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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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作者: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

一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的计算和缴纳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案例]:

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缴了应不缴的税款。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分析]:

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 月1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为500000×(6%+5%)=55000元。

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分析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

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

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

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出口数量

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案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

三再销售价格法案例分析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在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

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或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其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100%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案例1]:

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其关联方企业上海材料销售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5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加工后销售给广东的一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该批卖给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09年12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材料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

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

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北京华能公司该批材料的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2000×(1-20%)=160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16000×(1-20%)=128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收入调增额=(北京华能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受控销售数量=(12800-2000)×25%=27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应补交2700×25%=675元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

[案例2]: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案例3]: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甲国子公司,甲国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甲国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1.5×(1-20%)=1.2万元。

四成本加成法案例分析

成本加成法是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核算原则所应计算及定价的成本项目。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销售价格—成本)÷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并不自己进行研发,也没有别的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再合适不过了。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定清晰。另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制定原则和关联公司利润定位。

转移价格通常有市场价和成本加成定价两种方式。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是充分完整的间接费用。

由于是成本加成,成本费用的充分合理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双方必须坦诚,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这样,制定价格基础就能做到合理完整。

三是准确合理的工时记录。由于产品的标准工时是核算转移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产品的标准工时必须经过双方工程工艺人员的反复确认。同时,生产部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工时记录,以便核对和产品工时的更新。

[案例1]:

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材料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

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1×(1+20%)=1.2万美元

[案例2]: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五交易净利润法案例分析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其运用的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选择正确的“净利”是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关键,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交易净利润率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

第二、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比较的是净利润率(net profit margin),而非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利润法情况下比较的是总利润率(gross profit margin)。这里的净利润是指经营利润或利息和所得税以前的收益。而总利润是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一些,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率法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也更合理一些。一般采用的净利润率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净利润/总成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案例1]:

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而没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由于其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不存在使用交易法数据资料的情况下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就非常合适。

[分析]:

在这个例子中,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利润率为10%(资产价值按资产的原始成本计算)。两个子公司是世界上惟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使用很独特的生产流程,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A公司使用以下方法来计算支付给乙国子公司玩具娃娃的价格。

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根据10%的资产利润率,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净利润。

乙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母公司A,所以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

美元。乙国子公司发生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和管理费用)为每个娃娃10美元。

这样,乙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这种方法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成本加利润法,即成本加20%的利润。

[案例2]:

A是设在甲国的一家健康食品批发企业,它从乙国母公司P购买产品,然后销给各家独立的零售商。A公司与三家健康食品批发公司有关系,这三家公司都从欧洲制造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销给独立的零售商.所以A公司认为它的业务活动与这三家公司相同。但这三家公司是私人拥有,只有销售额和净利润指标可以取得。所以A公司决定选取销售利润率(ROS)来作为比较指标。

[分析]:

这三家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3%、3.5%和4%,A公司决定用3.5%作为参照,A公司近三年来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平均占销售额的3%,并预计下一年的销售成本为销售额的6%。

这样,A公司必须取得12.5%的销售毛利率来取得3.5%的销售净利润率。A公司每个产品的零售价格为8美元,所以它每个产品必须取得1美元的净利润,以保证12.5%的销售毛利率。

这样,A公司向乙国母公司P支付的单价应为7美元。

[案例3]:

P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它从德国的一家子公司M购买塑料,然后在美国进行批发。而德国M公司的生产经营是由美国P公司发放的许可证,另外M公司是德国惟一的生产该种塑料的企业,它不向非关联企业出售这种塑料,只向美国的P 公司销售。但在欧洲其他国家,有一些公司拥有美国P公司的许可证进行该种塑料的生产,然后销售给第三方的批发商。

[分析]:

美国P公司并不知道欧洲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产品的价格,只知道它们的销售额和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润率。P公司原打算使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转让价格,但P公司通过进行功能分析,发现这几个欧洲公司的数据中都包括有大量的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德国的M公司也有这种成本),其中有些管理成本是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但是P公司不知道销售产品的成本中有多少是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因此P公司就不可能得出毛利润,但跨国的净利润率可以确定,所以这时就可以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

