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过渡办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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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财会〔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银保监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扎实推动相关企业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会计审计工作,近年来就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其有关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务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准则有效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企业年报通过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在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2021年是收入、租赁等新准则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年报信息将直接反映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效果;2021年是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将直接影响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实落地成效。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6号各保险公司:20XX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号)。

20XX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此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和重分类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和重分类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产减值和重分类影响版权声明报告要点IFRS9影响⾦融资产重分类和资产减值计提准则2018 Q1⾦融类上市公司已经受到I9新准则影响。

财政部明确A+H上市公司从2018年1⽉1⽇起执⾏IFRS9,险企延迟⾄2021年1⽉1⽇执⾏。

新准则对⾦融上市公司主要有两⽅⾯影响:第⼀、调整⾦融资产计量⽅式,按照“合同现⾦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标准,将⾦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其他综合收益(FVT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FVTPL)三类;第⼆、引⼊基于预期信⽤损失的减值模型。

回溯2018Q1财报,I9已经从权益波动和资产减值两个⽅向发挥效⼒。

权益重分类进⼊FVTPL放⼤利润波动,关注衍⽣品使⽤价值新准则下:1)持有⾄到期+应收款项进⼊摊余成本计量;2)可供出售权益分别计⼊FVTPL和FVTOCI,以平安为例2017年底可供出售⾦融资产中的权益规模5531亿,新准则下FVTOCI规模2152亿,预估其他部分将进⼊FVTPL,⼀季度末FVTPL规模7008亿,占总资产⽐例从2.2%升⾄10.4%,中信证券FVTPL占⽐也从28.5%提升⾄34.3%;3)可供出售债券进⼊FVTOCI;4)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变动不明显。

资产重分类导致FVTPL科⽬变⼤,加⼤了净利润的波动。

后续关注平滑净利润波动下对利率和权益衍⽣品配置的需求。

资产减值模型更加真实反映融资类业务资产质量旧准则下部分券商对于融资业务计提减值多采⽤实际损失法,减值计提不显性不充分,以2017年为例券商资产减值规模占营收⽐重约1%-6%,以可供出售⾦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买⼊返售⾦融资产减值为主,质押和两融计提减值占规模⽐重在0.05%-0.5%和0.05%-0.25%。

新准则下预期信⽤损失模型将信⽤风险的资产状况分为三个阶段,综合考虑预期信⽤损失的风险敞⼝、违约概率、违约后损失率等因素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doc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2017〕20号发布日期:2017-6-22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应当以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一)保险公司的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的判断标准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的活动主要与保险相关联:(1)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相比是重大的;(2)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大于90%的,或者保险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联的重大活动且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的。

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原理(ppt 186页)

德勤中国首席执行官卢伯卿在京参加“财经年会”表示,引入现代化的法人制度结构是企业管理 精细化的重要方面。“法人治理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科学、集体、民主治理,也就是需要有一定 的制约,是建立在一种制度体系上来约束。”
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内控指数研究研讨会在深举行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研讨会举行,该课题研究结果和中国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将于明年6月前发布 财政部2010年重点科研课题“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研讨会8日
在深圳举行。从研讨会上获悉,作为贯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举措之一, 财政部立项的重点科研课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旨在通过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定量化评价的方式,为下一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 制体系提供指导。据悉,该课题研究结果和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将 于明年6月前正式发布。 该课题主持人之一、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公司董事长胡为民介绍, 自今年4月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后, 实务界和学术界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和研究力度不断提升。但目前我国还缺乏 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定量化标准,目前正在开展的此项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数研究则将填补这一空白。据悉,作为国内第一家注册的以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为主业的专业公司,深圳迪博已连续三年发布中国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白皮书,其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资本回报率与内部控制水平成正比关 系。 该课题组协调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处处长王宏介绍说,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数集定性与定量指标于一体,对于揭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水平将有积极意义。建立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管 理层分析、研究、评价风险管理和内控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加 以改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能力。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 关者,内部控制指数可以作为他们的投资决策参考。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这 一指数也将有借鉴意义。

2006新会计准则(含准则原文、解释和指南设计)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1月11日最后更新)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对32 项具体准则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作出解释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6 项具体准则未作出解释。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 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

在32 项准则解释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包含了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包含了企业合并报表格式及其附注。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原则及其解释为依据所作的规定,其中对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专用科目作了特别注明。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记录的规定。

这部分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这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将由财政部发文公布,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也就是所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而不再采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之类的分块分步推行办法,届时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无需专门审批。

新修订发布三项准则

新修订发布三项准则刚刚!财政部发布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号,涉及⾦融⼯具确认和计量、⾦融资产转移、可期会计【附第23号准则新旧对⽐】发布时间:2017-04-0705:12⼤纲:新⾦融⼯具相关会计准则概述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答记者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新旧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全⽂就在今天,财政部在其官⽹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新⾦融⼯具相关会计准则。

修订内容⼀是⾦融资产分类由现⾏“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融资产类别,提⾼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致性;⼆是⾦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额地计提⾦融资产减值准备,揭⽰和防控⾦融资产信⽤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实施时间⾃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2019年1⽉1⽇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2021年1⽉1⽇起:在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施⾏,⿎励企业提前施⾏。

保险公司执⾏新⾦融⼯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规定。

想要对于固定收益宏观进⾏⼀站式从基础到提⾼,这⾥有捷径:【上海班4.15-16|4.22-2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就新⾦融⼯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融⼯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融⼯具相关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的实施对规范⾦融⼯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融⼯具信息披露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

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融⼯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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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过渡办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中国会计视野讯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公告称,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发布通知。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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