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交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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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版一、引言立体交叉作业是指同时进行的多个作业在同一工作区域内进行,通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保证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立体交叉作业的人员和场所。

三、安全操作规程1. 事前准备1.1 确保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都已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知晓作业的安全要求;1.2 检查所需的工作设备和工具是否完整、正常;1.3 检查作业现场的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有不符合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1.4 确定合理的立体交叉作业方案,并进行全体人员的讨论和确认。

2. 作业区域划定2.1 根据立体交叉作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作业区域的范围;2.2 使用明显的标志和隔离措施,将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明确分隔开来;2.3 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其他人员注意作业的进行。

3. 人员配备3.1 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协调立体交叉作业,负责领导和指挥作业工作;3.2 定期进行人员岗位轮换,避免疲劳作业导致人员注意力不集中;3.3 制定清晰的人员职责和分工,确保每个人员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3.4 建立有效的通信机制,保证各个作业人员之间能够顺畅地沟通和协作。

4. 安全防护措施4.1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4.2 确保作业区域的通风状况良好,排除有害气体或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影响;4.3 提供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4.4 对作业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可靠性。

5. 作业流程控制5.1 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5.2 在作业期间,密切观察环境和设备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5.3 遵守操作程序和规范,不得擅自操作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5.4 如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处理。

6. 紧急情况处理6.1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相关人员发出紧急撤离的信号;6.2 组织人员有序撤离作业现场,并按照预定的撤离路线进行;6.3 尽量避免人员集聚在狭小空间内,以减少人员伤亡的发生;6.4 如有人员受伤,立即进行急救并及时报警。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立体交叉 立体交叉的类型及适用条件

立体交叉 立体交叉的类型及适用条件
互通式 立交分类
公路立体交叉
(2)部分互通式立体交叉:这是一种低级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代表形式有部分苜蓿叶式立交和菱形立交等。
互通式 立交分类
互通式 立交分类
公路立体交叉
(2)部分互通式立体交叉:其 特点是形式简单,仅需一座跨线 的构造物、占地少,造价低,但 存在平面交叉(匝道与次要路 线),对行车干扰大。适用一级 公路与较低等级公路相交,个别 方向的交通量很小或分期修建时, 或用地和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 用部分互通式立体交叉。
立体交叉 分类
立体交叉 分类
公路立体交叉
按交通功能分类 2.互通式立体交叉
不仅设跨线构造物使相交道路空间分离,而且上、下道 之间有匝道连接,以供转弯车辆行驶的交叉方式。这种立交, 车辆可以转弯行驶,全部或部分消灭了冲突点,各方向行车 相互干扰小,但立交结构复杂,占地多,造价高。互通式立 体交叉适用于高速公路与其他各类道路、大城市出人口道路, 以及重要港口、机场或游览圣地的道路相交处。
三岔的喇叭形立交
互通式 立交分类
公路立体交叉
完全互通式立体交叉通行能 力大,各方向均能通行,使 用较普遍,但占地大、投资 多,交通组织复杂,左转车 辆需通过立交桥后再沿环行 匝道右转270°,绕行距离长, 一般适用于高速公路或城市 外围郊区道路上。
苜蓿叶形立交
互通式 立交分类
公路立体交叉
苜蓿叶形立交
立体交叉的类型及适用条件
1 立体交叉的类型及适用条件
公路立体交叉
定义:立体交叉(简称立交)是利用跨线构造物使道路与道 路(或铁路)在不同标高相互交叉的道路连接方式。
立体交叉 定义
公路立体交叉
01
公路立体 交叉
02
分离式立交 互通式立交

立体交叉规范

立体交叉规范

立体交叉第6.3.1条根据交通功能和匝道布置方式,立体交叉分为分离式和互通式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和道路互通的完善程度分为完全互通式、不完全互通式和环形三种。

各种立体交叉的基本形式见表6.3.1,各种图形见图6.3.1-1~图6.3.1-9。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分行,分为分行立体交叉和混行立体交叉两种。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立体交叉形式见图6.3.1-10与图6.3.1-11。

第6.3.2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体交叉形式选择的原则如下:1.立体交叉的选型应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比较后确定。

2.立体交叉应保证主要方向交通顺畅。

对于交通量小的次要交通方向,可保留部分平面交叉或限制某些方向交通。

当交叉口转弯流量较小,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绕行的道路时,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3.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时,可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的立体交叉。

4.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对交叉口交通流的分析,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布置匝道,不应单纯强调对称。

5.一条路上建造多处立体交叉时,宜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使驾驶员容易识别行车方向。

二、立体交叉基本形式的交通特点及适用条件如下:1.分离式立体交叉适用于直行交通为主且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使用的道路。