六利润分割法案例分析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剩余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案例1]:

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

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

[分析]:

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

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案例2]:

甲国A公司是一个制药公司,拥有两种药品的商标权,A公司将药品的商标使用权和药品加工权转让给了乙国的子公司B,B公司生产出药品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将药品在甲国进行销售。

[分析]:

甲国税务部门用利润分割法进行利润分摊,并将A、B公司在获利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分为4种,即:销售、加工制造、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和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税务部门按照成本外加100%的加价确定销售和制造功能的利润;A、B两公司的总利润扣除销售和加工制造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再按55%的比例分割给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给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

[案例3]:综合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

于某市的高科技园,系H国B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139.7万美元,

经营期限50年,并于1996年6月投产。A公司主要制造长毛绒玩具,产品全部出口。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在股权关系上,A公司是B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在职能上,A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B公司负责样品的开发、接订单和采购材料,A公司和B公司在职能上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A、B公司之间的交易中,A公司产品100%由母公司B包销,A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其价格全部由B公司控制,A公司所需的部分原材料也由B公司提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颁布的《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A、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关系(见表2)。

[案件调查与分析]

A、B公司之间发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并存在滥用转让定价的可能性。当地税务局从A公司的财务指标人手,分析了该公司1996年一2000年的毛利率和利润率。结果发现,A公司除1996年和1997年开业之初出现亏损外,自1998年开始账面上出现盈利,但是1999年的销售毛利及该年利润率远远低于1998年和2000年的同一指标(见表3)。

税务局认为这种波动是不正常的。税务局进一步分析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职能分工,发现A公司的利润占A、B公司总利润的比例在1999年严重低于1998年和2000年(见表4)。

税务局认为,A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B公司可能是造成A公司1999年销售毛利率和利润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税务局与A公司和B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通过谈判,企业承认了A公司1999年利润比例过低以及滥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事实,并同意接受税务局的调查结论和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

税务局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产品种类、产品规格十分繁多,并且每一批次产品在规格上的差别也很大,要想按产品种类、批次和规格进行统计相当困难。因此,税务部门无法采用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价格法来调整企业的转让定价,只得转而考虑采用利润法实施调整。税务局认为,根据A、11公司在生产流程上的互补性和A公司的职能,A公司1999年的利润额仅占集团利润总额的18.18%显然不合理。税务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4条第四款,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对A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案如下:以1996年、1997年、1998年和2000年这四年中A公司利润占A、B公司合计利润的比例为基础,计算这四年该比例的算术平均值,作为A公司1999年度利润占A、B公司合计利润的比例。经计算,该比例为58%。按该比例计算,A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额应为319万元,所以应调增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19万元。

[案例评述]

第一,本案较有特色之处为,按照一个根据多年数据确定的被调整企业在关联企业集团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该企业被调整年度的利润。但采取这种调整方法应具备以下几个前提:

(1)A公司的产品全部出售给母公司B,产品具有相当的独特性,没有非受控可比交易和非受控可比价格可以利用;

(2)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因此,不须考虑其他股东对利润创造的贡献;

(3)A、B公司分别执行不同的职能,职能分析可以成为利润分割的基础。

第二,本案例的不足之处是:

(l)A、B的功能分析不是很深人。从案情上看,A公司只是一个加工制造商,不承担设计、销售的风险,设计和销售都由母公司B公司进行。那么,A公司作为加工者,它在整个产品链条中应该占多大的份额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多方求证的问题。本案采取的是简捷的办法,用A公司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和2000年这四年中其利润额占A、11两公司总利润的比重来确定其1999年应有的利润比重,这实际上承认了这四年中A公司利润占比的合理性,但实际上这四年A公司的利润占比是否合理还应当对A、B两公司进行详尽的功能分析才能得出

