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慈善援助管理制度

慈善帮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帮助事务,提高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收和管理慈善帮助活动,包含捐赠、赞助及其它形式的慈善资助。
第三条医院慈善帮助活动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透亮的原则,依法开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慈善帮助管理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医院慈善帮助管理,设立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负责慈善帮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设有管理人员,负责订立相应的慈善帮助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监督帮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全部慈善帮助资金和物品由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
第三章慈善帮助项目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医院慈善帮助项目由患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向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申请。
第八条慈善帮助项目申请应提交项目申请书,认真描述项目名称、内容、目标、预算等相关信息,并附上证明料子。
第九条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应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慈善帮助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合格的慈善帮助项目,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将与申请人签订慈善帮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慈善帮助款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慈善帮助款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高效。
第十二条慈善帮助款项重要用于医疗救助、患者护理和医疗设备更新等慈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
第十三条慈善帮助款项的使用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需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审批,并依照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慈善帮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五章慈善帮助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医院慈善帮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帮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款项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医院慈善帮助信息公开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发布公告、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亮度。
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民政部文号:财社[2013]217号发布日期:2013-12-23生效日期:2013-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附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7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慈善会:为继续做好我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管理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慈善会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2014年3月14日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的补充。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它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第四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慈善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本市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市一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处理救助投诉等工作。
市慈善会设立由医疗专家和社会救助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对市一级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区、县级市慈善会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及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为提升慈善基金使用效率,妥善解决辖区内大重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医疗费资金困难,进一步加强对因病致贫家庭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作如下规定:一、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申请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具有花木街道户籍,原则上以人均收入低于同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和因患大重病高额支出后造成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家庭为主。
二、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原则1、属地管理。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公开、公正。
慈善基金医疗救助须经居委会民主评议。
3、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应当倾向低保、低收入、征地养老、镇保等困难家庭。
三、可救助金额计算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供医药费支出凭证,供救助部门确认可救助金额。
1、医院开具的诊疗费发票上的现金支出(包含自负、分类自负、自费)全额认定为患者的可救助金额。
社保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支出部分不计入可救助金额。
2、如患者享受综合减负、工会互助的按减负和互助后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支内回沪对象按享受单位报销后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残疾人对象符合残联救助标准的按享受残联救助后的实际金额计算。
3、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的,应先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扣除医疗救助后的实际支出计入可救助金额。
4、患者如有购买保健类药品或者享受特需诊疗的费用不计入可救助金额,不享受救助。
5、申请人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就医的,应当按事故责任明确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可救助金额。
四、救助标准及经费保障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根据可救助金额给予10%救助,按整数四舍五入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慈善医疗救助金额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资金全部由街道慈善基金列支。
3、可救助金额在25000元以下的,街道慈善基金按最高标准2000元给予救助,不叠加个案帮扶。
可救助金额在25000元及以上的,可以叠加个案帮扶,超出部分从综合帮扶列支。
2024年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2篇)

2024年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能够享受到医疗救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福利。
然而,医院救助基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院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的管控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医院救助基金的筹集机制目前,我国的医院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进行筹集。
然而,在筹集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筹集金额不足、筹集渠道单一等。
因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医院救助基金筹集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筹集渠道。
1.1 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医院救助基金的财政拨款,确保基金能够得到充足保障和持续稳定的发展。
1.2 拓宽筹集渠道。
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项基金,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并通过发行医疗救助基金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增加基金的来源和规模。
二、加强医院救助基金管理为了保障医院救助基金能够更有效地帮助到有需要的人群,我们应该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如下:2.1 建立健全医院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要制定医院救助基金使用的详细管理规定,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2 强化资金使用的动态监控。
可以通过建立医院救助基金使用信息化系统,及时监控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2.3 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和监管。
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优化医院救助基金的使用规则为了使医院救助基金的使用更具有针对性和效果,我们应该优化基金的使用规则。
3.1 突出重疾和困难群体救助。
要将医院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因罕见病、罕见病药物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重疾的患者,以及经济困难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就医费用。
3.2 引入机制以鼓励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
可以考虑根据医疗机构的救助人次、救助比例等指标设置奖励机制,以激发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前言慈善救助基金是一种通过社会资金汇集的形式,用于救助弱势群体、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发展的专门基金。