2.菱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供转弯车辆行驶,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3.部分苜蓿叶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可采用平面交叉或限制部分转弯车辆通行,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4.苜蓿叶形立体交叉与喇叭形立体交叉适用于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处。

苜蓿叶形用于十字形交叉口,喇叭形适用于T形交叉口。

5.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左转弯方向交通设有直接通行的专用匝道,行驶路线简捷、方便、安全,适用于左转弯交通为主要流向的交叉口。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送审稿)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送审稿)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11.1 一般规定11.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两大类型。

1 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同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3 二、三级公路间的交叉,在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可采用立体交叉。

11.1.2 下列交叉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间及其同一级公路相交处。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县级以上城市、重要的政治或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重要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4 高速公路同通往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5 两条一级公路相交处。

6 一级公路上,当平面交叉的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或出现频繁的交通事故时。

7 由于地形或场地条件等原因而使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综合效益大于平面交叉时。

11.1.3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功能分类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2 高速公路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其上的转弯运行应为自由流,匝道上不得设置收费站,匝道端部不得出现穿越冲突。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或其它公路之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这种交叉中允许在匝道上设置收费站,除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以外允许有平面交叉。

当一级公路为主要公路时,除非在交通量不大(通行能力有富裕)和允许其中极小一个左转弯出现穿越冲突的情况之外,在一级公路上也不应有平面交叉。

11.1.4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1 高速公路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规定如下:1) 大城市、主要产业区附近宜为5~10km;其它地区为15~25km。

2) 为避免交织运行影响车流平稳,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当路网结构或其它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一个立交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如图11.1.4所示。

道路立体交叉设计92.pptx

道路立体交叉设计9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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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匝道横断面及加宽 1.匝道横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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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匝道横断面及加宽 1.匝道横断面 2.匝道圆曲线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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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匝道的超高及其过渡 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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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匝道的超高及其过渡 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半径 2.超高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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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象限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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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匝道的特性 1.对称性: 2.任何一个方向左转的车辆,均可在所有象限内完成左转弯运行。 3.所有行驶方向左转的车辆,均可在部分象限内完成左转弯运行。
三个象限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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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匝道的设计依据 (一)立交的等级 公路互通式立交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划分为三级。
(四)匝道的超高及其过渡 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半径 2.超高值确定 3.超高过渡方式:
绕行车道中心旋转 绕中央分隔带边缘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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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端部设计
定义:端部是指匝道两端分别与正线相连接的道口,它包括出入口、变速车道及辅 助车道等。
一、出口与入口设计 主线出、入口:一般情况下主线出、入口应设在主线行车道的右侧,出口位置应易 于识别。 通视区域:匝道汇入主线之前保持主线100m和匝道60m的三角形区域内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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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用收费立交的形式
▪ 1)三路收费立交:多采用喇叭形、y形及子叶式立交,只 需一个设在支线上的收费站。
2)四路收费立交: 一般只设1个收费站。
高速公路与一般道路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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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用收费立交的形式
▪ 1)三路收费立交:多采用喇叭形、y形及子叶式立交,只 需一个设在支线上的收费站。
2.平面布置: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4
1 总则
1.0.4 公路立体交叉应在保证路网和交叉公路功能的前提下
满足节点的交通转换功能。
1.0.5 公路立体交叉的改扩建设计应结合既有工程现状和新
增交通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改扩建方案。
1.0.6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公4路控
立制
体要
交素
分类:
1
按交叉岔数可分为三岔交叉、四岔交叉和多岔交叉互通式立体
交叉。
2
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状可分为喇叭形、苜蓿叶形、菱形、环
形、涡轮形、T形、Y形和叶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等。
3
按交通流线的交叉方式,可分为完全立体交叉型和平面交叉型
互通式立体交叉。
4
按方向连通程度可分为完全互通型和不完全互通型互通式立体
交叉。
体交叉,宜采用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2 高速公路之间、高速公路与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之间或具干
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之间相交叉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枢纽互通
式立体交叉。
3 设置匝道收费站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可按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设
计。
12
3 功能与分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可采用平面交叉型。
1 出口匝道在分流鼻端附近的设计速度可参照表4.3.3所列分流鼻端
通过速度取值,但不应小于匝道基本路段的设计速度。
2 入口匝道在合流鼻端附近的设计速度可采用匝道基本路段的设计
速度。
表4. 3.3 出口匝道分流鼻端通过速度
20
4 控制要素
4.3.4 按设计速度完成匝道线形设计后,宜对线形指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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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交叉
第6.3.1条根据交通功能和匝道布置方式,立体交叉分为分离式和互通式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和道路互通的完善程度分为完全互通式、不完全互通式和环形三种。