结论。本案虽然没有进行深人的功能分析,但采用的方法非常直观,容易让被调整企业心服口服。

(2)本案例没有反映出对报表中另外一些异常项目的分析,如A企业1998年的销售费用大大高于其他年度,1999年在销售收入下降的同时销售成本却有所上升;三大期问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成本的变化可能包含了其他形式的关联交易,如劳务或无形资产。对这些费用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3)本案例没有对B公司如何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作出说明。

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基本情况 湖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该企业主要生产商品混凝土销售,型号有:C1,C15,C20,C25,C30,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征收率为6%,该企业由东西湖区局流芳税务所管辖。 二、疑点问题分析 (一)商品混凝土纳税人生产情况 通过调查分析了解商品混凝土的工艺流程是: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主要是将原料:水、水泥、石料、砂、粉煤灰加减水剂、膨胀剂进行搅拌形成商品混凝土,由于税法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采取简易方法征收,尽管生产混凝土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不允许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进项抵扣,所以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需要在原料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了解,混凝土的生产流程一般如下: 原料配比混合——搅拌——送工地浇灌 全部原料为:水泥、石料、砂、减水剂、膨胀剂加水动力:电。成品不能久放,一般不超过5小时,所以不存在有存货,但有损失的现象。不同产品的电耗基本相同,不同产品的直接人工工资基本相同。 (二)行业生产相关指标分析 根据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生产情况了解,每生产一立方商品混凝土的原料配比稍有不相同,采取模型分析法对采集该企业基础数据归纳汇总,运行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和运用电耗、水、直接人工工资等数据进行分析,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不同品种的商品混凝土所耗用的水、电、直接人工工资基本相同,上下浮动10%左右。 二是原材料和销售数量难以监管。 三是每一型号之间的价格基本相差10元。 鉴于以上情况,确定以上水耗、电耗、直接人工工资为主来测算生产量核实

纳税检查期末案例习题答案.doc

案例习题 一、某稽查局工作人员王涛、李静在对M公司2007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7,000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王涛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M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1倍。税务机关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当场收缴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限期缴纳。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税务机关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 解:(1)税务机关经听证,对M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50%罚款变更为1倍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①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王涛主持,而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②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③对M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 二、2007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决定对陈凯在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陈凯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为个人承接工程,在上述期间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应税工程收入近1100万元,应缴纳各项税费56万余元,但陈凯只申报8.5万元,还应缴地方各税费近48万元。稽查局并于6月1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由于无法找到陈凯本人,税务机关便委托工程所在地乡政府送达,乡政府叫来陈凯工程队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张某签收了该法律文书。但陈凯一直未申报。稽查局决定依法按偷税处理处罚,理由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陈凯不服,依法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决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007年10月21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会举办之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稽查局存在哪些执法程序问题?说明理由 (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是否准确?说明理由 解:(1)第一,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第二,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准确。本案中,稽查局认定当事人有两种偷税手段,一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二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存在问题,当事人这一偷税手段不成立。但当事人进行了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第七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 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 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在日常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建材厂2005年1-10月份申报生产红砖155.60万块,销售收入仅23.33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仅1.32万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砖瓦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偷逃所得税和资源税的嫌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评估。二、调查分析通过纳税人基础资料审阅获得,该厂原系某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2000年1月1日,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04年初起被浙江人刘某承包,年承包费18万元,主要生产红砖,占地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2004年申报红砖产量280万块,销售收入42万元,利润-6.65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1.52万元。2004年账面利润与年18万元承包费的巨大差异,更加大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偷逃税的怀疑。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账务核查,但就账看账,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人员确定,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砖瓦生产行业的全部生产流程及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找准评估的切入点。2、调查测算过程。分局税务人员在县局的征管部门配合下,先后走访了县内多家砖瓦厂,经过深入交谈和实地察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砖瓦生产行业的