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对慈善救助基金的筹募、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确保慈善救助事业的顺利推进。
一、基金筹募1.1 筹募形式慈善救助基金的筹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捐赠:个人或单位可以向基金捐款或捐物,捐赠形式可以包括现金、实物、股票等;2) 爱心义卖:组织义卖活动,将所得收入全额捐赠给基金;3) 筹款活动:举办慈善演出、义卖会等活动筹集善款。
1.2 筹募标准基金的筹募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
同时,筹款活动需公开透明,严禁虚假宣传和乱收费。
1.3 筹款进度监管设立专门的筹款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筹款活动的进度和效果,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筹款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基金使用2.1 使用原则基金使用应遵循“慈善救助、公益民生、社会发展”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和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2.2 使用范围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救助困境群体:如贫困家庭、残疾人群、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等;2) 支持公益事业:如教育、医疗、环保、社会福利等领域的项目;3) 促进社会发展:支持创业就业、扶贫开发等经济发展项目。
2.3 使用流程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核、立项、实施和总结四个步骤,确保每一笔资金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
2.4 使用效果评估建立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基金使用方式,提高使用效益。
三、基金监管3.1 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管委员会,由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3.2 监管职责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1) 监督基金的筹募、使用和管理情况;2) 规范基金的使用行为,防止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3) 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生活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病居民进行帮扶。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二)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三)个人自救、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四)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人社、卫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对象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人社、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工作;卫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的协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困难居民的医疗诊治及有关费用减免工作;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格的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大财社[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09】127号)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为享受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救助对象因患病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后的自费部分,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由政府负担的资金。
第四条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
根据新农合的统筹级次,依托新农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被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的信息。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四)救助资金利息收入;(五)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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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为提升慈善基金使用效率~妥善解决辖区内大重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医疗费资金困难~进一步加强对因病致贫家庭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作如下规定:
一、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申请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具有花木街道户籍~原则上以人均收入低于同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和因患大重病高额支出后造成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家庭为主。
二、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原则
1、属地管理。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公开、公正。
慈善基金医疗救助须经居委会民主评议。
3、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应当倾向低保、低收入、征地养老、镇保等困难家庭。
三、可救助金额计算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供医药费支出凭证~供救助部门确认可救助金额。
1、医院开具的诊疗费发票上的现金支出,包含自负、分类自负、自费,全额认定为患者的可救助金额。
社保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支出部分不计入可救助金额。
2、如患者享受综合减负、工会互助的按减负和互助后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支内回沪对象按享受单位报销后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
1
残疾人对象符合残联救助标准的按享受残联救助后的实际金额计算。
3、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慈善基金医疗救助的~应先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扣除医疗救助后的实际支出计入可救助金额。
4、患者如有购买保健类药品或者享受特需诊疗的费用不计入可救助金额~不享受救助。
5、申请人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就医的~应当按事故责任明确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可救助金额。
四、救助标准及经费保障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根据可救助金额给予10%救助~按整数四舍五入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慈善医疗救助金额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资金全部由街道慈善基金列支。
3、可救助金额在25000元以下的~街道慈善基金按最高标准2000元给予救助~不叠加个案帮扶。
可救助金额在25000元及以上的~可以叠加个案帮扶~超出部分从综合帮扶列支。
五、救助程序
1、申请
2
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帮困救济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医药费凭证及户籍、收入证明材料。
《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帮困救济申请表》见附件
2、民主评议
由居委会组织民政救济评议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可救助金额进行确认。
评议小组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由居委会负责人、民政救助干事、群众代表等组成。
民主评议样张见附件
3、审核、审批
花木街道慈善基金医疗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2000元~由居委会负责人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及初审意见~报社区分管领导审批并同时报街道社会事业保障科备案。
4、受理审批时限
社区审批的受理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到居委上报材料起算,。
5、资金发放
各社区每月月中、月末将阶段受理的申请表、汇总表报街道社会事业保障科~科室汇总表报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居委可以领取救济款发放给受助对象~并做好签收记录~社区留存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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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额度
各社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额度由街道社会事业保障科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并于年初、年中分两次下拨使用额度~其中含6%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六、注意事项
1、慈善基金医疗救助以申请救助形式发放~只针对辖区的医疗支出特别困难群体~非辖区居民医药费报销。
2、自申请日前12个月的医药费凭证为当期有效凭证~可以用来确认可救助金额~超过12个月的凭证视为无效。
再次申请时上次申请日之前未提供的凭证视为无效~只计算两次申请之间的医药费凭证。
3、救助受理以自然家庭为单位~对一个家庭的多个成员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以合并计算~合并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
如申请家庭成员分属本市不同街镇的~只计算户籍在花木街道成员的支出金额~其他成员可以去户籍所在地咨询相应
救助政策。
如申请家庭成员中含外来媳妇、外来女婿的~可以视作花木街道户籍合并计算。
4、申请人同一张发票只能救助一次~居委会在受理医疗救助时应当收取医药费发票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对发票金额及时间做好记录~防止同一张发票救助多次。
5、各居委会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的额度由社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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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街道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中所含工作经费只能用于救助工作需要~不得用于救助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
7、完善资金使用及档案收集。
慈善基金经费受到浦东新区慈善基金会专项审计~各社区应做好资金发放的签收及档案整理工作。
本管理办法由花木街道社会事业保障科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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