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吉建科〔2017〕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吉建科〔2017〕6号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吉县、洮南市、大安市、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保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达到标准要求,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财〔2016〕502号)规定,经研究,定于2017年3月20日—4月10日,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2016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是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各示范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
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将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二、验收条件和要求(一)验收条件。
1.示范项目应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建设程序文件齐全完整,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示范项目热泵机组应在2016-2017年采暖期投入使用,并通过能效测评,安装能耗数据监测装置,相关数据可以上传至省级平台。
(二)验收材料。
申请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2.该示范项目的《测评报告》,其中包括《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能效评估报告》;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4.招标采购文件;5.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资料;6.施工验收记录复印件;7.试运行调试记录;8.供热运行记录;9.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10.相关设备检测报告;11.相关从业单位资质、节能产品认定证书;12.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合同;1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凭证、票据;14.浅层地热能勘察报告;15.其他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820f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2.png)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徐建发〔2012〕86号)文件要求,做好省住建厅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
二、考核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对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2年7月-2013年6月按照工作职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1、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实施情况;3、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考核情况;(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情况。
1、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制度建设情况;2、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建设情况;3、建筑节能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情况;4、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宣传培训情况;5、建筑节能四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6、绿色建筑示范区以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进情况。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吉财建〔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51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8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建筑节能调研报告
建筑节能调研报告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5月至6月,我们就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执法监管等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成效显著。
——学习宣传,建章立制。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20xx年10月开展了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20xx年4月16至18日举办了20xx年春季住宅暨建筑节能科技博览会,多家优秀墙材企业及房地产公司参加活动并展出了节能产品,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推动xx《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和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市建委先后制定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西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等多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使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标准,加强监管。
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
1986年国家提出建筑物要在1980年基础上节能30%的要求,1996年提出了第二步节能50%的要求。
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757-2018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6)3.1 一般规定 (6)3.2 验收单元划分 (7)3.3 验收内容和要求 (8)3.4 验收程序和组织 (9)4 基础、构支架及遮栏、栅栏 (11)4.1 一般规定 (11)4.2 基础、构支架及遮栏、栅栏进场检验 (11)4.3 基础及构支架 (12)4.4 遮栏及栅栏 (14)5 电气装置 (19)5.1 一般规定 (19)5.2 电气装置进场检验 (20)5.3 电力变压器 (23)5.4 互感器 (25)5.5 高压断路器 (25)5.6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 (26)5.7 高压开关柜 (28)5.8 集中无功补偿装置 (29)5.9 户外高压开关箱 (30)5.10 综合自动化装置 (31)5.11 二次配线 (32)5.12 高压母线装置 (34)5.13 交直流电源装置 (36)5.14 中性点接地装置 (38)5.15 安全监控系统 (38)5.16 箱式变电站及箱式电抗器 (40)5.17 低压开关柜 (41)5.18 远动终端设备及通信管理机 (42)6 电缆线路 (43)6.1 一般规定 (43)6.2 电缆线路进场检验 (43)6.3 电缆敷设 (44)6.4 电缆附件制作与安装 (50)6.5 电缆井 (53)7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54)7.1 一般规定 (54)7.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进场检验 (54)7.3 基坑开挖及基础浇筑 (57)7.4 杆塔组立、横担组装及绝缘子安装 (59)7.5 拉线安装 (68)7.6 导线及地线架设 (71)7.7 线路设备安装 (75)8 低压配电 (77)8.1 一般规定 (77)8.2 低压配电进场检验 (77)8.3 配管配线 (78)8.4 配电箱安装 (84)8.5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及EPS应急电源装置 (84)8.6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 (86)8.7 滑触线 (86)8.8 封闭式母线 (89)8.9 起重机电气装置 (90)8.10 动车组地面电源 (90)9 电气照明 (92)9.1 一般规定 (92)9.2 电气照明进场检验 (92)9.3 室外照明 (93)9.4 桥隧及特殊场所照明 (95)10 电力远动系统 (96)10.1 一般规定 (96)10.2 电力远动系统设备进场检验 (96)10.3 设备安装 (96)10.4 远动系统检验 (97)11 柴油发电机组 (99)11.1 一般规定 (99)11.2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99)11.3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99)12 光伏发电系统 (102)12.1 一般规定 (102)12.2 光伏发电系统进场检验 (102)12.3 光伏发电系统安装 (102)13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 (105)13.1 一般规定 (105)13.2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进场检验 (105)13.3 集中监控站设备安装 (106)13.4 现场监控设备安装 (106)13.5 系统布线 (107)13.6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检验 (108)14 防雷与接地 (109)14.1 一般规定 (109)14.2 防雷与接地进场检验 (109)14.3 防雷装置 (109)14.4 接地网 (111)14.5 电气设备接地 (113)14.6 防爆及火灾危险场所设备接地 (114)14.7 等电位联结 (115)14.8 与综合接地系统的连接 (115)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17)附录B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 (118)附录C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项目及内容 (124)附录D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项目及合格标准 (125)附录E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7)附录F室内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 (134)附录G矩形母线搭接 (139)附录H导线钳压示意图及压口尺寸 (141)附录I高速铁路电力施工常用警示标志 (143)引用标准名录 (144)本标准用词说明 (146)《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条文说明 (147)1 总则1.0.1 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验收要求,制定本标准。
