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
冒名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是指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冒名行为屡见不鲜,涉及身份证明、合同签订、权利行使等多个领域。
冒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冒名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冒名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办理银行卡、签订合同、购买机票等场合,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操作。
(2)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3)冒用他人姓名行使权利:在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4)冒用他人姓名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三、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等场合,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诈骗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冒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吊销证件: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时,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关证件被吊销。
四、防范冒名行为的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冒名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冒名行为。
2. 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严格审查身份证件,防止冒名行为的发生。
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对冒名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冒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即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冒名现象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从冒名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冒名的概念冒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进行其他活动。
在我国,冒名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贷款等民事法律行为;2. 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开设公司等经营活动;3. 冒用他人姓名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4. 冒用他人姓名参加考试、领取学历等教育考试活动;5. 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家庭法律行为。
三、冒名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冒名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冒名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2)消除影响:冒名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冒名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冒名行为人应当赔偿因冒名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冒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2)冒用他人姓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冒名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诈骗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2)敲诈勒索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3)扰乱市场秩序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4)其他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的罪名还有妨害公务罪、伪造公文罪等。
3. 行政责任冒名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冒名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冒名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冒名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等,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其法律后果严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冒名行为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冒名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护照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开户、贷款、办理信用卡、签订合同等行为。
冒名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业务;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3.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
二、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责任追究冒名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1)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冒名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冒名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浅谈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

试论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论文摘要]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如冒名者冒名顶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并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形,是保护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保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其他的交易参与人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文章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解析,进一步对该行为分类,并由此明确冒名顶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论文关键词]冒名顶替意思表示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8月张某、杨某的儿子张某某涉嫌找人冒名顶替自己的父母从北京市某公证处骗取房屋委托出售公证书,凭借此公证书,张某某将属于父母所有的北京市一套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其他人。
在该案中,张某、杨某夫妇诉北京市某公证处因重大过错向张某某出具委托公证书,致使其钱房两空,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反映了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本文希望通过对冒名顶替行为性质的分析,以此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二、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及分类(一)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效果,就当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而言,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现行的民法体系对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民事责任却未提及。
