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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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保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所制定。

2、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知晓相关的公司秘密。

第二条公司将文件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凡涉及三个等级内的文件均属保密范畴。

1、‘秘密’:只限全体员工周知,不可外传的有关公司生存、经营、人事等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客户群体的调查情况,市场潜力的调查预测情况,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判断情况,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公司大事记,安全保卫措施情况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等属秘密级,。

2、‘机密’:发至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的文件,与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后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尚未确定的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薪酬制度,财务专用印鉴、帐号,保险柜密码,计算机开启密码,重要光盘、U盘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获得竞争对手情况资料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供应商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经理会纪要和各部门会议纪要,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的财务制度及财务报表,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

3、‘绝密’:只发至公司领导层,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股份构成,公司的投资情况,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其载体,正式合同及协议文书,成本及利润率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确定的按绝密级别处置的公司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工作报告,年底财务决算报告书,年度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三条保密规定:1、由各级部门经理建立的‘机密’级以下文件由各部门经理及业务部门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文件优盘及文件原稿备案,各部门留存一份,其中优盘及文件原稿由各部门经理保管,保存在计算机软硬盘上的文件必须做加密处理,密码由各部门经理及主管掌握。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确定标准与范围第四章密级划分及确定第五章秘密的使用第六章秘密的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密管理工作,维护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银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等。

1第五条银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银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银行设立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辖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领导组的职责:(一)贯彻履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制定和调整总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领导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保密工作领导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兼任。

保密办公室的职责为:(一)贯彻履行保密制度;(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2(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网点、部室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且另在各社、部设立一名保密员,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一)贯彻履行保密制度;(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四)共同保密工作委员会查询拜访失密、泄密事件;(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银行员工日常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日常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密工作,确保银行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秘密信息的保密行为,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保障银行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秘密包括:(一)国家秘密: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银行秘密信息。

(二)工作秘密:涉及银行经营管理、业务活动、客户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银行秘密信息。

(三)商业秘密:涉及银行商业利益,不为公众所知的银行秘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要求第五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银行保密制度,提高保密意识。

(二)在工作中,严格保守银行秘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银行秘密。

(三)不得将银行秘密信息带出工作场所,不得在非工作场所使用、谈论银行秘密。

(四)不得擅自复制、打印、扫描、传输银行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公开场合泄露银行秘密。

(六)不得将银行秘密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损害银行利益。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六条员工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涉及银行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二)使用银行秘密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涉及银行秘密的会议、讨论等,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确保信息不外泄。

(四)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五)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定期检查和更新杀毒软件,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七条违反本制度,泄露、传播、使用银行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泄露银行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泄露银行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银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某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某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权益,保障本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本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行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和信息、营销方案、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除按照《**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的数据外,本行认为不宜公开的经营数据等。

第四条本行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本行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六条各级机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完善保密管理。

第七条本行全体员工应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本行的保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即以总行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当地党政保密机关的指导。

总行设立保密委员会,支行成立相应的保密委员会。

第九条各级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或综合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委员会委员。

各级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总行办公室及各支行综合部,履行本级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部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每个部室确定一名保密员,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保密委员会的职责:(一)在总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

银行机密工作管理规定

银行机密工作管理规定

银行机密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是为保障银行的机密工作安全,规范银行机密信息的保护和使用,并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而制定的。

二、机密工作范围
银行的机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财务信息等。

2.业务数据:包括银行的营销活动、资金流动等相关数据。

3.内部文件:包括银行的策略、计划等。

4.技术信息:包括银行的技术方案、系统架构等。

三、机密工作的责任
1.银行员工应严格遵守机密工作管理规定,保护和使用好机密信息。

2.银行的机密信息只能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使用,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

3.银行员工应保管好机密信息,避免遗失或被盗用。

4.银行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归还所有机密信息,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1.机密信息的存储应采用符合银行安全标准的设备和系统。

2.机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加密,并采取安全通道传输。

3.禁止使用个人设备或个人邮箱存储和传输机密信息。

五、机密工作的监管
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机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管机密工
作的执行情况。

2.定期对银行的机密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

3.对于发现泄露机密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银行保留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以上为《银行机密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请遵守并执行。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客户关系、财务数据等信息都是极为敏感的,因此必须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密的范围、保密人员的职责、保密措施、保密审核等内容,以确保信息安全。

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保密的范围商业银行涉及的保密内容很宽泛,包括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账户信息、财务数据、业务资料、管理信息等。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保密范围,将保密内容分门别类,详细规定有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明确保密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保密人员的职责商业银行保密人员是保护保密信息最基本的力量。

为此,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制定保密管理人员制度,规定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的具体职责。

在这个制度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保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事项履行保密责任;(2)保密人员应当了解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和考核;(3)保密人员应当理解和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保密措施商业银行领域非常敏感且有限制的信息极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保护信息不受泄露或不当使用。

保密措施包括以下方案:(1)保密等级制度;(2)规定保密文件的种类和要求;(3)加强办公室安全管理;(4)加强通讯设施的保密管理;(5)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和管理;(6)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

四、保密审核商业银行保密工作常常受到外部势力,因此,保密审核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之一。

保密审核应当制定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尤其是对涉及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料的业务和操作,必须进行审核。

同时,审核工作也应当耗费一定时间来确保信息准确和详尽。

以上为商业银行保密管理的主要内容,实施起来需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们的共同努力,以保证信息的保密不被外界泄露。

银行员工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工作,是指对国家秘密、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管理、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保密范围包括:(一)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银行商业秘密:涉及银行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交易数据、财务数据、技术方案、业务流程等。

