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的换算办法
6.2.16.2资源税的税率与计算

二、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 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 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 和生产非应税产品),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 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 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计税依据 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一)销售额
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 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 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 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1.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一)销售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的 项目内容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 费用:
①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 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 从价定率计算 √ 从量定额计算 √ 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
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资源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大庆某油田9月份销售原油20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 10 000万元、增值税额1 300万元,资源税适用的税率为8%。计算该油田9月应 纳资源税税额。 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10000×8%=800(万元)
涉及资源税难题怎么最快计算(最简便算法)

涉及资源税难题怎么最快计算(最简便算法)一、资源税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包装费、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特殊情形: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简单了解)(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题计算问答题】某油田20×6 年 3 月销售原油 20 000 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 10000 万元、增值税额 1 700 万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适用的税率为 8%,请计算该油田3 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桂财税〔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幅度
1
金属矿铁矿精矿1%-6%
2金矿金锭1%-4%
3铜矿精矿2%-8%
4铝土矿原矿3%-9%
5铅锌矿精矿2%-6%
6镍矿精矿2%-6%
7锡矿精矿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
矿石墨精矿3%-10%
10硅藻土精矿1%-6% 11高岭土原矿1%-6% 12萤石精矿1%-6% 13石灰石原矿1%-6% 14硫铁矿精矿1%-6% 15磷矿原矿3%-8% 16氯化钾精矿3%-8%
17硫酸钾精矿6%-12%
18井矿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6%
19湖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
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3%-15%
21煤层(成)气原矿1%-2%
22粘土、砂石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
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
方米不超过30元;从
价税率不超过20%
24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5%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税费改革背景下广西矿产资源管理项目资金保障研究(一)

税费改革背景下广西矿产资源管理项目资金保障研究(一)毛杰;陆小全;周静;金锦花;曹润林;罗强;李俊;刘进;黎修旦;李玉权;邓小莲;施杰;陈祖标;黄力明;胡德期【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4页(P37-40)【作者】毛杰;陆小全;周静;金锦花;曹润林;罗强;李俊;刘进;黎修旦;李玉权;邓小莲;施杰;陈祖标;黄力明;胡德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2016年,由广西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毛杰等15人组成的课题组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背景下的广西矿产资源管理项目资金保障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的有关政策体系、广西矿产资源概况及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收支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广西矿产资源税费在征收、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该课题见解独到,材料详实,本刊将分3期对该调研成果进行刊登,希望读者持续关注。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明确提出要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在此背景下,积极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广西矿产资源项目资金统筹,落实项目资金来源,优化项目资金支出结构,着力解决费改税背景下部分领域项目资金保障不到位的资金缺口问题,对于加强广西矿产资源的保护、监督,提升全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分为税与费两部分。
其中税收主要包含资源税及针对矿产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收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
1984年以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委印发与矿产资源项目资金收支管理相关的通知和办法等近30项。
自治区层面也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10多项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用于规范广西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全过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4年修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税目以外的矿产品,需要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由自治区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七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盟市、旗县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盟市或者旗县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八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资源税税款计算案例集

广东省资源税税额计算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第34号公告)将于2020年9月1日同步施行。
按照《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确定了我省155个资源税税目的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减免税事项的具体办法,第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税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34号公告等政策文件,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资源税税额计算案例集》。
该案例集以8个案例,分情况、分类型、分场景说明了资源税税额计算方式,基本涵盖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所有情况。
具体案例如下:案例1:销售原矿从量计征的情形XX公司是矿泉水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020年9月开采矿泉水10000立方米。
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如何计算?根据《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矿泉水的计征方式是从量计征,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税率为每立方米3元。
税额计算方式为:资源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10000立方米×3元/立方米=30000元案例2:销售原矿从价计征的情形XX公司从事高岭土开采,属于一般纳税人。
2020年9月销售高岭土原矿,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不含运杂费)。
该企业本月资源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根据《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高岭土的计征方式是从价计征,高岭土原矿税率为4%。
税额计算方式为:资源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000元×4%=4000元案例3:既销售原矿又销售选矿的情形XX公司从事铁矿开采,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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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
销售额换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行合理负担和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铝土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使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明显减少。
第三条在百色市范围内开采铝土矿,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本办法将氧化铝销售价格确定为铝土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将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比率作为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比率的调整因素,据此计算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
第五条铝土矿及氧化铝销售基准价如下:
(一)确定铝土矿销售基准价为260元/吨。
(二)确定氧化铝销售基准价为1700元/吨。
第六条采取价格联动机制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方法如下:
(一)确定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计算公式: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氧化铝销售基准价×100%=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1700×100%
(二)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等于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三)计算铝土矿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铝土矿销售价格=铝土矿销售基准价×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260×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第七条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后,纳税人应纳铝土矿资源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9%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资源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不含增值税的氧化铝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销售额,是指企业填报《铝土矿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铝土矿销售额。
其确定公式是:销售额=铝土矿销售价格×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
其中,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
第十条本办法由百色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百色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