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

新建住宅⼩区⽣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条⽂说明浙江省⼯程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区⽣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 XXXX-XXXX条⽂说明2020年9⽉⽬次1总则 (15)2术语 (17)3基本规定 (20)4总平⾯布局 (23)5分类收集设施 (34)5.1收集容器 (34)5.2收集点 (34)5.3收集房 (35)5.4存放点 (36)5.5配套设备 (37)6维护和管理 (40)1总则1.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平⼤幅提⾼,居民⽇常⽣活垃圾产⽣量不断增长,环境隐患⽇益突出,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因素之⼀。
由于我国居民的饮⾷习惯,⽇常⽣活垃圾中易腐垃圾的占⽐较⼤。
其次近年随着互联⽹、物流等产业的兴起,包装废弃物、废弃电⼦产品数量激增。
现阶段⽣活垃圾处置的⽅式主要有可回收物回收、易腐垃圾处置与堆肥、焚烧、填埋等。
⽣活垃圾在投放、收集环节对其中的可回收物进⾏回收并利⽤后,可⼤⼤降低焚烧和填埋处置量,提⾼⽣活垃圾的再利⽤价值。
反之,⽣活垃圾在处置前端未能得到有效分类后,将使得其中⼤量可直接回收的物品⽆法再次利⽤,混合后的垃圾⽆法进⾏堆肥处置,焚烧处置的热值和效率降低,⽽垃圾填埋处置量增加。
填埋处置需占⽤⼤量⼟地资源,并存在环境⼆次污染的风险。
根据现有垃圾资源化⽅式和垃圾处置⽅式,垃圾的管理存在以下五个层次:第⼀层次:避免和减少垃圾的产⽣(Prevention),属于源头减量;第⼆层次:垃圾直接利⽤(Reuse),属于物体回收;第三层次:垃圾循环利⽤(Recycle),属于物质回收;第四层次:垃圾能源等的回收利⽤(Recovery),如垃圾焚烧发电等;第五层次:填埋处置(Disposa1)。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垃圾资源化技术⽔平和管理⽔平的改进,垃圾管理的五个层次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
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2008/98/E C 废弃物框架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2010年l2⽉l2⽇开始实⾏,并提出直观的“垃圾管理五层倒⾦字塔”原则。
城市管理规范

城市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广场管理、水务燃气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户外广告与招牌管理、街亭管理、河道管理、工地管理、散流物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17790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1192公园设计规定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T126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20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67动物园设计规范GA/T850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DB33/T81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04/T041嘉兴市绿道系统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易腐垃圾perishable garbage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餐饮场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生鲜垃圾。
3.2城市道路urban road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3非截光灯具non-cut-off luminaire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为1000cd的灯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嘉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域未来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根本目的,以高品质生活为核心,突出数字化改革,打造引领乡村振兴的生产、生活、生态共同体,奏响新时代田园牧歌,复兴升级版农耕文明,打造世界级诗画江南,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坚持农民主体,注重人本化,实现美丽乡村共建至美;坚持改革赋能,注重数字化,实现数智乡村共计智美;坚持因村制宜,注重生态化,实现共富乡村共管秀美;坚持全域推进,注重融合化,实现人文乡村共商淳美;坚持服务均等,注重共享化,实现善治乡村共生谐美,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
(三)总体目标。
以党建统领为根本,以市域统筹为手段,以按需建设为指引,通过在未来乡村生活圈内建设5-9个未来场景,实现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全覆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的未来乡村共同体,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58,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50个以上引领品质生活、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省级未来乡村试点,5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2025年底前,100个省级未来乡村试点全面建设完成,10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未来乡村生活圈全面构建,全域未来乡村愿景基本实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嘉政办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42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环境卫生状况是城市发展和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建设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宜居宜游的现代化城市离不开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创新思路、完善措施,积极探索新时期环境卫生工作新机制、新模式,不断提高我市环卫工作水平,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加快环卫设施建设1.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投入。
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需求,持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经费投入,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快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的改造更新步伐。
市、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人工作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制定背景 (3)1.2 制定目的 (3)1.3 工作原则 (4)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框架 (5)2.1 垃圾分类标准 (6)2.1.1 可回收物 (7)2.1.2 有害垃圾 (8)2.1.3 厨余垃圾 (9)2.1.4 其他垃圾 (10)2.2 分类投放要求 (11)2.2.1 分类投放容器设置 (12)2.2.2 分类投放操作规范 (13)2.3 分类收集与运输 (14)2.3.1 分类收集点设置 (16)2.3.2 收集车辆配置 (17)2.3.3 运输过程管理 (17)2.4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19)2.4.1 分类处理设施 (20)2.4.2 资源化利用途径 (21)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21)3.1 立项与政策制定 (23)3.2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24)3.3 宣传教育与培训 (25)3.4 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 (26)3.5 部署与实施 (27)3.6 评估与监督 (28)四、保障措施 (29)4.1 组织保障 (30)4.2 制度保障 (31)4.3 技术保障 (32)4.4 经费保障 (33)五、总结与展望 (34)5.1 工作成果 (35)5.2 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37)5.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8)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有效途径。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和措施,为推动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指导。
本方案遵循“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减少垃圾总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为核心目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政策措施、加大投入支持等多方面措施,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
嘉兴市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_6419

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一、总体要求:设置四分类集中投放站、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
相关设施符合“集中投放、集中劝导、集中分类质量评价追溯和便于执法的优势,提高居民分类质量”定时定点投放要求。
二、具体标准要点:(一)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设置1 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并设置相应的集置投放站。
2 新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集置投放站的设计应符合分类、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的要求。
3 集置投放站位置应固定,应采用封闭式构筑,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便于分类投放、方便环卫收运作业的地方,并设置相应作业停车位和标识标线。
4 集置投放站应具备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1166-2019)规定。
5集置投放站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 集置投放站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7居民小区集置投放站应符合以下规定(1)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 座集置投放站,包括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
其中1个小区至少有1座集置投放站具备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功能。
(2)集置投放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m,覆盖户数多层住宅不超过300户,高层不超过500户。
(3)集置投放站面积不得小于25m2。
(4)集置投放站总面积应符合下列公式:S=η.A式中:S——居民小区内集置投放站总面积,m2 。
η——户数与面积折算系数,可取0.06—0.08,m2 /户;居民小区大于等于500 户,取下限,居民小区小于300 户,取上限。
A——居民小区户数,户。
(5)分类收集间应设置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垃圾桶清洗区,具备排污接入,并落实照明、监控、洗手龙头及遮雨棚等设施。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6月2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减量与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浙江省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 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化处理站点。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人;
(三)农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四)建设工程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管理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投放场所,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保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使用。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
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确定的场所。
第十三条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全域或者部分区域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管理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和设施,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回收等服务。
鼓励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处理。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和产生一定规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单位可以自建设施,就地处理。
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不得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减量与促进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生活垃圾减量。
快递、住宿、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减量措施。
第二十一条住宿、旅游、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住宿、旅游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餐饮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