2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特征 . 我 国公 司法虽然 初步确 立 了股 东代表诉讼 制度, 股东代表 诉 但 第一 , 东代 表诉 讼是 基于 股东所 公司 的法 律 救济请 求权 讼在 我 国尚处 于起 步阶 段, 乏完 整的配 套制 度 从我 国 国情 股 缺 产 生 的, 种权 利不 足股 东传统 意义 L 这 的 Ⅲ资而 字有 的股权 , 而 发, 东代表 诉 讼应采取 激励机 制, 原告 的资格 限制 应放 宽。 对股 对 法 是 由公刊本 身的 牛利传 来 的, 东行 使 的权 利 义 由股 院受理 案件 后, 公 告通知 公司的其他 股东 可 以作 为共 同诉讼 人 应 第_,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原 告必须 足 公司 的股 尔, 并不足 只要 参加诉 讼, 当通 知公 司作 为无独 立请求 权 的第 三人参加 诉讼 但 应 新 公司 的股东 就能诉 ,股 东代 表诉 讼的不 同 的 家对 原 告股 东的资 《 司法》 当修 改股 尔代表诉 讼的前 簧程 序 为必经程序 , 尚不 公 应 目前 格 有不 同 的限制 。 宜规 定费 用担保 制度 以 免打 击 中小股 东的 诉讼热情 。 院在审 理 法 第三, 原告 股东 只是 名义上 的诉 讼方, 不直接 欹得权 利 资格 股东代 表 诉讼 窠件 中对 双方 当事人达 成和解撤 诉 的案件 应加强 审 并 或 权益 。 原告 东胜 诉 的结果直 接 于 公司, _所 持 公 司股份 的 间接 在 查是 损害 公 司和其他 股 东利益 。我 国《 司法》 相关 司法解 释 公 及 比例范 围 内享有利 益 。 中应 增加对 原告 的胜诉 补偿, 严格 限制股 东败 诉应承 担的赔偿 并且 第 四, 东代表 诉讼 能 发生在 公司怠 于行使 诉权 的情况 下 。 股 责任 。股 东代表 诉 讼案件应 规定 为专属 管辖 ,由公 司住所 地法 院 3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功 能 . 受 理, 具有 财产 内容 的案 件应按 现行诉 讼收 费办法 适 当减 少, 但不 股 尔代表诉 讼制度 的建立源 。 r公司 内部机制难 以平 衡 的两 个 宜 按非 财 案件 收费 。股东代 表诉 讼案件 的诉 讼时效 应适用 现行 利 益冲突大 股东 与巾小股 东的利 益冲 突, 与经营 管理者 的利 益 《 股东 民法通 则》 的规 定, 件审理 中应通 用 举证责仃 倒胃 , 案 强化 破告 的 冲突 。 东代表 诉讼 制度 旨在 消除 这两 人利益 冲突 给公 司造成 的 举 证责任 。 高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民事 案件 案 由l增加 股尔代 表诉 股 最 l } 1 弊端 ,以实现 维护 中小 股 东的利 益和 加强 公 司制衡监 督 的两大 价 讼 一类 , …各地 中级人 民法 院的公 司法合 议庭专 门审 理 。 值。 参 考文献 : 二、 公司在 股东 代表 诉讼 中 的地 位 [】 卫清 : 公 司诉 讼司法 救济方 式》 人 民法 院山版社 20 1钱 《 , 06 股东代 表诉 讼中, 原告 股东是 以 自己的 名义起 诉, 但是 起诉 是 年版 。 [】 2刘棒清 :公 司治理视 角 的股东诉讼 研究》 陶方 正出版 《 , 基 f公 司的 原始诉 权 而广生 。 终诉 讼结 果与 公司息 息相 关 。凶 : 最 05年版 。 此, 司在股 东代 表诉 讼巾的法律地 位成 为股东 代表 诉 讼程 序上 的 社 2 0 公 [] 3蔡无庆 :董 嘹责任 的追究 与经营 判断 的原 则”载 《 代法 ” , 现 个 难题 。从各 吲立 法来 看, 这个 问题 表现 出 _较 人 的差异 。 对 r 学9 02年第 4期 。 20 1 . 公司是 否应 该参加 诉讼 [ 周剑 龙 :日本 的股 尔代表 诉讼制 度”载 《 事法论 集》 2 4 】 ” , 商 第 笔 者 以为, 司应 当参 加诉讼 。 山如 下: ‘ 东又 小能完 公 第 , 股 卷 , 律 出版社 l9 法 9 7年版 。 全代 表公 司, 司与 股 东具有 各 独 立 的人格 , 此 , 公 公司作 为有独 [】 菊 :股份 有限 公利股 东之代表 诉 讼”载 于林咏 荣编 :商 5柯 ” , 《 立 人格 的 民 主 体有 必要 参 加诉 讼。第 _,股东 代表 诉 讼的性质 二 事法论 文选 辑》 上 ) 1 8 ( . 9 4年 。 足一种 共益 权, 告提 起诉 讼 的法律后 粜 与公司利 益 有直接 关系 。 原 [ 李 小�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论文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论文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研究围绕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并评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相关立法与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地位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辅助参加人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辅助参加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以及公司在其中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不予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此时,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普通法国家,首创于英国的衡平法,发展完善于美国。

