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难之立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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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思考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思考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罚金刑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罚金刑以单罚制为主,容易造成量刑不均和司法不公 等问题,同时缺乏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易科执行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对易科执行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具体的 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易科执行的标准和程序理解不一,对执行中的权利保 障和监督机制缺乏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易科执行的公 正性和效率。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执行方式 一次性缴纳;
分期缴纳;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强制劳动与缴纳罚金相结合。 执行程序
法院依法判决;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01
02
03
04
罪犯提出缴纳罚金的计划;
法院审核并确定缴纳期限;
罪犯按期缴纳罚金;
逾期未缴纳的,执行强制措施 。
03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 问题分析
感谢观看
01
制定《易科罚金刑执行法》或相 关司法解释,明确罚金刑的执行 主体、程序、标准等,为实际执 行提供法律依据。
02
确立以易科劳役为主、易科自由 刑为辅的执行方式,合理确定不 同执行方式的具体标准。
加强司法保障,规范执行程序与监督
建立专门的罚金刑执行机构, 明确02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 述
易科制罚金刑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易科制罚金刑是一种将自由刑易 科为罚金刑的刑罚制度。
有利于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 降低刑罚成本;
特点 缓解监狱拥挤压力;
易科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条件
罪犯主观恶性较小 ;
适用范围:适用于 短期自由刑,一般 不超过三年。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

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

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

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

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

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

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

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

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

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种类。

罚金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判处的被告人罚金予以强制缴纳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多为常发罪、多发罪,实际运用的比例较高,罚金刑的判处在某种程度上使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执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犯罪分子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大量存在,罚金执行率很低,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司法的公正。

本文拟通过对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近3年适用罚金刑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调查分析,为探究完善罚金刑执行情况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现状笔者通过对2001年至2003年329件罚金执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当前罚金刑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大部分罚金执行效率低,出现大量“空判”现象。

近3年刑事案件数分别为197件、198件和203件,判处罚金刑案件分别为101件、100件和128件,占案件总数的55左右,完全执结的只有128件,占38.9,这类案件多是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案件,部分执行的有56件,占17,其余均系“空判”,占44,后两类均系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案件。

原因分析一、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有限或不愿缴纳,而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不够,导致罚金执行率低。

调查中罚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涉毒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多是三年以上,这类案件往往判处了被告人较重刑期外还并处了罚金。

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出了钱还要照判刑,产生抵触心理,他们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而法院往往运用法律赋予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力。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法院在判决后,往往缺 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无 法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及 时、有效的查封、冻结 和拍卖。
罪犯经济状况复杂:罪 犯可能存在经济状况复 杂、财产状况不明或者 故意隐藏财产等情况, 导致法院无法准确掌握 罪犯的财产情况,执行 难度加大。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 方存在保护主义思想, 对本地罪犯的罚金刑执 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 难度加大。
建立完善的执行程序和制度,包括执 行听证制度、执行裁决制度、执行异 议制度等,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司法保障,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威性和 有效性。
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方式和机制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 的解决措施
汇报人: 2023-11-20
目录
• 引言 •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述 •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分析 •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CHAPTER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罚金刑是现代刑法体系中重要的刑罚方式之一,对于惩罚犯罪、维护社
CHAPTER 02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述
易科制罚金刑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易科制罚金刑是一种将自由刑转 化为罚金刑的刑罚制度。
特点
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能够减轻 监狱负担,降低行刑成本,同时 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回归社会的机 会。
易科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轻微犯罪且无主观恶性的初犯 ,以及因社会环境影响而犯罪的青少 年等。
CHAPTER 03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内容提要」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通过论证,可以认为对故意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

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

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

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我国现行的97刑法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

罚金刑的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罚的适当宽缓、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但是,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状况不容乐观。

罚金刑执行难同样困绕着各国司法当局,尤其是适用率高的国家。

针对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各国都在努力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

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各国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徒刑(监禁)以代替罚金刑。

2、罚金刑易科劳役,即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3、罚金刑易科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的执行。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现行刑法虽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却未赋之以完善的配套执行措施。

实践中无论是针对恶意逃避交纳者还是针对无力支付者,均收效甚微。

罚金刑“空判”问题日益严重。

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对于那些恶意逃避追缴的犯罪人,法律只规定了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问题 进行 了分析 。


