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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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入学考试:2021年[(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2021年[(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2021年[(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A. 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 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 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A. 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 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 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 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A. 法不溯及既往:B. 新法优于旧法:C.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

”对此正确的是:B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A. 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C.构成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6.2018 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其特点及意义深远。

以下将从监察机构独立性强、监察制度覆盖面广、监察制度针对性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监察机构独立性强
元代地方监察机构独立性强,其运作和管理不依赖于地方政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元代地方监察机构由中央监察机关直接管理,直接向皇帝负责。

这种独立性强的特点使得监察机构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地方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二、监察制度覆盖面广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几乎涵盖了地方政府的各个方面。

在元代,监察机构不仅监督官员的职务行为,还对地方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财政、税收、治安等方面。

这种全面的监督使得元代地方监察制度能够更好地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监察制度针对性强
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针对性也非常强。

元代的监察机构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察规定和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种针对性的监察制度能够更好地发现和解决特定地区或部门的问题,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及意义深远。

其独立性强、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使得监察机构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些特点也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奉公执法,监察天下?试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奉公执法,监察天下?试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奉公执法,监察天下?试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政权,元朝的一些制度和政策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若是从廉政监察制度入手,对于元朝进行研究的话,便会发现其在沿袭了前朝旧制的同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变化,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一套完整严密的监察体系。

此外,除了延续下来的御史台制度以外,元朝还创立了廉访司和行御史台等制度,不仅对监察机构的职能进行了完善,还对监察制度的体系进行了系统化的“升级”。

这样的做法不仅对元朝的国家治理带来了重要的作用,让元朝在官员的管理方面有所加强,还让这种做法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意义,成为了历史所留下来的宝贵财富。

一、元朝对于廉政监察制度的立法说起元朝的廉政监察制度,首先还要从其立法层面出发,来考察元朝对于廉政监察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在制定监察法律的时候,元朝的整体思路便是从中央出发,逐渐延伸到地方,并且根据监察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法律,使得这些法律能够相互配合。

不仅可以涵盖包括机构的职能、官员的纪律以及机构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的规定,还能够与机构的整体建设相互支撑,从而使得元朝的廉政监察制度愈发完善。

若是细究起元朝的廉政监察立法活动,便会发现其主要发生在元世祖这段时间,在至元五年的时候,忽必烈做出了两个重要的决定。

第一个便是沿袭旧制,在元朝设立了御史台,为元朝廉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而第二个便是颁布了一部廉政监察法律,也就是《台宪格例》,将御史台的运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起来。

这两个决定宣告了元朝大刀阔斧地建设廉政监察制度的决心。

在那之后,元朝不仅出台了包括规范地方按察司的监察例,还出台了许多对于地方御史台运行的诸多条例,对提刑案察司的名声、工作效率、出巡事宜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这些举措让元朝的监察立法比唐宋更胜一筹,不仅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合理,还让监察法律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在法律体系当中取得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元朝廉政监察机构设置1、元朝监察机构设置的整体原则从元朝对监察制度立法的规定当中,不难看出其对于监察制度的重视。

元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

元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
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规上。中央设立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与中书省和枢密院并立,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御史台下设多个监察机构,如行御史和肃政廉访使司,负责具体监察工作。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深入地方进行监察,确保中央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元代还制定了完善的监察法规,明确监察官的职责、权力和监察程序,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元代监察制度在维护政治稳定、防止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明清时期相比,元代监察制度在组织结构上更为严密,法规更为完善,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1年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共16张)

2021年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共16张)
明清(前期)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有何新变化? ①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三院分立的体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 空前完整和统一; ②监察权的集中,是明清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
能力提升-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1: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 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秦创建御史大夫为中央监 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地方设立十三部 刺史,监察地方长吏。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直接受命于皇帝,机构初步统一,监 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 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 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宋代,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设监司和通判,直属皇帝。元朝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还制定 了一整套监察法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 司。清朝,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地方:隋时,实行巡按制度;
中央:御史台属于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职责是监察文武百官,参与司法审判
•殿院:职责是监督、纠正百官的仪表及礼节

•察院:品级虽低,但监察范围广,权力大;其任务是监察地方官吏;
谏官(谏议制度):门下、中书省( 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
地至方隋:唐设时监期察,御监史察,制专度门的巡发回展按魏有察征所何:属特以州点直县?谏;敢言著称,是中国史
据材料1.2及所学,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何作用?
材料3:(史料:朱作元用璋:“重典治吏”)朱元璋毫不留情地诛杀贪官,是中国历史上治
贪最严、出手最毒的一①位对皇加帝强。政凌府迟对、官开吏水的、监铁督刷,子调、整钻统头治都阶用级上内了部,矛每盾年,杀维官系无统数治, 但是腐败的官员仍是阶杀层一稳茬定来性一,茬起,了并一未定有的更作有用效;地好转。