对冒名顶替者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理论的认识不一,司法实务中的判例也存在着差异。
笔者认为,分析冒名顶替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姓名载体(被冒名顶替者)的意愿。
因为在冒名顶替的情形下,首先发出意思表示的是冒名顶替者,而接收该意见表示的是相对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性质,绝大多数情形下,存在侵权姓名载体利益的情形(不包括侵害姓名载体的姓名权),此时,姓名载体作为无辜的第三人,静态的所有权的享有者和被侵害者,其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条件中,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姓名载体的意愿这一因素。
冒名纠纷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以银行卡冒名纠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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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侯春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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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有 可 能 为 在 冒名 时 确 有 所 指 向 的 真实 存 在 的人 学 术观 点评 析 冒名 的法 律 性 质 , 我 国 讨论 不 多 , 在 德 国 与 我 在 但 国 台湾 地 区却 讨 论 较 多 。有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第 一 种 观 点 . 冒名 行 为 分 为两 种 , 一 种 是 “ 将 第 以 虚 假 的姓 名 从 事 行 为 ” 。以 虚假 的姓 名 从 事 行 为 , 据 根 当 事人 的意 思 , 名 的 标 示 不 具 有 意 义 ,因此 , 人 给 姓 “ 客 出 的姓 名 往 往 是 虚 构 的姓 名 。 者 是 十 分普 通 的 、 缺 或 欠 认 同力 的姓 氏 ” “ 这 样 一 种 以 虚 假 的姓 名 从 事 的 行 ,在 为 中 , 律 后 果 由行 为人 单 独 承 担 。第 二 种 是 “ 法 ” 冒用 他 人 姓 名 从 事 行 为 ” 冒用 他 人 姓 名 从 事 行 为 “ 以 虚 假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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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也 即在什 么情况 下法律行为应 当以姓名载体 为当 事人成 立的问题 , 争议尤为激烈 。 务 中的操作性不 ” 强。例 如 , 冒用人有时不仅有隐藏其真实姓名之 意思 , 有 时还 有逃脱 责任之 目的, 实务 中无法判断 。 为令人 更 困惑的是 , 这时候其 冒用名为“ 张三 ”“ ,张三 ” 往往确有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作者:翁洪飚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如冒名者冒名顶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并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形,是保护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保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其他的交易参与人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文章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解析,进一步对该行为分类,并由此明确冒名顶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冒名顶替;意思表示;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8月张某、杨某的儿子张某某涉嫌找人冒名顶替自己的父母从北京市某公证处骗取房屋委托出售公证书,凭借此公证书,张某某将属于父母所有的北京市一套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其他人。
在该案中,张某、杨某夫妇诉北京市某公证处因重大过错向张某某出具委托公证书,致使其钱房两空,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反映了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本文希望通过对冒名顶替行为性质的分析,以此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二、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及分类(一)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效果,就当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而言,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现行的民法体系对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民事责任却未提及。
对冒名顶替者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理论的认识不一,司法实务中的判例也存在着差异。
笔者认为,分析冒名顶替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姓名载体(被冒名顶替者)的意愿。
因为在冒名顶替的情形下,首先发出意思表示的是冒名顶替者,而接收该意见表示的是相对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性质,绝大多数情形下,存在侵权姓名载体利益的情形(不包括侵害姓名载体的姓名权),此时,姓名载体作为无辜的第三人,静态的所有权的享有者和被侵害者,其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条件中,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姓名载体的意愿这一因素。
顶替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顶替他人,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利益、地位等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我国,顶替他人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伦理,还可能触犯法律,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顶替他人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顶替他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顶替他人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顶替他人过程中,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将构成此罪。
(2)诈骗罪:顶替他人过程中,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将构成此罪。
(3)职务侵占罪:顶替他人过程中,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财物,将构成此罪。
2.民事责任顶替他人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顶替他人过程中,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责任:顶替他人过程中,若与他人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顶替他人行为可能涉及以下行政责任:(1)行政拘留:顶替他人过程中,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2)罚款:顶替他人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处以罚款。
4.道德责任顶替他人行为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可能面临以下道德责任:(1)社会舆论谴责:顶替他人行为一经曝光,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道德评价降低:顶替他人行为将导致个人道德评价降低,影响人际关系。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国有企业员工甲通过伪造假身份证,顶替了原职工乙的职位,获得了乙的工资待遇。
后此事被曝光,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二:某高校学生丙利用伪造的成绩单,顶替了同班同学丁的入学资格。
丁发现后,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丙赔偿丁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四、结论顶替他人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顶替他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
