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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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商品检验、赔偿与定金罚则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商品检验、赔偿与定金罚则
–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 –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公证鉴定业务
(Authentic Attesting Business)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 案例分析2: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 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 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 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 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1、索赔依据(Claim Foundation)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中普遍需要规定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 和仲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定金罚则
第一节:商品的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买方的检验权: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 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 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3、索赔的处理办法
一般只做笼统规定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讲诉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讲诉

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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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
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 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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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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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检机构 外国商检机构 官方 半官方 私人 我国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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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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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美国公司A向国外 一出口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 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 应在9月底前装船。但卖方违 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 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 火鸡难以售出。因此,买方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A有 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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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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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分析1: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 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 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 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 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 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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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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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索赔(Claim)
❄为什么会发生索赔?
一、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一)是否违约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无过失原则 大陆法——过失责任原则 《公约》——第25条: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 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国贸7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贸7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 关于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通常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规定 2、具体规定 3、综合规定(综合规定的方法最常用)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 不可抗力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
•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 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1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 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 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 力,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问:我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检验证书?
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
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 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 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 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 包装破损 ,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 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 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 Lloyd’s Surveyor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
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AQSIQ)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 法定检验 – 监督管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四、检验标准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
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
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3)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和使用鉴定
•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 5)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 对进出口商品进 行鉴定(非强制性)。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 • 品质检验 • 数量和重量检验 • 包装检验 • 卫生检验 • 残损鉴定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 3、买方的检验权 • 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
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 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 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 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 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
•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商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数额作出 规定,而以约定为主。
△要求赔偿的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二种,保险索赔
凡属保险范围以内的责任,我们都可以向保 险公司要求赔偿。

商检索赔与定金罚则

商检索赔与定金罚则
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并无统一规定。 与贸易术语、商品特性、包装方式及所 在国的法律法规有关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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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在产地检验 2.在装运港(地)检验, 又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买方没有复验权。因此无权对商品的重量 和质量提出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不符货 物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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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检机构
(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美国的食品管理局、药品 管理局(FDA)等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L) 私人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SGS)、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等。国外的商品检验主要由半官方或私人 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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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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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 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 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 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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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 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 用证支付;合同规定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 分。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 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最后买方 证明,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 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 度。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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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含义 • 定金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预先付给

《国际贸易实务》7商检、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7商检、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7商检、索赔国际贸易实务7. 商检、索赔7.1 商检商检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法规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商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商检的目的是保障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有不合格或有问题的商品流入市场,从而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商检可以分为进口商检和出口商检两种类型。

进口商检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进行检验,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内的质量标准和法规。

出口商检是指对从国内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以确保商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法规。

商检的具体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检验、鉴定、出具商检证书等环节。

在申报环节,进出口商需要向商检部门提交商品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

商检部门在受理环节对商品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进行检验。

如果需要检验,商检部门会组织检验人员对商品进行实地检验和取样。

检验完成后,商检部门会进行鉴定,确定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商检部门会出具商检证书,标明商品的质量状况和合格性。

商检的结果对于商品的进出口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商品经过商检被鉴定为不合格,进口商需要对商品进行退运或销毁;出口商需要对商品进行整改,使其符合质量标准。

只有获得商检证书,商品才能被允许进入或离开国家。

7.2 索赔索赔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害或纠纷时,一方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和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发生合同履行不完全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这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索赔的要求通常需要根据国际贸易条款和合同的规定进行。

受损害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包括合同文件、交货证明、检验证明等。

索赔的金额通常包括合同的损失、运输费用、检验费用、仲裁费用等。

在索赔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检验索赔概要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检验索赔概要
思考:对于出口来说,什么情况下存在检验环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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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检验条款
(一)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装运港 (地) 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数量”) 目的港 (地) 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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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是指贸易合同中有关法律的规定; 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及其证据。 如索赔依据不全、不清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规定, 则可能遭到对方拒赔。所以在规定此项时,应与 检验条款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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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索赔期限
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逾期索赔 时,对方可以不予受理。 ① 对于食品、农产品等不易保存的商品,索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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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条 款,即作为“违反要件”,如品质、数量、交期 的 违约。对此受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 赔偿损失。 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 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 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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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 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 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此时受害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 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 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一般应规定得短些; ② 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
证期。可规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③ 对于必须在安装运转后一定时问内才发现是否
有缺陷的商品,在合同中则要规定索赔期限。

国际贸易实务第7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7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①对列入(检验检疫商品 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②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 检验;
③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 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 定;
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 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 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 金额的基本原则为:
A 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 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B 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 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C 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 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 中扣除。
案例分析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 检验,发现质量严重缺陷,因买卖 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 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你 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 买方要求合理否?
❖ 为什么?
❖ 怎样才能避免此状况?
三 、 检验检疫机构
❖ (一)类型 ❖ 1、官方检验机构 ❖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
出入境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 构。 ❖ 2、半官方检验机构 ❖ 由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 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 3、非官方检验机构 ❖ 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 证行或检验公司。
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二、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说明:
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一方 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 提出处理的意见。
2、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 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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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检验机构
指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 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劳埃 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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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 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 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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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来自、鉴 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检验证书的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
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
检验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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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与定金罚则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 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 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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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
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 对买方不利。
• 2)我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 商品
• 3)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和使用鉴定
•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 5)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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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 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 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 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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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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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
• 品质检验 • 数量和重量检验 • 包装检验 • 卫生检验 • 残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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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权
• 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 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 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 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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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 对进出口 商品进行鉴定(非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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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标准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
法规标准;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 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 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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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 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 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 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 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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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 法定检验 • 监督管理 • 公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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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检验: 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强制检验
•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 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
产地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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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 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 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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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如下:
•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 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 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 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 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 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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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1、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 官方检验机构
其职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 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 本通商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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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官方检验机构
其职能是,在国家政府授权范围内,代 表政府行使某项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 管理工作,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 期一般早于运输单 据的出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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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索赔 claim

• 一、索赔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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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种类 • 向运输公司提出的运输索赔 • 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索赔 • 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 章商品检验、索赔与定
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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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 赔与定金罚则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Inspection)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及意义
1、含义: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 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 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 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
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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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检验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3.1低于2,按2办理
•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 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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