DB11 510-2017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017-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ublic buildings
8 地面节能工程..............................................................................................................................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主控项目 .................................................................................................................................................16 8.3 一般项目 .................................................................................................................................................17
太阳能利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为在 建筑 工 程 中大 规模 推 广 应 用可 再 生 能源 提 供 技术 支 撑 。 江 苏省 明确 了符 合 江苏 省 情 的技 术 路 线 ,即发展 具 有 民俗风 情 、符 合 民众 生 活 习惯 且 适 用 、经 济 的被 动 式 节 能建 筑 ,加 强 在 公共 建筑 中采 用节 能 产 品 和设 备 、推广 应 用 新能 源 和 可
引 导资 金 将 达2 元 。 山 东省 设 立新 能 源发 展 应 用专 项扶 持 资金 , 亿 省级 每 年拿 出4r 元支 持 发展 应 用 ,2 1 年 .省 级 示范 首批 确定 了 ", E 00 5 个项 目 ,补 助 资金 11 亿 元 。陕 西 省 从2 0 - 0 0 已 安排 专 0 .8 0 72 1 年 项 资金 5 0 万元 .2 1 年建 筑 节能 专 项 资金 基数 为2 0 万 元 。宁 40 0 1 00 夏2 1 年 开展 了 自治 区 可再 生 能 源 建筑 应 用 示范 工 作 ,列 入 示 范 00 项 目1 项 下达 补 助 资金 5 0 多万 元 。 湖北 省从 2 1 年 开 始 .省 3 00 01 政 府 设 立 了建 筑 节 能 以奖 代 补 专项 资 金 ,今 年 安 排2 0 万元 .按 D0
要 用 于 引导 补 助海 南 省太 阳能热 水 系统 建筑 应 用示 范项 目建设 。
阳能 热 水 系统 建 筑 一体 化 设 计 与应 用 》 。正 在 研 究编 制 的 标 准包 括: ( ( 高层 建 筑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一 体 化应 用 技 术规 程 》 、 太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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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
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质〔2012〕1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了贯彻国家及吉林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范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及吉林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范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2008版);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四)《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五)《民用建筑太阳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9;
(七)《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八)其他相关国家及吉林省地方标准。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四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相关文字资料;(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现场实际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施工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分期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完工后以及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工程验收申请。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相应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图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等完整齐全。
第八条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工程验收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楼层等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进行;风能系统工程可根据施工安装特点按系统组成进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验收按照不同地热能交换形式进行。
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工程验收材料:
(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工程
(1)勘察设计文件、变更证明文件、经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
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6)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7)系统水质检验记录;
(8)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9)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10)现场组装的组合式制冷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11)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12)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二)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
(1)设计文件或变更证明文件、审图报告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8)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三)风能系统工程
(1)风力发电场总体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2)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资料及布置方案;
(3)电气设备及系统规划设计资料;
(4)主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风力发电机组质量文件等);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系统现场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8)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四)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1)设计文件或变更证明文件、审图报告、地质勘察资料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监测和控制系统质量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水系统及风系统平衡调试记录;
(6)热泵机组试运行记录;
(7)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及维护说明书;
(9)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五章验收评定及备案
第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进行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进
行备案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则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