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商品检验 违约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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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检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商检索赔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检验机构
国外检验机构我国的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品质、数量或重量、包装、兽医、卫生、消毒、熏蒸、温度、残损、船舱、货载衡量、价值证明书等12种
检验标准和方法
复验
复验权限复验期限复验机构复验地点
检验标准和方法
货物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的进出口商品,首先应按强制性标准执行检验,以确定进出口商品能否输入或输出,体现国家的意志。但对未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或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低于买卖合同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同时,对规定按强制性标准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还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一切规定严格执行检验。这是因为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
必须指出的是,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进出口交易中,除买卖合同为重要的检验依据外,信用证也是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时,该检验证书就成为出口结汇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商检机构在执行检验时,均按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进行检验。但是,当两者不一致时,则按信用证规定检验出证,以利出口人安全收汇。
公证鉴定之所以不同于法定检验,原因在于:鉴定业务是凭申请办理的,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在进行公证鉴定时,商检机构是以独立的、有权威的公证机构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国家管理机构的身份出现。此时商检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不具有强制力,其效用的大小取决于证书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取决于国际社会对其信任的程度。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做法是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具有复验权。即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敷衍证书向买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做法既使卖方收款得到保障,又使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公平合理,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索赔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索赔

商品索赔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进口商进口了一批家用电器 ,但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存在严 重的质量问题,如电器无法启 动、屏幕破损等。进口商向供
应商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过程
进口商提交了质量检验报告, 证明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供应商承认了质量问题,同
意更换或退款处理。
商品检验的发展历程
初期阶段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初期,商品 检验主要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进行。
中期阶段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出现 了专门的商品检验机构,如公证 行、商事公证人等,他们负责进 行商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现代阶段
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已经成 为了不可或缺的环节,各国政府和 国际组织也加强了对商品检验的监 管和标准化工作。
处理结果
进口商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赔偿。
案例四:因商品交货延误引发的索赔案
01 02
案情简介
某进口商与供应商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但由于供 应商的原因,未能按时交货,导致进口商遭受了经济损失。进口商向 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过程
进口商提交了合同和相关证据,证明供应商未按时交货。供应商承认 了延误事实,同意赔偿或协商处理。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索 赔
2023-10-27
contents
目录
• 商品检验概述 • 商品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 商品索赔概述 • 商品索赔的实践案例
商品检验概述
商品检验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商品检验是指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合 同和法律规定。
目的
通过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商品的质量、数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保 障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10-商品检验和索赔

10-商品检验和索赔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
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 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 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 –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 公证鉴定业务(Authentic Attesting Business)
说明:新《商检法》第22条对提供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
的资格,修改为统一由国家商检部门认定,规定:国家商 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 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检验证书的种类 2、检验证书的作用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4、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
(三)检验机构
出赔偿的要求。 理赔是指违约的一方受理受损失方所提出赔偿的要求。
索赔和理赔是同一问题的两个 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
约方是理赔。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一)英国法的规定
•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 (Breach of Warranty)
(二)《公约》的规定(第25条)
向买、卖方索赔 索赔对象 向承运人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检验索赔详解

国际贸易实务检验索赔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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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
1、索赔依据 A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B 事实依据:违约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2、索赔期限
约定索赔时限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 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 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 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可免除 对方的一切责任。
的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能否保持平衡、人民健康和动植物 的生长能否得到保证、国家安全能否得到维护,以及能否促进本国出口商品 质量的提高和出口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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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一)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专业检查机构(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检验进出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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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的作用
• 1、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 2、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 3、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 4、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 5、解决争议的依据; • 6、计算关税的依据; • 7、计算运费、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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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国家计量部门检验进出口计量器具;船舶检验机 构检验船舶和集装箱;飞机、飞机发动机、机载设 备等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 出口文物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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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
1、官方检验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美国动植物健康检查署、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省检验所等
发 • 4、对美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出口商 • 分ABC三种格式。 • 最迟于货物出运前三天,申请办理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第章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第章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第章第11章第十一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单项选择题1、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2、“离岸重量、到案品质”是指()A、装运港检验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3、在众多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最常用的是()A、装运港检验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和作为买方的B公司,B在合同签订后将10万美元定金先付给A公司,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该返还B公司多少万美元()A、10B、20C、5D、255、短交在多数情况下,应该向谁索赔()A、保险公司B、买方C、卖方D、承运人6、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问,美国的检验证书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应要求新加坡商检机构出具证明C、无效,应由合理第三国商检机构出具证明D、其它7、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州某公司签订进口美国小麦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

