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上岗换岗离岗及考勤制度
药学部门考勤管理制度

药学部门考勤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药学部门人员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科室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1.严格依照医院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进行每个月考勤管理及上报工作。
2.请销假按照医院请销假制度,由本人递交申请,逐级审批,不得打电话或托他人办理。
凡未批先走、托人代请或无故超假,均按旷工处理。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4.工作期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聚众聊天、会客、带小孩等。
5.考勤填报工作由药学部门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汇总,按时上报医院人事部门。
药师在岗考勤制度

药师在岗考勤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药师在岗管理,确保药房工作秩序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药师。
二、考勤要求
1.药师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2.药师在岗期间,应保持工作服整洁,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药房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3.药师在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如需外出,需向上级请假并安排好工作交接。
4.药师在岗期间,不得大声喧哗、闲聊,不得使用手机等私人通讯工具,确保药房工作秩序。
5.药师需按照医院规定参加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考勤记录
1.药房负责人需每日记录药师在岗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等信息,每月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对药师在岗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与药房负责人沟通解决。
3.药师在岗考勤记录作为药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奖惩措施
1.药师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2.药师每月累计请假超过三天,取消当月奖金。
3.药师全年累计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或累计请假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
4.药师违反在岗期间工作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考勤制度旨在规范药师在岗行为,提高药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师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连锁公司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根据《零售连锁准入标准和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文件中提出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该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的要求。
我公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系统中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集成研发,完全符合省局指导原则的要求。
执业药师上下岗必须进行系统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比对,系统会自动根据登录及关闭系统时间记录执业药师的上岗和离岗情况,通过软件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数据双重比对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现就我公司执业药师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在岗考勤的流程进行阐述:一、执业药师信息数据库建立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意义说明:执业药师通过公司总部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还有采集的指纹进行软件系统的登录,软件会自动记录执业药师登录系统和退出系统的时间,并将他作为执业药师在岗的考勤数据。
1、我公司办公室通过执业药师审方系统——连锁公司管理单元建立好公司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如下图-1图-1在这一过程中药师登录系统的帐号跟密码也已经分配好,见图-2图-22、建立好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后,所有执业药师需要到连锁公司总部办公室现场进行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备案,指纹重复采集3次,确保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准确无误,为后续执业药师指纹考勤提供数据比对源,具体采集过程操作见下图-3下图-4是生物指纹数据采集成功后的提示图-4至此执业药师上下岗考勤前期准备数据已经全部完成。
二、执业药师日常上下岗考勤1、帐号密码和指纹数据双重验证登录--药师上岗考勤执业药师日常上岗后需首先打开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打开系统时会首先进行帐号和密码验证,如果不知道帐号跟密码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生物指纹数据验证。
见图-5图-5执业药师凭借公司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正常进行帐号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提示要求进行该登陆的执业药师生物指纹验证,见图-6图-6如果匹配那提示指纹验证成功,即记录考勤时间并同时登陆系统。
图-7经过双重验证后登录系统,此时系统已经自动记录了登录时间作为药师考勤时间的开始时间。
执业药师考勤制度范本

执业药师考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执业药师,包括在职在岗执业药师和退休返聘执业药师。
第三条考勤制度实行每月一次的定期考勤,考勤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提升等。
第四条考勤结果作为执业药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考勤方式第五条考勤采用电子打卡方式,执业药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打卡。
第六条考勤时间: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考勤地点:执业药师所在单位或规定地点。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打卡,需提前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并经批准。
三、考勤内容第九条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
第十条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态度等。
第十一条业务能力提升:参加各类培训、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
四、考勤结果处理第十二条考勤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考勤结果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考勤结果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调岗、降级等。
第十五条考勤结果基本合格者,给予关注,并督促其在下一个考勤周期内改进。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考勤制度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过以上考勤制度范本,可以对执业药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考勤结果的运用也能激励执业药师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执业药师考勤制度

