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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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的规定 这样 , 国的宪 法诉讼 体制 便成 为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 我
年 的普 法教育 , 国公 民的法 律 意识 , 其权 利意 识 已经 得 到了 宪 法监 督与 宪 法法 院的专 门审查 , 以宪法 法 院 的审查 为主 的体 我 尤 显著 提 高 , 诸如 老 农 民拿 着宪 法 阻止拆迁 、 考考 生诉 教育部 等 制 。 高
范 围之 内 , 好 的避免 公权 力 的滥用 。 的十 五大 上依 法 治国方 的, 很 党 它是 指一 国的宪法 审判 权 由两 个或 两个 以上的 国家机 关共 同
略提 出, 并写 入 宪法 。 这标 志 着我 国治理 国家 的策 略与 方式至 少 行 使 , 并依据 法律 规定 或 国家认 可的权 限 、 序 和方 式对 案件进 程 在思 想上 先行有 了一个 飞跃 , 为宪 法诉讼 的真 正建立奠 定 了政 治 行 合宪 性 审查 和裁 决 。根据 中 国国情 并 结合现 行 监督 体制 的现
关键 词 宪法诉 讼 复合模 式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0
宪 法诉 讼 的概念
宪法法 院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1— 4 一2 1 0 . 5 22 0 ) l 0 o l


则性 、 概括 性 的宪法 一进 入诉 讼 , 与一般 法律 正好 可 以优势 互
团体 、 事业 单位 等) 企 。
( ) 法诉讼 的 范 围 二 宪
( ) 法的原 则性 、 三 宪 概括 性 的 内容 也是 可以进 入诉 讼 的

般 认为 一些 原则 性 的东西 不宜进 入诉 讼 , 实则不 然 , 法 宪
规定 的原 则性 、 括性 的 内容 正好 可 以弥补 其它具 体法律 的过 于 概 具体 性 , 具体 的东 西看 似严 密 , 太 也难 免 有遗漏 之处 。 因为越 是 具体 , 覆盖 面就 会越 狭窄 。 而宪 法具有 调整 的社 会关 系的广 泛性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构建逻辑及其实践展开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构建逻辑及其实践展开

诊才it*2020年第6期“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构建逻辑及其实践展开李鑫,王世坤[摘要]当前法院的诉讼服务建设仍然存在角色转变表面化、服务集成碎片化、领域数据割裂化和设备搁置普遍化的问题。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提出,可以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有助于更好地服务诉讼行为和司法行为。

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遵循集成软件硬件及数据、线上线下业务和院内院外纠纷的建设思路。

“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围绕诉讼事务、纠纷化解、审判业务和人案关联等四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诉讼行为服务;司法行为服务;审判辅助;人案关联[作者简介]李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四川成都610207;王世坤,成都数之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律知识工程师,四川成都610095[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20)06-0052-09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的公平正义获得感,除了与利益息息相关的裁判结果外,最直观的莫过于在诉讼过程中接受诉讼服务的切身感受。

在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诉讼服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专门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司法服务,而是融入了多元解纷、分调裁审、集约管理等在内的综合诉讼服务体系。

诉讼服务的多元需求推动着诉讼服务理念的不断更新及诉讼服务体系的跨越式发展,但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建设情况来看,标准不一、配套不足等问题仍然制约着诉讼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

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从而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定了新的方向。

其实,关于“一站式”诉讼服务,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有所提及,但当时之设想与今日之内涵不可同日而语①。

从宏观来看,“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是一项涉及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调整、人力资源调配、审判流程再造、社会资源利用等各个方面的庞大工程,需要用系统的眼光和统筹的方法来谋划和推进叫当前,各地法院已经就“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展开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实践,但对于“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动因、建设思路、建设路径等方面的理论总结仍十分缺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汇报人:日期:•民事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录•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与展望0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包括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

定义具有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等特点,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定义与特点以纠问制为主,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控制。

古代民事诉讼模式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特点,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适度干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同时兼顾国家适度干预的需要。

030201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与作用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民事诉讼模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程序、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0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应当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提起和终结,有权决定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承担等。

法院的角色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优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能够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裁判作用,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缺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平等。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

论和谐视野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以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为视角