相关料、工、费的消耗情况,生产流程为积土—制坯—拉坯—进窑—装窑—烧窑—出窑,从用电角度看,其中制坯过程全部使用的是电力,且耗电量很大,其它流程用电量很少或基本不用电,同时从用工角度看,整个工序操作主要以人力为主,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工费,因此,在成本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这些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获得县内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正常纳税的砖瓦企业的产量、耗电量及单位人工费数据,三、询问核实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向该单位法人刘某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该厂就以下问题做出合理解释:1、单位产品耗电量比同行业相差较大的问题;2、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销售收入不配比的问题;3、单位产品工资消耗过大问题;4、电费发票为何不记入账的问题等。约谈过程中,刘某大谈外地人做生意种种困难,如,为地方经济做了多少贡献,养活了多少工人,政府承包费过高,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对此,税务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有责任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而贵单位作为该镇唯一的建材厂,占用国家土地资源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才不过40多万元,远远低于其他同等行业经营者,而承包费等支出却不比其他单位少,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讲,也明显不正常。刘某解释:1、电费消耗量过大。

Z纺织公司纳税评估案例修订稿

Z纺织公司纳税评估案 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Z纺织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 一、内容提要 Z纺织有限公司属于中型纺织企业,是自营出 口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申请出口退税。2004年至2006年4月,Z纺织有限公司累计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1054万元,2006年6月16日被**市**区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小组,组员包括负责该企业免抵退税工作的人员和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区局税政科科长、税源管理科科长等。评估小组以产能分析为中心、以纺织产品品种结构和生产工艺特点分析为切入点、依托评估指标和产能测算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17日,历时一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Z 纺织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57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使用“免、抵、退税”办法,是我国为推进企业产品出口、提高退税效率、减轻生产企业负担而推行的一种新型退税管理方式,具有退税效率高、企业资金负担小、申报退税一体化等优点。该办法推行以来对鼓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取得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这几年的执行情况上看,由于“免、抵、退税”的便利性,使得一些企业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出口并申报退税。该公司从2004年6月开始发生出口业务,按照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统计,该企业出口情况是:2004年6月-12月出口销售311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出口数量284万米:其中6月2058万元、7-10月销售为0、11月436万元、12月616万元;2005年合计出口销售5242万元,出口数量477万米:其中1月1289万元、2月800万元、3月1958万元、4月1031万元、5月万元、6月-8月为0、9月130万元、10-12月销售0;2006年1-4月出口销售5367万元,出口数量480万米:1月出口1527万元、2月599万元、3月2638万元;4月604万元。2004年6月-2006年4月共出口销售数量1241万米,出口销售收入13720万元,并据此办理出口退税1045万元。从申报情况和日常管理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该公司存在重大疑点。 2、对象筛选 主要运用行业对比法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评估对象。 (1)该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品名与出口报关的产品名称不一致,比如工厂实际生产弹力卡其、灯芯绒、府绸、涤棉布、帆布、弹力斜纹布等,出口为化纤梭织布、染色布、涤棉针织布、涤纶针织布等。而由于纺织设备和纺织工艺的特殊性,不同的纺织设备所适用的纺织原料和生产的纺织品是完全不同的,且设备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由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仅有剑杆织机,这种设备主要是用于织造各种棉制或混纺的梭织布,无法生产针织布,因此,显然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不是自产。