冒名顶替劳务合同责任承担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冒名顶替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冒名顶替劳务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冒名顶替的定义及表现冒名顶替是指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取代原劳动者的地位,使原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
冒名顶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虚假信息、伪造身份证等手段骗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以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转借他人,使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义务。
二、冒名顶替劳务合同的责任承担1. 用人单位的责任(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责任:①向原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②承担因冒名顶替给原劳动者造成的损失;③在劳动者发现冒名顶替行为后,及时纠正错误,保障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他人冒名顶替,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责任:①向原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②承担因冒名顶替给原劳动者造成的损失;③在劳动者发现冒名顶替行为后,及时纠正错误,保障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的责任(1)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需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原劳动者因冒名顶替而遭受的损失;②承担因冒名顶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③在发现冒名顶替行为后,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纠正错误。
(2)劳动者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转借他人,使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需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原劳动者因冒名顶替而遭受的损失;②承担因冒名顶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③在发现冒名顶替行为后,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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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摘要]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如冒名者冒名顶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并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形,是保护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保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其他的交易参与人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文章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解析,进一步对该行为分类,并由此明确冒名顶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冒名顶替;意思表示;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8月张某、杨某的儿子张某某涉嫌找人冒名顶替自己的父母从北京市某公证处骗取房屋委托出售公证书,凭借此公证书,张某某将属于父母所有的北京市一套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其他人。
在该案中,张某、杨某夫妇诉北京市某公证处因重大过错向张某某出具委托公证书,致使其钱房两空,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反映了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本文希望通过对冒名顶替行为性质的分析,以此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二、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及分类(一)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效果,就当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而言,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现行的民法体系对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民事责任却未提及。
对冒名顶替者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理论的认识不一,司法实务中的判例也存在着差异。
笔者认为,分析冒名顶替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姓名载体(被冒名顶替者)的意愿。
因为在冒名顶替的情形下,首先发出意思表示的是冒名顶替者,而接收该意见表示的是相对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性质,绝大多数情形下,存在侵权姓名载体利益的情形(不包括侵害姓名载体的姓名权),此时,姓名载体作为无辜的第三人,静态的所有权的享有者和被侵害者,其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条件中,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姓名载体的意愿这一因素。
其次,考虑相对人的意愿对于分析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性质也是必需的,相对人作为交易的主体之一,需承受交易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其意愿,即其从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冒名顶替的情形下,相对人首先是直接被欺诈的对象,当冒名顶替者无法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而言,责任就要落到相对人的身上,当然相对人作为发出意思表示的另一方,在分析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不可缺少的。
若相对人不介意与其交易的对象,此时冒名顶替者虽然使用了冒名欺诈的手段,但对相对人而言确实不起作用,那么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双方的主体应为冒名顶替者和相对人。
当然民事责任主体也为这双方。
若相对人介意与其交易的对象,即只愿与姓名载体发生法律关系时,冒名顶替者的冒名欺诈行为就发生了效力,使不愿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受骗并与之交易,若相对人撤销交易行为,则该交易行为无效,由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者承担责任。
在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时,除考虑姓名载体的意愿和相对人意愿这两个必要因素外,姓名载体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对人是否善意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尤其是在确保个案公平、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在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时姓名载体对其身份信息的不正当泄露却毫无防范,且事后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姓名载体在明知其姓名被他人冒用,姓名载体却听之任之。
上述情形,笔者认为本身存在过错的姓名载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如相对人在明知冒名顶替者是在冒名的情形下实施法律行为,或相对人应知而未知的情形,都是相对人不存在善意的情形,此时相对人与冒名顶替者之间成立的交易行为则不应撤销,相对人不能追究姓名载体的责任是理所当然,就是交易当中的其他特殊责任主体的责任也不能追究,如房产交易当中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都应免责。
(二)冒名顶替行为的分类1.相对人不介意与何人订立契约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姓名从事法律行为,而相对人不在乎与何人订立契约,此姓名不具有区别性的意义,即对于相对人而言,在其不知行为人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他仅仅是针对行为人(冒名顶替者)这个人实施法律行为,他在乎的是行为人(冒名顶替者)这个人,而不是行为人(冒名顶替者)所使用的名。
