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领导干部问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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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问责管理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一、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1.明确责任主体。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责任主体,即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利,确保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建立问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3.强化问责监督。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4.健全问责程序。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健全问责程序,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流程,确保问责工作的有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

5.完善问责机构。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完善问责机构,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2.实行问责公开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实行问责公开制度,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理结果进行公开,让大家知晓,形成警示作用。

3.推行问责奖惩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推行问责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惩罚,形成正、负激励机制。

4.强化问责监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5.加强问责教育培训。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加强问责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能力,增强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1.建立问责领导小组。

建立问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问责档案。

建立领导干部问责档案,记录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便于评估和追溯。

3.建立问责评估指标。

建立问责评估指标,明确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绩效评估和问责处理。

问责活动实施方案

问责活动实施方案

问责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问责制度也逐渐得到加强和落实。

问责活动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和各级部门履职尽责、服务群众、改进工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问责活动实施方案,对于加强政府和各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本次问责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促进政府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有效履职,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三、实施步骤。

1.明确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和各级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和各级部门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解释,提高问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强化监督。

加强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加强对问责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问责工作的机制和方法。

4.落实奖惩。

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和各级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对于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政府和各级部门,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激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5.强化宣传。

加强问责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问责活动的意义和目标,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问责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问责活动,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问责活动的有效实施。

2.健全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加强培训。

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问责制度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其问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宣传。

加强问责活动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介绍问责活动的意义和目标,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问责活动。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问责问效 实施方案

问责问效 实施方案

问责问效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于问责和问效的要求日益提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切实履行好问责和问效的责任。

问责和问效是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因此,建立健全问责问效的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问责问效机制,切实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廉洁奉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问责机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和权利,建立问责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

通过绩效考核,激励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政府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

4. 健全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激励机制,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倒逼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推动,可以有效地建立健全问责问效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

同时,也可以激励政府部门积极进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五、总结。

建立健全问责问效机制是推动政府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问责和问效的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

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为进一步强化财政工作人员责任体系建设,促进财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优化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二、问责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干部职工问责按干管权限进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问责,一般干部职工由县党组组织实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首问首办、限时办结、AB 角顶岗等工作制度和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达到问责的;(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因监管不力、督促不力、贯彻不及时、协调不到位,致使工作失误、梗阻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四)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交)办件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语言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七)其他需问责的事项。

五、问责方式(一)诫免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市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等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拖延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各级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问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责任感,行政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工作绩效和责任的追究和约束。

因此,制定行政问责实施方案,对于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2.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3. 提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执行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机制和程序,明确问责的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3. 完善问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确保问责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4. 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倡导全社会参与问责工作,形成全社会监督问责的良好氛围;5. 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档案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2. 健全问责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问责工作的定期评估和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工作中的问题;3. 加强问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问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4. 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问责工作的良好氛围;5. 健全问责工作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法律援助和申诉机制,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和规范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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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发〔2008〕14号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茌平县领导干部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现将《茌平县领导干部问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2008年2月15日茌平县领导干部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规范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问责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

第六条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组织、人事、督查、法制、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七条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按规定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或对上级工作部署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五)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仲裁的;(六)其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二)重大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审批的;(三)由集体或个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五)其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处臵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一)领导班子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失察失管,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甚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反映强烈的;(三)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四)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五)群众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六)不落实抗灾救灾、防治疫情、险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未及时、妥善、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灾情、疫情、险情,延误工作的;(七)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发生或连续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已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及时、妥善、有效处臵的;(八)因失密、泄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九)其他监管不力、处臵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二)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违法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错诉错判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三)指使或授意下属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财,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四)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五)其他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范、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三条领导干部问责采取下列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三)通报批评;(四)调整工作岗位;(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第(四)项、第(五)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问责方式应当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一)情节轻微,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或者干扰阻碍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问责。

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以免予问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违反纪律的,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九条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发现或根据下列信息发现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问责情形,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控告或举报;(二)新闻媒体曝光;(三)政府部门工作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未通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指示、批示;(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督查、法制、审计和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七)工作检查、民主评议或考核中发现问责的情形;(八)其他信息材料。

第二十条问责程序启动后,事实清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追究责任;如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县纪委或监察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县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职责,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报经批准,可延长15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调查组的工作予以协助。

被调查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就被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县委、县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20日内以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方式讨论决定,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的方式。

县委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照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

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任免机关。

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被调查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诉。

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调查组在15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申诉、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改变问责方式和终止原问责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在对主要领导问责的同时一并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问责情形是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主要领导应当参照《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党政纪规定从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问责领导干部办法通知中共茌平县委办公室2008年2月15日印发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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