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及案例汇编精选

《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及案例汇编精选》 目录 前言 (4) 第一章纳税评估模型概述 (5) 第二章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 (11) 第三章纳税评估方法及常用模型 (17) 第四章重点行业模型及典型案例 (32) 0512棉花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32) 0512农副产品收购业纳税评估模型 (47) 0600(A)煤炭开采业纳税评估模型 (58) 0600(B)煤炭洗选业纳税评估模型 (72) 0810铁矿采选业纳税评估模型 (89) 0810氧化球团冶炼行业评估模型 (98) 0910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纳税评估模型 (104) 1010土砂石开采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115) 1310谷物磨制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134)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150) 1370脱水蔬菜加工业纳税评估模型 (165)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纳纳税评估模型 (179) 1410焙烤食品制造业评估模型 (189) 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业评估模型 (199) 1450罐头制造业纳税评估模型 (209) 1521白酒制造业纳税评估模型 (217) 1522啤酒制造业纳税评估模型 (232) 1524葡萄酒制造业纳税评估模型 (243) 1530软饮料制造业纳税评估模型 (252) 1532罐装饮用水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258) 1540精制茶加工业纳税评估模型 (264) 1620卷烟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272) 1711纺织业——棉纺织业纳税评估模型案例 (285) 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296) 172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行业(尾毛加工) (306) 1741缫丝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案例 (313) 1751家纺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324) 1810纺织服装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333) 1910皮革鞣制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354) 1921皮鞋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362)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案例分析 安徽国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案例分析 主讲人:陈玉琢教授 纳税评估的目的,依据,方法,载体,地位,税收敏感性 一、企业所得税评估通用指标 (一)税负类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本期企业所得税额÷本期利润总额×100% 指标功能:通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指标比较分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本期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一定比例(如3%),或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于25%,或为0,则可能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异常。 数据来源: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可取自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或第30行“应纳税额”,或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利润总额取自主表第13行。 分析运用:一般地,如果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利润总额,第27行/利润总额计算出的税负率应大于税率。 本企业不同年度税负率比较——纵向比较 与同行业相同年度的税负率比较——横向比较 25.93%

3.13%——25.93% 30行/利润总额=26% 33行/利润总额=26.8% 30行/营业收入=6% 33行/营业收入=6.8% 第27行4166040.25 第30行4166040.25 第33行4166040.25 4166040.25/14617787.87=28.50% 连锁超市:4166040.25/=0.78%——28.50% 第27行3602427.24 第30行3602427.24 第33行3602427.24 3602427.24/18967643.61=18.99% 房地产:3602427.24/=1.48%——18.99% (3602427.24-7491576.75+)8249328.0425/=3.40% 7491576.7525 2.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本期企业所得税额÷本期营业收入×100% 指标功能:通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指标比较分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本期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一定比例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1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1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1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3】 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 案情:纳税人甲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1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11年2月1日到期。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10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10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1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请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纺织服装业纳税评估案例

纺织服装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一、行业介绍 (一)行业定义 该行业隶属国民经济行业C类行业,分类代码为1810。纺织服装制造是指以纺织面料为主要原料,经裁剪后缝制各种男、女服装,以及儿童成衣的活动。包括非自产原料制作的服装,以及固定生产地点的服装制作。 (二)工艺简介 企业从原材料的投入到形成最终产品主要经过四个生产车间,即:裁断车间、上衣车间、裤子车间、整烫车间。 1.裁断车间:先预缩---验布---定款式---制基本版---电脑排版---画板---铺布---裁剪---打号---制作。 2.上衣车间:粘衬---净板---省缝---作里---挖里兜---挖面兜---定商标---勾前边---合摆缝---作领子---上领子---封领绒---合底口---作袖子---上袖---上绒条---上肩垫---转袖里---收底边---锁眼---钉扣。 3.裤子车间:粘衬---码边---省缝---捏后省---作兜布---按前兜---挖后兜---合外侧---兜明线---定腰缝---合内侧---做裆门---上腰面---拉腰里---贯腰缝---上拉链。 4.整烫车间:烫成品---修整---包装。 经过第一道工序裁剪、第二道工序缝制、第三道工序检验、包装、装箱入库,最终企业将形成的产成品(服装)销往定货单位,投放市场。 (三)企业类型划分 按经营方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纯受托加工企业;二是自主生产的企业;三是委托加工与自产相结合的企业。 按其是否拥有品牌可分为自有品牌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二种类型。一般来说,自有品牌生产企业由于拥有自己的品牌,特别是拥有著名品牌的生产企业,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其往往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其增值税税负率、销售毛利率等水平也相对较高,其产品也往往既有内销也有外销。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获得利润的高低完全由订单决定。因此,其增值税税负率、销售毛利率等水平相对较低,其产品也往往以“贴牌”形式出口国外。 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行业税收风险控制点 (一)行业生产经营特点 1.无自主品牌的企业,大多接外贸订单生产后直接或间接出口国外,服装类别多种多样,备货量一般很少;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销售大多以内销为主,备货量较多,产品生存周期内未能实现销售的产品积压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率和盈利水平。 2.本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人数往往较多,工资支出占成本的比例

