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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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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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

营改增各地口径:海南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各地口径:海南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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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来源:海南国家税务局日期:2016-08-17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二、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问题保险代理业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四、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问题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五、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一文看清90号公告如何破解“营改增”难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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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2015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2015年90号公告),对于在营改增期间一些执行不一致的政策加以明确。

本文重点关注了文件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纳税人取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简易征收)的固定资产,再次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应如何计征增值税。

第二个问题,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扣除本金与之前规定的区别。

以下,就上述两个问题分析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问题
2015年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因文件规定为纳税人,因此应理解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放弃减税的(注意,这里的放弃减税,指放弃2%的优惠征收率,按照3%计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理解为包括自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前的政策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这即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了,这对纳税人来讲当然是利好。

但如果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否直接凭银行付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应由委托方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银行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银行向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子公司凭三方协议、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利息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债权人)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

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

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

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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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

在实务中,混业经营税务处理相对复杂。

笔者提醒企业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国税局做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此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未分别核算事项适用最高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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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今年营改增扩大的地区有那几个?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同时根据该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关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的注释: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如果是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提供的票务服务,其提供票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铁路系统内部统一核算,则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汽车修理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答: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应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因此,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4.投资办学、风险投资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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