论和谐视野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以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为视角
注重控辩 双方的对抗 , 以加 强 辩 方 的 防 御 力 来 限 制 控 方 ( 国 但 是 刑 讯 的泛 滥 必 然 导 致 此 类 刑 事 诉 讼 模 式 的 消 亡 。 近 代 家 公 权 力 ) 而 职 权 主 义 则 注 重 国家 公 权 力 自身 内 控 和 各 国 思 想 启 蒙 运 动 之 后 , 洲 大 陆 的 人 们 发 现 纠 问 式 虽 然 取 得 , 欧 家 部 门之 间 制 衡 控 制 。
摘 要 : 自有 刑 事 诉 讼 之 始 , 家公 权 力 便 参 与 其 中 。 无 论 是 那 种 模 式 , 家 公 权 力都 作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刑 事 诉 讼 参 与 国 国 者 , 跃在刑 事诉讼之 中, 活 只是 在 不 同 的模 式 中 , 重 要 程 度 有 所 区 别 而 已 。 限 制 国 家 公 权 力 还 是 尽 量 发 挥 国 家 公 权 力 在 其 刑 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 , 终 都 是 各 大 模 式 研 究 的 重 点 。 注 重 保 障 人 权 还 是 注 重 惩 罚 犯 罪 等 不 同 的 诉 讼 目的 使 各 刑 事 诉 讼 模 始 式 中 的 国 家公 权 力 的 配 置 区 别 明 显 , 中的 合 理 程 度 也 是 各 有 分说 。 我 国现 在 提 倡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的 目的 必 然 其 其 是 追 求 和 谐 的 社 会 价 值 , 于此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模 式 中 的 国 家公 权 力 改 如 何 配 置 ? 就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模 式 中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基
是 私人方 , 国家 公 权 力 处 于 不 告 不 理 的 状 态 。
关 和 司法 机 关 合 为 一 体 , 司 法 权 限 极 小 , 案 在 于 控 、 的 联 盟 性 。 在 国 家 公 权 力 较 告 不 理 原 则 ” 虽 然 国家 司 法 机 关 在 公 诉 案 件 中 有 主 动 追 诉 审 发 达 的 时 期 , 治 阶级 为 了 维 护 其 对 国家 的 统 治 , 利 用 国 的 权 力 , 在 当 时 的 公 诉 案 件 极 其 少 , 包 括 叛 国 罪 、 害 统 会 但 只 伤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审判方式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审判方式,如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调解等。

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一直在进行和调整,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庭审、判决与执行等环节。

近年来,中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案件流程: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中国推行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制度。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通过减少证据要求、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等方式简化了案件流程。

快速审判制度则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加强审判组织、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

2.强化调解与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调解顾问队伍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行互联网化的案件办理模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提出诉讼请求等,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捷化和智能化。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当事人能够更快速和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用的具体审理方式,它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我国在审判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

公开审理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民事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判,法庭上只进行简单的争议事项的辩论。

书面审理减少了庭审时间和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效率。

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性构建——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

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性构建——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


从经 济 法 与 经 济 法 诉讼 之 关 系分析
构 建 经 济 法 诉 讼 必 要 性
“ 程序 是 实 体 之 母 ” 程 序 法 乃 实 体 法 之 母 ) “ 序 ( .程
[ 关键 词 ] 《 济 法 纠 纷 司 法解 决机 制研 究 》 经 济 法 纠 纷 ; 讼 模 式 ;新 综合 经 济 法诉 讼 模 式 经 ; 诉 [ 图分 类 号 ] D 1. 中 951 [ 献标识码] A 文 [ 文章 编 号 ] 10 —2 9 20 )404 —3 0 88 2 (0 6 0—0 70
问题 一 直 没 有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 而 使 经 济 法 未 能 在 从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建 设 中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最 近 王 新 红 教授 出版 的 新 著《 济 法 纠纷 司 法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 经 ( 国法 制 出版 社 20 年 1月 版 ) 不 但 从 理 论 上 对 经 中 06 , 济 法 纠 纷 司法 解 决 机 制 进 行 了 宏 观 构 架 , 从 微 观 上 并 对 经 济法 纠 纷 的 可 诉 性 , 体 实 施 步 骤 等 作 了细 致 的 具 分 析 、 讨 , 功 地 构 建 了 我 国 经 济 法 纠 纷 司 法解 决 机 探 成 制 的宏 伟 大 厦 , 经 济 法 学 界 的 前 辈 漆 多 俊 老 师 誉 为 被 “ 济 法诉 讼 制 度 研 究 的标 志 性 成 果 ” 经 。
践 中获 得 的 理 论 为 实 践 服 务 , 是 其 最 终 归 宿 。 因 此 这
研 究 经 济 法 的最 终 目 的是 要 使 其 得 到 实 施 如 果 不 实 施 , 为具 体 实 践服 务 , 不 能 发 挥 其 对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不 就 调 节 的 根 本 作 用 , 么 再 好 的 诉 讼 机 制 也 无 异 于 一 张 那 废纸 , 毫无 意 义 [ 。 中 国学 术 界 对 有 关 经 济 法 的 实 施 】 ]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对其构造和模式有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的构造,简单来说,就是民事诉讼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形式。

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作用,共同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结构。

首先,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构造中的核心元素。

他们是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从而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居中裁判者,负责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职责包括受理案件、组织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

可以说,法院的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得以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再者,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支撑。

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于案件的胜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事诉讼的模式,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方式和特点。

目前,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则相对消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这种模式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应当由他们主导诉讼的进程。

职权主义模式则更加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

法院不仅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这种模式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公正裁判。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运用这两种模式的特点。

例如,一些国家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能更多地体现职权主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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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构建摘要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借鉴了日本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经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拥有独立的上诉权。

对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具体程序:首先考虑到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主要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审理这类案件主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情形下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程序;最后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运用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希望通过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

