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冒名顶替上学,该当何罪?

冒名顶替上学,该当何罪?

冒名顶替上学,该当何罪?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20年第14期冒名顶替多年来屡禁不绝,跟追责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有关。

事实上,调查结果发布后,“处分太轻了”的评论在网络涌现,众怒难平。

《民生周刊》记者罗燕十年寒窗苦读,一朝被人顶替。

对于陈春秀、苟晶等农家孩子来说,这是当年做梦都没想到的真相。

6月29日,山东就聊城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涉案46人被处理。

但众怒难平,很多人认为处罚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并加大量刑标准,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事实上,冒名顶替上学并非个案,山东还有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的问题正在调查中。

虽然在信息技术更为发达的今天,冒名顶替上学更难办到,但如果没有重罚与制度保障,难免还会有人钻空子,挑战高考公平的底线。

如何防止高考中“冒名顶替”事件再次发生?值得深入探讨。

真相查明,处分轻了?2004年,高考生陈春秀没有等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落榜了,只能选择外出打工。

直到今年5月,她参加完成人高考后,在学信网上查到自己在山东理工大学的学历。

此后,她辗转多个部门求证事件经过,并且报警。

随着“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事件持续发酵, 2 4 年前被顶替上大学的王丽丽也引起关注,她自2019年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还多次收到顶替者私了的请求。

从顶替者到县招生办人员、中学校长、派出所所长、大学教务处人员等,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问题曝光了一个链条,相关人员被处理。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这次调查把一些事实调查得很清楚,但是所做的处罚有一个不太妥当的地方,就是对冒名顶替过程中公职人员的参与处罚力度过轻。

他们是有意作为,明知道是假的还去参与,性质比较恶劣。

“ 冒名顶替上学跟偷窃不一样,这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被广大学生认为是通向理想大学的必经之路。

然而,作弊现象在高考中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为了维护高考的公正性和教育的公平性,我国法律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本文将介绍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探讨对此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高考作弊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高考作弊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替考:指他人代替考生参加高考,通过冒名顶替获得高分。

2. 伪造身份证明:考生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获得非法的考试资格。

3. 调包作弊工具:考生利用各种手段将作弊工具藏匿在考场内,以获取作弊帮助。

4. 答题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作弊器材传递答案或接收外界帮助。

根据不同的作弊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作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

二、高考作弊是一种危害社会正义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我国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具体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取消考试成绩:如果考生被查实作弊,其所有考试成绩将被取消,无论其它科目成绩是否作弊,该考生均视为高考不及格。

这将对考生的升学、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2. 高考禁考:被查实作弊的考生通常会被吊销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未来的高考。

这意味着,考生将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3. 刑事处罚:高考作弊行为被视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拘役、罚款等刑事处罚。

严重情况下,作弊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影响信用记录:高考作弊会对考生的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不仅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进行背景调查时,也会关注考生的作弊记录,这将对考生的未来发展带来长期的阻碍。

三、对策建议为了防止高考作弊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包括:1. 创造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与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考场的监管,确保考试的安全和公平,避免作弊工具的进入和使用。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河南省禹州市某中学教师李某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档案中存在一名名叫王某某的顶替者。

原来,在20多年前,王某某冒名顶替李某某的身份,成功进入了该校成为一名教师。

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一直在该校工作,直到退休。

此事件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1995年,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成功进入该校成为一名教师。

2. 20多年来,王某某一直在该校工作,担任教师职务,并多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 2019年,李某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档案中存在王某某的顶替记录。

4. 王某某在得知此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冒名顶替罪。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欺骗国家机关,使其认为其具备担任教师职务的条件,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2)冒名顶替罪: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非法占有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属于冒名顶替的行为。

2. 学校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

(1)未对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其成功入职。

(2)在王某某任职期间,未发现其身份造假行为,未能及时纠正错误。

3. 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顶替他人学籍考上大学参加工作28年处理案例分析

顶替他人学籍考上大学参加工作28年处理案例分析

顶替他人学籍考上大学参加工作28年处理案例分析2004年,山东聊城市冠县高三学生陈春秀被人顶替上了大学,16年后,陈春秀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才发现自己当年是被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此事被曝光。

山东理工学校接到被顶替者陈春秀的电话举报,随后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始初步核查。

学校派人到聊城冠县,走访调查了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双方。

顶替者陈某某给山东理工大学调查人员写了一份“说明”,并签名按了手印。

这份说明只是说相关的入学材料均由其亲戚(舅妈)一手办理,至于舅妈有没有找关系并未说明,只是笼统的说是找中介代办的。

在确定自己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后,陈春秀提出重新入学,山东理工大学以“无此先例”拒绝,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6月22晚23:32 @山东理工大学发微博表示“近日,陈春秀女士通过媒体表达了重新到高校读书的意愿,我们将积极协调,努力帮助其实现愿望。

