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事件概述: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购买B 公司生产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约定B公司将在签署合同后的30天内交付设备,并且A公司应在交付后的6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合同签署后,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设备,而是一再拖延时间,并将交付设备的时间从30天延后至90天。
这一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直到2009年4月30日,B公司才交付了设备。
然而,A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发现,设备存在多个质量问题。
设备的运行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故障,导致A公司生产进度延误,造成巨大损失。
鉴于这一情况,A公司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B公司并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认为设备问题是由于A公司不当操作或维护导致的,因此拒绝退还任何款项,并追加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双方在商业谈判中无法达成一致,于是A公司决定将此案提交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程序:2009年6月30日,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接受了该案并开始了诉讼程序。
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且进行了庭审辩论。
法律问题:1. B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2.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质量问题是由A公司不当操作引起的还是由生产制造过程本身问题所致?3.是否应该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是否需要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得出以下判断:1. 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由于拖延交付导致了A公司生产进度延误,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设备存在多个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不是由A公司不当操作引起的,而是由生产制造过程本身问题所致。
3.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需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A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纠纷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出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无法修复,且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因此拒绝退还定金并拒绝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2. 定金罚则的适用;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检验期内提出了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2. 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但是,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合同4篇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4篇篇1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在2023年,中国法院处理了不少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乙公司退货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了生活质量。
乙要求甲对房屋进行维修,但甲一直未予处理。
最终,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乙的正常生活,构成甲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甲公司安排乙员工超时加班,且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乙员工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但甲公司拒绝履行义务。
最终,乙员工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赔偿乙员工精神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处理的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基础,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在未来,企业和个人都能够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篇22023年,中国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
在合同案件中,法院需要准确、公正地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买卖纠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出售给李某,车价8万元,双方约定在2019年6月10日交车。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了8万元车款。
然而,张某在2019年6月10日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车辆。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交付车辆,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
2. 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因张某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李某支付给张某的8万元车款;(2)李某在等待车辆期间,因无法使用该车辆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李某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虑李某的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3.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由于张某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张某的违约行为。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YY公司则是一家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将一批货物出售给YY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YY公司。
然而,由于XX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YY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YY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三、法院判决1.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XX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XX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在判决生效后,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将货物交付给YY公司。
(2)赔偿YY公司因XX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0%,即20万元。
3. YY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在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YY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楼,乙方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乙方拒绝退款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问题:1. 根据合同法,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2. 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如何操作?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可依法拒绝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乙员工在工作一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认为乙员工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乙员工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违约金?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经过三十日通知。
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可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员工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以上是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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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
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
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
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
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故要求判令博瑞祥云中心退、换奥迪a6轿车一辆,并由博瑞祥云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博瑞祥云中心辩称:我中心作为销售商,在车辆销售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对车辆进行12个月的质量保修。
在保修期内,我中心已为贾英丽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责任。
贾英丽在保修期后,共在我处维修6次,贾英丽所陈述的故障已经修复,没有重复维修的现象,不存在退车或换车的事由,故不同意贾英丽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博瑞祥云中心销售给贾英丽的高档车辆在保修期满后较短时间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且相同问题重复出现三次,虽经多次维修,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此,博瑞祥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是贾英丽使用不当或其他外因所致,
应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在车辆内的“禁止销售”贴条,已表明质量瑕疵的存在,也使得贾英丽有理由怀疑该车存在质量问题。
因车辆质量不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经多次维修尚未解决,因此贾英丽要求博瑞祥云中心退、换车辆的请求,应予支持。
贾英丽应支付适当使用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关于博瑞祥云中心所称已经完成车辆保修责任的辩称意见,因为保修责任的完成并不能免除其对车辆质量的担保责任,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于XX年10月判决:一、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贾英丽更换同一型号的奥迪a6轿车一辆。
二、贾英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车辆使用费二万元。
判决后,博瑞祥云中心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法院未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即认定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贾英丽出示“禁止销售”的纸条并非我中心所留,其提供的录像与对话记录严重失实,对话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贾英丽的车辆没有重复修理的项目,不具备退车的理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贾英丽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19日,贾英丽从博瑞祥云中心处购买了一辆车型为4b31t6,发动机号为awl048628的奥迪a6轿车。
该车保修期为一年。
贾英丽购车后,在博瑞祥云中心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博瑞祥云中心出具的12份任务委托单的“修理项目名称”一栏中分别记载如下:
XX年1月16日,“首保”。
XX年6月25日,“手刹护板(订货)及下板”。
XX年7月15日,“常规服务(每15000公里)”。
XX年9月5日,“检修发动机怠速不稳、节气门开度修前11修后5、前盖、顶子、后盖漆面不好、拆装节气门开关(清洗)、转向灯继电器坏用户不修”。
XX年11月15日,“检修airbag灯报警、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坏”。
XX年11月19日,“检修airbag灯报警、检修转向灯不亮、检修凉车无刹车、更换安全气囊控制单元、拆装转向灯继电器(更换)、安装刹车真空泵及线束”。
XX年12月5日,“检修了epc灯报警、拆装发动机线束(更换注明)”。
XX年12月7日,“更换1缸点火线圈”。
XX年12月29日,“检修凉车熄火、抖(挂档时)”。
XX年1月2日,“检修发动机突突、更换3缸点火线圈”。
XX年1月5日,“检修凉车熄火”。
XX年1月13日,“检修凉车挂档熄火、检修凉车遥控失灵、检修机油灯报警(红灯)”。
博瑞祥云中心称,上述项目系贾英丽报修项目,有些报修问题经检测实际并不存在,没有出现重复修理的项目。
但博瑞祥云中心承认维修节气门开关、检修 airbag灯报警、转向灯不亮、
更换安全气囊控制单元、更换继电器、安装真空泵及线束、拆装发动机线束、更换1缸点火线圈、更换3缸点火线圈等项目。
贾英丽称,其在该车上发现了一张写有“禁止销售”的贴条,贴条注明“缺陷描述:整车、解码系统有问题”并提供录像说明该贴条为博瑞祥云中心所贴注,博瑞祥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贾英丽提供的录像与对话记录有出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本院核查,在录像当中,没有向博瑞祥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禁止销售”贴条的明显镜头。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进行检测。
在本院审理中,博瑞祥云中心申请对该车进行检测。
上述事实,有任务委托书、录像、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
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该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其质量更应严格保障。
贾英丽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的高档车辆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其中部分故障博瑞祥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是因使用不当、自然损耗或其他外因所致,且博瑞祥云中心有义务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在质量上无瑕疵的前提下,不能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无不当。
贾英丽所提供的录像虽然没有明显出示贴条的镜头,但表明博瑞祥云中心在销售前对车辆需进行检测,而现
其所销售的车辆存在较多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未尽保证其销售汽车的质量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博瑞祥云中心为贾英丽更换汽车是适当的。
鉴于博瑞祥云中心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相关机构鉴定,故其在本院申请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