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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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在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例。

案例一:_____公司的利益输送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颇具规模的上市企业。

其控股股东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从而实现了利益输送。

在这一系列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首先设立了多家看似独立但实际上受其控制的关联企业。

然后,通过操纵资产评估、虚构交易等手段,将_____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高价值资产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这些关联企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_____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由于核心资产的流失,_____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_____集团的关联交易违规_____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

在其发展过程中,频繁进行关联交易,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

该集团旗下拥有众多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

然而,_____集团在进行这些关联交易时,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例如,一笔涉及数亿元的关联采购合同,在交易完成后很久才被披露,而且披露的内容也不完整,缺乏关键的交易细节和定价依据。

这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案例三:_____企业的关联交易舞弊_____企业为了美化财务报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舞弊。

该企业与一家关联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销售合同,将大量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关联公司,从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

然而,这些销售并没有实际的商业实质,产品并未真正交付或被使用。

此外,_____企业还通过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虚构资金流入,营造出企业资金充裕、经营良好的假象。

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只是在关联方之间流转,并未为企业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益。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作者: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

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一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

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在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但又颇具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经济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其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市场形象产生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关联交易。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某上市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制造,其控股股东旗下拥有一家零部件生产企业。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上市公司长期从控股股东的企业采购关键零部件。

在表面上看,这种关联交易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可以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然而,深入分析发现,该零部件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经过调查,发现控股股东通过操纵价格,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自己的企业,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一案例揭示了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

控股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

案例二:某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涵盖了多个不同的业务领域,如房地产、金融、制造业等。

其中,房地产子公司在开发一个大型项目时,从集团内部的金融子公司获得了高额的贷款。

从集团整体的角度来看,这种内部关联交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子公司有资金需要投放,房地产子公司有融资需求,通过内部交易,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

但问题在于,由于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和放大。

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房地产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那么可能会对金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影响,进而波及整个集团。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看到关联交易带来的资源整合优势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传递和集中。

案例三: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其中,位于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将大量产品以低价销售给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子公司,然后由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行销售,从而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税务稽查案例——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

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环节注重分析,在检查环节实施有效的检查方法,发现纳税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依据税法规定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查处关联交易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7年9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通过对征管资料的案头分析,发现近几年当地部分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市场上铜矿石供不应求、价格连续攀高的现状不相适应。

针对这些情况,稽查局按照选案程序,上报批准后,对某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铜矿石采掘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7%,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55.23万元,全年共销售铜矿石24892.08吨。

该公司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7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调阅了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了解到该公司收入核算基本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成本费用核算混乱。

根据这种情况,制定了如下检查预案:1.重点检查企业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往来账户等方面进行检查。

2.检查企业与运输相关的凭证,从运费上检查核对企业的销售数量。

3.检查企业相关生产记录,以核对企业的产量。

4.检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等账户,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完善财务账务处理程序。

(二)检查具体方法1.初查,发现疑点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开采的铜矿石入库、出库均有记载,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是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那就是销售收入只有155万余元,而账面反映亏损额却有40多万元,这与该单位实际经营的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很不相符。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税收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还能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收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虚开发票引发的税收风险某制造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一家空壳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发现该企业的进项发票存在异常,随即对其展开了税务稽查。

经调查,该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确凿。

不仅被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还面临着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虚开发票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案例二: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当导致的风险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准确,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申报,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虽然企业最终通过申诉和整改,得以重新享受优惠政策,但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能为企业带来实惠,但必须要准确理解和运用。

企业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备案。

同时,要建立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对享受政策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案例三:关联交易引发的税收风险某集团公司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但其定价政策不合理,导致利润在不同企业之间转移,从而引发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通过对关联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认定其关联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对企业进行了纳税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关联买卖特不征税调剂的案例剖析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特不征税调剂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比拟新添加的内容,所谓的特不征税调剂是指税务构造出于施行反避税目标而对征税人特定征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剂,包含针对征税人让渡订价、资源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余避税状况所进展的税务调剂。

它差别于普通征税调剂。

普通征税调剂,是指在盘算应征税所得额时,假如企业财政、管帐处置办法与税收轨制规则不分歧,该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则盘算征税所作的税务调剂,并据此从新调剂盘算征税。

实践上,特不征税调剂要紧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

因为关联方间的买卖每每有违公平买卖跟独破买卖之嫌,税务构造每每依照公道办法对违犯独破买卖原那么的关联方买卖进展特不征税调剂。

依照施行条例的规则,税务构造采纳的公道办法[1]要紧包含可比非受控价钱法、再贩卖价钱法、本钱加成法,买卖净利润法、利润联系法跟其余契合独破买卖原那么的办法。

本局部要紧引见特不征税调剂的以上转让订价办法以及资源弱化跟本钱摊派的应用。

一特不征税调剂中有关加收本钱条目的规则及案例剖析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创国际通行做法,添加对反避税调剂补税加收本钱的条目,明确规则,税务构造依照特不征税调剂的规则对征税人做出征税调剂,需求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该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则加收本钱。

至于怎样加收跟盘算利息,《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则,税务构造依照税收执法、行政法例的规则,对企业作出特不征税调剂的,该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征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时期,按日加收本钱。

该条明白了加收本钱的盘算限期为从税款所属征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针对该时期的补缴税款的本钱盘算,《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本钱,该当依照税款所属征税年度中国国平易近银行发布的与补税时期同期的国平易近币存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盘算。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及案例交流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及案例交流

关联交易申 省局规定申报范围
内资企业内关联交 易是否不在申报范 围之内?
关联交易申报
• 省局规定重点宣传、辅导及评估范围
答案:C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与所得税汇缴同步 的关联交易申报
企业关联交易年度 准备的同期资料
关联交易申报 • 法定申报时间与对象(税法四十三条)
申报时间:“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时 ”(5月31日之前)
申报对象:“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 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年度内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及案例交流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主要内容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转让定价选案、调查与调整 • OECD指南的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关联关系的判 定2号文8个标 准
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110条
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111条
成本分摊协议 条例112条
【例题讨论】 • 红石数码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新推出一款3G手机, 为在竞争激烈的通讯终端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该公司采取低价策略销售该产品,产品销售毛利 与普通手机持平,企业该行为属于: A B C D 转让定价行为 避税行为 市场渗透行为 偷税行为
1、非关联方业务往来 2、无证据显示不符合ALP原则 3、合理商业目的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关联交易案例的分析,探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监管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以1亿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

2.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无息贷款,共计5亿元。

3.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交易金额为1亿元。

在上述交易中,A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审议,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三、案例分析(一)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1. 利益输送:本案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至自身,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财务信息失真:由于关联交易未充分披露,导致A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

3.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2. 加强关联交易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3.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反映了关联交易在实践中的风险及监管问题。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关联交易法律监管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程序等,为关联交易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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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作者: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

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

一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

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的计算和缴纳规定如下: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

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案例]: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

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缴了应不缴的税款。

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分析]: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 月1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为500000×(6%+5%)=55000元。

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分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

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

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

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

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

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

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出口数量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案例]: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

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

三再销售价格法案例分析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在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

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

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

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

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

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

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

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

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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