”截止6月23日13:30 该条微博下评论已达1.6万+。

这一系列高难度的辗转腾挪和诡异操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默许乃至直接帮助。

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

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毫不客气地说,“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的冒名顶替行为,既严重戕害高考公平,又掐断当事人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

对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冒名者得以慰藉。

长远来看,则应以信息化技术堵上可能存在漏洞的任何环节。

进而有效维护高考公平秩序,让每一名努力者都真正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冒名顶替者受法律规定(3篇)

冒名顶替者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冒名顶替,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姓名、证件等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冒名顶替现象逐渐受到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冒名顶替的定义、危害、法律规定以及典型案例等方面,探讨冒名顶替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必然性。

一、冒名顶替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冒名顶替,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姓名、证件等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冒名顶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入学手续,获取教育资源;(2)冒用他人姓名、证件等非法就业、就医;(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2. 危害冒名顶替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以下危害:(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使受害者失去应有的机会和权益;(2)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冒名顶替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挑战;(3)扰乱社会秩序。

冒名顶替行为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4)损害国家利益。

冒名顶替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典型案例1. 李某某冒名顶替案2016年,山东聊城男子李某某冒用同村女孩王某某的姓名参加高考,被录取后入学。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规范和民法,社会赋予其严厉的制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假名作证顶替他人或者顶替领导机关行使职权的,除情节特别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以犯罪形式立案,这就是冒名顶替罪的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犯罪形式立案的,主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首先,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犯罪主体必须有知识性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乎民事行为的规范性行为(作出非法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最后,进一步,应证明行为侵犯到了他人的利益。

冒名顶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社会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来惩处犯有此罪行的人,阻止犯罪,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和正义。

因此,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冒名顶替法律适用(2篇)

冒名顶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身份盗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冒名顶替事件也屡见不鲜。

冒名顶替不仅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冒名顶替行为已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本文将从冒名顶替的定义、法律适用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冒名顶替的定义冒名顶替,是指行为人未经被冒用人同意,以被冒用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政、刑事等活动,侵犯被冒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冒名顶替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冒名顶替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申请等民事活动;2. 冒名顶替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考试、升学、就业等行政活动;3. 冒名顶替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刑事活动。

二、冒名顶替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冒名顶替行为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因此,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冒名顶替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如考试作弊、骗取国家补贴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 刑事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冒名顶替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冒名顶替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典型案例1. 某高校教师冒名顶替他人学历事件2018年,某高校教师因涉嫌冒名顶替他人学历被查处。

该教师利用被冒用人的学历证书,成功进入高校任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区域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事件频发,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行为的规制却存在疏漏。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受教育权,但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

实践中,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纠纷多诉诸民事途径解决。

通过民事途径规制此行为存在法条阙如、处罚畸轻、社会关系难以从根源修复等窘境,使刑事制裁成为规制此行为的可能路径。

从入刑的标准来看,若顶替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对顶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此行为侵犯了被顶替者的权益、破坏了国家级考试的公正性、妨害了有序的社会管理秩序,但在司法适用中需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在特定情形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顶替学籍;受教育权;民事救济;刑事制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我国学子进入高等学校求学的选拔性考试,一张张“录取通知书”凝结着莘莘学子寒窗十几载的心血。

但是,“齐玉苓”“罗彩霞”“王丽丽”“苟晶”等一批寒窗学子的人生却因其高考学籍被冒名顶替而发生改变。

近期,山东等地更是曝出了上百位学子高考学籍被冒名顶替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法律规制却严重缺位,致使受害者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戕害了“高考”作为一项国家级选拔性考试的公正性,也折损了法治之于我国社会公正的基石作用。

回顾我国学界以往的研究,学者们对于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侧重从宪法角度展开规范层面的探讨,个别研究对此类行为的民事救济途径进行审思,却鲜有学者从刑事法角度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展开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顶替他人学籍的行为往往牵涉众多主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借助公权力协助顶替他人学籍的行为需要受到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针对这些主体的法律制裁已经较为完善。

相形之下,对于冒名顶替者本人的法律规制,现有法律规范却存在重大疏漏,因此本研究主要将研究视角聚焦于顶替者本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宪法》框架下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适用困境(一)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根本法《宪法》的荫庇。

《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继而明确了“接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中,“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应当从接受教育的空间上予以判断还是从接受教育的实质结果上进行综合考量尚存争议,但其时间范畴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已得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确认并已基本形成学界共识。

“接受教育”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则指公民在任何时期都有权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

