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一)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刑斗殴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
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
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
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
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介入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
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期间,在推进多样化社会的进程之时,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主要走向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尽管这个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1、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2、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当事人主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志
二、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分类 1. 按气流方向分类
按废气进入涡轮的气流方向可分为轴流 式和径流式两种增压器。
径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柴油机排出的废气 进入增压器涡轮壳后, 沿着垂直于增压器转子轴线 方向流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其废气进入增 压器涡轮壳后沿着平行于增压器转子轴线方向流动。
径向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小、效率高、 加速性能好、体积小、结构简单。 车用柴油机大 都采用径向式涡轮增压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大、效率高、 压力升高比大, 适用于中、大型柴油机。
2. 按压力升高比分类
增压器压气机的出口 压力与进口 压力之比称为 压力升高比。 简称压比。 用 πκ 表示。
康明斯 KTA-2300 型柴油发动机。
斯太尔 15 系列六缸直 列水冷式柴 油发动机。
三、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的选择 1. 发动机最大功矩 Temax及相应转速 nT
四、发动机的悬置
发动机是通过悬置元件安装在车架上,悬置元 件既是弹性元件又是减振装置,其特性直接关系到 发动机振动向车体的传递,并影响整车的振动与噪 声。 合理的悬置不但可以减小振动、降低噪声以 改善乘坐舒适性,还能提高零、部件和整车寿命。
1、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 起着积极的作用(职权探知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胡霞彝【摘要】Justice and efficiency is the value of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because of the blank, fuzzy and general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such as multiple legislation standard, option rights of civil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conversion progra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program legislation, counterclaim legislation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legislation of Germa-ny, 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comparing it with China.%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价值追求。
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空白、模糊、笼统,简转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
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德、日等国家有关简转普的立法,我们应当采取设计多元立法标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转换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增加有关转换程序效力之立法、填补因反诉简转普立法空白等措施。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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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的转型
霍 丽 娟
摘 要 诉 讼 标 的及其 理论 是 民事诉 讼 法的核 心 问题 , 它是诸 多 民事诉 讼理 论 和 司法 实践 问题解 决 的基础 。 随着 中 国社会
九八 二年的《 民事诉讼法( 实行) 第 4 条第 1 规定: 》 7 款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二人 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 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 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 的, 有权提起诉讼 , 为当事人。 4 成 第 8条
第 2款规定: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 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
要的诉讼程序浪费, 且这两个判决都有执行的效力, 事人可 以申 而 当
些经常在案件 中涉及的 比较重要 的问题, 在认识上出现很大偏差和
分 歧 , 重 影 响 了 到对 案 件 高效 , 正 的审 理 及 对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严 公
保护。 由此看来我 国民事诉讼标 的理论有必要转变 , 从旧说走 向新说。
的发展和转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也在不断的发展 , 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变。 关键 词 民事诉 讼 实践 诉 讼标 的理论 转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3.2 10 .522
一
首先, 当事人在诉讼 上的主张作 为诉讼标 的, 有利 于纠纷 的一次 性的解 决, 其次, 基于~个纠纷只产 生一个案件, 不会就 同一个纠纷产 生不同的判决 , 有利 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这正式当代法制社会必须的。 ’ ( ) 国现 阶段 的诉讼标 的理论 学说 三 我 我国民事诉讼法 学界一般将诉讼标 的界定: 诉讼标 的, 又称诉的 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并要求法院做 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现代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把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生效后,纠纷从法律上就得到了终局性地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比较辨析】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实施处分原则,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论我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

论我 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 内容再造
纪 格 非 ’