执业药师考勤制度是指对执业药师在工作中的出勤、请假、出差、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考勤制度对于规范执业药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执业药师考勤制度。
一、出勤管理1. 执业药师应按照药店或医院的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2. 执业药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工作服整洁,佩戴执业药师证件,以便患者和消费者识别。
3. 执业药师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如确需离岗,应向负责人请假,并安排其他药师代岗。
4. 执业药师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二、请假管理1. 执业药师如有病假、事假等需要请假的情况,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2. 请假单需注明请假时间、原因、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
3. 执业药师请假期间,应安排其他药师代岗,确保药品供应和患者安全。
4. 请假结束后,执业药师应按时返岗,并向负责人报告。
三、出差管理1. 执业药师出差应按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期间,执业药师应遵守出差地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执业药师出差结束后,应按时返岗,并向负责人报告出差情况。
四、培训管理1. 执业药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执业药师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规定,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
3. 培训结束后,执业药师应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药品质量。
总之,执业药师考勤制度是规范执业药师工作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考勤管理,可以提高执业药师的工作效率,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安全,为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各级药店、医院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考勤制度,促进执业药师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职业药师考勤制度范本

职业药师考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药师的考勤管理,确保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药师管理办法》,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职业药师。
第三条本考勤制度采取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
第二章考勤记录第四条职业药师需按时上下班,并在规定时间内打卡。
迟到、早退或缺勤均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业药师请假、加班和调休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请假、加班和调休情况需在考勤记录上予以注明。
第六条连续请假期间的寒、暑假期和节日计为请假天数。
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勤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统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考勤记录应保存两年。
第三章考勤奖惩第八条对遵守考勤制度、工作表现优秀的职业药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考勤制度、工作态度消极的职业药师,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条怀孕八个月以上(含8个月)或子女在哺乳期的女职业药师,实行弹性工作制,但不得影响工作质量,不享受全勤奖和年终评优。
第十一条对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职业药师的住院病假,患大病、重病住院的职业药师,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通过以上考勤制度范本,可以对职业药师的工作时间、请假规定、考勤记录、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如怀孕、哺乳期女药师和年龄较大药师的病假,也给予了适当照顾,体现了人性化管理。
药房人员考勤制度

药房人员考勤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药房人员的考勤管理,确保药房工作秩序和药品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考勤制度。
本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药房人员的考勤进行严格管理。
二、考勤范围本考勤制度适用于药房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药师、药剂师、药剂员等。
三、考勤时间1. 工作时间:药房工作人员按照医院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上午班为8:00-12:00,下午班为14:00-18:00。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2. 加班时间:药房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向上级申请,并按照医院加班相关规定进行加班。
四、考勤规定1. 迟到、早退:药房工作人员每月允许有两次迟到或早退的机会,每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30分钟。
超过三次迟到或早退的,每次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旷工半天计算。
2. 旷工:药房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勤、擅自离岗或长时间未到岗的,视为旷工。
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请假:药房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按照医院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4. 换班:药房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换班的,应提前向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换班。
五、考勤记录1. 药房工作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按时打卡签到,记录上下班时间。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 药房负责人应定期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3. 考勤记录应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工作人员,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严重违反考勤规定的工作人员,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事项1.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考勤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通过以上考勤制度,药房人员的工作秩序和药品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将得到提高。
临床药师考勤制度

临床药师考勤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临床药师的日常工作,确保临床药师能够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临床药师。
三、考勤原则1. 临床药师应严格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 临床药师应按照医院规定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学术讨论等活动。
3. 临床药师在休假、出差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并经批准。
4. 临床药师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
四、考勤管理1. 临床药师每月应按时提交上月考勤记录,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2. 科室负责人每月对临床药师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向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 人力资源部门对临床药师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临床药师年度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五、请假管理1. 临床药师请假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2. 科室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临床药师。
3. 临床药师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应主动与同事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 临床药师请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岗,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六、奖励与处罚1. 每月考勤优秀的临床药师,给予适当奖励。
2. 年度考勤优秀的临床药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临床药师,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4. 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临床药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调岗、降级等处理。
七、本考勤制度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八、本考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考勤制度的实施,相信能够更好地规范临床药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为医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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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岗位制责。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门店的执业药师。
4、责任:办公室进行监督,各部门、各门店负责执行。
5、内容
5.1执业药师资质审查
5.1.1公司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在区、市药监部门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
5.1.2公司应严格审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签订执业药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可提请
相关监管部门协查社保情况,防止执业药师兼职。
5.2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
5.2.1执业药师上岗前需通过资质审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公司或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或取得《南京市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同时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2.2执业药师离岗
执业药师离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公司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新配备的执业药师及时到岗履行职责;
执业药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在续约时,自愿提前30日以上书面告知公司,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意见。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2.3执业药师换岗前需通过公司新岗位的培训后,方可换岗到新岗位;
5.2.4执业药师考勤参照员工考勤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