在本研究所探讨的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中,由于高中阶段的学习及进入高校之后接受的高等教育在我国现有教育体系下都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本研究是从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维度”对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展开的探讨。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受教育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受到限制。

(二)受教育权无法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列宁曾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诚哉斯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实践中面临着无法适用的情形,使受教育权成为一项“纸面上的权利”。

我国宪法学界对2001年发生在山东省滕州市的“齐玉苓高考学籍被冒名顶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作出判决,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援引《宪法》作出判决,标志着“齐玉苓案”成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废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使“齐玉苓案”这一“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同时也成为了“宪法司法化的最后一案”。

自此之后,针对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适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对此进行规制。

究其根源,是因为《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解释宪法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而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无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无权适用《宪法》作出判决。

因此,针对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实践中,大部分被顶替者诉诸民事途径解决此类纠纷。

二、民事途径规制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局限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针对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

通过考察相关实践案例可知,通过民事途径规制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局限:其一,相关法条阙如;其二,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对顶替者的处罚畸轻;其三,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制不利于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一)法条阙如在2008年之前,“齐玉苓案”的判决结果为解决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类的纠纷提供了指导性作用,绝大多数被顶替者都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明确禁止将《宪法》中的受教育权适用于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案件的司法实践之后,被顶替者只能以“姓名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援引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即“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条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往往只是冒名顶替他人学籍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但是,由于相关条文的缺位,受害人无奈之下也只能依据此条款向顶替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由此可见,现有民事法律从规范层面便缺少针对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规制,人民法院援引“姓名权”条款判处顶替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无法对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而只是在现有法律规范阙如的情形下,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现实选择。

(二)处罚畸轻在具有标杆性的“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此类案件的处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即“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此条款并未就赔偿数额作出专门规定。

法院最后判定的具体赔偿数额,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即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在以往的案例中,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而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顶替者的惩罚畸轻。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既包括民事诉讼途径,也包含民事和解途径。

由于民事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因此相关案件最后的解决可能与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标准并非一致。

综合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无论通过何种民事途径解决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纠纷,顶替者通常仅需要承担数万元的民事赔偿,这与其利用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所取得的收益相比仅仅是九牛一毛。

此外,被顶替者通过高等教育可能获得的机遇作为一种不确定的利益,也无法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认可。

(三)社会关系难以修复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是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在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纠纷中,顶替行为的发现往往历时弥久,再次获得求学机会作为绝大多数受害者最根本的诉求因为时过境迁难以得到满足。

即便某些高校表明愿意为受害者提供继续求学的机会,但是这种“后来的”求学机会与受害者内心渴望的“原先的”求学机会是截然不同的,即便再次求学的机会能够在一定程度弥合被顶替者的内心创伤,却再也无法弥补被顶替者失去的众多机遇与错过的青春韶华。

此类顶替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源上无法得到修复。

因此,可以通过更严厉的刑事手段对此类顶替行为予以规制。

刑事制裁或许并非这些受害人的意愿,但笔者认为顶替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刑事制裁的要件,刑法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应当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三、刑事手段制裁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行为的可能性刑法的“谦抑原则”明确了刑事制裁是惩治不法行为的最后一种手段,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

对于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四要件说”与“三阶层说”两种判断标准,但二者从本质上来看都考量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的主观形态、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方面内容。

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级考试的公正性、妨害了有序的社会管理秩序,在社会危害性要件上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因此,只要行为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在主观上具有实施顶替行为的故意,便应当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

(一)顶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 侵犯了被顶替者的个人权利。

虽然《刑法》主要承担“维护底线秩序”的社会功能,但是刑法价值首先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上。

诚然,我国《刑法》某些罪名的设置主要基于犯罪行为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考量,但是仍有大部分罪名的设立是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

如我国《刑法》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实际上都能对应上私法领域保障的个人权利。

当一项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时,首先由民法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刑法在整体上后置于作为私法的民法,为民法私权提供重要的保障功能,但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基于道义评价,这与民法中的经济效率功能有所分别。

具体而言,在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中,可以从私法角度判断其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是这种判断由于民法条文的阙如具有片面性。

因为这种判断未能实质评价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对私权利的侵害,这种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的授予但却未能在民法领域得以体现,这时只有通过刑法的保障才能避免被顶替者的权利受到频繁侵害。

2. 破坏了国家级考试的公正性。

近年来,为保障选拔性考试的公正性,我国刑法新设了一系列考试相关的罪名,如《刑法修正案(六)》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的行为”以“代替考试罪”的罪名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但是,各地法院在司法适用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解释出现差异,其中“考试”所指代的范围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最多。

2019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相关犯罪中的“考试”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其中“高考”是第一个列举的考试种类,这体现了“高考”在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