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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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第一条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3.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

第三条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1. 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数额;2. 诈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3. 诈骗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第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犯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 诈骗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诈骗金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合同诈骗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 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3.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合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行为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第九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本法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合同诈骗罪行为。

第十条合同诈骗罪的解释权本法条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条文。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3月,张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张某以某公司名义投资该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所需资金。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定金。

然而,在收到定金后,张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而是将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随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项目进度,导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严重。

2019年12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依法逮捕。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本案,张某在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过程中,虚构了某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虚假事实,隐瞒了其个人债务问题,骗取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定金。

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骗取的定金为5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可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张某退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3篇)

类比推理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比推理作为一种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类比推理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类比推理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及其价值。

二、案例一:醉酒驾车案【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饮酒,酒后将一辆汽车开回家。

途中,甲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丙受伤。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为甲构成醉酒驾车罪。

【法律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车罪?【类比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饮酒后驾车,符合醉酒驾车的定义。

然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车罪,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甲的醉酒程度:若甲的醉酒程度较轻,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2. 甲的驾驶行为:若甲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酒驾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3. 甲的驾驶结果:若甲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不会构成醉酒驾车罪。

【结论】根据类比推理,甲的行为可能构成醉酒驾车罪,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甲的醉酒程度较轻、驾驶行为未出现明显酒驾行为,以及驾驶结果未发生交通事故,则甲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醉酒驾车罪。

三、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甲在某公司担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

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经调查,甲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法律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类比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甲的职务性质:若甲的职务性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2. 甲的侵占手段:若甲的侵占手段属于暴力、胁迫等手段,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结论】根据类比推理,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合同关系,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事实。

即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从而非法获得利益。

虚构事实可以包括虚假的资产状况、虚假的交易情况等。

其次,伪造证件。

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欺骗目的,可能会伪造证件,如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以此来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三,利用权力或地位之便。

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四,编造假的合同。

犯罪嫌疑人可能编造假的合同文件,通过虚假的合同关系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罪。

第五,采用欺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如虚假承诺、虚假宣传、虚假陈述等,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

第六,捏造交易情况。

犯罪嫌疑人可能捏造交易情况,通过虚假的交易数据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七,违法转移资产。

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违法转移资产,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八,其他欺骗手段。

除了上述七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欺骗手段,如虚假的合同条款、虚假的交易对象等,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肃处理。

只有严格依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共同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的区别


2 0 年 1 月 , 因需 要 支 付 炬 恒公 资 ,所 得 仅 仅 是 自己提 供 中介 的 06 1 司货 款 和 维 持 三 大 队 日常 运 转 , 劳 务 费 用 ,没 有分 得 诈 骗 赃 款 ,
刘 兵 再 次 通 过 柏 国庆 联 系 重 庆 铭 是 刘 兵 将 赃 款 挥 霍 ,不 具 有 共 同 焦
三 、 评 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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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称 三 大 队 )重 庆 办 事 处 。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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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两 种 观点 分 歧 的 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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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4 l 0 9 月 6 1, 被 告 人 张 在 明知 杨某 当时精 神不 正 常 的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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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定 性 争议 的 焦点 在 于如
某 将 捡 拾来 的患 有精 神 分 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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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犯 罪 嫌 疑 人刘 兵 通 元 。柏 国庆 受 刘 兵 委 托 通 过 他 人 05 过 肖某介 绍 成 立 l所 谓 “ 国人 将 钢 材 低 于 市 场 价 销 售 ,柏 负 责 『 中 民解 放 军 总后 勤 部 基 建 营 房 部 营 从 买 家 处 收 取 了全 部 货 款 ,柏 国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经营一家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严惩,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某,男,30岁,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达5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案例五: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件背景:刘某某,男,28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及金额达1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合同欺诈罪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利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欺骗目的,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是造成对方当事人误认;三是达到欺骗目的;四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是合同欺诈罪的首要条件。

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而隐瞒重要事实则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这两种行为都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重要前提。

再次,造成对方当事人误认是合同欺诈罪的核心要素之一。

即使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如果没有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认,也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

因此,对于误认的程度和影响,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分析。

最后,达到欺骗目的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合同欺诈罪的最终表现。

只有当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达到了欺骗目的,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才能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欺诈罪的认识,提高对合同欺诈罪的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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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20XX年7月,康甲、康乙、韩丙三人合议,由韩丙出面用假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将锦州铁路分局某段的东风牌和斯泰尔牌货车(经估价鉴定共计价值153780元)租用,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了首月租金8000元,用于三人合伙运输至案发。

后康甲与韩丙发生矛盾,韩撤出,上述两台货车由康甲管理。

20XX年5月康甲将斯泰尔牌货车行车执照抵押给锦州市某沙场业主李某某;20XX年5月29日将东风牌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交费凭证抵押给锦州市某加油站;20XX年10月7日将斯泰尔牌货车抵押给锦铁某段职工张某;20XX年10月14日将东风牌货车”卖给”锦州市某农业推广中心职工毕某。