诉 时效 期 限。我 l = t 前没 有 对 [ 』 然 人单 处 金 的规 定 , 淡刨单 处 U 金 刑 的追诉 时 效期 限就 是 指单 位犯 罪 的追 诉 时效 期 限 。 要 确 定单位 犯 罪 的追诉 时 效划 限 , 就必 须 把单 位所 可 能判 处 的 U 金刑 数 额 的高低 作 为确 定追 诉 时效 期限 长短的 依据 , 根 据 单位 所 犯 罪行 的性质 以及 同利, 犯 罪 的不 同情 节 , 确 定幅度 不 川 的 金刑 的 数额 , 并 以此 为 根据 , 确 定 单位 犯 罪的 追诉 时 效划 限 , U 金数 额 高 的, 确 定 的追 诉时 『 u J 要 K一 ‘ 些, 金 数额 低 的 , 确 定 的 追 诉 时 问要 短一 些 。( 3 ) 被, { : 科 判处 U 金刑 的 犯罪 的追 诉 时 效 划 限 。对 ’ ~ 犯 罪 行 为不 可能 适用 两 种 不 同的 追诉 时 效 期限 , 所 以在这 利- 情况下, 应 以与 U 金 刑井 处 的法 定最 高 [ J 由刑 的 期 限来 确 定其追 诉 时效 的 划 限。 应 根据 经 济状 况及 案件 的其他 具 体情 况做 l l l 准确 的判 决 。 刑 U 的 及时 性要 求 刑 罚麻尽 快 得 到执 行, 而 不能像 民事债 务那样 无 限期 的要求 偿还 , 以免削 弱刑 U 的 效果 。 罚金刑 是 刑 的一 种 , 席 强 调其 及 时性 , 所 以, 设 : 金 刑 的行刑 时效 制度 成 为必 要 。
关键 词 罚金 刑 执 行 难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2

对 策 文献 标识 码 : A

增设罚金刑的 符合 司法 经济 性 的原 则, 有利 于 司法 机 关 集 中力 量 打击 现 有 的 犯 罪 。 制金 刑追 诉 时 效划 限的 确 定: ( 1 ) 从我 闭 刑法 规 定 的选 科 金 制 、 复 合 制金 制 的条 文来 看 , 这 些 条 文所 适 片 j 的犯 罪的 法定 最 高刑 均在 5 年 以下 , 而且 , 刊金 刑 处 于 其所 并 列 的刑 利, 的 位 , 这 表 明其 所 对应 的 犯罪 是较 轻 的 犯 罪 。 根据 我 闲 刑 法第 8 7 条 “ 法 定最 高刑 不满 5 年彳 丁 划徒 刑 的, 经 过 5年不 再追 诉 ” 的 规定 , 适 用选 科 金刑 、 复 合刊 金刑 犯 罪 的 追诉 时 效 期 限应 以 5 年 为 血 。( 2 ) 单 处 金 刑 的犯罪 的追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罚款成为了司法惩罚的重要手段之一、罚款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可以迅速回收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然而,罚金执行难却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原因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司法的角度,分析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司法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罚款的执行程序常常因为流程繁琐、程序冗长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例如,执行程序需要经过繁复的申请和审批,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对罚款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更加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罚款执行的程序,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是解决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其次,司法执法的不公正和不规范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执行阳奉阴违、收费不公、执法主观意识过于强烈等问题,导致执行工作失去公正性和规范性。

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决策,不仅不利于罚金的执行,更让被罚款人对司法系统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削弱了司法的威信。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的规范与公正,是降低罚金执行难度的关键。

再次,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款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导致执行工作面临较大的难度。

一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罚款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难以克服。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对罚款执行的参与度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也影响了罚款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协助执行力量的发挥,对于解决罚金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条文不明晰,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同时,罚款执行的制度缺陷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例如罚款追缴期限不明确,执行人员权力过大等问题,给罚金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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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文章试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执行难原因剖析、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了调整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强制执行机构、试点实施判决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制度等,以期为刑罚执行领域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执行难;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罚金刑易科一、执行难原因剖析罚金刑执行难具有普遍性,即使在罚金刑执行体制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亦如此。