各种立体交叉的基本形式见表6.3.1,各种图形见图6.3.1-1~图6.3.1-9。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分行,分为分行立体交叉和混行立体交叉两种。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立体交叉形式见图6.3.1-10与图6.3.1-11。

第6.3.2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体交叉形式选择的原则如下:
1.立体交叉的选型应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比较后确定。

2.立体交叉应保证主要方向交通顺畅。

对于交通量小的次要交通方向,可保留部分平面交叉或限制某些方向交通。

当交叉口转弯流量较小,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绕行的道路时,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3.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时,可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的立体交叉。

4.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对交叉口交通流的分析,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布置匝道,不应单纯强调对称。

5.一条路上建造多处立体交叉时,宜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使驾驶员容易识别行车方向。

二、立体交叉基本形式的交通特点及适用条件如下:
1.分离式立体交叉适用于直行交通为主且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使用的道路。

2.菱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供转弯车辆行驶,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3.部分苜蓿叶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可采用平面交叉或限制部分转弯车辆通行,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4.苜蓿叶形立体交叉与喇叭形立体交叉适用于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处。

苜蓿叶形用于十字形交叉口,喇叭形适用于T形交叉口。

5.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左转弯方向交通设有直接通行的专用匝道,行驶路线简捷、方便、安全,适用于左转弯交通为主要流向的交叉口。

根据交通情况,可做成完全定向式或部分定向式。

6.双层式环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次要道路的直行车辆与所有转弯车辆在环道上通过,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和多路交叉。

三层式环形立体交叉可保证相交道路直行交通畅通,转弯车辆在环道上通过,适用于两条主要干路相交的交叉口。

当一条主干路近期交通量较小时,可分期修建,以双层式环形立体交叉作为三层式的过渡形式。

第6.3.3条立体交叉的计算行车速度规定如下:
一、立体交叉直行方向和定向方向计算行车速度。

1.分离式、苜蓿叶形、环形立体交叉的直行方向和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定向方向的计算行车速度应采用与路段相应等级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

2.在菱形立体交叉中通过其平面交叉口直行车流的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与路段相应等级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的0.7倍。

二、匝道计算行车速度见表6.3.3。

三、环形立体交叉环道的计算行车速度见表6.2.11。

第6.3.4条立体交叉的平面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平面设计各项设计标准见第五章第一节。

二、匝道圆曲线最小半径指未加宽前内侧机动车道中线的半径,规定见表6.3.4,宜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超高is=2%的最小半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三、匝道平曲线超高宜采用2%,最大不得超过6%。

四、匝道平曲线加宽值见第5.1.9条。

五、匝道缓和段的规定见第5.1.5条。

第6.3.5条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表6.3.5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坡道上行驶时,最大纵坡度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规定。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回头曲线处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

立体交叉范围的平面交叉口处的纵坡度应按第6.2.6条规定处理。

立体交叉范围内竖曲线设计见第5.2.6条。

第6.3.6条立体交叉道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体交叉范围内干道横断面布置应与衔接的道路路段协调,并根据交通情况设置集散车道与变速车道。

车道宽度、侧向净宽等见第四章。

二、立体交叉匝道应设计为单向行驶。

有困难时可采用双向行驶,但应予以分隔。

匝道横断面布置见图6.3.6。

单向行驶匝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匝道中,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应根据交通量确定。

四、路缘带宽度见表4.6.1。

第6.3.7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第5.1.11条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第6.3.8条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8。

第6.3.9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9和图6.3.9。

第6.3.10条变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变速车道的布置
1.立体交叉的直行方向交通量较少时,变速车道可采用直接式,见图6.3.10-1。

直行方向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平行式,见图6.3.10-2。

2.减速车道驶出端应使驾驶员易于辨认。

变速车道可采用不同颜色的路面或标线与干道区别,并加设交通标志。

3.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其位置自干道的路缘带外侧算起。

变速车道外侧应另加路缘带。

二、变速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6.3.10-1和表6.3.10-2所列数值,并根据道路纵坡度大小,按表6.3.10-3所列系数修正。

三、变速车道的过渡段
1.平行式变速车道过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表6.3.10-4所列数值。

2.直接式变速车道过渡段按外边缘斜率控制。

驶出端过渡段外边缘斜率为1/15~1/20(驶出角接近4°~3°);驶入端过渡段外边缘斜率为1/30(驶入角接近2°)。

第6.3.11条集散车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应与匝道计算行车速度一致。

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干道相接。

立体交叉范围内集散车道与直行干道间应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

集散车道与分隔设施宽度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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