关键词:行民交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Abstractwe can go firs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when happens to the delay of the procedure of it caused by the incidental trial of the civil case. Far from this type, the litigation mode learns more from Japan. The one of the parties who has the independent right of appeal sue, in which the defendant is another party 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is the third part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can be this: As the basic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case is to solve civil dispute, we can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ccording to the Civil Law. And then, we’d better to largely apply civil procedure to the case wit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last is to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light of “The one who is affirming must prove” principle. I hope the constructing mode as mentioned above will effectively solv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dispute.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nd Civil Disputes Case;Administrative with Civil Action;The Litigant Lawsuits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两种性质交叉情况。

处理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结合域外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经验,日本的形式当事人诉讼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一般所认定的形式当事人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做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不需要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排除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1(我们学报一般不采用页注,而采用尾注,下同!)使用形式当事人诉讼,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

1、引入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必要性(这种社科类论文最好使用社科类标题,请参照“投稿须知”)当事人诉讼在日本已使用很长时间,体现了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而且中国审判庭的分类和日本有点接近,具有引进的可行性。

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审理模式。

第一,当事人诉讼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并没有因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引发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裁决行为的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没有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增加了行政纠纷。

但是当事人最初和最终的目的都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希望增加行政诉讼。

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可以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只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直接解决纠纷方法,避免出现诉讼的循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效率。

第二,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当事人诉讼是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如果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审理案件时原被告的地位明显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提出当事人诉讼,可以减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减少行政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的窘境。

如果行政机关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纠纷的裁决,还要应付因对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变大,处理工作可能就会敷衍了事。

在我国,假设当事人之间本来只需要面对民事纠纷,可是经过行政机关裁决之后,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得不面对两个纠纷,既要解决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又要解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增加了一个被告,也就是增加了一个对1王天华:《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脱离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一个路径》,《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16页。

手。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为了防止败诉,会积极准备应诉,证明其所做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时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往往会形成“统一战线”,合力对抗原告。

行政机关有法律赋予的天然优势地位,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给原告施予不小压力,也增加原告的胜诉难度。

第三,当事人诉讼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积极性。

为解决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一部分案件,为司法机关过滤一些简单案件,减轻司法机关工作量。

但是行政机关也可能因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而被起诉。

当事人诉讼让行政机关避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积极性,防止行政机关因害怕成为被告而消极怠工,可以更加尽职地完成自己工作,履行职能。

我国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来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与纠纷当事人之间是没有利害关系,但是最后可能会被起诉,需要耗费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来应对诉讼,如果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和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没有行政机关愿意积极工作,也没有很好地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没有达到行政机关为司法机关分担部分工作的目的。

2、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当事人诉讼是符合日本国情的,我国构建当事人诉讼制度,需要对现有的行政诉讼进行部分改变,来符合我国的国情,对有关的制度要进行设计:第一,当事人诉讼审理模式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处分或裁决不服而引发的诉讼,所以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在这时,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民事纠纷,反而会增加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的不满,引发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最初目的就是解决民事纠纷,并不希望增加诉讼给自己添麻烦。

所以适用当事人诉讼,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诉讼的范围,可以看它是否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点是这个案件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点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是不是想要解决民事纠纷,不希望给自己增加无谓的诉讼。

2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在其权限内进行裁决,使得公权力强制进入私权力的范围,具有法律强制力。

所以,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例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是不能使用当事人诉讼的。

32肖捷:《浅议我国诉讼制度中当事人诉讼的引入——民事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瓶颈解决的制度构想》,《政法学刊》2006年第4期,第66页。

3朱思滔:《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研究》,湘潭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第二,扩大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更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不享有司法变更权的,一般会做出撤销或是维持等裁判,除非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处罚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让司法权介入到行政权当中,改变处罚行为。

当事人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审理,附带解决行政纠纷,要对案件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裁决等行为中需要司法变更权。

如果对处理行政处罚的案件能放宽到让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那对行政裁决案件放宽也未尝不可。

而且行政裁决针对的民事纠纷本身就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让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享有司法变更权只是司法权的一种回归,不用担心司法权会取代行政权的位置和作用。

如果法院被赋予了处理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可以将行民交叉案件一次性直接处理,不用再经历两种诉讼。

第三,增加公民等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其他任何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让公民等主体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合理、合法地实行行政行为,如果公民等主体不满或者行政机关有错误时可以有救济的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形式当事人诉讼必须是以民事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这种方式与我国行政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所以,为了构建当事人诉讼,需要法律同意,在适用当事人诉讼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允许行政诉讼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调解。

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适用非常普遍、实用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调解成功可以平息当事人之间的怒火,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放弃诉讼,使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不允许的。

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是处分私权利的行为,应该是准许调解的。

当事人诉讼允许调解后,民事纠纷消失,行政纠纷就更不存在争议,可以让诉讼更好、更和谐地得到解决。

第五,允许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因为行政行为可能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而公共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所以在提起诉讼时是不可以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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