例如,甲为逃避债务,跑到A市,甲向乙租赁房屋用以居住,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时,甲为掩人耳目,冒用了丙的名字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此时对乙来讲,甲用什么名字不重要,乙只管租赁他房屋并订立合同的这个人,此人才是合同的主体,支付房租的主体。
2.相对人只愿与姓名载体发生法律关系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姓名从事法律行为,而相对人基于对被冒名之人有一定认识或了解,只愿与真实的被冒用姓名之人发生法律关系。
例如,一个冒名顶替者假冒一位著名电影演员,前往拜访原告及其未婚妻,愿意购买原告刊登广告欲出售之汽车,原告接受他的要约后,收取了一张以该电影演员之名签发的支票,原告有些犹豫,但因该冒名顶替者一再出示电影公司的通行证给原告及其未婚妻过目,通行证上注明为电影演员的姓名及冒名顶替者的照片。
于是原告才让他取走汽车。
事后,原告发现其支票乃偷来的,毫无价值。
①三、冒名顶替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一)一般主体的民事责任1.冒名顶替者的民事责任因冒用他人姓名为意思表示本身产生的法律效果,应综合考虑姓名载体(被冒名顶替者)、相对人和冒名顶替者三方利益关系进行评判。
冒用他人姓名作意思表示,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认定冒名顶替者就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人。
无论出示哪个人姓名,都不能改变是冒名顶替者作出意思表示的事实。
因此,冒名顶替者要承担因作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须说明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冒名顶替者要承担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并非就是要他承担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由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承担,也有可能由另外的民事主体承担。
(1)相对人不介意与何人订立契约如果相对人不介意与何人缔结法律行为,那么法律行为应当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
因为相对人当时作出了可以解释为指向行为实施者的意思表示,而行为实施者也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
如果行为实施者主张其当时系真意保留,并未打算让自己受该法律行为拘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除非相对人当时明知行为实施者在冒用他人名义而仍然与之交易。
在某些特殊情形中,相对人甚至更愿意与行为实施者缔结法律行为,因为在面对面接触过程中,他认可了后者的资信或其他属性。
此时,法律行为更应该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当然,前提是该法律行为符合其他成立或生效要件。
(2)相对人只愿意与姓名载体缔结法律行为相对人只愿意与姓名载体缔结法律行为时,即只愿意与被冒名顶替者达成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没有与被冒名者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一般而言,被冒名顶替者是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2.被冒名顶替者的民事责任冒用他人姓名与以他人名义不同,冒用他人姓名为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无权代理。
既然不是无权代理,就不存在被冒名顶替者作为被代理人对冒名顶替者所作意思表示的追认。
如果被冒名顶替者后来表示承担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并非是被冒名顶替者追认冒名顶替者的意思表示已形成由他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要约,是向相对人提出由他承担法律后果的要约,对此要约相对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
因为被冒名顶替者只是被侵害姓名权的受害者,他并不能因姓名权被侵害就成为冒名顶替者与相对人达成的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他要求成为这种主体,当然得由既成民事关系主体同意,而既成民事行为主体也当然没有同意的义务,他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
如果相对人拒绝,那么被冒名顶替者就不能进入这个既成的民事关系中。
而如果相对人承诺,同意被冒名人成为此民事关系的主体,被冒名顶替者就成为此民事关系的主体。
这就可能与冒名作意思表示的人的主体地位产生了冲突。
因为冒名作意思表示的人不一定是为被冒名顶替者追求法律后果,有可能是为他自己追求法律后果,而被冒名顶替者成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则使他的目的落空。
他能否主张相对人同意被冒名顶替者成为民事关系主体违反了他与相对人之间的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呢?他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冒用他人姓名的利益被被冒名顶替者取得,这是他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导致的后果,而且他在冒用他人姓名作意思表示时就应当能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后果,并且只要不冒用他人姓名就能避免这种后果发生,但他仍然冒用他人姓名,由此造成损失,按风险自负原理应完全由他自己承担。
3.相对人的民事责任虽然冒名顶替者与被冒名顶替者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但相对人同样不能主张他与冒名顶替者互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不成立。
相对人可能会主张民事行为不生效或无效,理由可能是他作意思表示是以由被冒名顶替者承担法律后果为前提的,但被冒名顶替者没有参加到民事关系中来,也就不能承担法律后果,而他因冒名顶替者的冒名行为,误认为是由被冒名顶替者承担法律后果,从而作出意思表示,这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行为欠缺有效条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侵害姓名权并非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不能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此民事行为的效力只直接涉及相对人与意思表示人之间的利益,只涉及私人之间利益的行为,不属法律强制确认为无效的情况。
既然不是无效,就能理解为有效或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同样有效。
民事行为自其成立时起,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而没被撤销的都应当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相对人不能主张民事行为不生效或无效。
那么相对人能否以意思表示系被冒名行为欺诈因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民事行为呢?冒用他人姓名为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况,一是冒充他人的身份,二是单纯冒用他人姓名。
对于相对人来讲,如果被冒名人的身份是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因素,如果他知道法律后果的承担人不是被冒名人,他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冒用姓名的行为就使他受到欺诈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他有权请求撤销这种民事行为。
而如果被冒名人的身份对他作出意思表示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即使他知道法律后果的承担人不是被冒名人,他也会作出该意思表示,冒用姓名的行为并未使他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种情况他就不能请求撤销既成之民事行为。
在相对人没有撤销权或有撤销权而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民事行为当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是相对人,另一方是冒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人。
相对人和冒名顶替者是此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
(二)特殊主体的民事责任在冒名顶替的案件中,往往会牵涉相应的登记机关和公证机构,那么相应的登记机关和公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房屋登记机构已经审慎、尽善履行了法定审查职责,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错误登记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