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它对于预防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股东权益,无疑有重大促进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必须要有适格的当事人,即有适格的原告和适格的被告。

一般认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原告胜诉或败诉时,公司是实际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但一般来说,原告只是股东代表诉讼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真正的权利人是公司而并非原告股东,因此,不可能将公司排除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之外。

同时,公司掌握了大量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公司介入派生诉讼,对法官审理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公司参加派生诉讼,究竟是它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二者兼有;公司是否必须要参加派生诉讼;法院是否具备对公司的强制追加权等等。

事实上均围绕着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展开。

学界观点争议较大,学说林立。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几种不同学说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观点主要有:(一)“共同诉讼原告说”该观点主张公司应作为原告方与提起诉讼的股东共同进行诉讼,理由是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是为了救济公司受到的损害,公司参加诉讼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股东和公司的诉讼目的存在一致性。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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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 6 2 0 年第 l 期
如德国 、 日本 。 股东为公 司损失行使诉 讼权利最早 在英 国
“ os F s - r t ” V.Ia ̄te一案 中被 否定 , I l 该案确立 了 两个规则 , 适 当被 告规则 ” 内幕管 理 ” 即“ 和“ 规 则 。根 据 前 一 规 则 , 于 一 项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对 控股股东 或者 董事 的行 为 , 有公 司有权 以 自 只 己名 义提 起诉 讼。依据 后 一项 规则 , 凡是 公 司 ● 董潇 丽 李 鹏 能力 内的事项 , 司按 章程 的规定 予 以解 决 , 由公 法院一般不依 股东 的请求 进行 干预。“ osV. F s 摘 要 : 东诉讼 制 度 是 保 护 股 东 , 其 是 小 股 东权 利 与 利 益 的 最 股 尤 Iab te - rot ”规则 自其确立时起即被法庭重视遵 守 , I l 在英美判 例中不断被 后 屏 障 。 股 东诉 讼 制 度 由 股 东 直 接 诉 讼 制 度 和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组 援引 , 适用各种案件 , 并最 终成 为公 司法上 的基本 规则 , 各 国公 司法 对 成 。 就 股 东直接 诉 讼 制 度 而 言 , 国法 律 给 予 股 东 的 是 很 不 完 整 的 权 我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 , 果不承认 原告 股东的诉权 , 如 法律将 不得不 利, 而且 , 这些有限的权利 在现 实生活 中并没 有 实现 ; 而股 东派 生诉讼 面对这样的难题 : 若公 司的控股股东或董 事等高级管 理人员 行为不 当, 制度在我 国的法律 制度 中则 完全是 空 白。