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保与物保的联系与区别的说法
2020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

2020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2020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一、单选题(共 4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民法典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这一说法()。
A 正确B 错误2、下列行为中,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创作文学作品B. 设立遗嘱C. 无因管理D. 先占3、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 相邻关系B. 地役权C. 用益物权D. 土地承包经营权4、、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A. 应当B. 只能C. 可以D. 必须5、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
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和效率。
A. 质量B. 标准C. 水平D. 能力6、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婚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 甲婚前个人财产B. 乙婚后个人财产C. 甲和乙夫妻共有财产D. 产权不明财产7、以下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条文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 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共商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C. 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D.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8、“人格权”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陈福录【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4页(P70-73)【作者】陈福录【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正文语种】中文为了明确和统一人民法院对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
本文在梳理以前规定的基础上,试对《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进行解读,以期对银行界正确理解新规定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详细、完整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将对商业银行协助执行和不良贷款清收产生重大影响。
1.以前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不清晰、不合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最早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通知》仅对冻结存款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无论审理程序还是执行程序,存款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但因《通知》由人民银行牵头下发,所以不可能对查封、扣押动产及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作出规定。
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也仅是重申了《通知》的前述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浅析人保条款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保险期间的区别

浅析人保条款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保险期间的区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条款)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1月1日)(以下简称协会条款)二者在第3条中都对责任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二者的保险期间都属于“仓至仓”。
货物需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才开始。
因此,在起运地装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在包装车间包装货物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皆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等等,二者整体上来看大同小异。
下面是我对这些“小异”的个人理解。
协会条款中“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一句明确说明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则责任终止。
而人保条款中“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一句容易引起争议:货物在港满60天责任终止,或卸离海轮后满60天责任终止。
通常根据对保险条款的“逆利益”解释原则,我们可能会倾向于理解为在港满60天,这样对被保险人会更加有益。
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和协会的理解相同,即货物离港后满60天责任终止。
可见,虽然对于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正确解释时,通常会更倾向于对被保险人有益的解释,但也不是处处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考虑保险人。
对此,人保条款最好说的更明确一些。
协会第3条第8款中“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s 8.1.1 to 8.1.4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carri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规定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延迟、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运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持续有效(但须受上述第8.1.1条到8.1.4条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的制约)。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一、引言物保与人保并存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方式,它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债权的实现顺序。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违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实现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二、什么是物保与人保并存?物保与人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方式,其主要的区别在于保险的对象。
物保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财产提供保障,例如车险、房屋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保则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障,例如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保和人保往往是同时存在的。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为一辆汽车提供车险和乘客意外险;为一位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重疾险等。
这样的保险方式可以全面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应付给自己的款项的要求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关系。
例如,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了一份车险,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
这份赔偿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有时会出现问题。
例如,当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伤害,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了赔偿款后,此时保险公司也向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违约不愿意履行债务,保险人该如何行使债权呢?四、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先实现物保债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赔付物保赔偿款,例如车辆的损失、房屋的损失等。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保险公司首先要先偿付物保赔偿款。
保险人在索赔时,也应该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渠道,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事故保证金的赔偿等。
只有在确认其他赔偿渠道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向保险公司行使债权。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保证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责任承担

保证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责任承担【摘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死亡。
保证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在保证人的遗产范围内继续对所担保的债权提供保证责任问题,应持否定的态度。
保证合同应定性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在主合同到期之后保证合同生效。
保证责任随保证合同生效而产生。
保证为人保,具有特定的人身性。
保证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并不当然的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人保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是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
保证成立需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死亡,是否应由保证人继承人就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效的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保证责任是否产生是基于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而讨论。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承担责任,即为保证人履行划定一个时间:连带保证是在主债务到期之后,一般保证还要求债权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债权人欲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除应向保证人主张外,还须证明债务人清偿期届满而债务未完全清偿[1]。
这是因保证自身的特点,为保证合同当事人行驶权利加以限制。
合同法规定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45、46条规定了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
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对保证合同内容上的分析,可以将保证合同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在满足保证合同法定成立要件后,保证合同并不当然的生效,而是等待条件成熟。
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文中,都使用“成立”一词。
担保法中对于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欠缺法定要件的合同以“无效”作以认定。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一、前言在保险业务中,人保和物保是两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保和物保可能同时存在,此时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以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人保和物保的定义及区别1. 人身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身体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寿险、意外伤害险等。
2. 财产保险:指以被保险财产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车辆损失险、房屋火灾险等。
3. 区别:人身保险主要关注被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如疾病、意外等;而财产保险则关注被保险财产本身的风险,如车辆损失、房屋火灾等。
三、人物并存时的处理原则1. 优先考虑人身损失:当一个事故既涉及到被保人身体受伤或死亡,又涉及到财产损失时,应优先考虑赔偿被害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失。
2. 保险赔偿不能重复: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得重复赔偿。
3. 赔偿顺序:当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向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再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参与了此次事故的赔付,则应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金额。
4. 赔偿金额限制:对于同一事故中涉及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在进行人物并存的理赔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张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失。
他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意外伤害险两种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张应先向意外伤害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失赔偿后,再向车辆损失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金额。
2. 案例二:小李在家中被盗窃,损失了一些贵重物品。
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李应先向家庭财产保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后,再向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

⼈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有的债权⼈可能既要求债务⼈提供⼈保,也要求提供物保,这是⼀种混合担保,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那么,⼈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如果既有⼈保也有物保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债务⼈提供的物保,应当优先⼈保履⾏。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对于某⼀债权,存在债权⼈、债务⼈以外第三⽅提供的保证,⼜有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在主债务务履⾏期满,债权⼈应该如何实现其担保权?同⼀债权既有保证⼜有第三⼈提供物的担保,债权⼈可以请求保证⼈或者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是可以选择向保证⼈或第三⽅物保⼈要求履⾏其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提供物保⼈及债权⼈、债务⼈物别约定了各⾃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保证⼈与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实际上是⼀种三重担保的关系。
(1)债权⼈对两个抵押物⾏使担保物权。
当债权⼈⾏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提供的物⾏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提供的物⾏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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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保与物保的联系与区别的说法
人保和物保是保险业务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关系密切但具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人保指的是人身保险,也叫做寿险。
人身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个人在意外事故或身体健康方面的风险。
人身保险通常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产品。
人保公司主要从业务范围上进行分类,有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等。
物保是指财产保险,也叫做财险。
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个人或组织在财产损失方面的风险。
财产保险通常包括车险、家庭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产品。
物保公司主要从业务范围上进行分类,有汽车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
人保和物保在保险业务中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它们都是为了帮助个人或组织转移风险、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
另外,人保和物保都需要通过购买保险合同来实施保险业务。
然而,人保和物保也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人保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提供医疗费用报销、身故保险金等。
而物保则主要关注财产的保护,例如提供车辆损失赔付、财产损失赔付等。
其次,人保和物保在保险费率上存在差异。
由于人身保险风险评估较为复杂,因此人保的保费通常较高。
而物保的保费则与财产价值和风险评估相关。
总而言之,人保和物保是保险业务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保侧重于人身保险,物保则侧重于财产保险。
它们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通过合理的保险选择,个人或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自身的保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