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起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据国家发改委,《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起施行。
A.6月1日B.9月1日C.7月1日D.8月1日【答案】:A2.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达13.57万亿元,是全国首个突破13万亿元的省份,同比增长4.8%,总量连续35年居全国首位。
A.江苏B.山东C.浙江D.广东【答案】:D3.国家邮政局消息,2024年全国将新增()个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站。
A.9万B.8万C.10万D.9.5万【答案】:C4.2024年3月18日,我国渤海中北部海域再获亿吨级大发现——秦皇岛27-3油田,探明石油地质储量()吨。
A.1.01亿B.1.03亿C.1亿D.1.04亿1/ 15【答案】:D5.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于3月26日正式开启,以()为主题,设置“世界经济”“科技创新”“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四大板块,涵盖40多场分论坛活动。
A.“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机遇,共同的责任”B.“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的责任”C.“中国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的责任”D.“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向未来”【答案】:B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
A.8;44B.10;40C.8;40D.10;44【答案】:A7.下列属于总结特点的是()。
A.法定性B.预设性C.约束性D.理论性【答案】:D8.常言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句话在公文写作中常指()。
A.材料的重要性B.结构的重要性C.语言的重要性D.主旨的重要性【答案】:A9.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2/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调查报告

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调查报告一、前言(1)调查目的:考试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测试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的一种方法,通过考试,可以反映学生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教师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中的经验与不足,更好的提高教学质量,但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越来越严重,2015年11月1号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学生替考作弊,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
在如此严厉的处罚下,大学校园里的考试作弊行为似乎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更多,那么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大学生诚信的缺失,还是成绩对大学生太重要,还是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为了弄清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真正原因,进而寻求有效措施减少大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故进行了此次调查。
(2)调查时间:2015年10月25日——2016年4月1日(3)调查对象:我校在校大学生(4)调查方式:通过问卷星(.sojump./)进行网上问卷调查二、调查情况此次调查通过问卷星发出问卷,对我校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共129人参与调查,共回收问卷129份。
本问卷共20道题目,均为选择题,借此了解大学生作弊情况和态度,寻求有效减少大学生舞弊的建议。
三、调查结果分析1、你的性别是?[单选题]选项小计比例A 男7658.91%B 女5341.09%第一题为性别调查,参与调查的男生共76人,占58.91%,女生共53人,占41.09%。
从人员分布来看,男生女生大约6:4,男女比例差别不大。
2、你所在年级是?[单选题]选项小计比例A 大一2317.83% B大二2116.28%C 大三7860.47%D 大四7 5.43%由于小组成员均为大三,社交圈以大三居多,故参与调查的人员大多数为大三,调查信息偏重大三,大三的考试经验相对丰富,考试舞弊现象有一定了解,所以信息还是可靠,而大四部分学生已离校实习,所以参与调查的大四学生较少。
3、你对大学生作弊所持有的态度是?[单选题]选项小计比例A 赞成9 6.98%B 无所谓4031.01%C 不赞成5441.86%D 坚决反对2620.16%从考试态度上讲,近4成调查人员不赞成考试作弊,但仍有3成调查人员对考试作弊持观望态度,而坚决反对的只有20%。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与试卷 、 考生 、 考试有关 的行为便 与试卷先 前的 国家秘 密属
性 无 涉 , 而 对 考试 作 弊 者 无 法 以 国 家秘 密 类 犯 罪启 动 司法 因
作者简介 : 张磊 , , 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 师, 法学博士。
以考虑在时机 成熟时修订《 刑法》, 设立专 门的考试作弊罪。
关 键 词 : 试 作 弊 ; 法 规 制 ; 辑 思路 考 刑 逻
中图分类号 : 94 3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3 7 1 2 1 )5 lo 3 10—0 5 ( 00 o —0 0 —0
近年来 , 国考试作 弊现象 屡屡发生 , 我 一些 全国性考试
中的教学秩序 , 有组织 的作弊行为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
1考试作弊行为构成国家秘密类 犯罪。有学者认为 , . 考
试期间的试题 属于国家秘密 , 对于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 高科 技手段将 试题传出考场进 而作弊 的行为 , 应当按照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惩处。考场内的考生故意 将国家绝密级的试题泄露给考场外不应知道考题 的人 , 是一 种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 的行为 , 构成故 意泄露 国家秘 密罪。监
司法实践 中已有类 似做法 , 20 如 06年重庆 市研究生 入学考 试作弊案经重庆市沙坪坝 区人民法院审理 , 判处被告非法获 取 国家秘密罪;0 8年太原市高考作弊案经太原 市迎泽区人 20 民法院审理 , l 对 O名被告判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 考试作弊行为构成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罪或招 收 . 公 务员 、 学生徇 私舞弊罪 。有学 者认为 , 考场 内外 人员相 勾 结、 利用高科技手段 作弊 的行 为公然违 反了 国家考试 秩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枪手”替考有什么后果