麦收前田纳西州暴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应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

美方未交货。

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美方据此要求免责。

此时,我方应()A、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并解除合同。

B、未构成不可抗力,坚持美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构成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损害赔偿。

D、成不可抗力,但不要求损害赔偿,亦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推迟到下年度交货。

8、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描述不正确的是()A、凡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2)

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2)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 约定的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并 规定出最高限额。
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
应该指出的是,各国对违约金的本质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 在着很大的诧异:
惩罚性质? 补偿性质?
我国的规定类似 于大陆法国家的 有关规定。
异议与索赔条款常见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主要适用于商 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只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 期限、损失赔偿的办法等。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 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主要是
特性及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而定,比法定期限要 短一些。而且约定期限的效率要高于法定期限。 法定索赔期限《公约》规定为两年;我国《合同 法》规定为四年。 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 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二)罚金条款 (Penalty Clause)
罚金条款又称为违约金条款、罚则,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 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与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
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总之,各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不同,对受害方得 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合 同中的“索赔条款”,也被称为“异议与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检验与索赔课件

国际货物检验与索赔课件

详细检验
对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 等进行详细检验,确保符 合合同或行业标准。
合格判定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货物是 否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 验报告。
货物检验的方法
感官检验
通过视觉、触觉、听觉等 感官手段对货物进行检验 。
仪器检验
利用专业仪器或设备对货 物的成分、性能等进行检 测。
试验检验
对货物进行各种试验,如 压力、温度、湿度等,以 检测其性能。
总结词
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检验纠纷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在收到供应商发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 方就检验标准和责任归属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双方应明确约定检验标 准、方法及责任归属,避免纠纷发生。
处理建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条款,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确保货物质量符 合要求。
03
CATALOGUE
国际货物索赔概述
货物索赔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货物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因货物质量问题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目的
货物索赔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促进国际贸易的顺 利进行。
货物索赔的种类
数量短缺索赔
指收到的货物数量少于 合同规定或提单上的数 量,托运人或收货人有
权要求赔偿。
质量不符索赔
指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 合合同规定或行业标准 ,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
要求赔偿。
延迟交货索赔
指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交付货物,给买方造成 损失,买方有权要求赔
偿。
运输损坏索赔
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 到损坏,托运人或收货 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024年出口商品检验

2024年出口商品检验

2024年出口商品检验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定义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双方2.1 甲方基本信息2.2 乙方基本信息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商品描述3.1 商品名称与规格3.2 商品质量标准3.3 商品包装要求第四章:检验标准与程序4.1 检验标准4.2 检验程序4.3 检验结果的确认第五章: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5.1 合同价格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与条件第六章:交货与运输6.1 交货时间与地点6.2 运输方式6.3 运输费用承担第七章:保险7.1 保险责任7.2 保险金额7.3 保险费用承担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与程序9.2 解除条件9.3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10.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一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附加条款的说明12.2 附加条款的效力12.3 附加条款的变更第十三章:合同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法律效力13.3 附件的保管与使用第十四章:合同的签订14.1 签订方14.2 签订时间14.3 签订地点14.4 合同备案与公示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出口商品检验的合作事宜,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商品质量的符合标准。

1.2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所称的“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的检查和验证。