据统计,在中国罚金刑执结率不足1%,中止执行率则高达90%。

①关于罚金刑执行难现象,曾有学者概括其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难动”。

②罚金刑难执行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罚金刑判处模式的设计不尽科学现行刑法分则中可适用罚金刑的条款不在少数,具体适用方式则主要为单处、选处、得并处和必并处四种。

其中单处罚金仅适用于单位犯罪,得并处罚金仅适用于《刑法》第325条,选处罚金的适用条款也仅有9条,其余则皆为必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我国罚金刑仍然是被作为自由刑的附庸刑罚措施而存在的,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通常也同时需承担或短期或长期的自由刑刑罚。

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罚金刑设计与适用的本意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但在必并处罚金模式下,罚金刑的适用不仅没有对自由刑的刑罚严厉程度起到分担作用,反而可能二者总量上超出了罪责限度,引起犯罪人以及犯罪人家属的抵触,遭遇他们的对抗。

但基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必并处罚金的规定,法官在进行审判时,虽明知罚金刑将可能遭遇执行不能也不得不如此裁判,换言之,即使法院判处这部分犯罪人罚金刑,也往往是个空判,执行难度变相增加。

(二)罚金刑量刑幅度规定不明确虽经《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调整,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的罚金刑仍然适用的是无限额制,倍比、限额制所占比例依然很低,日额罚金制则完全缺失。

这种无限额制的规定在赋予了法院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导致了同罪不同判,尤其是天价罚金刑现象的大量出现,量刑偏差较大甚至悬殊。

反观罚金刑主要适用的犯罪类型则多集中于贪利性的犯罪,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这些犯罪的行为人在经济上却多是困难群体,多数走上犯罪道路就是源于经济上的窘迫,至于赃款赃物或被挥霍一空,或被依法收缴,其履行罚金刑上存在着“先天不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明文规定了“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但实践中对于应否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这一点上许多法院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或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考量,或是碍于对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认定上的困难,这也从另一方面加大了罚金刑执行的难度。

(三)罚金刑执行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的双缺失罚金刑虽交由法院负责执行,但该刑罚的受益主体是国家,罚金收缴后直接上缴地方财政,执行主体未能从中直接获益,而执行罚金刑费时费力,占据了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工作负担大、执行积极性不高客观存在,对罚金刑执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此外,罚金刑的执行也区别于民事执行中的依申请执行,关于执行的效果、进度等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各级法院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中,也鲜少有罚金刑执结率方面的内容。

(四)个人财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极度不足当下,公民财产收入日益多元化,金融产品日以灵活,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尚未建立,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执行前犯罪人转移、隐匿财产非常容易,即使没有上述转移财产之举动,但由于财产流动过程或因历史问题或因法律纰漏而致的产权不明也大量存在,使得罚金刑的执行举步维艰。

作为社会诚信意识缺失重要表现之一的“执行难”,其滋长蔓延的很重要的土壤就是赖账逃债、恶意规避法律义务的的错误思想,公民个人信用制度与考评机制很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部分犯罪人抱持侥幸心理,阻碍罚金刑的顺利执行。

二、立法解决对策从目前关于罚金刑的立法建设来看,有关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中止与终结、罚金刑易科等问题均尚无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可谓立法缺失严重。

针对这些不足,笔者试从当下具备一定操作性的几个方面阐述解决对策。

(一)调整罚金刑适用方式,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首先加大单处、选处罚金的适用,改部分必并处罚金为得并处罚金。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对轻罪独立适用罚金,对重罪可附加适用罚金刑;二是以贪利性犯罪为罚金刑之主要适用对象;三是绝大多数犯罪皆可适用罚金刑。

我国立法例则属于第二种,即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但总的来看,能够单处或选处罚金刑的罪名仍比较少。

建议可适当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处、选处罚金刑的七种规定情节:“偶犯或初犯;自首或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罚金刑执行难之立法对策研究李晓瑜(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郑州450007)64预备;犯罪中止或未遂;被胁迫;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以及其他。

