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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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函[2022]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函[2022]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陕政函[2022]68号)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4页(P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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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陕安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聚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强化矿山、消防、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化“三个年”活动、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提供更高水平安全保障。

总体目标是: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1.深入贯彻重要指示批示。

坚持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以及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参训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及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省安委办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受省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长报告。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陕安委办〔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挂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陕应急〔2022〕29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及厅领导要求,上半年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积极开展全省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21项安全问题“清零”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认真组织全省案例报送专题培训,不断提高案例报送员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效提升案例报送质量和合格率,较好的完成了案例报送任务。

现将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上半年,全省应报典型案例298件,实际报送314件,报送率100%,全国排名第一(并列),受到应急部的肯定。

其中,合格典型案例285件,较去年下半年146件增加了139件,合格率90.76%,较去年下半年合格率47.56%提高了98%,全国排名第14。

(一)报送质量情况。

经对全省典型案例报送情况汇总分析,省级、各市本级案例报送率、合格率均为100%。

铜川、汉中、榆林市案例报送率、合格率100%,为案例报送“双百”市,给予表扬。

合格案例数排前四名的市有:西安市46件,延安、汉中市32件,咸阳市30件,宝鸡、安康市各29件。

市本级合格案例数排前二名的有:咸阳、汉中市本级各4件,西安、宝鸡市本级各3件。

县级报送合格案例数排前三名的有:西咸新区6件,高陵区5件,碑林区、子长市、杨陵区各4件。

报送合格率排前四名的市有:铜川、榆林、汉中市100%,渭南市96.42%,安康市90.63%,西安市90.2%。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陕应急〔2022〕475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2022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包括以下情形: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陕安委〔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0月23日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对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煤矿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评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评估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提级调查的事故评估由提级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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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陕应急〔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省政府:《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25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5月6日省委第2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呈上,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包括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问责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的17种情形和免予问责的2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的3种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包括6种事前问责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问责程序”,包括事前问责2种一般程序和各环节时限,3种移交追责情形。

第五章“附则”,包括本办法衔接、解释条款及施行日期。

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事前问责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

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上一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经查属实,对举报对象进行事前问责,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三)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一)未按照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的;(二)未严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出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未认真督促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导致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治理的;(四)未按程序受理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一)阻碍、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二)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治理措施的;(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一)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已经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因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而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可以免予问责。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免予问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一)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二)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三)具有可以不予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二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应当依据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书面检查;(三)约谈警示;(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四条事前问责一般程序:(一)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经查属实,依据事实作出问责决定。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经查属实,依据事实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追责:(一)超越本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问责权限的,移交有责任追究权限的问责决定机关处理;(二)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建议。

情况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审批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依据调查情况,经实施问责的单位集体讨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

如仍有异议,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上一级单位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和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问责实施主体、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起草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把事故隐患控制在萌芽期,起草制定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具体办法。

一是通过事前问责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针对我省安全生产长期积累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风险,事前问责扩展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事前失责行为的问责,特别是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问责重点,打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

二、起草过程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

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省安委办认真学习领会刘国中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会议、赵一德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讲话和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精神,按照王晓常务副省长提出的具体要求,将“安全生产无淡季”“视隐患为事故”“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隐患”等理念贯穿起草过程,明确事前问责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倒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对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我省实施细则,细化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具体情形、举措。

同时,注重将生产经营单位事前失责行为作为问责重点,研究确定事前问责定义、原则、方式、情形、程序和问责组织实施单位等事前问责要素。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4月3日、4月18日先后两次向省级32个部门和各市(区)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2条,采纳吸收11条,未采纳的11条均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

4月24日,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提出5条意见,均采纳。

5月2日,省委办公厅法规处审核提出9条意见,均采纳。

4月25日,《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会议决定按程序报省委审定。

5月6日,《实施办法》经省委第2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主要包括5章22条,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5个部分:第一章“总则”,包括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问责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的17种情形和免予问责的2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的3种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包括6种事前问责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问责程序”,包括事前问责2种一般程序和各环节时限,3种移交追责情形。

第五章“附则”,包括本办法衔接、解释条款及施行日期。

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关于对《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统计表此件先后先后两次向省级32个部门和各市(区)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2条,采纳吸收11条,未采纳的11条均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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