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发布时间:2023-01-16T14:25:08.63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6期作者:刘颖[导读] 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刘颖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法人人格独立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更加注重彼此的人格独立,这种独立性有助于激发公司的潜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迅猛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却出现了被滥用的风险,部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特定公共利益以及制裁利用法人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完善公司法制度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反向刺破;股东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产生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制度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一面镜子也呈现出不断创新的态势,新的问题不断涌现。
多样化的公司形式的出现为股东操纵公司,转移个人财产,逃避个人债务和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别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面纱的屏障作用,将其个人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自己破产”逃避股东债权人的债务,最常见的是通过众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形式法人面纱的阻挡作用,在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移转,致使不了解企业运营的股东债权人难以追及,另一种常见的是特定股东“使公司破产”来逃避税收义务等。
[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长此下去,股东债权人债权无法保障,商事主体间的诚信交易荡然无存,安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将不复存在。
在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来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尚无法妥当应对处理,所以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尤为必要。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及类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verse Piercing)是与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一个公司的前途好快取决于公司的制度,公司领导的作风,在经济时代很多人被金钱蒙住了双眼,开始滥用自己的职权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指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导致的一系列的亏损。
那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下面就由法网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
(《论公司有限责任制》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二、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思考——兼论股东签订的合同对一人公司的效力

共利益遭受损害时, 法律要求股 东而 非公司来承担本应 由公 司 “ 名为公司实为股东 ” 时的混同。既然二者人格是混为一体, 也 承担的责任 。此时, 公司的独立法律 人格将被否定 , 在公司头 就可 能出现“ 遮 名为股东实为公司 ” 的相反情形, 将此种情况称 为
上 的 有 限 责 任 面 纱 被 揭 去 , 司 背 后 的 股 东 将 被 显 露 出来 承 担 人 格 逆 向混 同 。 笔 者 遇 到 的 一 个 案例 : 司作 为 唯 一 股 东 出 公 如 A公
【 关键 词】 揭 开 公 司面 纱 ; 人 公 司; 东; 格 混 同 ; 同 效 力 一 股 人 合
一
东 的 特 性 , 最 大 的 缺 陷 就 是 二 者 的 人 格 非 常 容 易 其
公司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 的重要制度 , 中世纪 的萌芽演 混 同 , 东 容 易滥 用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国对 一 人 从 股 各 变成 当今普遍采用 的企业组织形态 , 其最重要 的原 因是在 于它 公 司 多 有 专 门的 规 定 , 以保 障 公 司独 立人 格 。 从我 国 的 立法 上
则规 定 , 为世 界 立 法 的 一 大 创 举 。 成 二 、 人公 司 的特 性 与 本 质 一
一
股东的行为后果 。《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 明确规定 , 可 以通过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意志 的关系 以及 “ 揭开公 司面纱 ”
对 于 一 人 公 司来 说 , 只 有 一个 自然 人 或 法 人 股 东 , 设 其 不
.
.
盒盈财会
对“ 揭开公 司面纱” 的逆 向思 考
兼论 股 东签订 的合 同对一人公 司的效力
陈真 真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内容摘要:本文肯定了公司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支柱地位,同时指出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并借鉴国外已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探讨了“整体责任说”的理论及不足。
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论述,以及对美、德两国适用该原则司法实践的探讨,总结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应用的几种情形。
以此为基础,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原则,提出了在尚未明文立法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将这一理论引入到裁判之中的设想。
全文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探讨,主要表达了笔者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来规避法律,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观点,从而使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浅析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运行及破产、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
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公司的大量涌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
比如,在现实中出现了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与侵害,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在母子公司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的股东责任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适用该原则上还是一片空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存在的不足入手,并借鉴国外的两个已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该理论作一些探析。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

“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公司法》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作者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8月发表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7卷第4期摘要: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
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权利滥用;公司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人的一项新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有“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两种情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当发生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笔者赞同刘俊海的观点,即“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毕竟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典型案例,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国外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典型案例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作为公司独立法人理论之例外,一般认为,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和事由。
西方国家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多为“顺向揭开”,揭开面纱被典型地用作“让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行为负责”。
但揭开仍有可以扩展使用的场合,在美国的案例中,为了公共政策,出现了逆向揭开面纱(reverse pierce)的规则,试图让公司为其股东的行为负责。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一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作者:田青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08期
摘要: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并没有明确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做阐释。
本文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做浅显探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平正义
新《公司法》通过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得到了确立。
但美中不足的是,新公司法只对“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做了相关规定,而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里讲的“顺向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此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而“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是指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而滥用法人资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迫使公司为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所用手段可谓变化多端,仅仅依靠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定是远远的不够的,需要与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结合,以此来更好的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逆向揭开公司法面纱理论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股东为了谋取私利,通过公司法人地位来逃避责任或义务。
为了防止股东逃避责任或义务,我们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应该同时肯定公司面纱的“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
两者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混同使用,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主体的不同。
“顺向揭开”主要是指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股东并不直接参与。
“逆向揭开”主要是指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股东直接参与。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顺向还是逆向都会使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仅仅承认“顺向揭开”,而忽略“逆向揭开”必然会使债务人的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立法保护无门,这无疑是一个法律漏洞,同时也会动摇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这既不符合公司制度确立的初衷,也会违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顺向揭开公司面纱”与“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强调了“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二、逆向揭开公司面纱适用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必然会得到完善,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随意滥用这一规定,我们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要严格控制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防止有所偏颇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方面来看
我们要对适用此规定的原、被告加以限制。
即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而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其他人没有这一权利,而且需原告须亲自主张。
被告,指侵犯原告权力的股东和被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两者为共同的被告,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2、从行为要件方面来看
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行为要件主要包括:(1)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利用新设立的公司或者已经存在的公司,人为操纵改变法律适用前提,以此来规避法律义务。
比如常见的逃避纳税义务。
(2)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相关契约义务。
具体表现在:利用公司对相关债权人欺诈;通过设立新公司,转移资产来规避契约义务;通过抽逃资金,解散或宣告公司破产等形式来逃避契约义务的行为。
(3)不遵守公司形式行为,主要指公司在实践中没有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常见的主要有:股东独揽大权,代替董事会或者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事务;股东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体,无法区分;股东可以随意挪用公司的资金供个人使用等。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完全沦为股东的工具。
3、从主观方面来看
提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受侵害债权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而利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主观上必须的恶意的。
4、从结果方面来看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具体来看主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与相关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不会损害其他无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是极不公平的。
三、结语
总之,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离不开“逆向解开公司面纱”理论,它理应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顺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国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顺向揭开”是不完美的,以后的立法改革理应加入“逆向揭开”理论。
参考文献
【1】刘智、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99页第4期2006
【2】李婧、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探析.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206页
【3】沈四宝.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与典型案例选评【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刘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101-102页.第4期.2006年
【5】华德波.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限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08-110页8年
【6】【美】罗伯特.W. 汉密尔顿. 公司法【M】(影印本).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第107-108
【7】刘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102页.第4期.2006年
作者简介:田青,1988年9月山东潍坊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12级法硕(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