纳税评估案例与(DOC)

关于对××贸易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一、确定对象: 2008月5月,评估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贸易公司2 007年度销售收入26386197.64元,而2006年销售收入为32842394.37元,20 07销售收入较2006年大幅下降,降幅达19.66%。而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88000多元左右,相差不多,因此产生了该公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将该公司列为评估对象。 二、评估分析: (一)了解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查得,该贸易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金100万元,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及财务报表了解到该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263 86197.64元,营业成本22020681.3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91.15元,销售费用3790120.31元,管理费用306943.57元,财务费用16928.67元,营业外支出15616.56元,利润总额269485.36元,应纳税所得额269485.36元,未有纳税调整项目。 (二)分析比对 在征管信息系统内调阅该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报表,比较分析近两年主要税收和财务指标。 企业近两年税收和财务指标单位:元所属期 2006年2007年增减比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32842394.37 26386197.64 -19.66% 营业成本28487250.10 22020681.36 -29.37% 营业税金及附加258.72 291.15 12.53% 销售费用3823997.98 3790120.31 -0.89% 主营业务利润530887.57 575104.82 8.33% 管理费用265615.39 306943.57 15.56% 财务费用16462.39 16928.67 2.83% 利润总额268368.80 269485.36 0.42% 应纳税所得额268380.79 269485.36 0.42% 缴纳企业所得税88565.66 88930.17 0.41%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16.68% 15.46% -7.31% 所得税负担率33% 33% 0 通过分析,评估人员认为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税务机关在对商业企业稽查过程中的常见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案例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分析 RY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4年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应付账款科目有以下情况: (1)该单位2010年形成一笔应付黑龙江某煤矿的款项为12万元,系因为从煤矿购进煤炭卡数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对方单位也承认煤炭质量不达标,该单位不打算支付此笔款项; (2)发现2013年8月从本市另一家煤炭公司购进低卡煤,尚欠货款6万元,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询,该煤炭公司已经注销; (3)发现2013年该单位从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购进块煤,尚欠5万元货款,该单位每年都与内蒙古方面联系付款事宜,但电话打不通,发送传真也无人接收,无法联系。 (4)该单位2007年形成一笔7万元的应付账款,系发生的运费,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所以就一直未付款,但运输公司一直在索要此笔款项。 请问: (1)关于以上应付款项是否都可以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在征管实践中,如何把握确实无法偿付? (3)如果被税务稽查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但后来又支付出去,如何处理?(4)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应付款项为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并入收入征税,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案例二: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分析 某家纺贸易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总部设在上海闽行区,在南京、杭州、合肥设有三个分支机构。2014年10月~12月,公司账面反映有1400万元产家纺产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进项税金190万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

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送达检查通知 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一周后,专案组通过各种方式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中断。 2.正式实施检查 2005年7月25日,史某通过电话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告诉涉税资料已由北京取回。专案组于2005年7月26日对该企业正式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一些重要涉税资料如转让协议、申报表、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均未提供,且公章未带,专案组无法对取得的证据履行法定认定程序。无奈之下,专案组要求史某于2005年8月5日前提供全部涉税资料并履行确认手续。经多次联系,A公司仅于8月11日、12日、1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来转让协议四份,其他资料未提供,检查工作再次中断。 3.调整调查工作方案 专案组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及已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局进行了汇报。专