文章 从股 东权入 手, 讨公 探 侵害 了公司的利益 , 由于公 司在致害人控 制之下 , 但 他们 怎么 可能会让 司股 东诉讼 的现 实基础 , 评析我 国现 有股 东诉讼之 法律规 定 , 完善 股 东 自己的公 司去起诉 自己呢?而小 股东 又不能 以 自己的名 义起诉 时 , 结 直 接 诉讼 , 建 派 生 诉讼 , 时 完善 我 国 股 东诉 讼 制 度 提 出 一 些 建议 。 构 试 果只能是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 无法得 到回复。并且 随着 公 司公 众化程 关键 词 : 权 股 东 直接 诉 讼 股 东 派 生诉 讼 诉 度的提高 , 少数 股东 与控 股股东 及董事 会 间的矛盾 越来 越突 出。因此 中 图分 类 号 : 2 .9 D92 2 2 文献标识码 : A 为了解决这 一危 机 , 护 中小股 东的利 益 , 保 保持 公 司内部权 利 的平 衡 , 文章 编 号 :0 4—4 1 (0 6 0 —0 6—0 10 9420 )1 6 2 英美判例 法也陆续 发展 了一些 判例形 成 了“ osV.I r t ” F s -  ̄tl 的例外 , I a e 即允 许少数 股东在特定 情形 下代表 公 司对不法 侵 害人 提起诉 讼 , 从而 股 东 诉 讼 制 度 的 现 实 基 础 为 股 东派 生 诉 讼 的创 立 发 展打 开 了缺 口 。美 国法 在 1 8 8 1年 制 定 了 公平 现代公 司法基于实践 和理 论的积 累构建 了股 东诉讼 制度 , 究者 研 规则第九 十四条( q i E ut yRue 4 , l9 )规定 : 少数股东为公 司提起派 生诉 讼 们往往开门见山提 出“ 东在提起 诉讼 时 , 股 面临这样 的 问题: 司股东 公 时必须首先 向所有 的公 司股东 提 出正式请 求 , 要求 他 们对致 害人提起 能否对公 司所遭受的损害 提起诉 讼 , 东所提起 的诉 讼哪些 是 为了 自 股 诉讼 ; 如果该请求无效 , 则应对 董事 会提 出正式请 求 , 求他们 代 表公 要 己 的 利 益 而 提 起 ” 勿 庸 质 疑 , 们 对 此 进 行 了 大 量 论 证 。 但 是 人 手 股 。 他 司对致害人提起诉讼 , 如果董事会也不 向法院诉请 追究致 害人责任 的, 东诉讼制度的研究即提出这一问题似乎有些 唐突。这样 的提问会 给初 则少数股东可以为公 司提起诉 讼 , 求致 害人 承担责 任。因为 股东所 要 学者 这 样一 种 疑 虑 : 东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提 起 诉 讼 是 不 是 有 损 公 司 法 股 享有 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他 自己, 而是 源于公 司, 股东并不 是代表 自 律独立人格之嫌 。笔者试 图从 股东 权人 手对 于股 东诉 讼 制度 进行 分 己而是代表公司强制执行公司的义务 , 所以称之为派生诉讼。 析。 派生诉讼经过 10多年 的发展 , 多国家 和地 区都在各 自的公 司法 0 许 股东权即股东基于其股 东资格 而享有 的 , 公司 获取经 济利 益并 从 或者商法中对股东派生诉 讼制度 作 了明确规 定 , 今 已经 形成 比较完 至 参与公司经 营管理 与监督 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 多种多样 , 总 的说 来 , 但 善成熟的程序机制。下列 这些情 况的诉 讼多 属于派 生诉 讼的范 畴: 领 可以分 为两 大类 , 自益 权和 共益权 。在 以股 份制 公司 为主要 企业形态 取不合 理的高薪酬 , 夺公 司机会 、 费公 司 财产 , 篡 浪 以及因重 大过 失致 的现代市场经 济社会 中, 股东权 无疑 是一种 十分重 要 、 普遍 而又年轻 的 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 民事权 利。随着我 国公 司法逐渐从宣传 立法阶段 向深入实施 阶段 的转 二、 我国现有股 东诉讼 法律规定 的解 析 对 化, 司立法上的粗疏与操作性欠缺 已 日渐显露 出来 , 公 股东权 的保护就 我 国对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和 派 生 诉 讼 没 有 作 出 规 定 , 并 不 意 味 着 我 但 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 股东诉 讼制 度的完 善无 疑可 以在一定 程度 上对股 国不 需 要 完 整 的股 东 诉 讼 制 度 。 