元朝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元朝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元朝监察制度是维护皇权至高上、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和国家机器有效运作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构建了全国性严密监察网络,并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首先,元朝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将其视为维护统治稳定的重要手段。其次,监察机构地位得到提高,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监察权力。此外,元朝还构建了严密的监察网络,通过设立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机构,实现了对地方官府的有效监督。在监察官员的选任方面,元朝也注重选拔贤能之士,以确保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这些特点使得元朝监察制度在历史上具有独特地位。与唐宋时期相比,元朝废除了大理寺,将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约权全部归御史台,从而扩大了御史台的监察司法权。同时,元朝皇帝还削减了谏官的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这些变化反映了元朝政权的特殊性和对监察制度的高度重视。总的来说,元朝监察制度在维护皇权、保障国家机器运作以及选拔监察官员等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元朝的监察制度

元朝的监察制度

元朝的监察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历史地位不仅因为其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政权,还因为其在行政监督方面有独特的制度安排。

元朝的监察制度是其治理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从监察制度的建立、组织架构、职责与权力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元朝的监察制度在建立初期就体现出了其独特之处,其前身可追溯至蒙元时期的察合台制度。

察合台是由一名术者(著劳),几个秩官和多个各地官署派遣的索要相关情报的目差组成的。

元朝在建立政权后,采纳了这一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改革,形成了规范化的监察制度。

元朝的监察制度具体组织架构包括了察院和察院以下的监察机构。

察院是元朝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对各级官员以及军队进行监察。

察院下设诸察院,包括京察院、行台察院、转运使司察院、监察御史台等多个机构。

这些监察机构各自负责监察范围内的不同领域和部门,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但相互协作的监察体系。

元朝的监察机构主要的职责包括对官员和军队的信用、品行、贪腐等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实施的监督。

监察机构可以接受和审查来自于民众的举报和控告,并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和处理,一旦发现官员有贪污、虐待、徇私等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责。

监察机构还负责检查和评估官员的工作绩效,以保证他们的职责得到准确地执行。

此外,监察机构还与审判机构有一定的关联,监督和参与一些司法审判工作,以保证司法公正。

元朝的监察制度对社会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监察机构的存在增强了政府的权威和信用,提高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官员们知道自己可能会受到监察的调查,因此会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减少贪腐、徇私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和控告来参与社会治理,监察机构注重民众的举报和投诉并予以核实,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监察机构的存在为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民意反馈,促使政策得到及时的修正和完善。

总之,元朝的监察制度是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察院和各级监察机构进行组织和实施。

浅谈隋唐时期到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演变

浅谈隋唐时期到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演变

浅谈隋唐时期到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

而到了隋唐时代,各种行政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察制度自然也跟南北朝不同了,本文将讲述隋唐、两宋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变。

隋朝监察制度隋朝的监察制度,继承了御史制度,又开启了台院的先河,而且隋朝第一次用“监察”来命名官员。

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设有大夫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十二人。

隋文帝开皇五年,隋炀帝时期,将监察御史增加为十六人,进为从七品。

地方监察机构叫做司隶台、谒者台,负责监察州、县,所设官员有别驾和刺史,别驾负责监察京师,刺史监察京城以外的行政区。

刺史下又置丞、主簿各一人,处理日常台务。

刺史每年二月开始巡查各郡县,十月入京上奏。

隋炀帝时期还设置了一个谒者台,该机构平时负责持节巡察,遇到民间受冤屈的人,可以直接上奏皇帝。

类似的官员,秦汉时期也设立过,但是隋炀帝将这一方式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唐朝监察制度到了唐朝,监察制度日渐趋于成熟,监察机构更加健全。

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依然为御史大夫,全面掌管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事务,而且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

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负责监察百官,殿院负责监管宫廷仪式以及京城“不法之事”;察院设监察御史巡察各州县。

唐朝御史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御史台地位独立。

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被授予两种特权:一是独立行使弹奏权,即凡百官违法,御史皆可独立纠弹,即使是御史长官事先也无权询问奏弹内容,所谓“台官无长官”。

二是风闻弹事权。

唐朝时期,如果有告官吏违法者,可持辞状立于御史台门外,御史拿到检举书后,略去检举人的姓名,于上朝时奏劾。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有证据,只有在有人告的情况下,御史才能上奏皇帝,而且略去检举人的姓名,有利于保护检举人。

而且这一流程极有仪式感,如果侍御史要弹奏大事,需要戴着獬豸冠上朝,对着朝廷仪仗宣读弹文,被弹大臣须站出在朝堂上,当面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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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监察制度的发展
元朝政权很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目的在于通过对官员尤其是汉族官员的监督,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

通过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元朝建立和发展了颇具特色的监察制度。

首先,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元世祖时曾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以指导和规范监察机关的工作。

仁宗时期编纂的《风宪宏纲》,更是元朝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其次,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在机构设置上,中央一级为御史台(中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

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

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其三,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元政府重视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监督,规定了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

肃政廉访使对所辖各地的冤滞如果“举劾失当”,则“并坐之”。

对监察官员的犯赃行为加等治罪,即使并未枉法,也予以除名的处罚。

行御史台虽为区域性监察机构,但设官品秩与职权皆与御史台相同。

其四,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为便于对汉族官员进行监察,监察制度中也贯彻了民族歧视政策。

终元一世,御史大夫一职“非国姓不以授”,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

一般情况下,汉族官吏连充任地方监察机关书吏的资格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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