税务稽查案例——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分析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分析 本案特点:本案是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成功案例。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解决海量数据的计算、对证据完整准确的固定、对投资所得的确定较有特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9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接到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分别转来的税务稽查督办函,反映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买卖投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所有的运作资金均计入企业的内部账簿中,涉嫌偷税。中纪委的调查人员提供了该公司在两家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部分流水清单。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非金融机构。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股票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区地税局在接到中纪委、公安部的督办函后,首先向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初步分析了该案主要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及在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困难。研究决定,以专案组的形式对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财务、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要把重点放在股票交易的检查上。在工作中要积极与中纪委、公安部的同志配合,根据检查的情况定期向

中纪委和公安部进行汇报,彼此交换意见,做好沟通工作。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工作计划、着手政策法规的查询。对于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确保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稽查方法和检查过程 区地税局在市局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成了专案组,并根据案件的进展,补充人员力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协调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中纪委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1.调取全部财务资料,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在接手该案件时,中纪委的调查人员就已经提供了企业的部分账簿和股票交易的流水单,但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全部财务状况,专案组决定调取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在实施税务检查开始前,局领导和专案组的检查人员就形成共识,尽管该案属于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但是无论怎样,在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的时候都必须保证各项程序合法。因此,专案组在中纪委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得到了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全权协助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为后续的检查做好基础工作。专案组调取了该单位2004-2006年度的全部账簿(包括对外公开的外部账簿和记载隐匿财务情况内部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 与此同时,专案组的人员到该单位开户的证券公司调取其股票买卖的流水明细单。开始时,证券开户公司以保护客户的信息为由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为此,检查人员耐心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到了企业进行股

纳税检查教学模拟案例

企业所得税综合检查案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下设非独立核算的甲产品生产部、建筑安装部和交通运输部三个分支机构,甲产品生产部负责甲产品生产经营,建筑安装部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交通运输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对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设置二级科目分别核算。甲产品生产部营业收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纳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在册职工人数304人,均为生产经营人员(其中合同工为10人)。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5‰。 2、甲产品生产部生产经营甲产品,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产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其领用和销售的成本,按规定经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产品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月末在产品完工程度为50%,人工费用、制造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采用约当产量法。 3、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费按7%征收,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 二、业务资料说明 1、公司全年计提列支业务招待费为850000元。 2、2011年1月1日购入面值为100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3年的国家发改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另外,公司持有一定数额的国库券。 公司在2011年度内,对甲产品生产部部分闲置生产设备进行了出售,所有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均已完成。 3、公司对中大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拥有其股权30%,中大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90000元。 4、2011年1月1日,公司向其关联企业借入资金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承诺年末归还并且年利率为5%(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各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各期初、期末无留抵进项税额。 6、甲产品月初在产品数量为500件,本月完工7200件。甲产品一律以不含税单价1800元销售。 以上2005至2010年亏损数额经税务机关核定,2010年为企业自报数,后经税务机关核定为200000元。 8、该企业会计资料齐全,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借、贷平衡,所给业务视为真实,会计凭证手续完备。凡未给出的会计资料及其处理,视同正确。所给资料数据单位为元。 三、会计报表

