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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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京地税法[2001]49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92号)涉外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市局各处室:为规范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的征免界定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税收执法工作,制定和落实《管理办法》是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

涉及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管事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涉外分局要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界定为免征营业税的代表机构,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水平。

三、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界定工作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

涉外分局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确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

同时,将《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在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公开。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鄂地税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5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逐条研究、学习,并与本地制定的建筑企业征管办法相对照,如出现与国家税务总局相抵触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出经营项目要建立台账管理,对其收入要实施跟踪管理,防止漏计收入、少计收入的现象发生。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施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工程进度,防止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精神,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其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条件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06﹞54号【发文日期】2006-03-30【实施时间】2006-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尽快将此文件精神通知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规的出口业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严格审核审批退(免)税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

要有效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电子信息,以及“三大系统整合”、 “一户式”等管理数据,深入开展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和分户退税评估工作。

对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疑点,以及通过出口退税预警系统和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税收管理员约谈出口企业、深入出口企业实地核查、检查出口企业的账务凭证和备案单证、发函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各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有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规出口业务的,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5.21
•【文号】财税字[1997]63号
•【施行日期】1997.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1997年5月21
日)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武地税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2006〕50号2006年4月24日)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近年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纳税人服好务,市局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5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地方税收减免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减免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比照报批类减免税管理;对税前弥补亏损、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等税前扣除审核项目比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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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
业税批复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在京外国商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302号
【发文日期】2005-05-19
【实施时间】2005-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在我市的外国商会所收取的会员费及其他费用,可比照该文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24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124号)各分局:根据各分局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全市九九年度一季度流转税税政业务会议的讨论意见,从有利于基层征收管理和理顺税收政策出发,现将《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一、问:税法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归还行为的界限往往不易把握,征与不征难以界定,能否确定一个标准,以利掌握执行?答: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国有土地市场的流动,我市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了土地一级市场,市政府(92)50号令授权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并依法对土地的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地块一般分为新征地和存量地两种。

新征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国家在征用此类性质的土地时,需向农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主要有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存量地主要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已在使用的土地。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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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再加工装配出口
【颁布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文 号】鄂税发﹝1993﹞277号
【发文日期】1993-06-01
【实施时间】1993-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和“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3]44号)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税收优惠管理的方式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在管理方式上,原则上实行备案类管理。

备案管理包括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具体方式。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实行报批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按退税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备案类优惠管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部分收入不征税等税收优惠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其它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均采取事先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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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5﹞84号
【发文日期】2005-05-17
【实施时间】2005-05-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370号),对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现将原文摘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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