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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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体育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27
【实施日期】1999.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含单项体校,下同)逐步增多。

这对扩大体育知识宣传,体育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在办学,并疏于管理。

有的组织或个人打着办学的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社会
不安定因素。

为了使社会力量办体育学校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管理。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9月2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B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湘体青字〔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青少年课余训练水平,促进青少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三章建设与发展第四章保障与服务第五章省传统项目校的撤销第六章附则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校园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传统特色,经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传统项目训练竞赛,促进体育传统项目普及与推广,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19〕9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通〔2019〕9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下发《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解决家长后顾之忧,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7月31日长沙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中小学课后服务是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中小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的便民服务,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

各区、县(市)和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学校为主体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是中小学校。

对于家长要求在校外另行实施的,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二)自愿选择原则。

中小学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时间、场地、师资、费用等事项,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丽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托有关中小学校,深化教体结合,加强丽水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市少体校)建设,促进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青少年竞技体育整体水平,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和“奥运争光计划”,以改革为动力,以选拔、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主要任务,坚持举市体制,确立全市一盘棋的长远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积极创新,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推动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竞技体育不断进步,学校体育不断强化,实现教育、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二、目标定位通过市少体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一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人才,为具有一定运动天赋和发展潜力的学生提供一个提高和展示的平台,促进全市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和竞技水平的整体提高,提升我市竞技体育在全省的地位和影响力,力争在省运会和各类省级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中取得好成绩,重点非奥项目在全国、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全市人民争光。

三、管理体制市少体校是市体育局下属相当于正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依托有关学校、整合全市教育资源,按照定点就读、双重学籍的管理模式,统一招收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实行读训结合。

市少体校各布局学校以及配备有体育部门专职教练员的项目,运动员的训练工作以市体育部门负责为主,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市少体校训练点运动员的训练、文化学习、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统一由所在学校负责,体育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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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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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发布文号】体群字(1999)017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1999)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教委(教育厅):
现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三条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第九条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

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条体校必须按年度招生。

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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