纳税评估优秀案例: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纳税评估优秀案例——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字数:3338 来源:财税前沿2010年3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一、内容提要 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一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猴耳环消炎胶囊和复方木芙蓉涂鼻膏两种产品。2006年1季度以来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税收呈明显下降趋势,2006年4月11日被××县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县局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企业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评估业务分管科长、综合业务科科长等任组员的评估小组,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分析为重点、以产品品种结构及原材料库存数量、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量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计算机设定的评估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24日,历时三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计55.6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制药行业既是龙里县的支柱产业,也是全县财源建设的重点行业。但2006年1?3月以来制药行业税收大幅下滑,同比下降471.32万元,降幅达169.28%,剔除国家大政方针(如治理商业贿赂)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下降仍然很大。县局决定选择部分制药企业,以纳税评估的方式进行解剖,以查清行业税收大幅下滑的原因。同时,负责制药行业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份制药企业各月进项较大,存货余额较高,在存货较多的情况下,仍持续购进大量原材料,由此把该企业纳入了评估范围。 2、对象筛选。××县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在按照设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付)帐款变动率8个评估指标对贵州省龙里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自动评估分析后,发现有二项纳税评估指标异常,其中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远高于全省中成药制造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60%)的预警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与所有进项税额之比高达98.76%,经过批准将该企业确立为评估对象。 3、疑点分析。××县国税局按照上级局公布的关于中成药制造的8个纳税评估指标,采集了基期、评估期相关收入\费用、利润,存货、原材料耗用,应收应付款项等数据,经过细致的数据对比和审核分析,发现该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份的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为98.76%,远远高于省局发布的60%的预警值。进一步调查,该公司2006年1-2月收购中药材猴耳环叶(干枝)11671公斤,价值826306.8万元,涉及进项税额107419.884元,采购农产品数量金额巨大。而据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显示: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正常,也未研发出任何新产品,为何需采购如此多的农产品呢?为此,审核评析人员质疑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虚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税负偏低的问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拟定了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一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约谈举证 为摸清该企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偏高的原因,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2006年4月15日管理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财务总监兼会计主管李某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对疑点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及详细的说明。在约谈举证中,纳税人的陈述说明不仅未能消除疑点,反使疑点加剧,纳税人一接触到重要的,实质性的问题或推委搪塞、顾左右而言他或吱吱唔唔、东扯西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也不能提供相应举证材料,导致约谈没有进展。 (三)实地核查 基于税务约谈无法消除疑点问题和充分认定评估指标分析的可行性基础上,指出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指标的异常,企业的购进环节很有可能存在问题。经批准该局派出两名税收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有关帐簿凭证。在实地了解到该企业由于没有中药材处理设备,其购进的中药材全部委托其他两家制药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为进一步搞清楚该企业实际购进的农产品数量,4月21日县局再派员到这两家受托加工企业调查核实其为该药业公司加工的情况,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在对该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相关帐务处理记录及有关的会计帐、仓库帐、银行存款日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小规模)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纳税检查习题

《纳税检查》习题 第二章会计资料的检查 一、单项选择题 1.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构成要件中属于( A ) A、主体 B、对象 C、客体 D、要件 2. 将税务稽查分为下户稽查和调帐稽查,属于税务稽查分类中的( C ) A、按稽查方法分类 B、按稽查时间分类 C、按稽查地点分类 D、按稽查对象选择分类 3. 全查法和抽查法是税务稽查实施方法分类中,按( B )所进行的分类。 A、稽查的程序 B、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C、稽查资料的内容 D、稽查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4. 将税务违法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 B )进行的分类。 A、来源 B、与税务违法事实的关系 C、表现形式 D、提供者的身份 5.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纳税人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是( A )。 A.应收账款周转率偏低 B.应收账款周转率偏高 C.存货周转率偏低 D.存货周转率偏高 6.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增销售成本的是( D )。 A.应收账款周转率偏低 B.应收账款周转率偏高 C.存货周转率偏低 D.存货周转率偏高 7.下列凭证属于自制原始凭证的是( B ) A.银行收款凭证 B.限额领料单 C.银行付款凭证 D.工会经费缴款凭证 8.下列原始凭证属于外来原始凭证的是( D ) A.材料交库单 B.限额领料单 C. 领料登记簿 D.海关完税凭证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资料较少的纳税人的稽查适用( AC ) A、顺查法 B、逆查法 C、全查法 D、抽查法 2.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比较好的纳税人的稽查,适用( BD ) A、顺查法 B、逆查法 C、全查法 D、抽查法 3 抽查法根据选择资料的依据和方法不同,可分为( CD ) A、凭证抽查法 B、资料抽查法 C、判断抽查法 D、随机抽查法 4. 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审查法,具体又可分为( ABCD ) A、以存计耗法 B、以耗核产法 C、以产核销法 D、以存计销法 5.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时,可以确定为被询问对象的有( ABC ) A、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 B、被查对象的主管人员 C、被查对象的直接责任人员 D、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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