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 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

8 交通设施8.1 城市道路系统8.1.1一般规定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及设计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分道的要求。
3 道路分类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特殊道路五类。
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
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厂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4 道路分级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进行划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注: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Ⅰ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Ⅱ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宜采用Ⅲ级道路标准。
8.1.2城市道路网布局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3 组团之间至少应有两条快速道路相贯通。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3.28【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渝民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农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进村级建制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村级建制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建制调整条件村级建制调整主要包括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拟调整的村级建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全部征收,应当撤销村(组)建制的;二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留有少量尚未征收,可以根据实际撤销村(组)建制,且社会服务可以由邻近村(社区)代管的;三是管辖半径过大、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多,需适当调整其管辖范围的。
在拟调整前,所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完成“政经分离”。
二、规范村级建制调整程序村级建制调整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同意,报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调查摸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内因城镇化发展建设等造成村庄形态发生重大变化而符合村级建制调整条件的村统一调查摸底,摸清村“两委”班子建设、村民思想动态、历史沿革、人口状况、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情况,夯实村级建制调整工作基础。
(二)制定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拟制村级建制调整方案,包括村级建制调整范围、村级组织设立、村民委员会名称、存量土地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处置、户籍变更、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开展风险评估、社区工作人员的安置、社区服务事项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等内容。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
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
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

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一、导则的背景和目的重庆市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地区,村级规划的编制对于保护和发展农村地区具有重要意义。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地区的规划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二、导则的适合范围本导则适合于重庆市农村地区的村级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农村村庄、农田、农业生产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三、导则的编制原则1. 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规划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2.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 公众参预原则:鼓励农民和相关利益方参预规划过程,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灵便性原则: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和需求,灵便调整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导则的编制内容1. 农村村庄规划a. 村庄布局规划: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庄的布局,确保村庄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b. 建造风格规划:根据村庄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点,规划村庄的建造风格,保护和传承村庄的文化遗产。
c. 公共设施规划:规划村庄的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疗机构、文化活动场所等,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d.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村庄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土壤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2. 农田规划a. 农田利用规划:根据农田的土壤质量、水资源等条件,合理规划农田的利用方式,提高农田的产出和效益。
b. 农田保护规划:制定农田保护措施,防止农田的过度开垦和污染,保护农田的可持续利用。
c. 农业生产设施规划:规划农业生产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3. 农村基础设施规划a. 道路交通规划:规划农村道路的布局和改造,提高农村交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b. 水利设施规划:规划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灌溉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名镇名村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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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 (3)2 现状及发展条件分析 (4)3 经济发展 (4)4 土地利用及公共设施规划 (5)5 村落建设规划 (7)6 农民素质培养和社会事业规划 (10)7 附则 (10)附录1:村级规划编制成果建议格式和内容 (11)一、规划说明书 (11)二、村现状图 (13)三、村规划图 (14)四、村落建设规划图 (14)五、规划建设项目参考表 (16)附录2: 村土地利用汇总表(示例) (19)附录3: 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示例) (19)附录4村民问卷调查表(示例) (20)附录5: 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图例(示例)........................... . (22)附录6:村公路(主村道、次村道)、步行道硬化宽度(建议) (22)附录7:《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 (22)附注 (23)1 总则1.1 为推进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规范村级规划编制工作,依据《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和推进村村级规划编制,重庆市辖区内其它行政村编制村级规划时可参照本导则,也可因地制宜进行适当简化。
1.3 村级规划编制应以区县(自治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为依据,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级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1.4 村级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包括本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建设等各个方面。
其中空间规划上应包括土地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风景名胜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1.5 村级规划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及“生态良好”的方针,坚持“简洁明了、浅显易懂,具体实在、操作性强,突出特色、避免雷同,尊重民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千百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和推进村还应按“三建、四改、五提高”、“四有、三通、三化”、“一池三改”、“一校三室一园”及“一楼一场”等要求(见附注)编制。
1.6行政村的规划期限为近期(2010年)、中期(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时间)、远期(2025年);“千百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和推进村规划编制期限近期2008年,中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其近期内的规划布局、项目资金安排是规划的重点,近期内的规划实施应达到《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见附件7)要求。