1.3 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双方2.1 甲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2.2 乙方基本信息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乙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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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验依据(标准)和机构
• 一、检验的标准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标准, 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检验标准检验 •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标 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 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凭样品成交的按照样品检验。
• 如何处理:要看当时的买卖合同中与质量有关的 检验条款。 • 如果合同中订明产品的质量以出口方所在地的检 验为准 • 如果合同中订明产品的质量以进口方所在地的检 验为准 • 事情的结果:在合同中,很谨慎的规定所进口的 货物必须以买方所在国的官方检验机构的检验为 准
• 启示:商品检验是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 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进行索 赔和理赔的依据。
• 除双方另有规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 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 买方有权对货物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 直至拒收货物。 • 但值得注意的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 检验并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必要条件,如买方没有充分利 用检验货物的权利,他就放弃了检验权。 • 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所以买卖双方 最好在合同中就检验权的具体实施方法做出规定。
•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要点及其主要理由如下: • 关于合同标的物“电磁炉用玻璃板”应是微晶玻璃 还是浮法钢化玻璃? • 被诉人提出证据表明,申诉人要求购买的不是微晶 玻璃,而是浮法钢化玻璃。理由是:1.合同中货物 品名写电磁炉用玻璃板,没有规定是微晶玻璃; 2.合同签订几天后,被诉人电传了一份厂家提供的 电磁炉板的英文规格及技术参数给申诉人,品名写 明是浮法钢化玻璃,申诉人接到后没有表示异议; • 关于合同的附件 • 关于货物的品质和索赔问题 • 关于样品 •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诉人提出,在签订合同前, 货物的样品是经申诉人认可和接受的,其所供货物 符合合同样品,但被诉人却没有提供封存的为双方 认可的样品以支持其主张。
• 启示:一、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将货物 的品名、规格、质量等在合同中订明,以免发 生如本案所发生的争议; • 二、买卖双方如约定凭样品成交,千万别忘记 分别或共同封存样品,以使作为对照检验货物 的依据; • 三、合同如需要另设附件,买卖双方应在洽谈 合同条款的同时,一并谈妥附件条款,并由双 方签字或盖章确定; • 四、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如属特殊用途的货物, 就像本案涉及的合同一样,根据货物的不同性 质和特点,分别货物的外在和内在标准,列明 不同的索赔期限。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货物是“微晶玻璃” 还是“浮法钢化玻璃”,但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付的应是“电 磁炉用玻璃板”,这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知合同货物是有特 定用途的,即玻璃板是用于制造电磁炉的。对于买卖双方就所交 付货物的名称和品质的分歧,仲裁庭根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提交 的有关证据材料,认定被诉人(卖方)应向申诉人(买方)提供 适于商销的“电磁炉用玻璃板”是正确的。
检验的期限
• 1、视商品的特性做明确的规定 • 2、如果未规定,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检验
• 案例2-1: 1989年2月14日,我进口商(买方)与某客户(卖方) 在深圳签订了(89)All-001号购货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向申 诉人提供10,000片电磁炉用玻璃板,SlZE:272×272×3.8mm, 详细规格:见附件;ClF深圳,单价4.85美元/片,货款总额为 48,500美元;1989年3月底交4,000片,6月交6,000片;买方以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分两次付款,应在交货前的一个月委托深 圳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 合同第14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 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 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得于货到目的口岸的9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 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 • 合同第13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12个月内, 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 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被诉人于1989年5月2日向申诉人送交首 批货物4,000片电磁炉用玻璃板。1989年5月12日,申诉人 以品质证明书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拒付货款,并要求被诉 人重新提供一份品质证明书。1989年5月16日,被诉人通过 银行提交了一份品质证明书(以下简称为品质证明书)后, 申诉人于1989年6月10日支付了货款19,400美元。 • 申诉人收货后,未进行商检即将货物交给用户,其用 户在测试中发现该批“心乐牌”电磁炉面板材质与合同的 要求不符,向申诉人提出要求退货索赔。申诉人遂于1989 年12月8日传真给被诉人,要求被诉人根据合同第13条关于 品质保证的规定,协商处理电磁炉面板的品质问题。由于 协商未有结果,于是申诉人于1990年5月30日提出仲裁申请。 •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中要求裁令被诉人赔偿因违反(89) All-001号货物买卖合同,给申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共合计为:美元19,400元,人民币170,417.9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诉人提出,在签订合同前,货物的样品是经申诉人 认可和接受的,其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样品,但被诉人却没有提供封存的为双 方认可的样品以支持其主张。在此情况下,仲裁庭没有采纳其主张,这是理 所当然的。而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交一份合同附件和一份被诉人出具的品质证 明书,要求作为鉴定合同货物品质的依据。根据合同规定,货物的“尺寸: 272×272×3.8mm,详细规格:见附件。”按理说,合同应有附件,并且可 以据以检验所交货物的质量。但是,双方当事人却未在该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被诉人也否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致使仲裁庭无法认定其证据效力。所幸的 是,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交一份被诉人出具的品质证明书,双方当事人对此份 品质证明书所列的质量标准均没有异议。因此,仲裁庭确定被诉人所供的货 物应该符合此份品质证明书的质量指标要求。经国家权威的商品检验机构检 验证实,被诉人所供货物的品质与其出具的品质证明书所列质量指标不一致, 这就为仲裁庭确认被诉人的违约责任提供可靠的依据。
• 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 规定为:“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 品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 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 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 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 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 不正确的。
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 (一)在出口国检验(装运港检验):离 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 (二)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检验):到 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 案例: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 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 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 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 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 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 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 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购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 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 是否正确?为什么?
•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申诉人(买方)要的是什么货?被诉 人(卖方)应交的又是什么货?“电磁炉用玻璃板”应该是“微 晶玻璃”还是“浮法钢化玻璃”?二是合同货物的品质是凭样品 检验,还是凭品质证明书检验?三是对合同货物品质问题的索赔 要求,是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货到90天内提出,还是也可在合同约 定的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可以约定凭说明 成交,也可以约定凭样品或以其他标准成交。双方如有约定,卖 方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该约定相符。如没有约定,卖方交 付的货物则应适用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的货物特定用 途;如是一般货物,则应适用于货物的通常用途。
• 关于合同规定的90天索赔期和12个月品质保证期的关系。 如按被诉人的观点,有关货物的质量,申诉人必须在合同 约定的90天内提出商检和索赔,双方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 约定12个月品质保证期。双方之所以在合同约定12个月品 质保证期,说明被诉人所供的货物是有特殊用途的货物。 事实上,双方在合同第14条约定90天的检验和索赔期指的 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短缺、货物是否损坏, 而合同第13条约定的12个月质量保证期则是指货物的内在 品质。这两条规定各有侧重点,因此,不能认为由于申诉 人未在合同第14条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和索赔,就可以解 脱被诉人应按合同第13条规定承担保证货物内在品质的责 任。
• 分析:根据不同国家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合理时间内即时” 的理解:一是强调买 方不能拖延,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可行 性尽快完成检验。
• 本案合同规定的交易条件为FOB佛山,装运期为1989年11月20日前。 被诉人于1989年11月17日通知申诉人,货已备妥,可随时装运。申 诉人在1989年11月20日派车去佛山生产灯泡的工厂提货。申诉人在 提货时,已开箱对货物进行了外观检验,未发现问题,当天即运至广 州沙溪仓库保存。提货后10天,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以 后货物一直在申诉人控制之下。申诉人超过1年4个月才提出广东商品 检验局检验的技术服务报告单,作为索赔的证据。 •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货物的品质问题,申诉人在提货时已进行了 外观检验,随后即将货物运离交货地点佛山,此后,货物就在申诉人 控制之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本案的买方,即申诉人,提货时及提货后已有充分的时间 进行检验,但是1年4个月以后才提出索赔的证件。仲裁庭不能认为这 是进行检验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也不能认为是提出索赔的合理时间。 申诉人已经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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