( 1 .中国政 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2 . 2 0 1 1计 划司法文 明协 同创 新 中心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起 诉 状 的 程 序 功 能和 内容 是 由诉 讼 的构 造 、 诉 答程 序 的 功 能 、 诉 讼 标 的理 论 、
判 决效 力制 度 、 司 法 的 经 济性 问题 等 共 同决 定 的 。 我 国起 诉 状 的功 能转 型 与 内容 再 造 应 当
与审前程序设置的整体 目标相一致 , 同时兼顾我 国的具体情况。应 当弱化起诉状 对于法院 司法管理的辅助功能 , 减轻原告的 法律论证 负担 , 强化起诉状特定案件 事实 , 促进争 点整 理 方面的程序性作 用; 同时应 当增 强起诉状在 内容方 面的弹性 , 完善起诉状修改的程序 。 关键词 : 起诉状 ; 诉 答程 序 ; 争 点 整 理
起 诉状作为 开启 司法程序 的钥匙 , 其 功 能的界 定 与内容 的设计 , 一 直备 受 关 注 。 ① 比较 法 的研 究
成果 已经显示 , 不 同国家 在不 同历史 时期 对起 诉状 在 内容 与形 式方 面 的要求 有 很 大 的变 化 。其原 因 很难 简单归结为立法 的进 步或 倒 退 。笔 者认 为 , 起 诉状作 为诉答程序 最为 重要 的法 律文 书 , 它 的 内容 仅是 其承载 的程 序功能在诉讼 上 的“ 投影” , 而起诉 状 的程 序 功 能 又 是 由诉 讼 的构 造 、 诉 答 程 序 的功 能、 诉讼 标 的及判 决 效 力 制度 等 多 方共 同决 定 的。 因此 笔者将 首先 分 析影 响起 诉 状 的 功能 与 内容 的 外 部因素 , 探讨对起 诉状 内容 的不 同 的立 法要 求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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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一)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规范化的有限职权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追求的新型诉讼模式。
本文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权利自主和法官职权规范化两个角度,分析了《规定》体现的正是理想诉讼模式的精神要求,它的出台施行预示着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诉模式正向理想的新型民诉模式转变。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诉讼模式证据规则转型
引言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任何公正的司法裁判都离不开充分的证据的支持。
它是认定争议事实,分配争议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关键。
而与证据相关的一些诉讼规则的确定,实质上就成为了主导诉讼推进模式的核心游戏规则。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正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核心游戏规则的变革之举,它的施行必将使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发生极大的改变,并建立起一套以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追求,以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新型民诉模式。
同时,这种转变在一段时期内将会对当事人诉讼心理、法官角色转变、法院配套改革及公众认可接纳度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对于引导这一变革的方式的合法性,似亦值得商榷。
一、理想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活动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即当事人之间私权的争议)是发起民事诉讼的原因。
从这一点上看,民事诉讼活动可以看作是民事主体私权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是,我们又不能把民事诉讼仅看作是维护当事人“私益”的手段,当民事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后,必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所争议的实体权利无法达成共识,且依彼此间桌面下的沟通与协调已不能排除这种分歧,化解矛盾,故方求之于国家公权力。
争议突破当事人之间私力协调的解决机制后,司法机关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消弥口,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行为的目的便不仅是为了通过查明事实而确认彼此间的权利主张以息讼止争,同时还负有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中不稳定的法律关系重归秩序状态,并通过这一途径最大化的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直观的结果引导人们自觉使自己的行为规范化,进而避免可能的损失,在社会上营造出公正与秩序的运行状态。
这也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民事司法的公益性”。
1
法官作为当事人之外的一个负有特殊社会使命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一套诉讼运行模式来认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并以司法文件——具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形式使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公平的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或是对义务的驳斥,还是法官认定争议事实,明确责任负担并作出裁判,离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的佐证,任何一方的公正诉求都不会得到实现。
正如引言中所说,证据制度就是诉讼运行模式中的核心“游戏规则”。
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理想的证据制度的构建。
当然,这里所说的“理想”并不是那种不可捉摸、难以实现的凭空臆想,而是符号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兼备公平正义与简便迅捷(效率)这两个基本要素的诉讼模式构建。
如前
所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私权利益的延伸,从一个个具体的民诉个案来看,诉讼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只能是当事人,作为“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理所应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所应受的尊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理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但从民事诉讼的公益性看,一个具体个案的裁判,其结果又不仅只及于当事人,而是产生了司法的外部效应:它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对司法权威的态度,甚至是民事行为中对当规避行为的预期等。
但公益性的实现又有赖于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私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故,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就是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兼顾公平正义与效率的新型诉讼模式。
因此如何构建有利于具体个案当事人“私益”得到公正合理分配的证据规则,也就成为了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核心内容了。
在证据规则的构建中,又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的规定、质证如何进行及法官审核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如何确定、证据与法官裁判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为重。
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及其分配原则、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的不同角色扮演,也是产生诉讼模式之间差异的一个根源。
关于它们在我国民诉模式转型中的意义,后文将另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