2 现状及发展条件分析2.1 现状基础资料收集包括全村和重点村落两部分。
2.2 全村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收集、整理所在镇(乡)的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对本村的要求,包括本村村自然地理情况(位置、地形、地貌、气候)、人口状况(总户数、总人口、总劳动力、性别比等)、土地状况(幅员面积、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旱地、水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条件(村级公路、水利设施、有效灌面、农机化水平、电力状况等)、资源条件(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产业状况(主要农业产业名称、面积、品种、产量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等)、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劳动力转移及务工收入等)、农民住房(主要院落情况、农民住房结构、住房面积)、人居环境(有独立厨房、厕所、圈舍和院坝的农户数等)、公共服务设施(学校、村办公室、村卫生室、村文化室、五保家园建设情况及社会保障情况等)和其他情况。
2.3 重点村落现状调查包括各类建筑质量、公共配套设施和各类基础设施状况、村民发展意愿等内容。
2.4 发展条件分析包括对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和综合评价,判断本村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势,找出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千百工程”要求,提出规划期内本村发展的思路和总体定位。
3经济发展3.1 人口估算:结合近几年全村人口的迁入、迁出情况,估计规划期内全村总人口和重点村落人口数量。
3.2 经济目标:提出规划期内(近期分年度)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农产品和二、三产业的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项目构成测算;应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产值、效益等规划内容。
3.3 产业发展与定位:应对全村的产业发展水平进行预测,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水利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林业生态等基本农田建设的规划布局,明确全村的主导产业和一至二个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划(包括区域布局、年度目标、增长速度以及规划期末的发展规模、工作措施等),逐步形成优势产业。
提出全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计划,对村内加工业、工商服务业、观光旅游等行业发展进行规划。
同时应注意适度集中,为产业集聚创造条件。
3.4 基本农田建设:明确全村基本农田的保有数量、田块分布范围和按人均基本农田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整治的面积等;提出需要配套建设或整治改造的水利工程、渠系建设、提排灌设施、机耕道建设等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明确农业机械推广、生态林建设及“四旁”林木栽种规划。
3.5围绕产业发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层组织机构提出规划建议;对市场组织化程度高、符合国内外市场准则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中介组织等)建设,提出名称、种类、规模和农民参合率的规划建议。
4 土地利用及公共设施规划4.1土地利用规划:应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主要经济林地、生态林地和农田林网等各种农业空间的分布,以及村落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农业适度集中的产业化要求,明确各主要农产品、农副业的发展用地。
明确主要发展的农田水利设施位置和主要渠系走向。
4.2对乡村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措施和要求,确定禁止建设区域:划定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文物古迹保护区、高压输电、输油、输气等各类工程管线保护走廊、各种自然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地区的范围和管制措施。
4.3相对集中的重点村落规划:村落分布应符合镇(乡)总体规划和区县行政村布局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产业类型、生产特点、耕作半径、耕地经营规模、机械化程度等因素,对村落迁建和撤并提出建议。
对不具备集中新建条件的村落,应量力而行地进行整治和改建规划。
应明确规划集中村落位置、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合理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形成新型农村社区。
4.4公共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应合理确定各种公共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明确各类设施规模。
4.4.1 “一校三室一园”规划布局:按照农村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要求,进行村小学布局规划;规划宜集村办公及会议、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医疗计生、农经商贸和公共安全服务等功能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篮球场(即“一楼一场”)位置和规模,其中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控制在200 M2左右,篮球场面积控制在420 M2左右,其功能可与村小运动场或村民公共院坝混合使用;按全村人口0.1~0.3m2/人的标准建设“五保家园”。
4.4.2 新增社会服务设施应主要安排在规划相对集中发展的村落。
为避免乱埋乱葬,应与相邻村、社协商共同利用荒山、荒坡规划公墓位置。
4.5 基础设施规划:应结合区县(自治县、市)域城镇体系、镇(乡)总体规划,适度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尽量实现共建共享,并注意保护和预留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和走廊。
4.5.1 确定村公路(主村道、次村道)、步行道的走向和建设标准,确定起止点、走向、错车带位置。
规划重点发展的村落间应通主村道。
4.5.2划定水源保护区,确定水源及输水线路、增压泵站、主要水池的位置,并示意走向。
有条件地区应尽量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合理预测用水量,形成区域集中供水系统。
明确解决村民饮水问题的时间表。
有条件的村应统筹安排电力、电视、电信、广播、宽带等各种通信设施和干线网络。
4.6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明确垃圾收集和转运点位置;提出应开展生态恢复治理的区域和措施。
5 村落建设规划5.1村落建设用地应综合分析自然环境条件、建设用地条件,避开各种禁止建设区域。
根据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合理确定相对集中居住村落的户数,布局和用地规模。
5.2集中村落规划布局要求:5.2.1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尽量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5.2.2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建筑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5.2.3扩建村落时要与原村落在社会文化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建筑朝向等方面有良好衔接。
5.2.4提出改厨、改厕、改圈、改院坝、房前屋后绿化、垃圾污水处理等改造整治要求和典型农户整治方法及示意。
5.3 建筑规划布置:对村落内的各种建(构)筑物进行合理布置,按有关政策标准和户人口数分类划分宅基地。
对村落内的生产、仓储建筑等相对集中设置。
有条件的村落应规划相对集中的牲畜托管建筑,实行人畜分离。
5.4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要求:5.4.1根据村落规划布局,布置位于本村落的社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村落宜有可供村民交往、休憩的公共院坝,也可结合篮球场布置。
5.4.2道路规划:确定道路走向、车辆停靠点、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大致位置和用地范围。
人行便道应实现户户通达。
5.4.3给水排水工程:村落的集中取水点应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预测村落用水量,明确水质标准、供水水源等,明确人畜饮水工程中未通自来水或未饮用安全水的户数和需要建设集中供水点、铺设自来水管道的里程、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等建设规划内容;因地制宜地布置集中或分散的输配水设施,保障集中村落内每户通水;利用水库、山平塘、蓄水池和山泉水等饮水水源的村落,应建设管道自流引水工程;利用地下水、江河水等饮水水源的村落,可建设水泵供水设施或蓄水设施。
村落可因地制宜地进行排水工程规划,包括预测污水量、明确污水处理及排放方式。
污水可采用结合建设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处理,也可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5.4.4电力工程:应确定电源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规模,确定供电线路走向和高压线保护范围。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落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需求。
5.4.5有条件的村应合理确定广播、电信、电视、宽带等各种通信线路走向,尽量实现户户通达。
5.4.6能源供应:确定居民点能源供应方式,有条件地区的应积极发展沼气发酵池、天燃气或石油液化气。
通过建设沼气池,带动村民改厨、改厕、改圈。
5.4.7环卫设施:确定村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的位置、容量。
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填埋方式的,填埋场应远离人畜饮水源,并距村落边界500m以外的下风向,同时还要防止污水渗入水塘。
5.4.8防灾设施:根据条件组建义务消防队伍,按考虑消防安全布局,配备消防设备及消防室(可纳入村级公共活动中心内),明确消防水池、截洪沟、排洪沟等防灾设施位置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