”另外目前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典型贪利性的职务犯罪则未有适用罚金刑之规定,实属遗憾,对于惩治预防犯罪不利,建议突破此限制,可设计为必并处或得并处方式;③对于过失犯罪或主刑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犯罪也可以单处或选处罚金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短期自由刑的替代作用,强化罚金刑适用的灵活性,提高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真正结合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危害性,权衡利弊,发挥罚金刑对短期自由刑的替代作用,体现刑罚轻缓化的积极意义。

其次,从刑罚个别化和人道化原则出发,建议增设自由刑易科制度。

从各国刑罚易科制度的设计与执行状况来看,罚金刑易科其本质是执行方式的一种变通,罚金刑多易科为社区服务、训诫、劳役、参加公益劳动等其他不属于刑罚的替代措施,易科后的措施执行完毕,即认为原判罚金刑执行完毕。

罚金易科为公益劳动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对于经济困难确实没有缴纳能力但具备劳动能力的范围人而言,建议在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指定其在公共场所从事劳动,将劳动时间、强度等与未履行罚金数额挂钩,以劳动报酬或劳动本身抵偿罚金,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则可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对于有能力缴纳却恶意逃避缴纳、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致罚金执行不能的犯罪人,则考虑易科为拘役或3年以下短期有期徒刑,更为严重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的,依法适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二)明确罚金刑强制执行机构基于强制处分财产的刑罚本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作为其强制执行主体。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亦下设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处等专门机构,从形式了宣告执行与审判工作的分立,以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的需要。

但从实际的人事配置和职务隶属来看,执行局与执行庭的职能并没有很清晰的划分,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局下设庭的设置实际上隐含了行政权领导司法权的逻辑混乱,执行裁决庭对执行实施的监督工作很难做到实处。

执行机构专门化、机构设置独立性以及执行实施人员警察化是当前多国的普遍做法,也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成熟方案,建议在我国法院内部试点设置执行指挥中心,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直接负责,专司执行环节的内外协调工作;借鉴英国和俄罗斯的做法,对执行局下的司法警察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司法警察专门从事执行实施工作,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安排部署,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司法警察(即执行法警)的职权、地位、区别于法官的编制序列等问题,确定司法警察作为执行实施人员的法律身份;执行裁判庭则主要负责对上述两机构的业务监督,彻底改变原先审判庭、执行庭混同局面,也有效解决实践中审判庭为了避免执行难而通常采用的“先缴后判”的不合法做法。

(三)建立判决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适用罚金刑时需考虑犯罪人具体的经济状况,但从目前立法来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负责侦查、审查起诉职能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没有主动调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经济状况的法定义务,而法院因主动调查取证机会的缺失自然也没有调查犯罪人财产的能力和制度约束,最终导致在庭审材料中鲜少有关于犯罪人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使得司法解释中的要求变为“奢望”。

为了避免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致执行不能的风险扩大,有必要对可能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就实施财产状况移转跟踪和必要的裁判前财产保全,建立专门、完整的犯罪人财产状况案卷。

建议将侦查阶段的财产调查任务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于刑事自侦案件可由检察院负责,相关调查材料虽刑事诉讼进程与侦查材料一并移交检察机关;④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则分别由检察机关、法院负责监控,认为财产状况调查不清的,可以相应地退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扣押、冻结或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先缴后判”即“预缴罚金”现象,也可以通过建立罚金刑执行担保金制度进行规范。

即在犯罪人被以可以被判处罚金刑的罪名正式公诉以后,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自愿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个人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例如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投入的数额、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所得数额、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数额⑤等,接收担保金的法院需向缴纳人出具正规财务收据,将其作为判决后冲抵罚金之依据,并在审判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量,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其现行缴纳担保金之事实。

刑罚轻缓化、个别化是国际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财产刑重要组成部分的罚金刑也必然在未来刑罚理论与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虽是世界难题但也终究会有更加智慧的方案对其进行根治,希望本文从司法实践及现实操作性角度出发提出的几点拙见能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贡献些许力量。

[注释]①何伯杰.我国罚金刑执行困境的出路[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②于喜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③王启江.罚金刑执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④王启江.罚金刑执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⑤曾艳、田羽.完善罚金刑裁量原则的思考[J].理论界,2010(8).[作者简介]李晓瑜,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政法与传媒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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