(三)客户隐私: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五条银行员工保密责任如下:(一)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提高保密意识。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保密事项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传阅、外借或带出工作场所。

(四)不在非工作场所谈论、传播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

(五)不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公共平台上发布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

(六)不在工作中使用与保密工作无关的通信工具和设备。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加强保密设施建设,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银行应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考核机制,将保密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条银行员工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泄露银行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业务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和隐私信息,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和维护银行的声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保密管理行为,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2. 定义- 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许可下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由法律规定的银行牌照授权经营。

- 保密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进行保护、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 客户信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关于客户的个人、财产或其他敏感信息。

3. 保密责任商业银行的全体员工都应当明确保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并签署保密协议。

商业银行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其具备保密意识和技能。

4. 客户信息分类及保护级别商业银行需将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并为不同级别的信息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下是常见的客户信息分类及保护级别:4.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等,属于基本的身份信息,为商业银行的常规业务信息。

4.2 财产信息包括客户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贷款记录等,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信息,对客户的财产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时使用。

4.3 敏感信息包括客户的短信验证码、密码、银行账户信息等,属于敏感的个人财产信息,需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信息的不同分类和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 保密管理措施5.1 安全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进入;- 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定期检查和更新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设备;- 设立监控系统,监测和记录对客户信息的访问和操作。

5.2 授权访问商业银行应当对员工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使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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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确定标准与范围第四章密级划分及确定第五章秘密的使用第六章秘密的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密管理工作,维护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秘密事项的来源,秘密事项分为从外部接收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银行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秘密事项。

第三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银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等。

第五条银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银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银行设立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辖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领导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制定和调整总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领导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保密工作领导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兼任。

保密办公室的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网点、部室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且另在各社、部设立一名保密员,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四)配合保密工作委员会调查失密、泄密事件;(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确定标准与范围第十三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农商银行秘密管理:(一)泄露会危及银行运营安全或使农商银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二)泄露会使银行公众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三)泄露会影响银行客户关系并损害客户利益;(四)泄露会使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五)泄露会使银行新产品或新业务无法实施或竞争力降低;(六)泄露会给银行商务谈判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根据《保密法》规定,结合辖区银行工作实际,保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管理信息:未公开的工作会议、党委会议、行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战略规划、经营政策、重大改革与重组方案、业务竞争策略、重大金融交易、综合经营计划、业务统计报表(含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谈判竞标方案、诉讼状况、单位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二)客户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帐户余额及其变化情况;客户名单、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通讯联络方式等基础信息;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状况和信息;代理业务中委托方的计划、协议等各种内部资料;为客户理财的情况;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档案,重要岗位、部门人员管理信息,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尚未公开的人事调整信息等。

(四)文字信息:包括各种密级文件、法律文书以及各类制度等。

(五)操作信息:包括印章保管密码、各条线操作系统账号及密码、离行ATM钥匙密码、联动门密码、中心库金库门密码等。

(六)安全保卫信息: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监控数量、内容、数据等技防信息;ATM巡查人员情况、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加钞时间、加钞金额;运钞车、流动服务车人员、时间、路线以及夜间值班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章密级划分和确定第十五条银行秘密的密级分为商业秘密AAA、商业秘密AA、商业秘密A三级。

商业秘密AAA级:为我行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指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我行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

商业秘密AA级:为我行的重要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严重的损害,指我行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经营分析、重要会议记录等。

商业秘密A级:为我行的一般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总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损害,指我行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六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信息涉密程度、影响力、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含)以内。

保密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以年计;1年以内的,以月计。

属于我行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七条标注方法(一)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二)非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载体的包装或明显处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三)密级统一标注为“商密AAA”、“商密AA”、“商密A”,密级后标注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银行对自身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产生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先由承办部门保密员提出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后,经保密主管部门审核,按公文办理程序签发,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对确定为商业秘密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如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和银行的安全和利益的,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和总行更有利的,由产生该项秘密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经保密委员会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解密。

第五章秘密的使用第二十一条AA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AA级、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由原产生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秘密文件时必须单独造册登记,复制件视同原密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如需了解或使用秘密事项的,应当向原产生部门书面申请,提出使用理由和知悉范围,取得原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提供秘密的部门应履行登记和签收手续,并约定收回日期。

上级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调阅、使用的商业秘密除外。

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第二十四条对外宣传及披露信息涉及秘密事项时,应当由对外发布信息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

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征得该秘密原产生部门同意,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秘密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密级文件的传递和保管(一)密件的收发、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逐件查对登记。

凡写明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除授权者外,应送领导本人拆封;绝密文件一律由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办,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二)严格密件的收发、交接中的登记、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三)办公室对于A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多留。

电脑上的密件电子版要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废弃品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银行全体干部职工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应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七)不在公开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文书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要按规定编号并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多留。

(二)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同正式文件同样保管。

(三)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关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收发文登记簿应建立电子档案,以备查考。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档案阅览室进行。

(六)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未解密的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资料不得编入《选编》或《汇编》。

(七)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八)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将密级文件带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场所复印。

(九)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

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十)文书档案人员应定期将秘密文件立卷归档。

销毁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二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二十八条宣传报道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属于保密范围之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或提供给新闻部门。

(二)工作人员向报刊投稿,不得引用或泄露秘密;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领导审查。

第二十九条人事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同时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情况和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传。

(四)各种内部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对干部的考核、政审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

第三十条会议管理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组织召开涉及秘密范围的会议,必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发,严禁向非会议人员提供。

(三)对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事先统一口径。

对外宣传报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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