Aug 5/2019理财周刊“枪手”替考有什么后果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不管是考试者本人还是“枪手”,或者是作弊的组织者、帮助者,都可能触犯刑法。
■文/邵阳本刊记者柯思婷Rights Protection 维权钱线成人高考不像普通高考那么受人关注,但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后果严重。
公平乃考试选拔的生命线,但有人起了“钻空子”的邪念,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不仅破坏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且最终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90后小伙雷某因受朋友所托,持他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了201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却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雷某因此获刑。
找替考要求不缺考2018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本应参加当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但他却动了找人替考的念头。
张某找到了他的下属沈某(另案处理),以“工作安排冲突又不愿缺考”为由,让其想办法找人帮忙替考,并承诺:“不需要保证分数,只要不缺考就行。
”沈某于是找到朋友雷某,请雷某帮忙替张某参加考试。
抱着侥幸心理,雷某答应替考。
年纪不符当场露馅2018年10月27日,雷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杨浦区某学校考场替其参加考试。
雷某本以为能瞒天过海,却未曾想监考老师在考场巡视时注意到他的年纪与身份证、准考证上的年纪明显不符,遂起疑心。
监考老师向雷某询问了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雷某均无法准确回答,替考一事因此暴露。
随后雷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枪手”遭刑事处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雷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雷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
因其系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全文2020年08月27日 10:30 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依照2021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保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信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布、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背考试治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阻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应当公布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域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治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方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进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实施其他阻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之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之外的地址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背考场规那么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上升到违法层面,最高可判7年

考试作弊上升到违法层面,最高可判7年
中青网
【期刊名称】《初中生》
【年(卷),期】2016(000)001
【总页数】1页(P4)
【作者】中青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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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 1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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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起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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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起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平时不努力,考前找替考?已经考上大学,想当“枪手”赚外快?存在侥幸心理,为作弊组织提供作弊器材?抑或是利欲熏心,组织作弊……如果你有这些想法,劝诫你悬崖勒马,因为从11月1日开始,这些行为都将构成违法犯罪,纳入刑法范畴。
从违规违纪上升到违法层面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
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据了解,该法条从11月1日开始生效,这意味着,从今往后,
作弊从违规违纪上升到违法层面。
“此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且具体案情与罪名的契合度不尽相同,司法部门的定性也不尽一致,在法条适用上‘捉襟见肘’。
”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
市近年来针对考试作弊开展了各类专项行动,而舞弊罪入刑为打击
作弊提供了更健全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使考
试更加公平诚信。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那么哪些舞弊行为会被追究刑责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表示,该法条针对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
家考试,比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教师
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
“舞弊罪入刑体现了国家从严立法的原则。
”梅传强介绍,以往组织舞弊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但刑九发布后,根据作弊情节最多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何来衡量作弊情节严重与否?梅传强介绍,主要从5个方面来看,组织作弊的次数,作弊的人数,持续时间,非法违法获利的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如高考、国考等考试影响面广,涉及人数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其罪行也会更重。
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也算违法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除了组织作弊,刑九将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也纳入刑法。
帮作弊组织生产作弊工具;印制宣传资料;为他人销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都将按照犯罪情节进行惩处。
“以往帮助组织作弊按照从犯处罚,此次单独提出,不再按照从犯处理,直接按照第一款处理。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武举称,在刑九出来之前,部分组织作弊可以按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一些案件泄密内容不符合国家机密,无法纳入刑法范畴,但此次将组织作弊的各个环节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也更加全面,也体现了从严治考的态度。
替考和被替考都将受罚
“7名被替考考生,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
”这是今年江西高考替考事件中的部分处理结果。
江西替考事件轰动全国,最终几名替考考生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被处以取消成绩、停考等处罚,不过这样的情况从今以后将构成犯罪,参照刑法进行惩处。
刑九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此之前,代考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过从今往后就不一样了。
”市教育考试院相关
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代考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暂停参加
各种国家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不过从11月1日起,替考和被替考
都将构成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
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后果。
考生表示更放心了
法律专家介绍,总的来说,刑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两大变化。
一是处罚范围广。
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人,还处罚作弊考生以
及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另外串通作弊的教育行政等职
能部门工作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第二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
提供者,往年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定刑较轻,而根据刑九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处力度明
显上升。
“大家都努力复习,当然期望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
”两江中学的高三学生廖苑竹告诉记者,舞弊罪入刑之后,考生作弊付出的代
价更沉重,这对一般诚实守信的考生更加公平,自己复习起来就没
有后顾之忧了。
“作弊可能判刑,这么丢人,真的不值得。
”家住北碚区的徐女士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徐女士称自己从没想过作弊,而舞弊罪入
刑可以让更多人断了这个念想,这对其他考生也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