分歧意见
对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要理由是: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的”规定。

三人合谋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与锦铁某段签订了租赁合同,骗得两台货车,进行非法营运,事后还将相关手续及其中的一台车作了抵押,将另一台车以签协议的形式“卖”给他人,使该车的所有权受到了实际侵害。

这个从提供假证明-签订租赁合同-“卖掉”汽车、抵押手续的过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目的犯,即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从骗取汽车的动机及得手后的行为来看,他们并非想侵犯汽车的所有权,不是想把汽车占为己有,而是想使用它并赚钱,他们实际骗得的是使用权。

后来康甲与毕某的确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均一致的表示为不是要买卖汽车。

纵观全案,三人在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

故本案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而不应按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来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意见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一词,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

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这个规定并没有将合同诈骗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作为了诈骗罪中的一种情形,而现行刑法则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领域中双方签订、履行合同活动的保护而且对于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是一个新的罪名,它虽然脱胎于诈骗罪,具备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核心实质,但显然与诈骗罪不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笔者发表如下看法:一、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必须以虚假的合同为作案手段。

笔者所说的虚假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如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虚假,订立合同的证明文件虚假等等;二是指合同本身真实,但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如签订购销合同,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而且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逾期不履行合同等等;三是合同本身真实,行为人能够履约,但根本不想履约,而收受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等财产后逃匿的。

只有这种以虚假的合同为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整个案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出现任何意义上的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本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故意,而且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种“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但如前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却与现行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着重大矛盾,这给我们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带来了一定障碍。

《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款这样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此后又具体地列明了六种情形。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令废止该解释,那就是说明此解释还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笔者认为,刑法已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吸收,使其部分失效,即与现行刑法有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失效,而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三)必须是侵犯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与诈骗罪根本区别之一,就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市场秩序,又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被侵
犯的这种所有权,必须是一个整体权能而不是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中包括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一种权能。

也就是说必须是使这四种权能都受到侵害,才能说是对所有权的侵害。

而如果只是想临时取得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种情况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综合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如下:首先,必须肯定韩丙在与锦铁分局某段签订租赁汽车的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

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的规定。

在韩丙出面与锦铁某段负责人谈租用该单位汽车的问题时,对方提出必须有相应抵押作为租赁的条件之一。

三人研究时,康甲提出了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的想法。

于是,康甲、康乙来到沈阳市花800元钱做了一本假的房屋产权证。

该证的产权人为韩丙,因为是韩作为承租方与锦铁房建二段签订租赁协议,而该证的却是康甲家的住址。

被害单位见到该产权证后,信以为真即与韩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东风牌及斯泰尔牌货车交给了韩丙使用。

上述过程表明,三人在与锦铁某段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民事欺诈行为,骗取了两台汽车的使用权。

假设如果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租赁抵押的话,被害单位是不会将两台汽车租赁给韩丙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欺诈行为只是骗取了被害方两台汽车的使用权,而并非是它的所有权。

这与合同诈骗罪对侵犯客体的要求显然不符。

其次,本案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租车的想法是康甲提出的,康甲有门路给别人拉脚赚钱,车“租”到手后三人也确实给大连、阜新、凌海及本地等一些工地、沙场拉过脚,直到20XX年10月份,这个时间有一年多。

这至少说明在事情的前阶段三人的想法都是用”租”来的这两台车拉脚赚钱,而不是要将车占为己有。

而后来的抵押行为和与他人订立的协议能否就可以认定康甲的想法起了变化,要将车占为己有而偿还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关于汽车运营证件的抵押行为。

康甲于20XX年5月分别将两台车的行车执照、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抵押给了锦州市某沙场业主李某某及锦州市某加油站,是由于他在运营过程中欠下了二”人”债务,为了让债权人相信他还债的诚意和决心,而作了抵押,并不是要将这些证件卖掉抵债。

因为上述证件对于运营业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对于他人则近乎一文不值。

第二,关于斯泰尔牌货车的抵押行为。

20XX年10月初经康甲,由康乙开车与锦铁某段职工张某合伙去阜新包活。

其间由于种种原因,康甲欠下了张某5000元钱,为了促使康甲还钱,张某在康甲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将该车扣在本
单位,后又怕康甲找到该车又换了停车位置,事后康甲多次表示要还钱。

上述过程表明,康甲抵押斯泰尔牌货车是被动无奈之举,他本并非想卖车还债。

第三,关于东风牌货车的协议。

本案中康甲与锦州市某农业推广中心职工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的第一条订立了康甲将车卖给毕某的内容,但该协议第三条又出现了“到20XX年4月由康甲以高于卖价的20%的价格收回”的内容,这在民法中是典型的”出典”和”回赎”的规定,前后条款意思表示混乱矛盾。

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解释说不是要买卖东风车,而只是由毕某使用并付给康甲4600元的使用费,到期后(指20XX年4月)由康以超过4600元20%的价格再收回。

可见该份协议表明康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东风牌货车的目的,也没有实施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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