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执行刑事法律时,既要宽容体谅,给予犯罪者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同时也要严格惩处罪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平衡,旨在实现犯罪惩罚与社会修复的双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了对犯罪者的人道主义关怀。
犯罪者往往有各种不同的背景和原因,如家庭环境、教育水平、心理健康等。
宽大处理犯罪者,可以给予他们机会改过自新,重塑人生。
对于一些初犯或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可以采取缓刑、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注重了对罪犯的惩罚与社会安全的保护。
在保障犯罪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亦应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那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格依法惩处,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宽大处理犯罪者可以减少人员、资金和时间的浪费,兼顾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按照法律程序限制其权利、处罚其行为,维护正义和法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刑罚的积极作用。
通过制定合理的刑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刑罚的教育和矫治功能,帮助犯罪者认识自身错误,改邪归正,回归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在执行刑事法律时兼顾犯罪分子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
在宽容与严惩间寻求平衡,既注重对犯罪者的人道关怀,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重视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保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只有宽严相济,才能保证刑事法律的公正与人道,实现社会和犯罪者的双赢。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在现代社会,刑事政策一直是各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分子采取宽严相济的态度,既要严惩犯罪,又要给予犯罪分子改造的机会和福利。
这种政策的出发点是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司法公正和人道精神,力求在维护法律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让犯罪分子得到矫正和改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在此,我们就来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惩治,还要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机会通过改造来回归社会。
如何确定何为宽严,何为相济,何时给予宽大处理,何时严格惩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过于宽大的处理可能导致社会公正受到质疑,过于严格的惩罚又可能伤害到犯罪分子的人权。
如何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还面临着如何平衡社会治安和人权保障的问题。
在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社会治安的维护需要对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而人权保障又要求对犯罪分子给予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平衡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改造机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之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也面临着如何提高刑事预防和治理效能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标不仅是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教育和改造来预防犯罪的发生。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犯罪预防工作的不足,改造机构和手段的滞后等。
如何提高刑事预防和治理效能,如何在执法、改造和预防等环节上形成合力,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也面临着如何促进法治建设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需要依法依规,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随意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
如何在执法实践中依法依规,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的一大挑战。
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刑事政策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关注如何以最小的社会资源耗费达到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预定效用[3]”。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法的先导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
在犯罪控制系统中,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
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政策。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的学者,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4]”。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被认为是刑事政策学的奠基人,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5]”。
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6]”。
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则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7]”。
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8]”。
宽严相济的基本含义是: “宽”,在汉语中有:(l)“不严,宽大对待”(如《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益宽,赛因与其之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
”;(2)“减轻”(如《史记·威将军缥骑列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戌卒之半,以宽天下之睬。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在我们定义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指出其意义。
在我们详细讨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对犯罪预防的作用以及对罪犯改造的意义。
在我们强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治安和罪犯改造方面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适用范围、司法实践、犯罪预防、罪犯改造、重要性、现实意义。
1. 引言1.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既要着重体现宽大仁慈的一面,给予罪犯必要的宽恕和救赎机会,也要保持对罪行严肃态度,实行严格惩罚和法律制裁。
它旨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又能兼顾人权尊重和个体尊严,实现刑罚的最大效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宽容仁慈,注重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和教育矫正,为他们开展改造工作提供机会;二是严格惩罚,坚决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法治和公共安全。
这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宽容性,体现法治的体制优势和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合理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平衡法律的威严和人道的关怀,旨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双重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减少对犯罪分子的过度惩罚,避免造成社会封闭和复仇情绪的扩大。
通过给予罪犯改造的机会,有助于减少再犯率,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程度,强调对犯罪者的人权和尊严的尊重,避免过度的刑罚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它也有助于引导罪犯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法律教育和社会帮助,最终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的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 嫌疑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减轻刑罚力度或者采取非刑罚 措施,以减轻社会压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则是指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或恶性 犯罪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惩治,以维护社会稳 定和人民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征
03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人道性和人权保障的特点。它强调在惩罚犯罪 的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性
刑法应尽量避免干预社会秩序,在必须干预时,也要尽量 缩小干预范围和程度。
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下,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 法的经济性、刑法的必要性、刑法的狭义性。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它强调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背景的不 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其个人情况和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 是否适用宽大或严厉措施,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 和社会背景的不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 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
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政策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它既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应该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兼顾刑罚的严厉和宽容。
本文将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探讨与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一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践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政府必须采取严厉的刑罚,严肃执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打击,不仅可以降低犯罪率,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恶性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罪犯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也有权利得到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在惩罚的也需要关注罪犯个体的生存出路与未来。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应该给予罪犯改造的机会,通过教育和劳动,引导他们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也是对罪犯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责任。
与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需要统筹兼顾刑罚的严厉和宽容。
这意味着在面对犯罪行为时,不能简单地采取严厉的刑罚,也不能过分宽容。
而应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罪犯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刑事处理。
通过对刑罚的严格规范和弹性运用,才能更好地实现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刑罚的目的和效果相统一。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操作需要多方的配合与努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执法人员需要加强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相关部门也需要着力完善对罪犯的教育与改造机制,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矫正与帮教体系,充分发挥教育与改造的积极作用。
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与罪犯的教育与改造,并兼顾刑罚的严厉与宽容。
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
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探讨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捕诉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
我市检察机关要勇于创新,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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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
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
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
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
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例如,十个人犯罪,每个人都受到刑罚处理,只要每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就足以维持刑罚的威慑力。
但如果只有五个人受到刑罚处罚,另五个人逍遥法外,那么为维持同等水平的刑罚威慑力,对五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每人就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换言之,逍遥法外的五个犯罪人的刑罚转嫁到了受到刑罚处罚的五个犯罪人身上。
这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
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我认为,宽严审势要做到以下三点:(1)因时而宜。
中国古人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之谈,刑罚之轻重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何时该宽何时该严,我们一定要作出科学判断,否则将宽严皆误。
(2)因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的区域,其影响也往往以犯罪地为中心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的轻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体犯罪态势相结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考虑的因素。
(3)因罪而宜。
对于重罪,一般而言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轻罪,一般而言应当从轻处罚。
当然,重中有轻,轻中有重,惟此才能用刑得当。
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
对于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
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
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以上是我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蕴含的解读,我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三个观点: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
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当然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
这里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关系。
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
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不仅对轻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对重罪也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具体化,在刑事立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
当然,宽严相济不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应当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认为刑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案,不需要另行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这里存在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当然,宽严相济的严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绝不能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严为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对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行为以严为名判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较重之刑。
简言之,不能法外施威。
那么,能不能法外施恩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同刑法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
我个人倾向于赞同法外施恩,关键是如何界定法内与法外。
第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
刑事策略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更强调刑罚的有效性。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的两种手段,正确运用就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
但我认为,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它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表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
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
并且,在如今法治社会,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得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也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为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
当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认为,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而法律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
刑法,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
因此,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我认为,我国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认识:一是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
犯罪与社会结构形态是紧密相联的,且一定的犯罪态势恰恰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
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激化的产物。
在社会关系明晰化、社会结构合理性、社会规范严密化、社会心理顺畅化之前,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没有得到解决,犯罪的高发态势就不可能消失。
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各种社会因素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