目 前 , 国 关 于 股 东 诉 讼 的 规 定 仅 见 我 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 于《 司法》 1 1 ( 公 第 1 条 下称第 11条 ) 股东大会 、 事会 的决 议违 反法 1 : 董 依据诉权的基本原理 , 诉权是 指 当事人在 其权利 受到 侵害或 者发 律 、 政 法 规 ,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 东 有 权 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要 求 停 行 侵 股 生争执时 , 请求法院审判的权力 , 他是 民事诉讼 法意义上 的 当事人 的一 止该违法行为和侵 害行为的诉讼 。有研究 者称此项规 定为直 接诉讼制 项权利 , 其实质是 司法请求提起权 。就公司法而言 , 股东诉讼提起 权的 度, 但笔者认为 , 此项规定即使基于直接诉 讼制度的构 想也不 能体现 出 享有具有重 大意义: 方面股 东诉讼 提起 权的享 有是公 司 股东其他 权 一 他的立法本意 。笔者就第 11 1 条做 以下分析 : 利得 以 维持 的基 础 , 有 诉 讼 提 起 权 股 东 所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将 得 不 到 没 第一 , 没有把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权利救 济纳 入股东诉讼 。《 公司 实 现 ; 一 方 面 , 东诉 讼 提 起 权 的享 有 也 是 公 司 法 上 的 利 益 平 衡 得 到 另 股 法》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 司的设立和组 织机构规定了 3 2条股东查阅权 ,3 3 维持 的保证 。鉴于股东个人性 权利 和共 同性权 利的 区别存在 , 法律 赋 条的分红权 和优先认 购权 ,1条股 东表决 权 ,2条 、3条股 东会议召集 4 4 4 予 股 东 不 同 的诉 权 实 有必 要 。 和会议制度 。这诸 多权利 的救 济存 在漏洞 。在 实践中也 出现 了相 关的 1保护股东 自益 权的 股东直 接诉讼 。所 谓股 东的直 接诉讼 , 括 , 包 案例 , 且法官评述 “ 并 目前实 务界对此 已经形成 共识 , 既然股 份公 司的 股东个人诉讼 和股东代 表人 诉讼 , 东个人 诉讼 是个别 股东 因为 自己 股 股东 大会决议被法律 明确纳 入 司法裁决 的范 围, 那么 就没有 令人 信服 的个人性权利受到损 害而提 起的诉 讼。股东 代表人 诉讼 , 是公 司某一 的理 由将有 限责任公 司的 同类情况另眼看待 ” 。 股东 以自己和其他与 自己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的名义提起的诉 讼。 第 二 , 讼 对 象 过 于 含 糊 。该 条 款 没 有 对 被 告 资 格 作 出 规 定 , 有 诉 没 各 国公 司法对于股东权并没有专门 的规 定 , 国公 司法亦 然 , 我 当然 明确 的 被 告 , 法 提 起 诉 讼 。 无 这并不是说股东权在公 司法中没 有体现 , 并且公 司法 关 于股 东权 的规 第三 , 对于诉讼理 由的规定有遗漏之处 , 条将决 议违反 章程排 除 该 定 中 涉 及 的 既 是 能 为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所 保 护 的 个 人 性 权 利 , 列 这 些 情 下 在诉讼理由之外。“ 反法律 、 政 法规 ” 法涵 盖“ 反公 司章 程” 违 行 无 违 的 况涉及到的权利都属 于可 为直接诉 讼所 保护 的权利 : 东要 求行使 公 股 事项 。在实践 中, 大股东与公 司 之间 的关 联 交易 在多数情 况下是 不会 司账簿检查权 的请求 , 行使表 决权 的请求 、 实现 股票优先 购买 权 、 回赎 明显违 法的 , 但对 小股东来 说往 往是显失公 正的交易。 权请求 、 强制分配股利 的请求 、 强制公 司对 股份转 让进行 登记 ��

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湘潭大学法学知识产权学院 余科泰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提起代位诉讼,被视为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化、公司结构复杂化等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一建立在单一公司基础上的诉讼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若子公司的利益遭受侵害,会间接影响到母公司以及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目前的股东代表诉讼无法为母公司股东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公司法》;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理论支撑;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130-0001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随着美国控股公司的发展,19世纪中后期,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美国应运而生。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被学术界赋予了这样的定义——B公司的股东可以在A公司合法权益遭侵害时,A公司与其母公司的B公司都不愿使用其诉讼权利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维护A公司权益。

母子公司的结构下,子公司的利益在遭受他人侵害时,母公司利益因此被殃及,然而子、母公司均不采取合乎一般理性人的起诉选择,母公司股东可以代子公司起诉,通过诉讼手段保护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利益,但是胜诉收益归子公司所有。

学界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一)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是指当子公司的股东身份被母公司滥用,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使其丧失独立性时,可以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来否认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独立法律人格,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将由母公司承担。

如子公司利益受损,其股东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这种损害也会传递到母公司并影响到母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时母公司的股东便能以子公司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二)共同控制理论共同控制理论就是指母子公司同时被违法侵害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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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此条文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但是该规定尚不够具体、完善。

要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等多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利益完善
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其不足之处是,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诉讼费用承担、诉讼管辖及处理程序等相关重要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

显然,要真正贯彻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的地位
1.原告的确定
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东持股时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

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二是对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

而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和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也符合设立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同时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和1%股份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实践的要求。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要防止滥用公司诉权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起诉时的”净手原则”,即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或者追认公司董、监、高等实施侵害行为的股东。

2.被告的确定
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资格作了不同规定,日本商法规定的派生诉讼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清算人、用明显极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以及就行使决议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
股东。

但美国规定为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都可以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我国新修订公司法规定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但其强调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的人员。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相对宽泛化规定有利于鼓励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激励广大的民间资本投资创业,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为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今后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作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法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在提出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股东负有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对致公司损害发生的人提起诉讼的义务。

公司只有在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代位行使诉权①。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也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损害赔偿,原告股东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
监事主张上述赔偿责任,原告股东需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上述被请求主体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原告股东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要先竭尽内部救济,同时规定了30日的等待期,而且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免除的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免除前置程序。

只是何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仍需作进一步的解释,以便于适用。

对此应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而且应尽可能用列举的方式把需要界定的免除前置程序的情形明确化,尽可能避免用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以增加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案件管辖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是控制公司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制度是为了追究对公司有控制权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被告人数可能是多个,且一般分属不同地方,确定管辖较为复杂,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因此,笔者主张我国可借鉴日本相关立法,对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规定公司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其它诉讼程序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原告股东并不是直接被侵害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代行诉权,其最终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并且牵涉到公司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故原告股东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应具有任何处分权。

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权利。

因为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解、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均需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而原告股东请求调解,只有在第三人即公司的参与下,法院才能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调解;对代表诉讼的和解、撤诉及公司的驳回申请法院应当予以严格的审查,包括实体的审查和程序的审查②。

另外,如果涉案第三人即公司对书面请求和起诉状中的相关主张已经开始了调查,法院可依照公司的申请或依职权在适当的时间内,暂时中止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程序。

最后,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还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相关和解方案或诉讼情况的知情权及发表异议的权利,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也涉及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

注释:
①引自刘凯、司明:《股东代表诉讼配套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② [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61页
作者简介:王艳梅,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二,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学历:硕士在读,专业: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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